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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德林斯基:私法的体系与原则 | 德语法学大师级作品

2023/6/1 15:02:11  阅读:100 发布者:

私法的体系与原则

本书是比德林斯基教授于1996年出版的经典私法著作,本书探究了私法体系的多重层次。首先,本书确立了“外部”体系的两个首要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私法中通常被认可的大素材范围和一些尚有争议的重要的新素材。其次,本书还对“内部”体系,特别是作为私法主要素材的131个法律原则进行了分析。针对疑难情形,本书不仅从体系和目的上为法的获取提供了可能方法,也给深入的教义学研究提供了方法。

——奥地利出版社网

本书以灵活的语言对各种表述进行了分析,让读者感到欣慰。本书是德语法学中的伟大著作。

——《民事实务档案》

比德林斯基凭借此书了实现了自我超越。本书给每一个法律人,特别是每一个法律伦理学者以最温暖的关怀。

——《萨尔茨堡新闻报》

这样,私法各个领域的法政策学者特别需要考察比德林斯基的分析......因此,本书应成为法政策学者的必读书。

——《劳动法和社会法杂志》

ZUOZHEJIESHAO

作者介绍

提供 | 曾见副教授

弗朗茨·比德林斯基(Franz Bydlinski1931-2011年),生于波兰上西里西亚(Oberschlesien)的雷布尼克(Rybnik),1941年与家人移民至奥地利,1950年入读奥地利格拉茨大学法学专业,上学期间先后担任著名学者沃尔特·维尔伯格教授(Walter Wilburg)的科研助理和助教,1954年博士毕业,1957年完成以奥地利私法为主题的教授资格论文。他随后被格拉茨大学聘为编外教授(außerordentlicher Professor),直到1963年被德国波恩大学聘为常任教授(ordentlicher Professor),并且在波恩大学一直工作到1967年。从1967年到2000年荣休,他一直担任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的民法学正式教授。201127日,比德林斯基教授在大加纳利群岛的度假胜地去世。[ Vgl. Anita Ziegerhofer, Grazer Rechtswissenschafter und Rechtswissenschafterinnen im Portrait. 1778 bis 2021. Graz 2022]

比德林斯基教授一生撰写了许多开创性的专著和论文,其学术研究对奥地利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主要贡献在于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该法律学说自凯尔森以来在奥地利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比德林斯基教授超越了制定法解释,他的著作并不仅仅将制定法语句作为主要的解释基础,而是还包括制定法背后的立法者的利益和评价。他的三本重要著作为:《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概念》(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Rechtsbegriff1982年第一版;1991年的第二版补充了后记)、《基础性法律原则》(“Fundamentale Rechtsgrundsätze”,1988年版)和《私法的体系与原则》(“System und Prinzip des Privatrechts”,1996年版),被称为法律教义学的基本著作。

比德林斯基教授不只是一位卓越的法学家,更是一名优秀的实践者。他与著名学者赫尔穆特·科齐奥尔(Helmut Koziol,也被译作库奇奥、考茨欧)在1970年共同发起了举办于阿尔特明斯特(Altmünster)附近的特劳恩基兴(Traunkirchen)的“法学研究生课程”(„Hochschulkurs für absolvierte JuristenTraunkirchen/Altmünster),并且担任负责人直至2004年。这一研讨课(Seminar)至今始终致力于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深度交流,奥地利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也经常参与其中。同时,比德林斯基教授参与了许多法律改革,领导数量众多的工作小组,为奥地利的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比如家庭法大改革和劳动法法典化(未完成)。从1963年到1989年,他还担任法学期刊“Juristischen Blätter”(JBl)的编辑,在任期间大力推动了该刊物的发展。

