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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德国环境刑法 保罗·克雷尔著 张志钢译

2022/11/15 11:14:11  阅读:169 发布者:

张志钢译:《德国环境刑法》(保罗·克雷尔著)

来源:全文转载自公众号“中国法学网”。

【德】保罗·克雷尔:《德国环境刑法》

张志钢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

 

内容简介

作为环境刑法领域第一部中文译著,本书是观察德国环境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一个重要窗口。本书主要内容分为总则与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部分在概述德国环境刑法历史与现状基础上,重点讨论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构成要件论、错误论、共犯论以及企业、环境行政部门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等,这些问题是刑事责任一般归属问题在环境领域的特殊呈现。分则部分细致梳理《德国刑法典》第二十九章第324条至第330d诸条文,既包括水、土地、大气等污染环境媒介犯罪,也包括制造噪音、垃圾处理、危险设备、危险物品交易、侵害保护区等犯罪。

 

作者简介

保罗·克雷尔,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译者简介

张志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环境刑法的历史演变  

环境刑法的 (辅助性)保障功能

环境刑法的概念与体系

环境刑法的法益

(一)环境中心论与人类中心论

(二)作为通说:环境人类中心论

(三)行政性法益的确定

对环境刑法的批判

环境刑法与经济刑法

环境刑法的实践

第二章 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  

行政从属性的原因

行政从属性的表现形式

(一)概念从属性

(二)行政法从属性

(三)行政行为从属性

(四)行政合同从属性

(五)行政判决从属性

(六)欧盟法从属性

(七)行政行为从属性的体系定位

行政从属性的合宪性问题

(一)空白刑法条文的合法性

(二)作为空白刑法的环境刑法

(三)环境刑法的明确性与可明确性

瑕疵行政行为

(一)第330条d第1款第5项之权利滥用条款

(二)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

(三)许可资格与许可义务

非正式行政行为

第三章 环境犯罪归属的一般问题

构成要件行为与结果归属

(一)结果的定义问题

(二)累积犯理论

(三)因果关系  

正当化事由

故意与错误

(一)故意与构成要件错误

(二)禁止错误

过失  

积极悔罪 (第330条b)

加重的环境犯罪行为 (第330条)  

第四章 设备运营中企业、行政部门的责任

普通犯与特别犯

(一)第14条中的身份转移

(二)普通犯与特别犯的区分

企业的刑事责任

(一)水平的责任

(二)垂直分层

(三)运营官

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作为设备运营者的公职人员  

(二)环境行政部门中的公职人员

不作为犯中的正犯与共犯  

第五章 垃圾处理刑法

未经许可的垃圾处理  

(一)刑法上的垃圾概念

(二)垃圾的危险性

(三)犯罪行为

(四)不作为的可罚性

(五)行政从属性

未经许可的垃圾出口 (第326条第2款)

未经运输的放射性垃圾 (第326条第3款)

迷你条款 (第326条第6款)

未经许可启动垃圾处理设备 (第327条第2款)

附论:垃圾运营中诈骗的可罚性

第六章 水保护刑法与土地保护刑法

水保护刑法

(一)水污染

(二)未经许可启动输水管道设备和污水处置设备 (第327条第2款第1句第2项和第4项)

(三)侵害受保护区 (第329条第2、3款)

土地污染 (第324条a)

(一)行为对象:土地

(二)(二)犯罪行为  

(三)犯罪结果

(四)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  

第七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刑法

大气污染 (第325条)

(一)危及大气构成 (第325条第1款)

(二)由设备排放的有害物质 (第325条第2款)

(三)排放有害物质 (第325条第3款)

制造噪音 (第325条a)

(一)危害健康的噪音 (第325条a第1款)

(二)引起噪音、震动和非电离辐射 (第325条a第2款)

未经许可启动设备 (第327条第2款第1项)

危害受保护区

第八章 其他条文  

原子能刑法

(一)未经许可启动核技术设备 (第327条第1款)

(二)未经许可处置放射性物质 (第328条第1款、 第2款)

危险物品刑法

(一)危险物品构成要件

(二)危险物品运输构成要件

自然保护区刑法  

释放有毒物质 (第330条a)

附录一 环境刑法中的许可问题

附录二 环境法中相关条文对照

法律法规名称

关键词索引

参考文献

译后记

 

中译本序

 

