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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法学文章要目

2022/7/27 11:50:30  阅读:289 发布者:

《广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法学文章要目

秦朝法律思想形态的构建与瓦解——“儒法竞合”的意识形态话语解释

马腾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昔秦以法家立国称霸,承商君之刑统,采韩李之法术,构建一套法家化的意识形态。这一法律思想体系展示了“事统上法”的政法理念与统一化制度体系形影相依的法权格局,以“皆有法式”为合法性叙述,呈现出显著的“法治”面相。然而,及秦国进于秦朝之际,其政权神圣性话语失之疏阔,法治的兵刑修辞激化仇恨,于权力转化、政策转型、文化关怀方面均有疏失,未能有效解决法统困境以致重刑而亡。而在法家思想居于意识形态至尊,佐成秦治之际,儒家之学则弘扬品行德目,浸润世风,成为政法实践的一般知识与思维方式,显露儒学话语的生机,预示后世儒法合流之态势。秦朝法律思想形态的话语分析,既描绘出周秦汉之际“儒法竞合”的思想发展,亦透射着传统思想随皇权政治亦步亦趋的经世旨趣。

清律名例律与六律关系再探析

李栋1、雷明波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清律在结构体系上主要由名例律与六律构成。清律名例律和六律之间的关系与现代法典总则和分则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同一性。从清律的法律规则以及清律的司法适用上来看,名例律六律之间的关系与总则分则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相同之处,同时又存在着很多不同。因此,现代法中的总则与分则关系不能涵盖清律名例律与六律关系,或者说,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完全解释名例律与六律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清律名例律与六律之间具有一种区别于现代法的独特性关系,即经权关系。名例律与六律两者之间不仅互为经权,而且体现了中国固有法侧重于法律适用的特点。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利益形态的规范构造

赵谦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大学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来鼓励多元投资,以强化资金整合、加大投入力度,逐渐成为一种原则性共识。由此诱发的利益多元化恣意风险,有必要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条款所设定的利益形态来实现系统性规制。依循相关规范设定,从理念层面的利益目标与行为层面的利益表达,来对各类建设资金所表征的整序化公共利益和资本化私人利益实现平衡保护,则成为一类关涉相应公权力主体、社会性投资组织和产权主体之间利益制约与影响的规范构造命题。一方面,应围绕相关条款蕴含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利益目标的属性定位和态度倾向,来尝试展开对所涉利益目标的个殊营利性规范设定。另一方面,应围绕相关条款列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各类主体的不同利益表达,来尝试展开对所涉条件前置型、规模参与型和产权中心型利益表达的类型化规范设定。

股权转让合同对民法典的参照适用

王雷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商事合同,是我们观察民法商法关系的重要窗口。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等买卖合同法律规则的可能,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则要慎重参照,以免不合宜地等量齐观,但也非完全没有参照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可能。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规则的可能,但须作类型细分和必要的变通调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5条和第27条过于扩大了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范围,宜结合股权变动模式特殊性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作必要的目的性限缩解释。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也会对股权转让作特殊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类似于但又有别于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展现出民法在商法漏洞填补过程中参照适用的谦逊态度,而非补充适用的兜底大包大揽。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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