由于其在整个民法领域、法学方法论及私法的法律伦理奠基等方面的开创性贡献,比德林斯基教授获得众多表彰:他两次获得特奥多尔-克尔纳奖(Theodor-Körner-Preis[ 该奖由纪念奥地利第二共和国总统特奥多尔·克尔纳(1951-1957)的特奥多尔-克尔纳基金会颁发,奖励40岁以下的卓越青年科学家与艺术家。]1976年获得因尼策枢机主教荣誉奖(Kardinal-Innitzer Würdigungspreis[ 该奖以枢机主教特奥多尔·因尼策命名,由因尼策枢机主教教育基金资助,以促进科学研究为目的,是奥地利最有影响的奖项之一。]20077月获得奥地利科学与艺术一级荣誉十字勋章(Österreichischer Ehrenkreuz für Wissenschaft und Kunst I. Klasse),同年又因其毕生贡献获得因尼策枢机主教最高奖(Der große Kardinal-Innitzer-Preis)。奥地利萨尔茨堡大学、德国慕尼黑大学、波兰卡托维兹大学和斯洛伐克特尔纳瓦大学先后授予其荣誉博士学位。比德林斯基教授也曾担任奥地利科学院的正式院士(wirkliches Mitglied)和哥廷根科学院、波兰科学院及巴伐利亚科学院的通讯院士(korrespondierendes Mitglied)。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比德林斯基教授师承维尔伯格教授。维尔伯格教授是恩斯特·拉贝尔教授(Ernst Rabel)的门生,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动态体系论”的思想,代表作为《民法中动态体系的发展》、《损害赔偿法的要素》,对法学方法论产生重要影响。此外,维尔伯格教授也是不当得利区分说的重要代表人物,在该领域的代表著作为1934年出版的《根据奥地利法和德国法的不当得利理论》。维尔伯格教授以他的人格魅力、对损害赔偿法和不当得利法的研究,以及主要是由他发展的“动态体系”的思维,一直影响着比德林斯基教授的思维方式和其大部分作品。比德林斯基教授的大量作品也是为了深化和发展这种思维方式。在维尔伯格教授八十大寿之际,格拉茨大学法学院召开了一次研讨会,主题为:“当前法和未来法中的动态体系”,在此次研讨会上,比德林斯基教授对“动态体系论”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并联合主编了该次会议的论文集同时亦是维尔伯格教授八十寿辰的祝寿文集——《当前法与未来法中的动态体系》(Springer, 1986)。

《私法的体系与原则》是比德林斯基教授对传统旧式的“法”的思考重建三部曲中的最后一本。比德林斯基教授最早的学生之一,彼得·胡摩尔(Peter Rummel)教授对该书这般评价:“总的来说,如果学者想撰写关于实质的由关键性的评价决定的结构和内在体系,以及它的法律领域的‘原则’的报告和说明,那么这本书对于他们而言,就是一本真正的宝书”。梅迪库斯教授对此评价为:“该书使人们了解在所有的流行范式之外,体系推动的私法意味着什么、传统对原则的认识在今天能够做出什么贡献。此外,生动的语言和大量不同寻常的表达使更多的读者能够享受阅读。据我判断,该书是德语区法学的一部大师级作品”。

BENSHUQIANYAN

本书前言

作者 | 弗朗茨·比德林斯基

本书的最初写作计划是,在(1988年已经出版的)《基础性法律原则》的结论部分直接以私法体系为例阐述基础性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在这一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几乎自动发生的扩张导致不得不独立撰写和出版这一部分。它与前述所指的书(《基础性法律原则》——译者注)及《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概念》这本书(1982年第一版;1991年第二版补充了后记)之间的内容关联性不受影响。以这三本书作为一个整体,笔者希望参与对于久经考验的、旧的“法律”思想反复进行的适逢其时的重构,并且说明它们富有成效地运用于实际法学工作的可能性。

本书特别突出私法的导向能力,可以提供原则—体系的法律思维,这是在针对个别问题进行具体的法律发现之前为了法律发现的最优化而必须采取的方式。为了这一目的,本书审查了通常的、“外部的”私法体系和已经提出的各种重构建议,尤其是尝试尽可能地,也即启发性地,与通常情况相比更广泛地把本质上比具体规则更稳定的原则层次的“内部体系”展示出来。两种体系思想的相互依赖性在此变得清晰可见,然而这似乎迄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它对于法学的体系难题却具有法律实践方面的重要意义。这一点在特定的方面变得尤其明显,因为在本书的讨论范围内,几个核心的法律政策难题和某些体系上合理的方针顺理成章地获得了解决。

通常的、“外部的”私法体系

“内部体系”

