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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青青 | 乡村性的流失与重塑——基于空间、产业和身份的视角

2023/3/29 15:10:34  阅读:171 发布者: 来源:

乡村性伴随着乡村本质的理论反思,以空间、产业和身份三要素的扩展为表征,在传统与现代、城市与乡村的双重交织中动态演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地方政府与市场共同展开乡村建设行动,乡村形象与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然而,对新时代乡村性的理解的一些偏误,产生了脱离乡村尺度对乡村进行主观构建和想象强加的系列行为,带来了乡村空间建设失真、产业利益分配错位以及乡村主体权利缺失的新困境,乡村性在积极的乡村建设过程中反而进一步流失。乡村性概念的重塑,纠正了乡村建设中乡村“他者”对乡村社会的叙事偏差,回答了乡村振兴“为谁而兴”的根本性追问,成为乡村未来发展的方向指引。

作者简介

陶青青,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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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缘起:作为问题的乡村性

乡村性(rurality)从乡村的发展逻辑及其批判中抽离而来,最早可以溯源至18世纪的欧洲,概括为“之所以成为乡村的条件”。纵观国内外已有文献可以发现,从作为界定乡村类型的量化指标到作为乡村空间的社会表征,从作为乡村景观规划的核心概念到作为传统村落存续与消亡的关键要素,对乡村性的研究横跨地理学、旅游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从物理层面的指标识别转向基于社会学层面的意义追问。且伴随着乡村的发展,学界对乡村性的认识不断延展、深化。虽然乡村性尚未得到明确定义,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乡村性是多维度的,其内涵及外延处于动态演进、不断扩展过程中。

中国是典型的农业大国,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作为中国的“乡村性”加以讨论。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短短七十余年间,乡村业已历经城乡二元(1949年—1978年)、城乡两栖(1978年—2012年)、城乡融合(2012年至今)三大历史洪流:在城乡二元阶段,我国实行城市优先发展战略,统购统销制度、户籍制度以及农产品“剪刀差”制度,生产出城乡对立的二元结构体系;在城乡两栖阶段,城市蔓延与农村大规模人口外流同步进行,出现“非城非乡、又城又乡”现象,城乡失衡加剧。高度压缩的城镇化进程以高速增长的城镇化率呈现:1978年到2012年间我国城镇化率从17.9%飞跃至52.57%。在此背景下,乡村表征与内涵发生巨大变化。从乡村表征的角度看,正如17世纪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Henri Mendras)在《农民的终结》中所指出的,“我们重新发现,自然会被技术所驯服,土地的历史是由不断的进步、革新和改进所组成的,农业劳动者都是不安分的。然而,从本质上说,我们仍然停留在19世纪遗留给我们的观念之中,而这些观念显然都已过时了”。孟德拉斯对法国农村剧烈变迁的情形描述,超越时空在中国大地上再次演绎,城镇化、工业化提档加速过程中乡村聚落形态、人口结构、生产和交往方式已经发生剧烈变化,需要以新的视角去看待;从乡村内涵的角度看,徐勇认为“城镇化将传统的乡土社会‘连根拔起’,为社会注入更多的现代因子,但也会造成养育中国的乡土之根的枯萎”。刘守英、王一鸽进一步精炼出“城乡中国”的概念用以理解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乡村结构的时代特征:“乡土变故土、告别过密化农业、乡村变故乡、城乡互动”,昭示着“乡土中国”彻底解体。

在传统乡土性消逝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现实际遇中,新的问题是:乡村价值应当如何定位?从实践的角度,国际乡村建设早已给出答案。以英国为例,18世纪中叶乡村城市化运动在英国启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导致乡村衰退。但随着“城市病”的出现以及以“耕地保护行动”为代表的系列乡村建设行动的展开,20世纪60年代后英国乡村出现“逆城市化”现象,大量城市人口开始向乡村迁移。从乡村对城市的经济依附,到城市对乡村疗愈功能的反向需求,乡村区别于城市的独特价值重新在国际实践中获得肯定。

