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2 15:48:47 阅读:463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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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史学理论研究官方公众号 ,作者徐浩
作者:徐浩,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22年第6期
一、英国现代化研究的意义
现代化研究源自现代化理论(modernization theory),后者兴起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历史学等诸多学科,旨在以西方现代化为参照,审视与推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民族独立国家的转型问题。依据现代化理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是截然对立的,现代化意味着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向现代类型的变迁。由于传统体制的转变存在着主动、被动甚至停滞不动之分,因而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进程差别很大。布莱克认为,对于西欧各国而言,传统体制就是中世纪那些体制,现代性对于传统体系的挑战发生于12—18世纪。在率先建设现代化的那些社会中,由于现代性的挑战主要来自内部,因而转变过程徐徐展开,延续了几个世纪。但在后来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中,这些挑战越发来自外部,因而转变来得更加迅速和突然。当然,还有一些社会的传统体制一直延续着并长驱直入20世纪。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西欧各国传统体制从中世纪中期起受到现代性的挑战,但唯有体量较小的英国脱颖而出,成为第一个现代化国家。
英国的现代化初步完成于早期现代(16—18世纪),在政治经济上的主要标志是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上述两次革命使英国告别了封建制度和农业社会,开创了人类文明的新纪元。现代化史学家历来高度重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在世界现代化史上的重要地位。摩尔主张各国政治现代化道路主要有英法美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德意日的法西斯主义和俄中的社会主义三种模式;仅就第一种而言,英国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道路的开拓者,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比法美分别提前了149年和221年。罗斯托考察了各国经济现代化的成长历程,为此他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传统社会、为发动(即“起飞”)创造前提条件阶段、发动阶段(工业革命)、向成熟阶段推进和高额消费时代五个阶段(在1971年出版的《政治与成长阶段》一书中又增加“追求质量阶段”作为第六阶段),其中的发动阶段被视作现代生活中的“大分水岭”。英国的发动阶段出现在1783—1802年,而其他国家均在19世纪及以后,即使排在第二位的法国也比英国落后了半个世纪左右。可见,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上,英国都堪称现代化的领头羊。
现代社会的兴起殊非易事,取决于作为现代化初始条件的现代性在传统社会中能否全面顺利的成长。麦克法兰主张,在西欧国家,英国特别是英格兰是现代性的发源地。“现代性的要义在于,一系列似无历史可能性的表征必须同时出现在某个时间节点上。”他将现代性概括为五个表征。一是恰到好处的人口结构,这意味着死亡率和生育率得到有效的调控。二是政治自由。三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结构:家庭的力量必须被削弱,基于血统的严格的社会分层必须被消除,一个开放的、流动的、较为贤能主义的体系必须被建立。对国家的忠诚取代对血缘团体的忠诚,这有赖于个人取代集体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这就是所谓的“公民社会”。四是一种全新的财富生产方式的兴起。很多人将现代性归因于一种特定的生产方式,最根本地看,也许应归因于非人力驱动的机器所促成的高度的劳动分工。这便是今人所称的“工业革命”。五是认知方法。现代性以其科学的和世俗的思维方式而著称,有能力生发新思想,保持怀疑和暂缓判断,通过实验而加速进步,这就是人们所称的“科学革命”。尽管现代性在西欧各国都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漫长发展,但这些因素在中世纪中晚期悉数出现于英国,而非其他国家。