坚信从法律外部改善法律及法律运行是唯一可能性的思想的人,或者偏爱这一路径的人,或者坚信在法律中不需要为了体系上的稳定性做出不屈不挠的、艰辛的努力就可以实现改善目标的人,可能(也)很难理解本书。对于“法律”过于形式化的限缩的支持者,情况也是相似的。除了辩解性的相应反应之外,我再次希望对于本书的尝试进行多种多样的、广泛的批评性深化,以促进对于理性上尽可能合理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的法律思维,这种法律思维不是工具性的,而是以特殊的、在体系中展开的法律价值为基础。这种深化肯定是不可或缺的,以便此处提出的原则理论可以与时俱进地改善其极不稳定的状态——即使暂时的、需要审核的导向也完全好过无方向。前提条件当然是,我们不能接受实际的法律获取与法律理论反思之间任何无法逾越的鸿沟,并且在法律理论反思的框架内做好一定的准备,超越对过去确立的、常常远离法律的理论设想的顽固的重复,至少是在法学的实际可能性和任务承认这些理论设想的影响的意义上。

有关私法在整体法律秩序的体系中的地位,更详细的论述见于篇幅不大的、最近(1994年)在Springer-VerlagWien New York)出版的《私法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一书及在该书前言部分列出的论文。据此,私法的核心是在产生、内容及(社会的)适用领域方面都相对远离国家的法律组成部分,这样一个法律组成部分的独立性既反对(潜在的和真实的)国家极权主义,也反对国家过分的自我苛求。与此同时,一方面基于基础性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形成私人的过度优势和其他滥用的可能性,这一个法律组成部分也证明了矫正性的国家干预措施的必要性,这些措施通过谨慎的、没有乌托邦式的期望和目标的、衡量过的一般立法和通过对私权利的国家法律保护对社会的(在国家机关之外运行的)进程产生影响。

菲肯切尔在对《基础性法律原则》的总体上非常鼓励性的书评中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所讨论的究竟是什么法律。这个问题可以变化形式:本书讨论的是哪些私法?答案可以统一为:讨论的是法律秩序及其中的私法,是作者(在不同程度上)有一定理解的私法;同时相关联的假定是,向具体法律秩序的原则层次的回归始终同时开启了通向广泛超越国家范围生效的或者甚至(对于特定法律领域的或者完全就是)普遍的、规范的结构的路径。

同时印证这一假定的是,以广泛的法律比较,比如全面的欧洲私法秩序为基础,并采用归纳的方法来探索原则,要理所当然地好得多。但是这一点遭到(至少)主观上不可能这一反对意见的否定。对于笔者来说,放弃在此进行的尝试是不恰当的。因为在已知的范围内,对于值得优先选择的模式可能准备更充分的专业比较法学者还没有为欧洲的法律秩序或者法律领域提炼出一个包含整个私法的,并且在此基础上比较评价的“内部体系”(原则理论)。(对于一般合同法的部分重要领域,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Unidroit 1994];当然是根据一部法律的类型。)他们中的许多人甚至特别倾向于那些较少重视为了法律状态的内容稳定性付出体系性努力的法律秩序或者法律观点。

对于在——尤其是当前——欧洲层面上非常值得追求的、私法的原则层次的提炼来说,可能更有希望实现的是,在不同法律秩序或者法律领域分别实施这一任务,这样便于凸显最大程度一致性的抽象层次,并在随后的比较中更广泛地相互接近的适当基点。本书致力于描述这一程序,并且笔者认为,这实际上也是能够开启现实的“欧洲共同私法”的最佳路径。现在非常恰当的是,为此首先追溯到共同的欧洲法律传统和法律发展,因此也尤其是追溯到作为普通法的,直至19世纪的、法学上权威的罗马法,那么肯定成果丰富。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理性法律思维以及受其影响的法典编纂的独立贡献。尤其是,仅仅因为在历史上的普通法被各个国家的私法取代之后百花齐放地发展出来的重要法律内容,追溯到历史上的普通法可能也是不充足的。

原则目录

一、 适用于私法整体的原则

() 相对的 “双边的” 论证原则 92ff. /74

() 有消极特征的辅助原则 97ff. /78

() 结果归责的自己责任原则 99ff. /80

二、 适用于私法具体部分的原则

(1) 针对 (尤其 是) 由 机 动 车 造 成 的 大 规 模 损 害 的 补 充 性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原 则 113 ff. /89

