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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思 | 吴彦:课题与中国法学基础研究的萎缩

2023/2/6 14:36:08  阅读:230 发布者: 来源:

课题与中国法学基础研究的萎缩

作者:吴彦,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全文转载自“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

.引子

 对于每一位学者来讲,反思自身及自身所身处的境况永远都是他的一项不可逃避的义务。本文的思考尽管并不着眼于整个学术界,而仅只选取笔者所熟悉的法学圈,但就其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却是眼下整个中国学术圈所普遍面临的。当然,本文的思考只是选取了其中一个侧面,亦即课题这个侧面。因为“论文”和“课题”在国内多数大学中因被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基本指标,所以业已成为两股支配中国学术发展的重要力量。当然,反思,绝不在否定这两项制度本身。现代学术生产的其中一种非常重要方式就是论文[1],就论文作为学术思考以及整个学术传统之建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来讲,作为一名学者,撰写论文,就其本身来讲,并不能说这不是他理应从事的一项工作;而课题,就其作为一项在设立之初是有着良好愿望和善良意图的制度来讲,其本身并不是值得否定和否弃的。因此,我在这里的反思主要着眼于制度的设计以及这一设计所遵循的一些基本逻辑。当然,因为我在另一篇文章中业已对“论文”这个问题的某些方面做出过检讨[2],因此我在这里将主要聚焦于“课题”。当然,在我看来,目前的课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课题“理应”着眼的目的以及其理应遵循的基本逻辑,而这样一样背离在很大程度上会削弱我们整个学科中那些需长远考虑的基础性的研究。

二、课题主要应致力于什么?

任何一项制度,即便是设计地极为精良,而且是由真正符合这一制度之精神的一批人来践行,也有其限度。学术研究,尤其是那种原创性的活动,其中一部分实际上是与课题所致力于的目标不相一致的。因为学术研究,需要闲暇与静思中的洞见,需要探索,因此免不得会不断地变换方向,因此,有些学术研究,实际上是不应该进入课题的“涵盖”范围之内的,一旦课题任性地试图介入这样的研究,其后果必然会败坏这种研究。那么,课题到底应该涵盖哪些内容,它致力于去支持的到底应该是什么?在我看来,如果就创制课题的人其意图是着眼于中国学术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那么其涵盖的范围至少包括下面几项:(1)凭借个人无法完成的庞大计划;(2)基础性的研究;(3)探索性的研究和新兴事物的研究。

首先,我们必须要承认的一个事实是,理工科的研究相比于文科的研究更需要课题的支持。文科的多数研究,实际上是非常个性化,它既不需要大型的实验室,也不需要大量的调研,甚至还不需要团队的合作,它或许需要更多的是资料和学者之间的交流和论辩。所以对于这样一种性质的研究,把课题作为一项制度来规范它,实际上是需要审慎地予以考量的,尤其是这样一种“规划的学术”必须给“自由的研究”提供空间,不然它不仅达不到其预期的目标,甚至有可能会成为一种消极性的力量削弱原本就脆弱的学术研究。

当然,即便如此,文科中还是有一些是需要通过这样一些规划来予以促进的活动,尤其是那些仅凭个人无法完成或很好完成的庞大计划,这些就需要课题和资金的支持,需要团队的合作,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辞典的编纂,参考书的编辑,以及文献的整理和翻译。因为这些都是庞大的工程,而且是没有任何效益的,甚至于它都不生产学界所普遍公认的“论文”,但是它们对于一国学术的积累和发展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课题就应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介入进来来鼓励这样的工作。甚至于我们可以说,真正通过“规划”这种方式来进行课题资助的项目大部分应该是这类项目。