因此,英国可以在早期现代捷足先登,成为原生性(内源性)现代化国家,区别于其他后来在外部影响下出现的次生性(外源性)现代化国家。所谓原生性现代化,即现代体制主要是从传统体制内部发展而来的,不是外部影响的结果。对原生性现代化而言,传统体制与现代体制并非如现代化理论宣称的那样是完全对立的。相反,在中世纪中晚期,英国通过对农业社会进行一系列渐进性变革,使传统体制基本具备了现代性,并经过进一步努力在早期现代实现了政治经济社会的现代化。那么,英国何以在中世纪中晚期全面获得现代性,成为原生性现代化国家?主要原因在于英国传统体制的变革遵循了“自下而上”的道路。所谓自下而上,指传统体制变革的基础十分广泛而深厚,带有明显的社会导向,通常是社会各阶层与统治者长期博弈的结果,因而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力量决定的。由于这种自下而上的变革有助于传统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功能,因而社会成本较低,加速了现代性的成长,使英国在早期现代成为名副其实的原生性现代化国家。
以往研究也将法国称为原生性现代化国家,这种看法在一定意义上说也不无道理,因为中世纪早中期英法的历史具有某些相似性。据此,原生性现代化国家不止一个。但是,法国原生性现代化不能与英国等量齐观。实际上,英国所在的西北欧与西欧其他地区在从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转型中差距已经显现。中世纪晚期以来,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等“老牌先进”国家的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与后来居上的荷兰和英国分道扬镳,以至于近年来学术界提出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欧内部出现了“小分流”。诚然,法国最终也赶上了原生性现代化的末班车,但这是在英国政治经济革命影响下完成的,从严格意义上说法国的现代化并非原生性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颇为复杂,简言之,法国没有像英国那样自始至终地遵循自下而上的现代化道路,导致政治经济社会变革严重滞后甚至倒退,延缓了现代化进程。
现代化是一股奔流不息的世界性潮流,作为“引擎”的现代性有着极强的扩散力,必然要挑战各国的传统体制,任何力量也难以阻挡。18世纪晚期以来,发源于英国的现代化迅速扩展到欧美、大洋洲及亚非拉地区,中国也不能置身事外。中国的现代化始于鸦片战争以后,其间历尽曲折,目前正处在现代化征程的关键时期,亟需从正反两方面汲取西欧各国现代化的经验教训。因此,以西欧为背景,反思英国如何通过自下而上道路成长为原生性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演进过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王在法下:日耳曼习惯法筑起权力之笼
在政治上,西欧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变革意味着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的转变。中世纪早期,西欧盛行封建主义。封建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封建主义主要体现在社会与政治方面,封建主义被视为一种社会形态,其特征可以概括为:“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因素发展到极端,专职军人阶层居于社会等级体系的较高级别;地产所有权的极度分割;土地权利的等级体系,它由地产所有权的分割而产生,大致对应于上文提及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等级体系;公共权力分散于自治等级体系——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通常属于国家的权力,这些权力实际上常常源于国家政权的分崩离析。”广义的封建主义产生于法德意这些政权源自加洛林帝国的国家,并扩展到受其影响的英格兰、西班牙等基督教国家。狭义的封建主义则集中体现在法律方面,封建主义被视为一套惯制,它“造就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服役——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这种封建主义主要流行于法国和德意志。可见,中世纪早期,封建主义在政治和法律上通常表现为王权衰落,导致政治权力分散,领主附庸制取代官僚制度,封君封臣之间存在双向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