(2) 分配 (或承认) 个别的权利 ( “法律权能” ) 给对此有利益的主体, 以便其独立行使原则 137ff. /110

(3) 禁止自助 (国家的法律保护优先, 为维护和平而将私人暴力实现权利的情形限缩于紧急情况) 原则 138. /110

(4)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38f. /111

(5) 权利能力平等原则 139f. /111

(6) 人格权同等程度的保护原则139f./111

(7) 行为能力平等或者根据人格缺陷降低等级原则 139f. /111

(8) 无行为能力人保护优先于交易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140f./112

(9) 结社自由原则 141, 469. /113, 347

(9a) 社团自治原则 470. /347

(10) 基金会设立自由原则 142. /113

(11) 法人与自然人原则上平等原则 142ff. /114

(12) 社团组织作为具有权利能力社团的前提原则 143. /114

(13) 规范性前提条件原则 143f. /115

(14) 基金会法中的控制措施原则 143f. /115

(15) 法律行为的私人自治 (自主决定) 原则 147ff. /117

(15a) 意思瑕疵的无效原则 148. /117

(16) 合意原则 149. /119

(17) 交易安全, 尤其是信赖保护原则 156ff. /124

(18) 等价原则 156, 158ff. /124

(19) 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160ff. /129

(20) 对承诺负责, 并且为可归责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事实构成负责原则 164ff. /131

(21) 失权作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后果原则 167ff. /133

(22) 主张权利阻碍时效原则 169. /133

(23) 根据通常情况调整时效期限原则 170f. /134

(24) 个人责任原则 173. /136

(25) 给付承诺产生的履行义务 (合同忠实) 原则 175 f. /138

(26) 广泛的合同自由原则 175 f. /138

(27) (债权) 债的 “相对性” 原则 175 f. /138 (28) 有限的强制缔约义务原则 180f. /141 (28a) 对未适当履行负责原则 181 f. /142

(29) 由于风险控制产生的风险承担原则 182f. /142

(30) 有原因的, 尤其是有偿 (或双方相互的) 的负担行为原则 183f. /143

(31) 导致损害作为责任前提原则 185 ff. /145

(32) 损害填补 ( “填补功能” ) 原则 187f. /145

(33) 过错原则 189f, 196ff. /146

(34) 损害预防原则 190f. /147

(35) 受害人的与有过错 (共同责任) 原则 201 f. /153

(36) 最高责任限额原则 204. /155

(37) 危险及侵害责任原则 201 ff. /157

(38) 为 “履行辅助人” 承担责任原则 206ff. /157

(39) “交易接触” 中更为严格的责任原则 210ff. /159

(40) 侵权的辅助人责任原则 212ff. /163

(40a) 为 “代表人” 承担责任原则 217f. /164

(41) 无责任能力人的 “公平责任” 原则 218ff. /164

(42) 财产衡量原则 219f. /165

(43) 完全修复原则 220. /166

(44) 金钱上有限的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原则 221 ff. /168 169

