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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治理 | 李连江:当代中国的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

2023/1/13 9:15:33  阅读:160 发布者:

来源:本文为 2010 6 China Journal上发表的文章“Rights Consciousness and Rules Consciousness in Contemporary China”之译稿。

作者:李连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东方学者”讲座教授。

摘要:过去三十年,中国民众提出了许多针对各级政府的诉求,并将这些诉求表达为“合法权益”或“公民权”,那么这些诉求是出于权利意识还是仅仅出于规则意识?规则意识有两层含义,一是觉得必须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地方政策执行者损害,二是有意愿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政策执行过程实现这种保护。权利意识也有两层含义,一是觉得必须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中央规则制定者损害,二是有意愿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政策制定实现这种保护。规则意识预设对执行政策的地方政治权力的警惕和怀疑,预设公民和政策执行者在现存规则和国家法律面前平等。权利意识预设对制定规则的中央政治权力的警惕和怀疑,预设公民与统治者即政治规则制定权力的持有者在超越政治规则的原则面前平等。2007年一项关于农民的调查显示,针对地方政策执行者的诉求与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怀疑相关,印证了规则意识的存在。针对制定政策的中央政治权威的诉求与对中央领导的怀疑相关,反映了权利意识的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通民众提出了许多权利诉求。工人宣称他们有“劳动权和生存权”,退休职工认为自己有“不劳动的神圣权利”,打工者提出有权成立工会。农民认为,乡镇政府不履行职责时自己有不交公粮的权利,有拒付超额税费的权利,有选举村干部的权利。这些权利话语并不止于空谈。在许多案例中,声索合法权利的行动引发了集体抗议。到2003年,上访、示威等维权活动已经十分普遍,以致一位评论家将该年称为“公民权利年”。

然而,在如何理解这些民众的权利诉求以及与此相关的抗争行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观点不尽相同。欧博文(Kevin OBrien)和作者认为,农民的权利诉求代表了“权利意识 (rights consciousness)的萌动”,维权抗争有可能“演变为更具深远影响的反霸权活动(counterhegemonic project)”。Merle Goldman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民众的权利诉求是“自下而上公民权 (citizenship) 诉求的体现”,这些诉求可能促成“国家-社会关系的重大突破”。

相反,裴宜理认为,尽管这些诉求表面看来类似权利意识,实则为中国历史上常见的“规则意识”(rules consciousness)。在裴宜理看来,规则意识驱动的民众抗争对政治体制不构成重大挑战,非但不会架空而且还能巩固现行政治体制,因为这样的抗争可以有效制约国家权力部门的不当行径。

这一争论成为2009年亚洲研究学会年会上两个讨论组的主要议题。学者有必要对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进行更为清晰的定义,通过实证检验对二者进行区分。什么是规则意识?什么是权利意识?二者有什么区别?本文将讨论这些问题。

本文首先对工人和农民对权利的诉求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规则意识进行界定。同时,本文将根据中国的政治实践对权利意识概念进行修正。另外,本文通过分析调查数据探索农民的四类不同诉求与对中央和地方官员的不信任之间的关系。

规则意识

裴宜理以枚举方式对规则意识进行了定义。她认为,安源退休工人的一段话代表的是规则意识﹕

[请你们在中央新的工资调整政策出台前解决上述遗留问题] ,让我们能够同全国广大退休职工一样,享受着新的工资标准待遇。倘若你们置此仍然不顾,坚持不解决我们上述正当的权益问题,[同时我们将申请市府取得批准和保护后,]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利组织一次大规模的示威游行活动,我们会设法寻求有关媒体为我们说句公道话,或请有关部门核查集团公司内部有关的经济运作状况。这是中国共产党给予我们的民主合法的监督权力。

 这段话来自安源萍矿退休工人致矿党委书记和理事会的公开信,他们在信中主张三项权利:享受中央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的经济权利、法律和宪法所赋予的组织示威游行活动的权利以及中国共产党给予的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这些诉求显然是基于规则的:首先,诉求内容的实质是要求对现有规则实行正当实施;诉求基于当前已有的规则,并不要求参与规则的制定;同时这些诉求目的在于确保地方政策执行者遵守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