11—12世纪,封建主义进入成熟阶段。在此之前西欧长期盛行非专门性的民俗法,之后则诞生了专门性的教会法以及世俗的各种法律,而导致这一剧变的原因是教皇革命。受此影响,“专职法院、立法机构、法律职业、法律著作和‘法律科学’,在西欧各国纷纷产生。这种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于主张教皇在整个西欧社会中的至上权威和主张教会独立于世俗统治。这是一场由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在1075年发起的革命,为此,教皇派和皇帝派之间进行了约五十年的血战以决雌雄,而大约一百年后的1170年——托马斯·贝克特殉难,才标志着在英格兰达成最终妥协。”教皇革命开创了西方法律传统,在教皇革命后的几个世纪里,西欧各国的民俗法消失得无影无踪,教会法和世俗法中的城市法、王室法(英国为普通法)、商法、封建法和庄园法及其相应法庭先后形成。以上述世俗法为代表的日耳曼习惯法具有普遍性、客观性、互惠性、整体性和发展性等特点,导致王权、教权、领主权和城市自治权相互制约,限制了中世纪中期以来迅速扩张的王权,迫使其依法而治,对于诺曼征服后日益中央集权化的英国王权尤其如此。
然而,教皇革命后,英国和西欧大陆诸国在法律观念上逐渐产生分歧,双方的发展道路产生明显差异。造成两者法律观念出现裂痕的原因主要来自12世纪罗马法复兴的不同影响。英国大学的法学院传授罗马法(也被称为“民法”),律师公会(court of inn)则教授英格兰法,后者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最纯粹的日耳曼法。换言之,英国在罗马法复兴时没有放弃英格兰法,这得益于其特殊的法律教育制度。梅特兰主张,英格兰与其他欧陆国家的差别在于,中世纪的英格兰有教授英格兰法的法院,即律师公会。任何机构组织都不及律师公会那样具有鲜明的英格兰特征,中世纪英格兰的特质不是议会和陪审团,因为两者也都见于其他地方。“但是律师公会和那里的年鉴则是我们在其他地方无法找到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公会发展成为中世纪英国的法律教育机构,它的存在成为英格兰法在中世纪中晚期继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英国(也包括北欧国家)比西欧其他国家更少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与英国相反,西欧大陆国家的中世纪大学只教授罗马法和教会法,直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都是如此,他们的日耳曼法教育中断达数世纪之久。由于大量继受罗马法,欧陆国家演变为大陆(民法)法系,英国则延续日耳曼的习惯法传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英国的判例法体系。
应该说,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在王权概念的界定上存在根本区别,致使两者统治方式大相径庭。尽管罗马法律的政体理论也认为皇帝的法定权力源自罗马人民,但同时主张,人民“权力的让与是永久性的;在皇帝被授予权力以后,他所意愿的便都具有了法律的效力。然而,中世纪的理论认为国王和他的臣民需要持续的合作,因为这两者都是法律所属于的那个王国中的‘机构’”。相对于西欧大陆国家,英国长期秉承日耳曼法传统,受人民权力“永久性让与”(君主独治)的罗马法王权概念影响较少,国王与人民“持续合作”(君民共治)的日耳曼王权概念占了上风,有助于限制王权,坚守“王在法下”的传统,西欧大陆则恰恰相反。
英法两国的法律和政治思想的差异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政体形式和治理结果。15世纪,英国大法官福蒂斯丘对此总结道:“英格兰的王不能随心所欲地改变他的王国的法律,这道理是,为施行对王国臣民的统治,他的政府不单是王室的(royal),也是政治的(political)。假使他对他们实施统治所凭借的权威是纯粹王室的,他就可以改变王国的法律,并且可以不用咨询他们而向他们征缴捐税和别的费用;这正是民法体系的法律所代表的那种统治方式,它们宣称‘王者所喜之事,便有法律效力’。”有鉴于此,福蒂斯丘提出的“政治且王室的统治”是一种有关宪政或有限君主制的理论,英国无疑是这种政体的代表;而法国的“王室的统治”来自民法体系的绝对君主制理论。
早期现代英国并未出现法国那样的绝对君主制。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佩里·安德森坚称英国在早期现代经历了“最虚弱、最短命的绝对主义”,“当法国成为西欧最强大的绝对主义国家的发祥地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英国都经历了一种非常特殊的和日渐收缩的绝对主义统治”。否认英国存在过绝对主义的观点则认为,公元7—11世纪整个西欧大同小异,11世纪之后英格兰开始变得迥然不同。主要原因与其说是英格兰徒生变化,毋宁说是英格兰留在自己的基本结构中原封不动,而欧洲大陆上却风云突变,建立起更加绝对和大一统的官僚体系、法律体系和政治体系,这样的体系直到18世纪才开始崩溃。英格兰虽然是一元的整体,却未曾走向绝对君主制。英国的有限君主制实行“王在法下”的治理模式,在资产阶级革命后转变为立宪君主制;法国的绝对君主制恪守“王在法上”的旧制度,在大革命中被共和制彻底淘汰。
三、个人财产权:城市与农村经济变革的基石