与上述学术工作相类似,基础性研究和探索性研究也是见效慢,花费时间长,无法一时察觉出效果的研究。现有的评价体制实际上对这样一种研究是不利的,因此,就一种理想的状态来讲,课题理应介入进来支持这种研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支持的方式与支持文献整理与翻译的方式不应是一样的。文献的整理与翻译实际上是一个有着大致确定范围的学术活动,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内容上,我们大体上都是可以将之预先规划好的。但是对于基础性研究和探索性研究来讲,实际上我们是处在一种未知的领域之中,我们的研究只是处在一个摸索、前行、甚至有可能变换方向的状态之中。所以对此,如果课题真的要致力于去支持这样的研究,那么它就必须在下述两个方面保持开放性:一是时间上,我们不应像现在这样去规定要在3年之内或5年之内完成课题,而必须在时间上保持更大程度的开放;第二是在内容上,课题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应当略去研究的细节和框架,而只要致力于为某个“大体方向”的研究提供外部条件,从而仅仅只是通过提供“资金”而为其提供一个“自由探索”和“从容思考”的空间。

三、法学的现状:一个大略的观察

那么,我们法学界的现状到底是什么样的呢?如果有心的读者可以翻阅下近三年或近五年的法学圈所设立的那些课题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基本状况:那就是,基础性研究少之又少,文献翻译更是阙如。

首先,我们来看文献的整理和翻译。对于任何一门文科学术来讲,文献永远都是最基础的,法学自不能例外。而在文献整理方面,翻译或许占有更大的比重。因为一方面,我们的整个法学传统渊源于欧洲大陆,我们的学术术语、我们的思考模式都深深地嵌入在大陆法学传统之中,我们过往的整个法学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建立在引译和吸收西方文献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法学是一门既有深厚理论积淀又有切身现世关怀的学问,所以,尽管它深深地扎根于中国现实,但缺乏深厚理论的任何法律实践,都只能是不成熟和不稳固的。

然而我们的法学课题,这些年在文献的翻译积累的资助方面,多少是让人感到有些沮丧的。法学界流行的一个基本说法就是翻译基本上不会成为课题资助的对象,近几年的课题中,我们也几乎看不到这样的翻译项目。然而,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翻译现状。我们自认为我们的法学传统承继自大陆传统。那我们来看这方面的翻译:撇开不是特别重要的不说。先看最基础的罗马法的翻译,我们经常会讲,哲学看希腊,法学看罗马,我们的哲学界至少就希腊哲学来讲,柏拉图全集、亚里士多德全集都已经有了,而且不同版本近些年也不断出现,甚至还有一些评注本,这是学术正常发展的其中一个表现。然而我们法学界的罗马法翻译与研究,其状况如何呢?《法学阶梯》确实已经有译本了,但是更为重要更为系统的《学说汇纂》,我们到现在未曾翻译齐全,已经翻译出来的都还是十几年前我读书年代由一批罗马法学者翻译出版的,近些年我们何尝看到我们的国家资金去支持这样一项对法学再重要不过的计划?再看几位经典民法学家的作品,萨维尼、耶林、基尔克。萨维尼的8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目前只有第一卷,耶林的著作目前翻译出版的只有几本小册子,他的几本大部头著作都不见任何踪影,再如基尔克的《团体法》,目前也是无人问津。这些可都是德国民法传统最经典的东西啊,他们在民法学中的地位就好比康德、黑格尔在哲学中的地位一样。我们再来看国际法,我们现在一直在讲我们要引领世界,要介入世界规则——国际法规则——的制定,然而要完成这样一项任务,我们必须深入到国际法的根基处,我们需要了解现在所流行的那套方案背后的整个原理。而这样的研究的起步就是先好好把人家搞清楚。然而,我们看看我们现在的状况,我们现在连一个好的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译本都没有,再别说后面整个国际法发展史中的重要文献:诸如瓦特儿的《万民法》、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Gentili的《战争法》等等,就是更晚近一点的奥本海的国际法,我们也没有翻译齐全。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感到有些沮丧的事情。