(45) 减轻的雇员责任原则 232f. /174

(46) 按比例减轻责任原则 225 ff. /175

(47) 不当得利的补偿原则 234ff. /176

(48) 归属内容原则 239ff. /180

(48a) 权利存续原则 239ff. /180

(48b) 有限的法律上利益的保护的存续效力原则 243f. /182

(49) 私人自治的给付与风险分配 (尤其是通过目的确定和授权) 原则 244ff. /183

(50) 针对目的落空 (或处分瑕疵) 的给付保护原则 244ff. /184

(51) 扩及于不当得利法的善意保护原则 269f./198

(52) 一般不当得利请求权的 “补充性” 原则272ff./205

(53) 分层次的不当得利责任原则 279ff. /209 210

(54) 共同体中的平等对待原则 295ff, 304ff. /215

(55)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限地归属于债权人原则 298ff./215

(56) 债权人地位平等 (parconditiocreditorum) 原则 299ff. /219

(57) 排除共同债务人对其财产权的处分权原则 301 f. /220

(58) 无偿取得的脆弱性原则 308. /224

(59) 物权法的类型强制 (物权法定) 原则(numerusclausus) 318ff. /231

(60) 物权的绝对性原则 318, 327. /231

(61) 公示性 (公开性) 原则 318. /231

(62) 物权的特定性 (确定性) 原则 318. /231

(63) 固定的顺位 (Rangordnung) 原则 318. /231

(64) 根据权利外观从无权处分人处的善意取得原则 318./231

(65) 物权性处分行为原则 318. /231

(66a) 抽象原则 319. /231

(66b) 有因交付原则 319. /231

(67) 通过保护占有实现的私力最小化 (维护和平) 原则 322f. /234

(68) 所有权自由原则 325 f. /237

(69) 公共利益中的所有权限制原则 327ff. /239

(70) 登记原则 333. /241

(71) 交付原则 (Traditionsprinzip) 333. /241

(72) 不动产法上的所有权分散 (Eigentumsstreuung) 原则 333. /242

(73) 紧急情况下的价值追索原则 338ff. /251

(74) 以国家指定之法定代理人替代家庭照料原则 354f. /256

(75) 家庭法上之关系的 “持续性” (稳固性) 原则 360. /261

(76) 家庭法上之关系的透明性原则 360. /261

(77) 制度性 (超个体性的) 的家庭目的 (家庭照料) 的贯彻原则 360. /261

(78) 制度性—家庭方面的修正的私人自治原则 362f. /263

(79) 非法律行为上的家庭自治原则 363ff. /267

(80) 性别平等原则 372f. /270

(81) 婚姻上的财产分配原则 373f. /271

(82) 财产分别原则 374. /271

(83) 性别相异原则 374f, 380f. /272

(84) 一夫一妻制原则 (Monogamie) 374f./272

(85) 婚姻合意原则 374f. /272

(86) 全面的生活关系共同体原则 374f. /272

(87) 持续时间的终身性原则 374f. /272

(88) 强制性民事婚姻 (obligatorisches Zivilehe) 原则 374f. /272

(89) 血亲关系原则 382ff. /278

(90) 子女利益原则 388. /282

(91) 家庭继承顺序 (亲属及配偶继承顺序) 原则 403. /294

(92) 遗嘱自由原则 403ff. /294

(93) 概括继承 (全部权利继承) 原则 404ff. /294

(94) 特留份原则 (Pflichtteilsprinzip) 404, 409ff. /294

(95) 批量经营中的快捷和简便原则 445. /329

(96) 加强信赖和交易保护原则 445. /329

(97) 给付的当然有偿性原则 445. /329

(98) 通过对归责标准更为严格的要求来加重自我承担的责任原则 446. /329

(99) 公司类型法定原则 471. /347

(100) 成员的个人保护原则 471 f. /348

(101) 通过有效多数决表现的法定少数人保护原则 473. /349

(102) 社团法上的平等待遇原则 473. /349

(103) 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原则 473f. /349

(104) 投资者保护原则 474f. /350

(105) 强制、 无限代理原则 476. /351

(106) 股东个人责任, 或至少由其中一个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原则 476. /351

(107) 实际出资及 (形式上的) 资本维持原则 477ff. /351 352

(108) 通过公示进行的交易保护原则 480f. /354

(109) 劳动者对与经济或企业相关事项的共同决定权原则 484ff. /356

(110) (至少是) 权利主张与凭证进行绑定从而增强交易安全的原则 508ff. /374

(111) “精神所有权” 作为向该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全面分配原则 526ff. /388

(112) 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精神利益的保护原则 526ff. /388

(113) 无形财产权的定期性原则 523ff./391

(114) 联合自由原则 542ff. /398

(115) 雇主的指示或者管理权原则 556f. /408

(116) 有利保护原则 558. /408

(117) 雇主对劳动者的照管义务原则 563ff. /412

(118) 平等对待劳动者原则 565 f. /413

(119) 解约保护原则 567. /414

(120) 经营及人员事务的共同决定原则 570ff. /417

(121) 工资保护原则 573f. /418

(122) 集体协定原则 574ff. /419

(123) 劳动抗争自由原则 586ff. /427

(124) 抗争平等原则 588. /428

(125) 正当竞争原则 619ff. /451

(126) 通过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或滥用控制 (具有许可保留的禁止) 来促进竞争的

原则 628ff. /456

(127)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滥用控制原则 630. /456

(128) 风险共同体的法律行为上的组织原则 653. /471

(129) 单方有条件的对价关系原则 653. /472

(130) 商业交往中的信息原则 749f. /543

(131) 内容控制原则 756ff. /555

 