张志钢博士翻译的《德国环境刑法》系一部环境刑法教科书,作者是德国学者保罗·克雷尔教授。现在本书的中文译作即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应译者张志钢之邀为本书作序,感到十分荣幸。德国的刑法学论著翻译介绍到我国,目前主要还是局限在刑法总论的教科书和著作,刑法各论的研究成果,包括教科书翻译介绍到我国的情况还是较为稀少的。本书的主题是刑法分则中的一个类罪——环境犯罪,为我国读者展示了德国刑法中的类罪研究的学术成果,因而值得推荐。

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越来越注重,对环境的刑法保护成为一个趋势。世界各国的刑法典或者附属刑法通常都设立了环境犯罪,我国亦不例外。在刑法中环境犯罪只不过是较为边缘的一个犯罪类型,但对环境犯罪的研究同样会呈现出刑法教义学研究的真实样态。刑法的总论教义学与各论教义学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在刑法教义学中,总论的研究样态更为明显地具有学术性和思想性,因为刑法总论,尤其是犯罪论体系本身就具有方法论的性质,其抽象性与逻辑性对于个别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然而,刑法分则是以类罪与各罪为中心的,主要是对刑法总论的理论适用,因而往往表现为对刑法总论的简单套用,缺乏自身独特的理论内容。我国刑法学界因而存在重视刑法总论而轻视刑法各论的现象,或者说,刑法各论的学术程度远远落后于刑法总论。例如我国传统的刑法各论教科书或者刑法教科书的各论部分,基本上都是套用四要件理论,并没有揭示各罪理论的特有内容,给人以枯燥无味的感觉。我认为,刑法对各罪的论述,应当以罪状为中心,罪状是构成要件的住所,因此,也就是以构成要件为中心。只有依据刑法分则对各罪形态的具体描述,建构各罪的构成要件,以此展开刑法理论的叙述,这才是各罪研究的应有之义。在这一点上,《德国环境刑法》一书给我们作出了很好的示范,因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德国环境刑法》一书虽然属于教科书,但从内容来看,实际上更接近于一部小型的环境刑法专著。本书的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刑法总论,第二部分是环境刑法各论。

