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知识:哪些作品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又有哪些?
2024/9/25 18:29:05 阅读:120 发布者:
著作权是著作权法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和作品在传播中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也称“版权”。从狭义上看,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经济权利);从广义上看,由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等)所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称“邻接权”),也属于著作权范围,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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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
1.文字作品。这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除文字以外,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以数字、记号等类似文字的各种符号表现的作品,也都统称为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又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预先写好而后经口头表述的作品不是口头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这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02
著作权人
在民法学理论中,著作权人通常被称为“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创作作品而直接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人,被称为“原始著作权主体”;一类是与创作作品无关但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依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人,被称为“继受著作权主体”。
原始著作权主体就是作者。作者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任何自然人,只要创作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均可以成为作者,而无须其他前提条件。一种是视为作者的组织,分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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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身份的确定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项规定是确认作者的基本依据。其中所说的署名,指以惯常的方式署名,并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可。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作品上的署名者仅是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署名权的,并不是实际上的著作权人,那么,与该作品相关的著作权就只能由实际上的著作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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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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