因此,如何界定乡村性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乡村。同样地,在中国语境下,城乡二元时期乡村服从城市空间蔓延、承接城市淘汰产业、接纳城市底层人口,作为城市发展的牺牲者和追赶者,乡村的价值彼时逐渐被边缘化;当城镇化、现代化急速发展,大批人口进入城市时,无论是出于现代性的焦虑反思还是类似于怀旧情怀的精神需求,“乡愁中国”成为新的议题,乡村深厚的文化积淀和历史传承被强调,再次对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产生强烈吸引。张孝德指出,资源要素从城市反向流入乡村的“新回乡运动”逐渐升温并成为一种趋势,未来大批“告老还乡者”“农民工”“新下乡知识青年”“城市居民”“返乡华侨”会逐渐流向乡村,表明我国乡村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已悄然再生出不可替代的意义和功能,由此引发关于乡村建设与乡村转型的思考。

2017年起我国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本质上是在国家层面重新定位乡村价值。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乡村建设行动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抓手;与此同时,学界也指出,“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乡土性、地方感及农耕文明的个性化等文化价值,具有有效‘对冲’现代社会高度标准化、格式化与同质化的新型功能”。乡村振兴战略在实务界和学界的双重肯定下持续展开,乡村不再是边缘角色和过时代表,而是已然成为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大量资源和多方力量进入乡村空间展开乡村建设的前提是,回答乡村为谁而建、为谁而兴的问题。如果对上述问题模糊处理,往往会导致以大拆大建为开端,而以发展后遗症或现代性反思草率收场。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时代特征,对“乡村性”进行新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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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性的逻辑起点:空间、产业和身份

中国乡村建设理论自民国起。梁漱溟从乡村组织、经济和政治设计等方面开展乡村建设运动,晏阳初通过平民教育谋求“民族再造”以实现农村复兴。虽路径与模式不同,但是大致围绕“农业、农村、农民”三大要素展开。习近平指出,“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忘记农民、淡漠农村。”“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表明我国的乡村问题深深根植于“三农”要素当中。20224月,《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重要文章《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文中再次强调,“全党务必充分认识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也就是说,“乡村系统地域范围内的主体性实体由农业、农民、农村构成”。基于乡村建设的基本理论和乡村本源价值,从乡村主体性实体出发,以农村空间、产业和农民身份为载体视角,是探索和理解不断扩展的“乡村性”的逻辑起点。

首先,作为空间的乡村性。“乡”为地域,“村”为聚落。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中提到“乡,国离邑民所封乡也。啬夫别治封圻之内六乡六卿治之”,即“乡”是距离国都相对较远的地方,由乡官啬夫分别管理,“乡”因而有了边界和治理主体;自唐朝起,“村”成为聚落的别称,乡间的大小聚居地通常都可称为“村落”或“村庄”。与村落相对应的是城邑,乡村之所以成为乡村,首先来自其清晰的地理实体空间。张小林在《乡村概念辨析》中指出,“乡村指的是城市以外的一切地域,严格地讲是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这样,乡村是一个空间地域系统,与作为一个产业部门的农业有本质的差异”。有学者将乡村空间构成特点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自然性,即根据自然生态系统而形成人居的环境;二是领域性,由强烈的血缘和地缘关系构成,有明确的界限;三是复合型,生产生活是叠加的。因此,乡村空间不仅包括地域层面,如城墙边界、建筑空间,还包括社会表征层面,如日常交往、民俗活动、祭祀礼仪等文化空间。

其次,作为产业的乡村性。在相对封闭的乡村空间中,“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以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进行小农生产。在传统社会的认知中,农业就是乡村,乡村即是农业,乡村是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的地方。乡村产业自农业中生长而来并与农业高度关联。清代以来,农村经济商品化推动手工业生产发展,自此乡村产业在乡村延续。从乡村产业发展的时间序列来看,从民国时期到人民公社再到改革开放后的乡镇企业,乡村产业根植于中国社会和文化当中,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从乡村产业属性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指出,“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可以发现,乡村产业源于资源禀赋和地域特色,因而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中发展起来的乡村产业具有独特且难以复制的优势和发展潜能。

