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问答最小化  关闭

万维书刊APP下载

法权的理性奠基——评《良好的自由秩序》

2023/5/30 9:15:44  阅读:76 发布者:

与康德的道德哲学相比,国内学界较少关注他的法哲学。事实上在德国也有类似情况。几年前我在柏林攻读哲学博士学位,期间旁听柏林工业大学的一门关于康德实践哲学的课程。记得课上一位德国老师曾说,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尤其是其中的法权论部分在当下德国并未受到广泛研究,其原因或许是:一方面,该著作在哲学界往往不被视为康德先验哲学的代表性文本。另一方面,法学界将康德的法权学说一般视作法理学/法哲学的一部“对读者不太友好”的历史文献。

以上述研究境况为背景来反观德国康德专家凯尔斯汀(Kersting)的名著《良好的自由秩序》(Wohlgeordnete Freiheit),其独创性与深刻性立即显露出来。值得一提的是,该作品目前已由汤沛丰博士所汉译,并且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良好的自由秩序》

良好的自由秩序

康德的法哲学与国家哲学

(政治哲学名著译丛)

[] 沃尔夫冈·凯尔斯汀 著

汤沛丰

ISBN978-7-100-18679-7

内容简介:

本书是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学者、德国基尔大学哲学系教授沃尔夫冈·凯尔斯汀的教授资格论文,也是享誉国际的关于康德法哲学的研究作品。在此书中,作者从体系和历史这两个维度对康德成熟时期的法哲学著作进行了重构和诠释。本书不仅有助于我们领会康德的法哲学,还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当代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作译者简介:

沃尔夫冈·凯尔斯汀(Wolfgang Kersting),当代德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学者,其研究重点为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的经典作家及其思想,极大推动了康德法哲学研究在20世纪的复兴,其研究在欧洲、美国、拉丁美洲以及日本具有重要影响力。著有《马基雅维利:生平、著作与影响》《霍布斯导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论法权》《有关社会契约的政治哲学》等。

汤沛丰,暨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弗赖堡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

长按识别二维码购买

作者在该书中,凭借“追问到底”的哲学精神、 开阔的哲学史视野、 扎实的文本功底,向我们展示了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1)要真正理解康德的先验哲学、尤其是他以先验哲学方法论为基础所提出的道德学说中的理想性的一面,我们必须深入到其法哲学中的现实的那一维度。有时这一现实的维度因其彻底性而令人不安,但是正是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所形成的张力乃至不安,饱满地刻画出了康德先验哲学深刻、独特、充满魅力的特征。

2)《道德形而上学》是一部两百多年前出版的历史文献,但是是一部绕不开的法理学/法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它所提出并尝试解答的是我们现代社会无法回避且亟需解决的问题:在一个祛魅化、价值多元的时代,个人自由通过何种手段才能避免相互冲突,得到保障并实现?如果说法权是这种手段的必要形式,那么法权的规范性根据又在哪里?此外,当法权的现行实行方式与其最终价值旨趣发生激烈冲突时,人们又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永远不可能通过法学实证层面的技术完善与创新得到解决,而是需要一种哲学式的、在规范层面的反思与回答;而康德的法权学说正体现了这一方面的宝贵努力。

为了具体阐明以上两点,我将从《良好的自由秩序》这一著作中示例性地挑选三个方面予以阐发。它们分别是:

1)形式性的法权观;

2)法与道德的关系;

3)反叛权。

在阐释康德的法权观时,凯尔斯汀首先从思想史出发确定康德的法权观的坐标位置。他认为康德的法权观“对于整个自由主义而言具有典范意义”。其根据是,他的法权观的提出是建立在对现代社会特征的切要把握之上。该特征即为:伴随着“文化的、社会的、政治的以及经济的现代化过程”,“生活世界已经失去理所当然的优先价值”。这种优先价值在现代化过程发生之前或由古希腊的城邦伦理,或由中世纪的宗教真理,或由近代早期的其他形式的权威来提供。随着现代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的发展,这些权威纷纷垮台。与这种垮台相伴随的一个结果便是,个体从权威及其提供的相对统一的优先价值的约束下解放出来,从而“个体对幸福生活和成功生活的观念变得纷繁复杂”了。

当潘多拉的魔盒一旦开启,回到过去的任何尝试都将变得徒劳,有时甚至有害。如果说法国大革命还试图以“普遍意志”为名动员并整合共同体全体成员,那么革命所留下的历史创伤已表明,现代社会的发展结构已不能容忍以某种集体/政治的形式来实现所谓的普遍善或幸福。正是在此语境下,康德的形式性的法权观彰显出它的时代意义。根据这种法权观,人们应“把良序社会的宪制奠立在形式法权原则的基础上。形式的法权原则运用严格的伦理中立立场,授予所有个体以平等权利,让个体有权坚持自身对成功生活的理解方式”。

