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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的摘要写法

2024/2/18 15:02:17  阅读:34 发布者:

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和意义例如邱星美《民事举证期限问题研究》④的引言:民事举证期限,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法官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又称举证时限,它们属于举证责任范畴内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以致当事人不论在~审程序中,还是在二审程序中,不论在诉讼进行中,还是在诉讼终结后,都有权随时提出新证据。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与我国诉讼证据理论的实事求是原则相吻合,与我国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的目的相一致,这种方式也正是在实事求是原则和客观真实的目的基础上产生的。

但是,随时提出的方式都有无法克服的弊端。在民事司法改革中,这种不足更为明显。司法改革要求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诉讼程序公正,加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举证责任。然而由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随时都可以提出新证据,以致许多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搞诉讼突袭,以致诉讼案件在庭审结束后,为对新证据履行质证程序而再次开庭或多次开庭,重复诉讼程序,拖延诉讼。甚至有部分当事人利用这一特点,设法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无论在司法领域,还是民事诉讼研究领域,都有人建议建立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笔者也深有同感,特撰文共商。

以上引言简要地阐述了研究目的一分析并解决当前民事举证期限问题;研究缘由一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诉讼程序公正,加强当事入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举证责任;研究意义一建立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以保护当事人利益,加强民事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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