再次,作为身份的乡村性。在中国传统社会,农民身份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先赋性”的存在。在高度的土地依附和极低的人口流动背景下,传统社会的农民生来就被束缚在土地之上。从自我身份认同的角度看,虽然乡村治理在皇权不下县、双轨政治下以简约治理形态运作,但是在简约治理的背后,作为乡村中的人的主体性是缺失的,人格处于不独立状态。然而,如果从乡村社会身份认同的角度看,权利边界缺失的个人在血缘、地缘基础上,自发形成了基于伦理本位的身份共同体。这种身份共同体直接表现在人际交往方式上,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描述的,熟人社会下,“在‘面对面的社群里’甚至不必见面而知道对方是谁”。在相对封闭的乡村空间,农民内部的社会认同具有较高的排他性和内聚性。因此,传统社会中农民缺失的主体性在高度的社会身份认同当中得到填补,乡村生态持续处于微妙的平衡当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集体主义时期到改革开放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农民身份随着空间、产业的历史变迁发生制度性、社会性转变。从社会共同体的角度观察,“熟人社会”已转向“半熟人社会”。然而,乡村社会共同体逐渐瓦解,农民自我身份认同并未建立。作为乡村主体权利意识觉醒的社会表征,“身份”成为理解乡村的重要维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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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性的流失及其批判

“乡村性”从来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在城乡高度关联下,基本锚定的乡村要素在活化流动中重新配置组合,传统乡村的特性在变迁中流失。进入“逆城市化”阶段,以政府和市场为主体的乡村建设行动对传统乡村性的流失进行回应。然而,新的问题是,新发展阶段地方政府与市场作为“他者”对乡村的主观建构和想象强加,忽视了乡村发展中的主体性价值,城市尺度下的空间建设与市场主导下的产业嵌入,无意间导致乡村主体权利的缺失。针对乡村性在积极的乡村建设过程中反而进一步流失的悖论,其深层逻辑需要在乡村性的批判中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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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空间建设中的物本想象

首先,空间生产与多维空间折叠。2018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在一系列政策方向指引下,乡村价值得以进一步强调和彰显,各地政府投入大量资源对乡村进行布局整改。原本封闭且具有边界的乡村空间,在城市现代要素的叠加作用下,形态属性和人口结构不再澄明,而是以折叠方式混合呈现。

其一,乡村空间形态属性折叠。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的“村改居”模式、处于过渡地带的“城乡结合体”、以解决“空心村”难题开展的“合(撤)村并镇”等,这些地区村镇、城乡边界模糊、属性难以界定,可以说是乡村空间形态属性折叠的具体表现形式。以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为例,2020年该镇印发《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20202035)》,将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下辖试点村在市、区财政补贴下,探索宅基地村内平移归并来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在土地增减挂钩和宅基地平移政策背景下,通过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将布局零散的宅基地平移搬迁至规划确定的新居住区。在此过程中乡村空间服从政策意志,乡村形态以多样化形式展开、呈现。其二,乡村人口结构折叠。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与西方“乡村绅士化”非常相似的“新回乡运动”,大量城市人口回流农村。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累计有1120万人返乡回乡创新创业。返乡创业的人群不仅包括农民工,还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退伍军人以及城市白领等。与此同时,旅游热背景下,乡村流动人口急剧上升。伴随着上述变化,乡村的人口构成不再仅仅是本村村民,还有返乡乡贤、游客、投资商、外来迁入者等异质群体,乡村变得更加开放、多元。在多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乡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村落”,也不是与城市空间具有明确分界线的实体地域,扩展出多层次、多维度的空间。