在经济上,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变革意味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农业社会分别受到习俗(传统)和指令(专制君主)的主导,并相应形成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前者如村社制、部落制和封建制,后者如古代埃及、古代中国、印加帝国和罗马帝国等专制官僚制度。尽管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不乏市场,但这些市场无法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农业社会中的城市是行政、军事和宗教中心,商人和工匠的地位与权利低于农民。不仅如此,农业社会缺乏明晰的产权制度。中世纪早期西欧的封建采邑只有终生使用权,后来的采邑虽然演变为世袭封地,但在法理上仍然没有继承、转让和买卖的权利,农奴的土地更是如此。
中世纪中期以来,西欧城市首先成为农业社会转型的突破口,推动力量则来自“中世纪的商业革命”。这场革命的前提是农业剩余的增加,市场的普及加速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及其专业化,在人类历史上破天荒地将传统城市转型为工商业中心。10—14世纪,商业成为西欧各国最具活力的经济部门,而商人是变革的主要推动者。城市既是商业革命的神经中枢,也最早集中体现了变革的成果。通过商业革命,中世纪城市与古代城市相比已发生根本性改观。古代城市的核心是地产主们讨论政治和耕作的公共广场。他们大量的、多样化的消费,以及地方行政、军事和宗教官员的消费,支持了一些商人和工匠,但没有使他们成为平等的伙伴,许多工匠是奴隶,许多商人缺乏公民权利。在无数罗马城市中,地产主和官员不仅更有影响力和财富,而且人数比商人阶级还要多。商业革命对中世纪城市的影响与工业革命对整个欧洲的影响一样,它逐渐动摇了地产主和官员在数量、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势,并使市场而不是公共场所或大教堂广场成为城市生活的主要焦点。
上述这场变化被希克斯称为“市场的兴起”,这意味着市场开始变为配置资源的一种重要力量。专业化的商人阶级成为这种转变的阶级基础。“一旦有了一个商人阶级,他们便会开始把自己或紧或松地组成一个社会,一个新型的社会。这就是我们在习俗型和指令型之外增加的第三种组织形式,我们只能把它称作重商主义或商业性组织。”这种组织为走向市场经济提供了制度保障,因为“商业经济要想达到繁荣,就必须确立,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确立对财产的保护和对合同的保护。对这两方面的保护都不是传统社会所提供的,主要是由商人自己提供的”。
工商业城市组成西欧第一批保护产权制度的“重商主义或商业性组织”,它们因摆脱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控制并拥有自我管理权而被称为自治城市。自治城市的权利都是通过斗争取得的,商人凭借反抗领主和封建法律的斗争揭开了西方法律体系形成的序幕。因此,“只有通过‘造反法理学’才能够解释和分析社会斗争在法律规范中的反映。”至少从11世纪起,城市运用赎买或武装斗争的方式获得了城市特许状,后者从法理上使市民在人身自由和个人财产权上享受不同于农民的一系列权利。“这些宪章,准许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嫁女,不必领主许可;第二,在他死后,他的财产,可由儿孙承继,不由领主领取;第三,自身遗产,可由遗嘱处分。”在此基础上,城市特许状还赋予城市广泛的政治、司法和税收的自治地位。自治城市成为嵌入农业社会的无数块飞地,通过商品与劳务交换吸引着周围的农村。
城乡经济社会的互动与变化在英国被称为商业化,主要内容包括货币化、城市化和劳动的专业化,前所未有地将城市和农村紧密联系在一起。商业化理论的代表人物布里特奈尔主张,商业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贸易机构的增加,城市的发展以及流通货币数量的增多,然而这种商业化未必与社会制度的变迁有关,绝大多数地方只经历了这种商业化。狭义的商业化意味着商业活动比人口增长更快。这表明商业增长快于商品和服务的总产出,每年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被用于贸易,人们越来越依赖交易为生。因此,商业化成为深刻的社会变革的一个方面。应该说,中世纪中晚期英国农村经历了第二种意义上的商业化。这种日益增长的商业化为专业化和生产率的增长创造了机会,因此,它有助于解释中世纪中期人口的增长在不降低生活水平的情况下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此外,商业化还有助于解释为什么15世纪的英国社会比11世纪更加城市化和富裕,尽管这两个时期的人口水平基本相同。商业化研究还与马克思主义史学关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争论交织在一起。如果中世纪城乡之间的贸易、商品生产和雇佣劳动的重要性显著增加,这就加强了将资本主义的发展解释为长期而缓慢的发展的理由,并赋予1000—1300年在过渡时期比以往获得的更大的重要性。