法权所采取的严格的伦理中立立场既是一种解放,也是一种限制。解放是因为,个体在法权所制定的框架内可以不受束缚地自行决断对幸福生活意义的理解及其实现方式;限制是因为个体不再有任何理由——无论这种理由是出于何种高尚的借口——可在超出法权规定的框架情形下强制他人,干涉他人生活。正如凯尔斯汀所评论的那样,在康德那里“法权是所有道德狂热、偏重情感的人性以及‘心软的恻隐’的敌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事实上也继承了这一思想。在他批判弗里斯哲学的肤浅性以及其“虔敬”的表象时,便指出:“法则(Gesetz)主要是识别所谓人民的假兄弟和朋友的暗号(Schiboleth)”。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就法权的优先性问题而言,康德所采取的立场要比黑格尔激进得多。如果说在黑格尔那里伦理才是抽象法的“真理”,才是抽象法的真正实现场所,那么对康德而言,法权本身就享有一种无条件的优先性地位。就此凯尔斯汀恰当地解释说:在康德那里“法权的优先性体现在:德性行动,即义务目的的实现行动,恰恰要服从于合法性前提。法权就像一个过滤器一样承接各种德性表达,并且仅只滤出那些与合法事物相兼容的表达方式。有效性的边界在于正义的规定性;行动的不法不能由善行所弥补。”

与这种法权的严苛性相联系的另一问题是:在康德的法治国思想中是否能直接读出一种社会国思想。就这一问题,凯尔斯汀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康德文本本身提供的信息,那么回答将是否定性的。按照他的看法,康德的文本表述仅仅支持一种对国家作用的“极简主义阐释”,根据这种阐释,“国家的恰当功能在于……保护个体自由,强制执行契约以及阻止诈骗的发生。”至于对穷人救助等问题,这并非涉及法权上的应然,而只是道德上的应然。就此凯尔斯汀提出的理据是:在康德那里“‘需求’无法为‘权利’奠基,而仅仅构成道德上的苛刻要求”。

上面所描绘的康德的形式性的法权观不能仅仅被解读为他单纯回应时代发展的一种理论尝试。事实上,这一法权观还涉及法权的规范性奠基问题,或者用凯尔斯汀的术语来说就是“效力理论”(Geltungstheorie)问题。前面已指出,形式的法权原则采用严格的伦理中立立场,它让个体有权根据自己对成功或幸福生活的理解来生活。然而在康德看来成功或幸福本身不能为法权原则奠基或者说提供任何规范性的辩护。凯尔斯汀在论述康德的法权哲学时,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而且在论述财产权、国家、源初契约等康德法哲学的一系列具体概念时,一刻也没有忘记规范性奠基这一核心主题。

凯尔斯汀的这一令人敬佩的理论毅力自然与他深厚的哲学史功底相联系。与一般的康德哲学专家不同,凯尔斯汀在论述康德法哲学时,不仅兼顾《反思录》、各种法哲学学生笔记等辅助研究材料,而且还始终将其置于近代哲学史的框架内,尤其以洛克、霍布斯、卢梭等思想家为参照系。这种持续的对比,使凯尔斯汀成功地以一种令人印象深刻的方式展示出:对康德而言,法权——其中涉及财产所有权,建立国家的权利等——的规范性奠基始终与经验性的事实无关,无论这种经验性的事实涉及权利在时空中的量化表现(比如经验性的占有之于所有权),还是涉及权利的历史性产生条件(比如暴力建国)。此外,它与人类学的、自然法传统的工具-实用性范畴(如采取合理的手段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等)也无任何关系。在康德看来,这些只能解释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时间上权利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权利能够带来何种好处,这种好处又是作为何种手段促进其他时间-经验性的目的等;然而这些都未直接明了地解释权利的规范性来源是什么这一法哲学核心问题。就此问题,康德的回答是:规范——包括道德的、法权的规范——的规范性只与人的(实践)理性相关。因为该理性本身“不仅仅规定其法则的内容和目的,而同时也构成意志的唯一规定根据”,用黑格尔的术语来说就是,它是它本身所希求的对象。正是在此意义上,(实践)理性,或者确切地来说,它在抽象掉一切经验性规定、因而只剩形式性规定的先验立法“才能成为客观的、必然的以及无条件地具有约束力的法则的来源。”在康德那里,(实践)理性立法首先意味着道德自律/自主。因此,道德自律/自主在规范层面上就构成了法权的规范性来源。凯尔斯汀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来描述康德实践哲学中道德与法权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凯尔斯汀在考察道德与法权之间的问题时,始终强调人们应该区分法权的实现问题与规范性的奠基问题。前者涉及法权在经验上的确立及其维护,而后者只涉及先验的规范层面。这种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当人们考察康德的反叛权理论的时候。