其次,物本想象与乡村空间排斥。从乡村建设的实践可以发现,部分地区把乡村建设等同于设施建设。一方面,地方政府借资源下乡的政策机遇,对村容村貌全面整改、投入大量基础设施。例如,如火如荼建设中的宅基地平移项目,模仿城市建筑形态,统一重建出标准的白墙青瓦小洋房,同时以城市为尺度进行道路、基础设施、公共空间的规划与建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乡村居住和生活环境,但是也有地区甚至出现在田埂上修水泥路的不合理行为。在此过程中,乡村原本的祠堂、广场、老树等景观因“不合时宜”被消除,而这些所谓“不合时宜”的景观,恰恰承载着珍贵的文化记忆和乡村之所以成为乡村的条件。因而,以城市为尺度的乡村建设,本质上是基于城市的“物本想象”,即只看见乡村建设中的“物”,忽视了生活在乡村空间的“人”。另一方面,乡村建设完成后,地方政府通过“村规民约”对村民的空间使用方式进行严格规制。在乡村调研实践中发现,上级政府在宅基地平移完成后非常重视乡村环境,并以“村容村貌”的维持效果作为对基层干部的考核条件之一,其中类似“新修建的乡村住宅严禁养家禽”等条例,成为村干部对村民日常生活进行约束的直接体现。然而,乡村应当是村民生活生产的空间载体,当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过度供给的公共服务与农民日常生活的便利性、空间的实用性原则产生冲突时,村民的空间选择和空间使用权利就会被双双排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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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产业嵌入中的利益剥离

首先,乡村农业的去中心化。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展开,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高投入、高风险和低收入的农业生产逐渐从中心走向边缘。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农村人口流动政策发生变化,带来农业与农民、农村与农业的双重“去耦化”。一方面,农民与土地进一步解绑。与外出务工的收入相比,农业生产带来的收入远远不足以改善农民生活,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逐渐降低,农业价值在代际传承中不断流失;另一方面,农村与农业分离。乡村产业在开放的农村环境中有了更多发展空间和选择机会。

其次,市场嵌入式经营与乡村功能俘获。现代化在城市产生的种种弊病,包括拥挤、污染、忙碌、焦虑的都市环境与生活状态,推动着市民对乡村空旷、清新、缓慢、悠闲状态的美好向往。市场以灵敏嗅觉洞察乡村农业的时代价值,以休闲农庄、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直播带货等方式嵌入乡村生产场域,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的单一模式。

与此同时,乡村生态空间的价值在城市病和现代性反思中显现,乡村疗愈作用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愈发稀缺和珍贵。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城镇常住人口已经达到9亿人,在人口市民化过程中,早年离乡打工并成功扎根城市的人开始怀念乡村生活,怀旧情怀成为新一轮商业热点,乡村“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在想象的故乡与现实的故乡之间,形成一个情感地共同体”。也就是说,市场逻辑下,乡村被渲染成为“逃离”城市生活和工作压力的休闲场所,成为被资本贩卖的新一轮消费热点。此间乡村功能早已被悄悄重新定位——从天然的生产功能转向被建构的消费功能。为了迎合城市市民对乡村的主观想象和精神需求,市场在乡村开发文旅产业、打造乡村商品,乡村空间逐渐被城市消费符号覆盖。

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指出,在空间生产的实践过程中,空间“被‘商业化’‘碎片化’,并被一部分一部分地出售,在制度性规划与空间商品的局部性规划间产生矛盾”。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城市叙事下的乡村产业空间。下乡资本从游客、市民的角度对农村空间主观赋值,乡村社会景观化消解了乡村实体空间功能、乡村功能再次被城市俘获。