本书环境刑法总论是对一般理论问题的研究。《德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具体罪名具有秩序犯的性质,可以归之于行政犯,因而作者以较大篇幅对环境犯罪的行政犯的特征做了论述。例如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就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理论问题。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具有后置法的性质,其他法律则是刑法的前置法。因而刑法与前置法之间具有一定十分密切的关系,无论是刑法的解释还是适用都不能离开前置法。对于行政犯来说,具有所谓行政从属性;对于民事犯(人身犯和财产犯)来说,则具有民事从属性。在本书中,克雷尔教授对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问题做了较为细致而全面的论述。例如概念从属性,是指环境犯罪中的相关概念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依照环境法的规定进行理解和界定。当然,正如克雷尔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概念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从属性而是限制的从属性。考虑到刑法与环境法的性质不同,在对概念的理解上也会存在差异,不能强求一致。刑法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对于概念的理解更加严格,不允许超越语义的边界,而行政犯对概念的理解则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这就是可能产生“规范缝隙”。在刑法和前置法之间会产生各种规范的抵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秩序统一原理,绝不能出现在前置法中允许的行为,在刑法中却被规定为犯罪的情形。除此以外,克雷尔教授在本书中还对空白罪状的合宪性问题和因果关系与结果归责等理论问题都做了具有理论深度的论述。作者是在环境刑法的语境中讨论这些问题的,因此将这些理论问题打上了深刻的环境刑法的烙印,显示出独特的学术品格。在刑法教义学中,各罪的研究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刑法总论的理论发展,这在刑法教义学史上是存在先例的。例如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具有相当复杂性的问题,如果套用通常的因果关系理论,难以说明污染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连接。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和日本学者分别提出了适用于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由此而极大地丰富了刑法教义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例如,德国学者库伦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累积犯概念,其原型出自水污染犯罪,如今已拓展到对自然环境和人为制度等集体法益的保护。单独的累积危险行为不会产生法益侵害,也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或抽象危险,这使得累积犯突破了传统危险犯的结构而成为刑法最为极端的扩张形式。累积性侵害产生于大量行为真实的累积效应。在本书中,克雷尔教授对累积性因果关系作了论述,认为累积性因果关系更是扩大了问题,即反观每个具体行为都没能达到显著性门槛。根据一般因果性归责,任何贡献都可视为原因,这是条件性基本公式也能得出的结论。环境刑法中的通说是,这些情形中所有贡献的累加之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建立在累积犯基础之上的累积的因果关系理论对于解决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具有较好的适用性。日本学者藤木英雄教授则提出了疫学的因果关系,以此解决公害犯罪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这里的公害犯罪,主要是指环境犯罪。日本学者藤木英雄在《公害犯罪》一书中对《公害罪法》与因果关系的推定做了研究,指出:“由于有害的环境污染物质对某一地区内居民的身体或生命产生危害,譬如说,由于这种有害的环境污染物质而引起了某种症状,或者需要注意的人越来越多地出现时,如果认定是有排放这种有害物质的工厂,而且这个工厂的排放物所造成的灾害,其影响力已波及到居民区时,就可以推定这家工厂就是公害罪的犯人。”通过这种事实推定而确定的因果关系就是所谓疫情的因果关系。疫学的因果关系也称为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这种推定的因果关系能否成为刑法中的条件关系,即使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是存在争议的。肯定说认为,近年来,与公害犯罪相联系,探讨了疫学的因果关系问题。这是疫学上使用的因果认识方法。刑法中条件关系的公式,要根据科学上能够证明的法则来理解,这是原则。但是,在今天,毕竟不能说完全解释清楚了科学法则,因此关于公害犯罪这种对人类而言尚是未知的领域发生的问题,需要对科学法则进行补充。所以,不可怀疑地存在着疫学上高度的盖然性时,刑法上也应该肯定存在同居关系。与之相反,否定说则认为,如果某些因素与疾病在时间上存在连续关系,并且存在正面(增加)相关关系、负面(减少)相关关系,就可以认定这些因素为原因。日本学者西田典之认为,出于防疫的必要,这里采取的是“存疑则罚”这一考虑。然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必须是“存疑则不罚”。因此,不能因为存在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便肯定存在刑法上的条件关系。我认为,疫学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只能适用于环境犯罪的场合,因而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肯定疫学的因果关系。

本书环境刑法各论是对各罪的构成要件的具体研究。在《德国刑法》中,环境犯罪包括垃圾处理犯罪和各种污染犯罪,例如水污染土地污染、大气污染等犯罪。这些犯罪的特点是直接对环境造成破坏,因而属于狭义上的环境犯罪。与之不同,我国《刑法》中称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因而可以分为两类犯罪,这就是破坏环境犯罪和破坏资源犯罪。环境和资源虽然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之间不能完全等同。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和第339条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属于直接的环境犯罪,而第340条至第345条规定针对水产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农用地、矿产资源、植物、林木等实施的犯罪,都属于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自然资源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毕竟不像水、土地、大气这些属于环境密不可分的要素。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属于间接的环境犯罪。自然资源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因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具有秩序犯和财产犯的双重属性。例如,非法采矿罪和盗伐林木罪都是在非法占有矿产资源和林木资源的同时,对生态环境具有附带的破坏性。而污染水、污染土地和污染大气等行为则是单纯的破坏环境,并没有财产犯的属性。因此,环境犯罪各论的研究是以各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具体规定为根据的,具有更为纯粹的法教义学的性质。如前所述,我国传统的各罪研究,只是简单地套用四要件,具有机械性。我们应当转而以罪状所描述的构成要件为中心展开论述,由此勾画出各罪的犯罪轮廓或者构造。在这一点上,本书是值得我们参考的。例如在对未经许可的垃圾处理罪的论述中,仅仅是垃圾这个概念,就作了多个维度和多个法域的分析。首先是刑法中的垃圾概念和垃圾处理法中的垃圾概念比较研究,这里涉及行政从属性的适用。其次,作者区分主观上的垃圾概念和客观上的垃圾概念;主观垃圾概念是指垃圾所有权人处置或打算处置的物品,作者认为主观的垃圾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德国基本法》第14条所保护的消极财产自由为根基:原则上公民可自主决定保留或处置哪些物品。相比于财产所有人,垃圾持有人的处置意愿更能起到关键性影响。客观垃圾概念是指那些它们的持有者必须处置的物品。作者认为,客观垃圾概念的实践意义旨在克服主观垃圾概念的不足,从而避免持有者没有或者具有不合理不现实的想法。即便不能证明处置意愿,也有可能肯定客观的垃圾概念。再次,作者还区分了可移动的垃圾和不可移动的垃圾。可移动的垃圾是常见的被界定为垃圾物品,不可移动的垃圾例如污染的士地,能否界定为垃圾,这是存在争议的。作者认为不可移动的垃圾不能成为刑法中的垃圾。本书对垃圾概念的法教义学分析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展示了各罪研究的生动风貌。