基本的范例已经表明,源自布鲁塞尔的“欧洲私法”的最新片段,更不用说相关的法典编纂计划,严重地依赖于体系性的(和比较性的)、法律理论的基础的思想深度。否则就陷于按照法律规范上偶然的,因此也是成效不彰的事实领域进行的随意体系化,比如按照(工业的)“商品生产”或者“服务”,或许一开始还能断言有些关键的特殊性,完全典型地却在具体的规则中忽视了这些特殊性。因此,本书对于体系与原则的法律思维的努力不会因为“欧洲”变得多余,这一点应当不需要再做任何特别说明了。

整个私法的研究受到资料使用方面狭窄的、当然的边界限制,另外还有笔者工作能力和文献阅读面的主观限制。笔者无力改变这些,因此非常遗憾,尤其希望得到相关的亲密同事的谅解。除了个别的例外,在1994年初秋(定稿和交稿)以后出版的文献几乎完全没有得到利用;更不用说在笔者接受心脏手术之后出版的文献了。很遗憾同样如此的是Mayer-Maly和笔者合编的文集《私法的伦理基础》,笔者在此不得不提及一下。针对Reuter在该文集中对于笔者有关“潘德克顿学派”的片面性的(在本书中重复的)异议提出的批评,笔者的直接回应是,他在第113页及以下页码的阐述(针对第108页)很大程度上证实了笔者的观点,从而极大地限制了他的批评。针对本书的主题,尤其还要提一下Okko Behrends(尤其是针对特别的法律伦理的必要提炼)和Streissler的文章。Streissler客观地用非常周延的、简洁的方式阐述了“私法社会”的优点,一丁点也没有否定规范性基础的必要性和市场过程的局限性。对于自己的专业有更深层次研究的私法学者不应当忽视这里引用的著作。

1991年夏季的科研学期促进了本书的研究工作,这一研究已经持续多年,然而一再被其他科研任务打断。笔者感谢维也纳科学部的资助和笔者的学院对于笔者的申请的支持。Erika Baier女士书写了这部厚厚的书稿,它现在已经是许多不同的版本了,同时还有数不清的、无法概观的补充内容。Hanel博士先生为本书的排版做了大量的工作。科学研究促进基金提供了数额可观的印刷费用补助,从而让本书的售价可以更为合理。出版社也为本著作的出版做出了坚定的努力。在我要感谢的所有人当中,最要感谢的是我的朋友Helmut Koziol,他审阅了有关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的章节,并且提出了批判性的意见。

我将本书献给这四位(“完全没有正式地根据资历”来排序)亲密的、专业方面的同事,他们同时代表了许多其他人,我们(甚至数十年)一起愉快地工作,他们的个人风度也使得我必须表达谢意。列出的这四位是特殊情况:他们尊重笔者不在整寿生日时出版纪念文集的愿望,但是同时又发挥了法学方面的想象力,尤其是投入大量心力通过全套书的题词来规避了这个愿望。Helmut Koziol甚至是“惯犯”。笔者希望通过本书致谢,表达对于这一惊喜及许多其他方面的坦率的感激之情和内心的无比温馨,但是同时也把对于这些规避行为的全面怀疑留在了记忆当中。

作者:[]弗朗茨·比德林斯基

定价:¥238

字数:814 千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4月版

BENSHUMULV

本书目录

简目

第一编 法学的体系问题

第一章 “法律体系 ”:客体、标准、种类 3

第二章 “内部 ”体系 27

第三章 体系与法学方法 42

第四章 进一步的探讨方案 55

第五章 公法与私法之体系二元论 61

第二编 一般民法的外部体系

第一章 潘德克顿体系 93

第二章 “总则 ” 96

第三章 有关总则及其次级内容的 “内部体系 ” 108

第四章 债法 135

第五章 物权法 229

第六章 家庭法 254

第七章 继承法 293

第三编 私法体系中的特别私法

第一章 特别私法 305

第二章 商法 319

第三章 公司法 336

第四章 有价证券法 372

第五章 无形财产法 (或称 “著作权及工业产权法 ”) 378

第六章 劳动法 396

第七章 竞争法 434

第八章 (私法中的 )保险法 457

第四编 内部 (规范性 )体系观点的 “外部化 ”与批判

第一章 规范度量的体系性 “外部化 ” 477

第二章 19世纪 “古典 ”私法理论中的 (规范的 )体系观点 479

第三章 当前的第一个分裂趋势 :“经济法 ” 492

第四章 第二种现实的分裂趋势 :保护弱者或者 “消费者 ”的特别私法 513

第五章 回顾与展望 557

原则目录 560

译后记 565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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