最后,乡村产业利益的主体剥离。“在商品化进程中,基层人民备尝日益增加的挫折感、疏离感、不安全感和被剥夺感。农民不仅逐渐失去了对生存手段的控制,仅有的一点生活方式和习俗偏好也被商品大潮初步瓦解。”市场作为嵌入乡村内部空间的异质体,无论是满足城市对田园风光的想象,还是满足离乡者的情感寄托,抑或是作为新的消费场域,都是基于对乡村的单一认知和刻板印象。脱离乡村本质特征将其打造成理想乌托邦,背后隐藏的是市场经济、消费主义逻辑。在此期间,通过农村产业创新获得收入的有两类人,一类是本地农民,另一类是以新农人自居的外来创业者。新农人以年轻人为主,他们有年轻的思维和极大的乡村建设热情,围绕农产品开发出各种附加值项目,包括农家饭馆、农田采风、农村休闲项目等,极大地改变了农村生态环境。外来年轻人进入村庄,减少了农村空心化问题;但同时这种市场导向的农业价值挖掘,往往以乡村被动向游客开放为起点,以大量资金向外输送为终点。

此外,“并非所有的投资人和运营者都可以正确认识到原住民的价值,更多的是立足于乡村空间既有的物质和非物质资产来思考发展模式,对原住民的使用更多的是以产业工人的方式进行雇佣”。虽然部分村民能够在乡村多元产业链条当中获得就业机会,但是其作为农村主体的人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焦长权、周飞舟曾经就“资本下乡”对乡村发展的影响展开讨论,认为商业资本与地方政府联合可能产生村庄被资本吞噬的风险。作为生活在乡村内部的农民,不仅在新一轮的产业革命中以另外一种形式被边缘化,而且还要承担产业开发失败的最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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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群体分化中的权利缺失

首先,农民群体分化与制度性身份赋予。在传统社会,农民身份是与生俱来的。当乡村空间和产业发生城镇化转向,农民群体的身份分化成进城农民工和留守村民:一方面,以安徽凤阳小岗村包产到户改革为起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财政包干制等系列政策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乡镇企业兴起,大批劳动力向工厂前进。伴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特别是东南沿海对劳动的需求增大,农民在经济诱惑与发展需求中从土地、乡镇企业中分化出来并向发达城市流动。20世纪80年代“农民工”群体成为现象级的热词,正是对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的有力说明。从“农民”群体中分化出“农民工”意味着传统“根植于土、以土为生”的农民不再以农业作为主要职业,而是转向更加多元的经济活动、拥有更多的职业选择机会。另一方面,在农村场域当中居村农民在政策意志下开始逐步实现市民化的身份转换。就地市民化成为解决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张力的新议题。

其次,双重裹挟与权利缺失。“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完整,转居农民依然面临赋权不足与身份缺损的问题。”无论是地方政府在绩效导向下对乡村实体的空间改造,还是下乡资本在市场逻辑中将乡村概念商品化,需要注意的是,农民生活逻辑与行政逻辑、市场逻辑之间是存在潜在张力的。自双轨政治变成单轨政治以后,原本处在中间的士绅阶级被行政化日趋增强的村干部取代,国家政策通过村“两委”能够直接在乡村展开。在土地开发思维之下,有的地方政府可能选择性地忽视部分村民的利益进而选择与资本合谋。在权力和资本双重裹挟之下,农民作为政策最终承受者,被动地接受地方命令和商业开发,成为乡村建设中被组织的要素。也就是说,农民作为乡村主体,空间选择、发展的权利似乎并未掌握在自己手中。

