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稿通知书是否具备法律效?----个人觉得是具备了法律效应的承诺,是作者和杂志社双方都需要履行的承
诺。
2.已经发了用稿通知书的文章,杂志社是否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撤稿? -----按照道理是杂志社是不能
不正当里理由进行撤稿的。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3.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本人的权利?-----在目前的学术出版环境下,作者对杂志社是严重不对等。作者要
维护自己的权利非常困难。鼓励你曝光这样的不良杂志。
也希望万维网友中的法律界人士给出更加专业、更加有力的建议。
1.具备法律效力,但是维权困难。
2.不能,但是期刊方面会解释“终审不过”是正当理由,因此他们不认为这属于无正当理由。
3.侵犯了,唯一渠道可能是起诉,但是我似乎没见过先例。
杂志社可能认为“终审拒稿”属于正当理由,但从作者的角度看,发给录用通知即已经代表着走完了所有审稿流
程,就等着刊发了。终审都还没审过发什么用稿通知?所以肯定是他违规了。但正如楼上所说,目前维权困难。
能做的只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说出你的经历,曝光他,让后来的学友避雷。
用稿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可以起诉要求期刊履行承诺,但这样你的文章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不能在其他
期刊发表,会耽误很多时间。或者你只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出口恶气,这样不影响你改投。在强弱
分明的情况下,有些期刊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其行为令人愤慨!万维网友曾反映一家期刊(不记得名
字了)经常几审几修,半年过去了,最后主编拒稿。这块亟待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