环境刑法是刑法各论中的一个并不显眼的篇章,克雷尔教授从一般原理和具体罪名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充分显示了刑法各罪研究的魅力。对于各罪的研究如果仅仅局限于各罪而没有背后深刻的一般理论的支撑,就会显得浅显。但如果脱离各罪的具体内容,使得各罪的研究仅仅成为一般理论的示范,则又会缺乏特色。在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张力的把握,对于任何一个研究者来说,都是对学术功力的一个重大考验。

张志钢博士曾经在北大刑法专业学习并获得博士学位,目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专职从事刑法理论研究。张志钢在博士生期间曾到德国访学,对德国刑法具有较深的造诣。而且,张志钢对环境犯罪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从而为本书的翻译奠定了语言和专业基础。我相信本书的出版不仅对于我国环境刑法研究,而且对于我国的刑法各论研究都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特此推荐。

是为序。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22430

 

中文版序言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德国学界曾对环境刑法表现出巨大兴趣,后来却明显减退了。当我 2017 年出版这本教科书时,我侧重于把我对环境刑法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想法汇聚起来,并在整体脉络下做教义性和体系性的整理。同时,我也尽力使这一时常颇显繁琐的法律领域,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几年后有人找到我,并提出将这本书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是那时的我根本未曾想过的。所以,现在本书中文版得以面世,于我而言是一种莫大的荣耀。

如果我没有被误导,种种迹象表明,在气候变化影响下人们又重新燃起对环境刑法的兴趣。以前的讨论固然重要,我们也面临着新问题。全球气候变化带来了国际性挑战,如果其他国家能随德国一道讨论,可谓适逢其时。就此而言,我也期待本书的翻译能为激发国际层面的讨论略尽绵薄之力。

非常感谢发起和实施翻译项目的张志钢副研究员和唐志威博士。如果没有他们的提议,就不会有本项目;如果没有他们的协作,也就不会有本项目的落实。我也要感谢德国穆勒出版社对本项目的慷慨支持。

 

保罗·克雷尔

20227月于汉堡

 

译后记

 

德国通过刑法保护环境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此后分别通过1980年的《第一次环境犯罪抗制法》和1994年的《第二次环境犯罪抗制法》实现了较为完善的立法规定,2011年通过的有“第三次环境犯罪抗制法”之称的《第45次刑法改革法》,旨在落实欧盟环境保护指令因而呈现出欧盟法化的特征。德国环境刑法自1980年代开始,即作为核心刑法集中规定于《德国刑法》第29章“危害环境的犯罪”。与立法完善并行的,是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理论研究的体系化,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德国刑法文献中陆续出现了包括本书在内的不同版本的环境刑法教科书。

尽管我国环境刑法在立法模式上与德国一样,系统性地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是,我国刑法理论对环境刑法成规模地研究和关注,却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的事情。相较于德国环境刑法精细化的系统研究,我国的环境刑法理论是片段且缺乏体系的:研究范围方面多集中于污染环境类犯罪,而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研究十分薄弱;研究旨趣也多聚焦于环境法益以及在环境刑事治理早期化的正当性及其限度等宏观层面问题,这造成除我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这一具有环境刑法总论性质的罪名外,鲜有对其他各罪的教义学阐释。可以说,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指导案例,深度挖掘环境刑法教义学的具体问题,应是中国环境刑法研究未来的方向和突破口。