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认为自由的缺失制约着贫困者的可行能力,是产生贫困的根本原因。周庆智在此基础上对乡村贫困作出解读,认为“不管乡村社会贫困率是多少,但只要他(她)的贫困与权利缺失或权利剥夺相关联,那就可以认为乡村社会本质上是贫困的”。空间建设也好、产业发展也罢,主体始终处于权利贫困的局面当中。纵使农民身份发生制度性转变,在乡村中生活的人从来没有作为主体被放到平等的权利关系范畴当中。相反,地方政府与市场对乡村积极建设的背后,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乡村的话语表达、脱离了乡村的尺度叙事,无意间剥夺了乡村主体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当中的权利。在乡村建设中,“他者”权力对“我者”权利的主观建构,正是乡村性流失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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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变迁与乡村性重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表明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城乡融合的时代背景。所谓“城乡融合”,不是将乡村打造成城市的“异域同构”空间,也不是将乡村作为现代化发展的对立面,进而对乡村来历进行否定,而是指在城乡之间能够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权利的双向赋予。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人们居住在城市是为了生活得更好,暗含着权利之于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样的,在城乡融合背景下,对“乡村性”的强调本质上是将权利作为乡村发展的核心内容,其最终指向是,让乡村与城市一样,成为人们能够自由选择、美好生活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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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尺度:从物本到人本

乡土社会的平衡秩序产生于静态、封闭的空间当中,然而以人口流动为切口进行观察,可以发现,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农村静态、平衡的空间早已被彻底打破。在城市优先背景下,农村依附城市,作为城乡体系的边缘角色而存在;在乡村建设过程中,乡村空间被权力和市场强势干预,处于被安排、被建构的角色。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城市与乡村空间并不是割裂对立的,乡村可以通过自身空间的有机更新与城市进行互动和关联。

首先,基于乡村尺度的空间规划。乡村性在城镇化进程中流失的一部分原因,在于乡村生活、生产、生态空间的改造过程中常常以现代化作为审美偏向或者直接复制示范村的建设思路。乡村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地方,在房屋高度、道路宽度、公共空间功能规划等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原住民的意愿,不应盲目追求现代审美和复制同质建筑。与此同时,在发展文旅产业时,应当注意平衡好居住空间和商业空间的关系。其次,基于传统机理的有机更新。扎根于历史的乡村文化价值具有“超现代性”,对风貌建设不仅要更新,更要留旧。以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为例,在处理风貌建筑时遵循苏北民居建筑特点,在室内结合环境进行改造,注重传统材料、老旧回收材料的利用,很好地完成了传统与现代的过渡融合。最后,乡村历史记忆重拾。乡村空间更新中的乡村记忆,不应该仅仅是城市居民的田园向往或者从农村走出去的人的美好回忆,而更应该是现存乡村空间中村民的精神感知与实际生活体验。因此,乡村建设不能依照城市发展路径和模式或者满足城市对乡村乌托邦式的幻想,而是要在乡村历史文化与日常生活中寻找切入点,让生活在乡村中的人产生记忆共鸣和情感链接。只有这样,乡村才能被赋予人文温度,成为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而不是怀念和消费的异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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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效度:从剥离到关联

201712月,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不是简单的一产‘接二连三’,关键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不能富了老板、丢了老乡,要通过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乡村是农民价值实现的场域。如何将现代多元产业与传统乡村有机结合,赋予生活在乡村中的人更多发展机会,是实现乡村利益共享、共同富裕的关键。首先,产业发展要与乡村个性关联。在市场热点导向下,部分乡村旅游业的开发会有意无意地对乡村历史文化进行否定,导致乡村产业趋同与饱和。例如,因陈忠实的长篇小说《白鹿原》而闻名的西安民俗村,自袁家村发展特色旅游业项目获得成功以后,陕西全境涌现40多个同质民俗村,在仅200多平方公里的白鹿原上分布了5个以关中民俗为主题的乡村旅游项目。忽视乡村个性的产业复制行为产生超饱和的同质业态,让乡村再次陷入发展迷思。也就是说,乡村产业的发展需要从乡村特性出发,因地制宜地让产业真正融入到乡村当中、关联到村民实际就业当中。以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为例,该地围绕“慢城”这一象征符号作为发展理念,通过土地资源、基础设施、村庄规划及文化载体的多元整合,兼顾乡村文化与原住民生活便利与就业发展,逐步由一个生产主义的乡村完全转化成一个集发展、生活休闲与生态维护于一体的具有后生产主义功能的乡村典范。其次,扩大利益共享空间。在新时代,农民有了更多就业选择,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业附加值的提升创造出新的工作机会,农民工开始返乡创业,农业和工业之间有机会实现融合互促。因此,新时代的乡村产业振兴,既要激活乡村内生资源,积极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产业和新业态,同时也要在产业中对村民就业技能进行培训,在扩大就业中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利益共享。例如,位于成都郫都区的战旗村,以走“融合共享的内生型乡村振兴之路”为重点,结合当地特色打造旅游商业文化综合体,通过开发文旅产业、拓展传统手工作坊带动村民创业增收,在一二三产业融合中实现了多元主体利益共享。