商业化极大地改变了作为传统社会根基的英国广大农村,中世纪中期,自由保有地和农奴保有地被赋予类似于所有权那样的占有权(seisin,“依法占有”财产),享有继承权、转让权和买卖权。13世纪,王国法庭颁布的一系列法令逐渐允许采邑的转让采取自由人置换的形式而无需中间领主的同意;1290年的《置地法》只不过是批准了业已成为惯例的东西而已;1327年,这一权利延伸到主要承租人。由于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特别在德国的恢复和应用并没有为承租人提供法律保护,承租人的租地往往被任意收回,世袭的租约也不再被承认。其结果是,“大陆的土地私有权的发展因而渐渐落后于13世纪的英国。”传统农民社会以家庭为本位,盛行家庭土地财产权,以往认为中世纪英国亦无例外。麦克法兰关注工业革命前英国农民社会是何时和如何消失的。他认同马克思主义有关16—17世纪的英国已非农民社会的观点,但主张这一过程早在黑死病前甚至13世纪或更早即已开始。如果说农民社会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家庭土地财产权,那么13世纪英国已非农民社会。这是因为当时的英国已经出现了与其他地方截然不同的个人财产权。“在‘经典的’农民家庭,全体家庭成员都是共同所有者;在西欧类型的农民家庭,一名子女是父亲的共同所有者。事实上不能说父亲是土地所有者,因为子女们或一名子女呱呱落地之时便成了共同所有者。但是在英格兰,‘所有权’或‘依法占有权’在于个人。唯一能够自动地与一名男子或一名妇女(既然两性都可以保有权利)分享权利的人,只是配偶而已。”个人财产权和雇佣劳动曾经长期被视为资本主义起源的主要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讲,13世纪的英国农村与作为资本主义时代的16世纪时已无本质区别。个人财产权的兴起在传统农村变革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推动了各行各业中企业家精神的成长。它们最早激发了13世纪领主圈占公有地和从事农业改良,更大的影响则出现在16—19世纪的圈地运动和农业革命期间。在后一时期,为满足市场需求,贵族、乡绅、约曼甚至商人积极投身产权制度、生产经营方式和耕作制度的变革中。经此巨变,英国传统农村完成了现代改造。
四、纺锤形社会的成形:超越内卷化陷阱
在社会上,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过渡意味着从“金字塔形”(“倒丁字形”)向“纺锤形”(“橄榄形”)社会转变。在社会收入结构中,传统社会是金字塔形的,即少数人居于社会上层,中间呈过渡状,而下层很大。在现代社会中,高收入和低收入者较少,中等收入者占大多数,这种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收入结构是比较稳定的社会,也是理想的现代化社会结构。中世纪西欧的传统社会结构开始了上述转变,主要途径是不断扩大中产阶级或新兴阶层的队伍,但转变的程度在各国存在较大差别。
中世纪早期,西欧社会结构中盛行三等级(the three orders)理论。马克·布洛赫主张,在欧洲封建社会的第一阶段(9—11世纪中期),由于贸易和货币流通薄弱,酬劳官吏和雇工的薪俸制难以实行,因而只能建立以土地为纽带的自由或依附性的服役关系。以封建社会第一阶段的物质状况和经济特点为基础,中世纪早期后半段旨在构建封建社会结构的三等级理论应运而生。如勒高夫所说,“在9世纪末中世纪史著作中出现了一个主题,它在11世纪发展起来并在12世纪变成一句套话,它将社会分为三个阶层或等级来加以描绘。按照拉昂的阿达尔贝隆的经典表述,这个三等级社会的三个组成部分是:oratores,bellatores,laboratories,即教士、骑士、劳动者。”第三等级即劳动者由作为社会底层的绝大多数人口即农民组成,其功能是为承担祈祷的教士和战斗的骑士提供一切物质所需。由于缺少充分的自由,因而他们不得不从事不体面的体力劳动。尽管中世纪早期后半段劳动者从事的体力劳动包括农业和工商业,分布在农村和城市,但他们的身份均为农民,与位于他们之上的教士和骑士等级存在巨大差距。
中世纪中期,西欧城市在教士、骑士和劳动者中率先产生了中产阶级,变化的突破口来自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市的自治运动。罗伯特·雷诺兹认为,工商业者在传统的三等级社会中毫无地位。在法国和德国,一般认为工商业者都是农民,甚至当他们在伊普尔(Ypres,位于佛兰德尔)等城市织造和销售呢布时也是如此。相反,在英格兰、意大利和斯堪的纳维亚,一般认为工商业者是令人尊敬的,当他们拥有足够的财富时甚至是高贵的。中世纪中期,欧洲市民阶级是通过享有城市特许状所赋予市民的权利而与农民区别开来的崭新群体。他们为争取自己的特权不懈斗争,其中最重要的包括自由往来各地的权利,不再为庄园领主履行劳役、使用城市习惯法和城市法庭进行审判等。此外,他们建立起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者行会,实行各种限制竞争、保护和促进城市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摆脱神圣罗马帝国统治的意大利城市还建立起城市共和国。英国城市虽隶属国王,但市民代表可以像骑士一样作为下院议员参与国政。当中世纪中期西欧城市获得自治权后,传统的三个等级重新排列,市民取代农民成为第三等级。1300年,法国和英国以及大部分欧洲其他国家都存在着三个特权等级,教士和贵族仍是前两个特权等级,然后是新兴的市民(英语为burgesses,法语为hourgeoisie,德语为burgers)等级。农民地位低于市民,在有些国家变为“第四等级”(the fourth estate,例如瑞典)。
