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语言发表属于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吗
2023/2/23 14:13:48 阅读:379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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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传播学龙门阵 ,作者邓树明
今天还是说说遇到投稿中的故事。
可能四五年前了吧,邮箱里面收到一位读者朋友的来信,说某期上面的某文章在欧洲某刊物上也发表了,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要求期刊处理作者。所说的欧洲期刊,是传播学里的SSCI一区。我请TA把更加详细的资料传过来,不久就收到了邮件,有欧洲刊物刊登该文章的情况,包括照片等。上网查了一下,确实是在该刊物发表了。
不过,我注意到有个细节,国内发表在前,欧洲发表在后,因此我给TA回信,大意是说,国内和欧洲发表有时间差,且如果欧洲的刊物愿意接受这种情况,那么也未必构成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后来,又收到几次来信,督促要处理此事。我最后说,作为首次发表的期刊会了解情况并决定如何处理,但建议TA同时向外刊投诉,因为毕竟外刊刊登在后,如果存在“重复发表”那么外刊也是“受害者”。后来就没有邮件过来了。
这位读者朋友的认真精神是非常好的,就是要这样严格要求,学术的规范才会好起来。不过,这个事情涉及到一个前提,也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一篇文章以不同语言在国内和国际发表,算不算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国内作者界和期刊界意见不一致,有认为这种行为不妥的,也有认为是合理的。按照《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的表述,似乎可以将其视为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但是该规范显然主要是针对国内期刊而言。尽管该规范对国内作者有约束力,但是无法约束国际期刊的行为,比如如果国际期刊愿意接收呢?毕竟该规范的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国内国际不同语言发表属于什么行为。
国际学术出版界对此也不一致。认可这种行为的,对其设置了限制条件。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于1978年首次发布《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其中对这种行为进行了界定,即有条件地接受不同语言的发表。在2019年的更新版本(张俊彦等译)中,在明确反对重复发表行为的同时,也提出“不同期刊的编辑可以共同决定同时或联合发表一篇文章,只要他们相信这样做符合公共健康的最佳利益”。《统一要求》将其命名为“可接受的再次发表”,并辟出专门条款指出这种行为合理性的前提条件。考虑到《统一要求》已被全球超过一千种生物医学类期刊采用,因此它的规范是有参考意义的。它指出以同种或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是正当的,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作者已经征得首次和再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准备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必须得到首次发表的原版本)。
(2)两种期刊的编辑需与作者商量确认再次发表与首次发表的时间差,以尊重首次发表的优先权。
(3)再次发表的论文是针对不同的读者群体,因此可以简略版形式发表。
(4)再次发表应忠实地反映首次发表的版本中的作者署名、数据和解释。
(5)再次发表的版本应告知读者、同行和文献存档机构,该论文已在其他地方全文或部分发表过。
(6)在再次发表的论文标题中,应指明是再次发表,如全文或简略本再发表、全译本或节译。
因此,不同语言的国内国际发表也未必不可,但确应以明确告知和规范标注为宜。比如国内的期刊极少情况下会发表国外经典文献的译作,其实与这种情况很类似,但我们不能说这种发表没有价值,也不能说它是违背学术伦理的。由于英文在全球学术语言中的地位,英文发表文章在中文期刊再次发表的价值可能有限,因为大多数学者具有英文阅读能力,但是中文发表文章在英文期刊再次发表却具有相当明显的学术传播意义,因为大多数英语学者不具有中文阅读能力。因此,对于论文以不同语言在国内国际发表不必过于苛责,而借鉴“可接受的再次发表”原则,对于形成中英文期刊互动,对于传播中国学术研究的成果,以及对于尊重作者合理的发表权益,都是有相当大好处的。
当然,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不同观点,大家可以讨论。如果通过讨论能促进统一规范的形成,那么对研究者和期刊操作而言都可谓善莫大焉。
转自:“学术鸽”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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