3

价值转向:从身份到权利

在城乡二元阶段,农民被视为城市发展的劳动力要素或者城乡互动的参与者;在城乡融合过程中,乡村的主体价值虽然在政策话语中被多次强调,但是农民的主体权利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得到尊重,例如,地方政府将农民的“上楼率”和“搬迁率”当作发展符号和政绩指标。错位视角下的乡村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生活在乡村中的人的话语权利与选择权利。

徐勇指出,“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农民不是消极的‘历史的弃儿’,而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革命依靠的是广大农民,现代化同样要依靠广大农民”。因此,乡村建设应当尊重农民作为乡村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回到乡村日常生活中思考乡村性,理解乡村在城市化、现代化中的意义。首先,乡村建设应当以“人”为核心,在空间规划和空间分配过程中应当更多地考虑当地农民的感受,例如,所谓的“将‘乡愁’安放好”要以尊重农民的生活权利为前提,而不是从城市视角切入或罔顾村民的看法。其次,历经现代化、城市化洗礼以后,农民早已从土地分离出来,本土村民们迫切需要获得与当下环境相匹配的生活条件和身份认同。因此,在乡村空间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要注意重新形成人与人之间的链接,让村民在乡村建设中“能在场、可决策且有影响”,具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话语权。农民应当是拥有自主意识、权责主体地位、自主选择权利和主动创造能力的有机统一体。最后,从基于身份的共同体转向基于权利的共同体,实现城乡权利的平等赋予。在强调和尊重本土农民的主体性的同时,还要加强城乡互动,畅通城乡流动通道。城乡融合既不是将乡村打造成城市的异域同构空间,也不是人口向城市的单向流动。“当进入城市成为权利实现的唯一路径时,乡村的凋败就成为新的治理困境。乡村生活并不完全等同于农村生活,并不完全等同于农业生产,在权利平等的前提下,乡村生活同样是城市权利实现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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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论是早期梁漱溟、晏阳初等先辈的乡村建设运动,还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围绕美丽乡村建设、乡村建设行动展开的一系列举措,都试图以“他者”的身份对乡村进行改造或修正,虽然能够快速推进乡村形象提升和经济发展进程、解决一系列社会秩序问题,但本质上还是将乡村作为城镇化进程中的对立力量。一些地方政府在乡村空间建设过程中,基于绩效导向和物本想象将乡村打造成城市的异域同构空间,背离了乡村自身的发展尺度;资本下乡同样将村民看作是一种发展要素而非平等的利益共享对象,诸如产业利益剥离等问题的产生,实际上是对乡村主体发展机会的隐性剥夺。可以说,乡村性的流失以权力和资本救济为表征,却以乡村主体权利缺失作为结果呈现。在城乡融合背景下,“乡村性”概念的重塑,一方面,纠正了城市中心主义的错位视角,乡村叙事成为乡村建设的尺度,乡村利益得以关联,而乡村中的人则作为主体被放到平等的权利关系范畴当中获得充分自由;另一方面,跳脱思维定势,不断延展的乡村性作为区别于城市的内涵属性和本质特征,能够成为乡村振兴的方向引领,推动乡村真正融入到现代化建设的方案当中。

文章来源:《理论与改革》,知网网络首发。

转自:“学术人与实践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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