与欧陆国家相比,英国率先建立起真正的纺锤形社会结构。在波澜壮阔的商业化大潮影响下,从14世纪(有人认为从13世纪)以来,英国的贵族和劳动者出现分化,产生乡绅和城乡中产阶级为代表的新兴阶层,其中的乡绅和农村中产阶级仅见于英国,两者分别包括骑士、候补骑士、富兰克林(即富裕的自由持有农,约曼的前身)、绅士和约曼(绅士和约曼出现于15世纪左右)。新兴阶层已见于1363年禁奢法令对服饰消费的各项规定之中,在1379年的第二次人头税报告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其中,贵族位于社会结构的顶层,纳税最多的是英格兰仅有的两位公爵,每人缴纳10马克(等于6英镑13先令4便士),伯爵缴纳4英镑,男爵(barons)缴纳40先令(等于2英磅)。贵族之下的纳税者是乡绅各等级。大骑士(knights banneret)和男爵一样缴纳40先令,小骑士(knights bachelor)20先令,候补骑士6先令8便士,无地的候补骑士(landless esquire)3先令4便士。乡绅等级之下的阶层按职业收入纳税,主要由市长、专门职业者、富裕的工商业者和农民组成,纳税额参照贵族和乡绅。在法律人(lawyers)中,王室法官(justices of the bench)需要缴纳5英镑,纳税额甚至超过伯爵。高级律师(sergeants of law)与男爵一样缴纳40先令,初级律师(junior barrister)的征税额与骑士相同。伦敦市长与伯爵同样征收4英镑。伦敦市政官和主要城市的市长缴纳40先令,大商人缴纳20先令(与小骑士相同),小城镇市长的税额与大商人相同,或者依据他们自治市的地位予以减少。小商人、富裕工匠和富兰克林的纳税额与候补骑士同样为6先令8便士。城乡中产阶级之下的普通劳动者每人只需缴纳4便士。
早期现代时期,乡绅和城乡中产阶级组成的新兴阶层的数量不断扩大。据格雷戈里·金估计,1688年,英格兰人口将近半数处于劳动阶层和穷人阶层以上。一个庞大而昌盛的中产阶级的成长,某种程度上既是现代性的起因,也是它的结果。此外,早期现代英国占人口一半的工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也高于其他欧陆国家。15世纪,英格兰和低地国家的实际工资比欧洲其他国家要高一些,但差距相对较小。在接下来的三个世纪里,欧陆国家的实际工资下降了一半,但西北欧大致保持不变。英格兰的实际工资在16世纪有所下降,但在19世纪早期缓慢上升,逐渐恢复到16世纪之前的工资水平。荷兰和比利时实际工资下降缓慢,但比欧洲大陆其他地方要温和得多。其结果是,在工业革命初期,欧洲西北部地区与欧洲大陆其他地区的实际工资存在巨大差距。此外,罗伯特·艾伦还论述了高工资对工业革命的影响。与欧亚大陆其他国家相比,17—18世纪英国工资水平普遍较高,各类资本也较充足,特别是作为能源的煤炭价格较为低廉,导致第一次工业革命期间诞生的蒸汽机、机械棉纺织设备,以及用煤炭代替木材作为燃料的焦炉冶炼技术这些标志性发明成果无一例外地最先在英国登场。英国在18世纪的高工资是其制造业领域发生机械替代人力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高工资造就了工业革命。显然,14世纪以来英国新兴阶层的兴起和工资劳动者实际工资保持在较高水平,意味着英国在广大的城乡社会先于其他国家超越了长期困扰农业社会发展的内卷化陷阱,走上了一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结语
综上所述,西欧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受到现代性挑战不是偶然的,与中世纪早期广义和狭义封建主义提供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环境密不可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封建主义有利于现代性的萌芽。然而,中世纪中期以来西欧各国在受到现代性挑战后,只有英国在早期现代出现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在有先例可循的条件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英国晚了一个半世纪,没有经历过真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德意(日)还走上了法西斯主义道路,工业革命在这些国家也明显滞后。何以如此,答案来自中世纪中期以来西欧各国现代化遵循了不同道路。大体而言,英国恪守了日耳曼习惯法的有限君主制,现代化基本走了一条自下而上的道路,在政治经济社会上表现为王在法下、个人财产权和纺锤形社会,使英国成为原生性现代化国家。相反,法国等欧陆国家改弦易辙奉行罗马法的绝对君主制,导致这些国家走了一条自上而下的现代化道路,造成王在法上、家庭财产权长期延续和纺锤形社会发展缓慢。应该说,英国自下而上的现代化道路促进了政治经济社会的转型进程,欧陆国家的自上而下的现代化道路则阻碍了上述转型过程。
本文转自“史学理论研究”微信公众号,注释从略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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