与文献积累一样,基础性研究也是遭遇到同样的境况。我们现在流行的对于法学的看法就是,这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所谓的实践,就是解决现实问题。当然,这话不错,法学最终的确要解决问题。但是这样一种实用主义实际上是对法学之根本性质的一种误解。法学,作为一门有着深厚历史的学科,从未被作为一门纯粹的技术、或一门纯粹的实务性学科予以对待,无论是大陆传统还是英美传统,任何一位法学家都深深地明白,没有好的理论是不可能有好的法学和好的法律实践的。然而,我们现在的普遍状况是一味地强调现实取向、一味地强调时兴的或时髦的话题,诸如以前有所谓的基因编辑,现在则有所谓的人工智能法学和数字法学。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课题不值得研究,而是说学术本来的生态就不应该是这些东西占据主流,因为过度地跟着“时代走”对于学术来讲并不一定是好事,反而其所显示是我们的基底太过单薄,以至于像流沙一下,无法在其上面建立起一个稳固的思想传统,从而为那些忽而即逝的东西所主宰。

三、改变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如果是着眼于我们中国法学的长远的发展,着眼于它能够有真正的力量建构我们自己的法学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就需要对我们现在的所有那些支配着学术活动的机制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革。而就课题这个机制来讲,在我看来,或许至少需要进行下述两方面的变革:

1. 课题应跟职称评定脱钩,或至少不应成为一个必备条件

目前课题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它与职称晋升钩连在一起。很多高校的职称晋升,课题是必备条件。然而,我们需要思考的是,职称,实际上是对一位学者业已作出的学术成果或可能具有的学术潜力的一种评价。而课题,实际上只标示你所从事的这个研究是一个值得从事的研究、是一个需要予以鼓励和支持的研究,它决没有表明你做出了什么学术贡献,更没有表明你有学术潜力。因此,就事情本来的逻辑来讲,课题跟学术能力和学术成果没有多大关联,在这个意义上,课题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应成为学术评价的指标的。

另一方面,也是上面我业已指出的,学术的很多研究,尤其是某些原创性的研究,课题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是应该非常谨慎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要为这样的研究留辟一个“自由的空间”。既然有些学者认为自己的研究不需要花纳税人的钱,而且他还可以很乐意去做,那我们何必一定要把钱“塞”给他呢?甚至于说,你不来申请,我就取消你评职称的资格?这样的家长主义于学术是无一点益处的。因此,课题在根本意义上应该与职称晋升脱钩,至少不应成为一个必备条件。

2.课题的重点

课题,就其基本目的来讲,其根本在于资助和支持,而不在于支配和控制。因为,实际上,就课题的本来性质来讲,因为它不是商业性资助,而是国家的资助,所以它实际上更应该把其重点和它的视野放置于“未来”,二十年后、五十年后的未来,而不应放置于“眼下”。请问现在诸多所谓的时髦课题,十年后、二十年后,大家扪心问问自己,还会有人真正花心思去读你做出的成果吗?所以,就一种真正有着“战略”眼观的资助看来,其资助的重点应该是基础性研究和文献积累。只有在我们的学术基础足够扎实了,只有在我们的学术积累足够丰富了,我们才可能期待未来那些原创性的贡献。我总是认为,康德、萨维尼、耶林、凯尔森、哈特等等诸多大家,不是我们“规划”出来的,而是“自然生长”出来的。课题,如若我们运用得当,是会有助于我们整体的学术发展的,而如果运用不当,非但不会有任何效果,甚至会背离它的初衷,产生异化性的支配。这实际上是我们不应该看到的。

*

[1] 对此,我并不准备反思论文这一形式本身,尽管就一种深层的哲学反思来讲,这仍是一个值得反思的主题。论文作为一种主要的学术载体,主要还是出现在二十世纪下半叶之后,当然,我们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分析哲学影响的结果,另一个也是学术精细化的一个结果。当然,学术的碎片化。

[2] 参见吴彦:CLSCI与中国法学的封闭:谈诸如“法史学”和“法哲学”这样的基础学科为什么会衰败。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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