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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 杨知文:《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法理与方法研究》

2022/11/15 11:04:21  阅读:135 发布者:

一部专门以指导性案例编撰

为主题的法理学著作

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法理与方法研究

杨知文著

ISBN 9787100212304

定价:68.00

商务印书馆 20226

全文转载自公众号:“商务印书馆”

作者简介

杨知文,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律方法研究院研究人员,兼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等。在《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3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多项,主要研究法理学、司法理论、法律方法。

内容简介

本书基于法律适用的视角,探索符合司法裁判要求的法院指导性案例编撰方法,寻求关于指导性案例编撰理念与技术的认识成果。

全书在结构上分为八章。第一章到第三章是从总体上对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法理和方法进行论述,不仅提出并阐释了中国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著成”特性,还以对“同案同判”证立理据的寻求为基础说明了案例指导的制度建构原理,并在宏观层面勾画了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方法的运用脉络及其根据。第四章到第六章是对指导性案例编撰方法具体问题的专门论述,包括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指导性案例中案件事实陈述的编撰和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编撰。第七章是以论述非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为参考坐标,反思内含指导性案例编撰等方面的案例指导制度发展问题。作为附论,第八章论述了如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指导性案例的编撰。

篇章试读

指导性案例如何著成,并以哪些内容为要素,进而以何种结构样式编排,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如何定位。指导性案例的性质意味着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和价值目标追求,在一定意义上规定着指导性案例的著述内容和形式。有关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定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正式文件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说法,各界对此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指导性案例是司法解释,如有的认为指导性案例本身是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主动、直观的解释,是司法实践中非常有效的一种司法解释方式;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说的指导性案例就是一种具有判例性质的案例,案例指导制度就是中国的判例制度,只不过是其具有中国的独特性而已,有的甚至认为,指导性案例不是司法解释,其与“法官造法”并无二致,更准确地说是法院造法;第三种意见则徘徊在指导性案例的特殊性和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上,虽然肯定指导性案例是释法不是造法,其与司法解释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又不直接承认指导性案例是司法解释。

厘定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可以从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场域和中国现实的国家权力和制度设置方面进行考察。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作为由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创设的制度,应该说其具有比较明确的问题意识和现实针对性。案例指导制度的出发点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可以说,它直面了我国现阶段由于司法环境紧迫、司法能力参差不齐等复杂原因对裁判品质的不利影响,以及对“同案同判”的司法公正原理的诉求、对“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等的痛切感受。所以,案例指导制度是法院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所处的场域就在于司法裁判场合,亦即法院的法律适用领域。更为慎重而重要的一点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因此,案例指导制度应该严格地限定在法律适用的范围之内,不能越界。如此来说,案例指导制度应展现人民法院对裁判职能的发挥,作为此制度核心的指导性案例的性质也应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阐释,而且这种阐释的定位应符合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性质。倘若脱离了这方面的认识,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就很难说得清楚,而且其制度设置与运行的合法性也会面临质疑。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权的行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权力范围可以归结为最高审判权、对各级法院的监督权和司法解释权三个方面。就每个方面的权力所表现出来的职能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审判权——审理裁决法律规定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使监督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权的行使主要通过上诉或审判监督等程序实现);行使司法解释权——对属于法院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据此来看,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并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参照,如果这能够作为其行使自身合法权力的体现的话,那么,指导性案例的正当权力根据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据此,再依据案例指导制度已运行的状况以及已发布的每号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判断,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解释法律的形式,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是司法解释的一种新形态。

把指导性案例定性为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解释法律的形式,意味着指导性案例是在没有脱离具体个案裁判的场景中适用成文法律的结果。这既符合司法活动以具体的案件为对象的司法权本质,也区别于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同时切合成文法国家判例的特点,其“以对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为指向,是制定法规范在具体个案裁判场景中的具体化”。诚然,必须承认的是,规范性文件视域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形式并不包括指导性案例,对此,案例指导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推出的举措,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而且其聚焦于解决中国司法现实中的适法不统一和司法不公等问题,只要不违背宪法或法院组织法确定的权力限定和司法基本规律,这种做法就是恰当的。所以,关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暂时没有指导性案例,并不影响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行使既有的司法解释权而发展出的司法解释新形式。

当然,指导性案例与既有的司法解释形式有着很大的差别,后者作为抽象性的法律解释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具有“准立法”性质的效力,而指导性案例是以案例为基础解释法律的形式,可以成为我国的非正式法律渊源。所谓非正式法律渊源,就是“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如果从这个方面考察,可以说,指导性案例具有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合法性。

节选自《指导性案例编撰的法理与方法研究》,

2024页,注释略。

 

 

第一章  中国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著成”

      第一节  指导性案例为何需要“著成”?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的编撰及其内容分析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编撰中的文本剪辑和要旨著述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证立与案例指导的制度构建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意义与一般根据

      第二节  作为公共判断的司法裁判与“同案同判”

      第三节  “同案同判”的制度建构与案例指导制度

第三章  法律方法与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方法

      第一节  法律逻辑与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方法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编撰对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

第四章  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编撰中的运用

      第一节  法律解释方法与指导性案例的编撰

      第二节  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编撰中的运用构造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解释具体方法的运用

第五章  指导性案例中的案件事实陈述及其编撰

      第一节  案件事实的不同形态和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

      第二节  基于案件事实陈述的指导性案例运用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制作中的案件事实编撰

第六章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及其编撰方法

         第一节  裁判要点:从法律适用到司法规范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类型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形成与编撰

第七章  非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对非指导性案例“指导性”的界定与承认

        第二节  非指导性案例“指导性”的实现及其方法

        第三节  非指导性案例运用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

第八章  附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指导性案例编撰

参考文献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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