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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论文结论模板

2024/6/18 10:32:37  阅读:27 发布者:

前言

结论是期刊论文主体的最后一部分。很多人不重视结论,以为随便写写就行,导致整个论文虎头蛇尾。特别是思辨类论文的结论,不像实证论文那样存在固定的逻辑要素,导致一些作者虽然知道结论不能只总结主要观点,还要做理论或政策推论,却不知道这个推论到底怎么写、写什么。关于结论的写法,给大家总结了三种不同的结论模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种、重审研究问题+强调研究价值

原文: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社会广为流行的保险消费者概念,其确定和使用不仅不够科学,而且极易带来逻辑混乱、思想困惑与司法难题,引发不必要的司法争议,甚至误导司法。我国社会各界目前对保险消费者概念之使用,存在浮盲从、随波逐流的趋向。保险消费者概念的确定和使用,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相关部门为满足加大保护部分弱势保险相对人权益的权宜之计,存牵强附会之嫌,有削足适履之感。面对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内涵、外延长期无法准确定位,以及司法实践无法理直气壮地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销售误导案件作出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判决的现实,追根寻源,使人不禁深思:“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与使用是否是个伪命题?如果使用保险相对人概念取代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可以起到定纷止争。避免棘手的理论困惑和司法难题的发生。

上述文字出自《保险消费者概念质疑 --保险相对人概念取代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性》一文的结论,其结论推论的写法是重审研究问题+强调研究价值。尽管我国立法从未提及保险消费者这一概念,但这个概念却社会广泛运用,极少有人质疑其合理性。该文作者从我国现行法律出发,在正文部分对该概念的确定和使用提出质疑,并提出用一种其他概念代替这一概念。到了结论部分,作者开头总结主要观点。该文结论的推论,体现为上图划线的两句话--“'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与使用是否是个伪命题?如果使用'保险相对人概念取代'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可以起到定纷指止争、避免棘手的理论困惑和司法难题的发生

这两句话虽然简单,但是信息量很大。首先第一句,作者实际上重审了自己的研究问题,保险消费者这个概念的提出和使用存在争议。当然,作者重申研究问题并不是突然重申的,而是顺着前面提到的保险消费者概念使用所带来的司法难题、该概念的起源等内容,很自然地提出的。结论的前半部分提到面对……司法实践的……现实,追根寻源,而司法难题对应的正是司法实践的……难题”,“概念起源对应的是追根寻源

重申完研究问题,作者在结论最后,指出自己所主张的保险相对人概念比保险消费者概念更科学,使用前者可以同时避免那些理论困惑和司法难题。这就点明了自己论文的研究价值。通过重申研究问题、强调研究价值,该文的结论的观点在推论中得到强化。

第二种、点评现状

原文:

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这一中式命题的产生有很多原因,甚至还涉及到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现行司法体制、法官素质等。虽然两者之辩将使很多问题都摆到了桌面上,但这种徘徊不前、毫无建树的辩论也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这个在理论上缺乏基础、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在域外没有印证、在现实中释放负能量的中式命题,在各种颇具迷惑性的现象的掩护下,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法官不独立的现实,阻碍了司法独立理论的发展创新。这样的中式命题之辩,早该终结。

上述文字出自《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之辩——一个中式命题的终结》一文的结论,其结论推论的写法是点评现状。其实第一种写法提到论文案例,那位作者所说的“'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与使用是否是个伪命题,也多少带有点评现状的意味,即作者实际上就是认为它是个伪命题。只不过,因为使用了疑问句,表意有些委婉罢了。而到了法官独立这篇文章,可能因为作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而且当时的职务是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他的论文表述就直白多了。

结论部分,这位作者甚至直接绕过总结主要观点这一环节,一上来就开门见山地对论题做出点评,并使用了很多措辞严厉的用语。比如这种徘徊不前、毫无建树的辩论也影响了……”“理论上缺乏基础”“法律上没有依据”“域外没有引证”“现实释放负能量”“强化了……”“阻碍了……”,最后给出自己的评价--“这样的中式命题之辩,早该终结了通过上述一系列对现状的点评,论文的结论也不再不痛不痒,而是发人省醒,指引读者往深度思考。

第三种、升华主题+讨论共性问题

原文:

通过对中国基本古籍库及《明清徽商资料选编》中弃儒、弃儒就”“弃儒就贾等关键词检索结果的系统分析表明,“弃儒就贾是科举时代人们不打算读书科举而决定从商的一种表达方式,与这些人是否为儒生、士人或知识分子并无必然联系作为科举时代--这个特殊语境下出现的一种表达方式弃儒就贾中之鲜明地打上了科举的烙印。这与今人提出的用以强调徽商与传统文化之间密切关系的新名词-“贾而好儒中之显然是不同的。明清时期不仅有弃儒就贾之风,还存在着弃儒就医弃儒就吏弃儒就农(弃儒就释等现象,“弃儒并不一定就贾。此外,在讨论弃儒就贾与明清士商融合关系问题时,一些学者还误将商人子弟视作商人,其结论自然值得商榷。由是观之,从现代语境出发去揣测一个历史名词的涵义往往是靠不住的,也不是历史研究应有的态度;唯有将其放在它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下加以考察,才有可能真正揭示这个历史名词的真实涵义。弃儒就贾之风与明清商人社会地位提高、士商融合之间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对所谓的新四民论士商相混说似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

上述文字出自《弃儒就贾本义考--明清商人社会地位与士商关系问题研究之反思》一文的结论,其结论推论的写法是升华主题+讨论共性问题

上述结论前半部分,都属于总结主要观点。结论推论,是从由是观之几个字开始的。这篇文章考证的是弃儒就贾这一说法的真实含义,澄清命题所涉历史群体的相关事实。因此,在结论开头,作者就围绕上述问题总结文章的主要观点。弃儒就贾归根结底,只是一个历史名词。论文结论要想有所推论,就不能就事论事,不能停留在弃儒就贾这一个名词的涵义讨论上,而需要升级主题,围绕上层主题内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做出推论上文的结论推论,从弃儒就贾涵义的讨论层面,上升到历史研究的态度层面,揭示出历史研究存在的普遍问题,即从现代语境出发去揣测一个历史名词的涵义往往是靠不住的,也不是历史研究应有的态度;唯有将其放在它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下加以考察,才有可能真正揭示这个历史名词的真实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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