凯尔斯汀提醒人们说,康德用实践理性或道德自主为法权规范奠基,这并不意味着康德认为,当某个现行法权秩序违反道德规范时,人们就有权反叛及推翻这种秩序。为了说明这一点,凯尔斯汀首先恰当地指出,在康德看来根本性的差异不是“在正义和不义的统治之间”,而是在“强力(或暴力)和法秩序之间”;换言之,“强力和法权的差异优先于不义与正义的差别”。在此语境下,僭主这一古代政治哲学概念在现代政治语境中获得新的定义,即现代“僭主不再等同于实施恶治的统治者,而是通过暴力和恐怖来破坏作为生命保障共同体的国家 ”。与这种定义相对应,人的德性在现代政治语境中便成为一种理性义务:走出充满暴力或冲突的自然状态。这是康德沿着现代政治哲学的思路得出的结论。这一结论蕴含着对某种不义的法权秩序的辩护。因为当不义的法权秩序本身也是一种秩序时,它在康德心中便已胜过没有任何秩序可言的自然状态。就此凯尔斯汀正确地评论道:在康德那里“对强力或暴力予以否定的法权不可等同于对不法予以否定的法权,否则,只要正义一天不实现,便可以认定,强力或暴力仍然一直支配着;否则,只要缺乏正义,人们便能够把一个现存的法体系斥责为强力主宰的状态。”

康德的另一种反对反叛权的论证思路是,他通过抽离“所有经验性-偶然性的抵抗事由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包括前面论及的对不义的法权-政治秩序的不满,或者说为共同体成员的幸福等),仅就反叛权作为一种权利本身做出分析,以指出其内在的概念结构性矛盾。如凯尔斯汀精辟地总结地那样,这种结构性矛盾在于“抵抗权仅只在一个法权状态下才是可设想的。当法权状态不复存在的时候,抵抗的授权前提便消失了,抵抗权是否存在的问题便成为假问题。”

如上所述,在康德看来以暴力反抗现存法权-政治秩序,既违反理性义务,在概念层面上也自相矛盾。因此他坚定地反对这种革除法权-政治时弊的激进方式。与之相对,康德认同的方式是临时性地诉诸于一种“由君主承载的道德立宪主义”,即借助一种“君主们在道德层面自上而下的改良”, “通过谨慎且能够管控风险的‘形变’(Metamorphose)”,使“利维坦般的统治关系”逐渐过渡为一种反映人民主权原则的“良好的自由秩序”。当然,在这一渐进的改良过程中臣民并非无所作为。然而其政治参与必须纳入到有组织的现存秩序的轨道中去,以避免因“脱轨”而重回“自然状态”这一灾难性后果的任何可能性。

从敬畏心中道德法则、视其为法权规范性根基的哲学家转身成为“由君主承载的道德立宪主义”的辩护者,康德的这一思想面貌的耐人寻味的转换被《良好的自由秩序》一书以一种细腻、严谨的笔触徐徐刻画出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凯尔斯汀的康德研究不仅仅是一种写实,一种澄清,而且还是一种批判,一种提示。

就前面提及的康德思想中是否能直接读出社会国理论这一问题而言,虽然凯尔斯汀的回答是否定性的,但是他的细致的文本研究并未妨碍他跳出康德的理论框架,来思考严苛的形式性的法权观所蕴含的内在问题。正如他在书中所评论地那样,康德的形式性的法权观事实上以一种“社会革命乐观主义”为底色,以一种“社会自发主义(Autonomismus)”的信念为指引;根据该信念,在法权秩序持续稳定运行的前提下,“自生自发的社会能够使人们足够平等地自由发展”。对此,凯尔斯汀指出“后来两个世纪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变化”已经驳倒了康德的这一信念。历史已经证明,为“需求和利益”保有一定的位置是合理的:“如果要注意自由权和自我规定性的伦理面临的风险(尤其当经济结构急速改变,劳动宪法、劳动法秩序和社会法秩序之间却不能协调运作,导致日益增长的失业成为主要问题的时候,则一个以法权形式被构造的市场经济就会导致这些风险),则必须考虑保障个体的需求和利益。” 显然这里存在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与上述问题类似的其他经典的哲学问题在《良好的自由秩序》一书中多次出现。该书作者显然没有为读者提供最终答案的企图。与之相对,他或许更愿意通过他的写实与批判,陈述与提示,邀请读者一道走进康德法哲学思想的深处,领略其深刻,感受其张力,以进一步探索由康德开启出来的法哲学论域。

(本文发表于《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 7辑  商务印书馆出版)

转自:“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 万维QQ投稿交流群    招募志愿者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9-2015豫ICP证合字09037080号

     纯自助论文投稿平台    E-mail:eshuk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