如陈兴良教授在本书序言中所提及的,本书虽论述简约,但围绕分则罪状就各罪构成要件要素尤其是“垃圾”“设备”等概念的绵密精致分析,足以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仅就此而言,本书既是了解德国环境刑法的理想窗口,也是发展我国分则领域的理想样本。本书将德国环境刑法置于《德国刑法》第29章的体系脉络中,既对刑事责任归属问题在环境犯罪领域的特殊表现进行了介绍,也结合司法实践和具体案例对主要罪名构成要件要素做了细致梳理。简明清晰的体系脉络,使读者既能轻松地全面了解德国环境刑法理论和实践,又能在相当理论深度体会刑事责任一般归属原理在环境犯罪领域的具体应用场景及其灵活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重要成就。“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新时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所应坚持的原则。20213月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除了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本身的治理力度外,也同样重视破坏环境类犯罪的完善与协调,如增设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这为进一步推动环境犯罪基础理论研究,从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环境犯罪两个角度系统研究环境犯罪提供了契机。同时,为有效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刑法修正案(十一)》既进一步明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也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增设后者除与2020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相衔接外,更为了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随着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中涉环境保护条文)的颁行实施,作为典型法定犯的环境刑法也会随前置法的变动而调整。环境犯罪责任归属结构的非典型性,正是根源于环境刑法从属于前置法的特性。在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有理由期待,本书不仅有助于推动中国环境刑事治理的完善发展,也能为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不同的观察视角和参考素材。

此外,近年来全球极端气候和重大自然灾害频频出现,可以预见,包括气候刑法在内的气候变化法律问题,是人类当前和未来很长时期内必须直面的课题。这一课题自始便具有跨国 (境)性的鲜明印记决定了,克服这一全球性挑战需要全球性的视野和交流。因而,同本书作者在中文版序言所期待的,译者也不揣冒昧,将本书出版视作是环境刑法尤其是气候刑法研究与国际交流的邀请。

 

2015年至2017年博士后在站期间,我将“环境刑事治理的前置化”作为博士后报告主题,对环境刑法领域做了一些初步研究。博士后出站进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工作后,我仍一直关注环境刑法的实务进展与理论动态,并于2021年以“生态环境犯罪责任归属研究”申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本书出版可视为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感谢本书作者保罗·克雷尔教授的信任和授权。克雷尔教授目前为德国汉堡法学院全球化和数字化风险社会的刑法教席教授,近年来撰写诸多关于经济刑法与环境刑法的论著,为这一领域所公认的专家。本书能够与罗克辛、阿茨特、蒂德曼所著《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导论(第6版)》(Roxin/Arzt/Tiedemann, Einführung in das Strafrecht und Strafprozessrecht)以及库德利希和奥格拉克西卢教授所著《经济刑法(第3版)》(Kudlich/Oğlakciğlu>, Wirtschaftsstrafrecht)并列,跻身于德国著名的穆勒有限出版公司法学简明教科书丛书系列,已是本书品质的最好证明。

感谢陈兴良教授为中译文慷慨赐序。译文出版诸事宜基本确定后,我怀着忐忑心情与陈老师联系,第二天即十分惊喜地得到陈老师的肯定答复,并在很短时间内惠赐序言大力推荐。陈老师这种对学生的提携和关爱使我时常铭感于心。同时,也感谢罗克辛教授的授权翻译,他于2021年为祝贺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前所长乌尔里希·齐白教授70寿诞所著的最新力作“环境刑法中的行政许可”(见附录一),从行政许可角度讨论环境不法行为的认定。该文有助于我们从行政许可角度把握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最新理论动态。

感谢法学所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关照,使得本书出版有幸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资助。感谢法学所生态法研究室的同事张忠利博士、林潇潇博士,两位老师从专业角度提供了非常宝贵的修改意见。感谢唐志威博士,他不仅通读译文并为本书翻译提供诸多中肯的修改建议,也不辞辛苦从中联系版权事宜。感谢我所带的2021级硕士生董琦、董唯尧、胡碧澄、刘俊辰、童译瑶、万子霈、杨慕汝七位同学参与不同环节的校对工作,特别是童译瑶和刘俊辰在后期耗费大量时间协助制作附录。感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许琳副编审的奉献精神和专业能力。这是继2019年《论不能未遂的可罚性》一书出版后,我出版的第一部译著。

本书属于刑法与环境法的交叉领域,涉及环境领域大量的行政法规和专有名词。因而,书虽小却翻译难。译者前期利用零碎时间断断续续翻译,后期整合时又几乎重新译校一遍。从开始翻译到完稿,约摸两年时间。即便如此,囿于译者知识水平的限制,译文难免存在不够准确晓畅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译者

2022718

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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