这些退休工人提出诉求背后存在着一个 “框释”(framing)过程。首先,在获悉新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退休工人意识到公司不给他们增加工资违背了政府工资政策。认识到这一点的退休工人产生或加深了对公司管理层的怀疑,认为他们“根本不把中央看在眼里,不把工人看在眼里。”第二,退休工人认为公司领导层违背了中央制定的政策,有可以追究的过错。第三,退休工人认为他们和公司决策者在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面前平等。“我们希望公司领导能理解我们的良苦用心,能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受害者当事人——萍矿退休职工。”第四,退休工人立足于现有制度来声张他们的诉求,不违背现存法律。第五,他们似乎从对中央的信任中获得了力量,他们认为中央不会容忍公司滥用职权。“中央的政策是好的,我们老百姓是欢迎的,主要是下面执行不了。这种情况中央又不知道。肯定不知道”。从这一角度看,同地方政治权力斗争的风险不会太高,也有可能获胜。

根据以上的表述和框释方式,规则意识有两层含义,一是觉得必须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地方政策执行者损害,二是有意愿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政策执行过程实现这种保护。规则意识预设对执行政策的地方政治权力的警惕和怀疑,认为公民和政策执行者在现存规则和国家法律面前平等。简言之,规则意识要求杜绝或终止对规则执行权的滥用,但并不挑战现有规则的合法性,不寻求更改规则或制定新规则,也不要求参与规则制定。正如裴宜理指出的,基于规则意识的行动可能成为促进现有政治体制稳定的因素。

但是,对处于威权体制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公开信,不应仅仅从字面意思去理解。如果我们去观察这些安源退休工人的隐藏文本和行动,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的政治意识并不仅仅是规则意识。在“公开文本”(public transcript)中他们表达了对市政府的信心,声称要“申请市府取得批准和保护”再组织示威游行。实际他们上对政府官员并不抱有幻想。安源退休工人申请游行示威只是为了对公司施加压力,并表达他们“先礼后兵”的姿态。他们并不在乎申请能否得到公安局的批准。事实上他们声称不会做的正是他们计划要做的。

安源工人酝酿的计划是重复2004年的行动,当时他们未经批准就组织了一场大规模的示威活动。一位当时的参与者不无自豪地回忆:

[2004]826日我们这些退休工人终于行动起来了。……这可是了不得的事啊。几千工人从四面八方往萍乡市赶,然后都到矿务局集合,把整个萍乡城都惊动了。几条街道车都没有办法行驶。萍乡市出动了好多警察。可警察也拿工人没有办法啊。我们一不喊口号,二不举标语,三不打人,四不占办公场所。我们就像赶集一样往矿务局走,然后大家就站在矿务局前的广场上。你总不能不让走路吧,你总不能不让我们站在那里吧。工人们这样一搞啊,矿务局那些官老爷真的吓坏了。那些官老爷求工人们派代表去谈,要各个矿来人把工人接回去。最后,我们派了代表同他们谈了,他们也接了材料。

当采取这次行动时,安源工人已经超越了他们在公开信中作表达的规则意识。他们知道示威游行法的存在,但有意回避这一规则。他们坚称自己只是在走路和站在广场上,没有进行游行示威,但派代表与政府谈判。更重要的是,他们对这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非但不觉得不安,还感到十分自豪。

在超越规则意识的过程中,安源工人的诉求看似受到制约,但实际上已经“擦边”(boundary-spanning)甚至是“越界”(transgressive)的。在公开信中,他们援引了两类规则证明自己诉求的正当性。首先是“一阶规则(primary rules)”,即可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如国家工资政策、《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同时他们也引用了规定如何制定规则的“二阶规则(secondary rules)”,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方针、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理论和邓小平“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的理论和思想。更重要的是,他们把软的二阶规则当作具有操作性的一阶规则来运用。尽管退休工人们并没有明确要求中央领导遵照宪法和执政党的原则行事,但他们中的一些人认为这样要求是合理的。

安源退休工人在其实际行动和隐藏话语中超越规则意识,对这个现象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他们相信可以在不挑战中央统治者的情况下,对滥用职权的地方政治权力“造反有理”,这是中国人历史上长期存在的观念。另一种解释是,安源工人已经具备了权利意识。我认为,如果他们对于共产党的不信任与明确要求共产党信守其执政原则的诉求相关,这种诉求就应被理解为权利意识。

和城市中的工人一样,中国农民也具备安源工人表现的规则意识。这些农民在公开宣言中,很谨慎地表达和框释自己的诉求,使其不超出已有规则的限定。像工人一样,农民也持有对执行政策的地方政治权威的怀疑,认为自己和地方官员在中央政府制订的规则面前平等。体现这种规则意识的公开言论包括:

你们 [ 按:乡政府 ] 不履行“三挂钩”,是违反合同,我有权不交公粮。

你们 [ 按:地方政府干部 ] 不听中央的,我们就不听你们的。

和安源退休工人类似,许多农民在其行动和私下言谈中也常超越规则意识。首先,很多农民声称会遵守相关规则,但一旦开始集体行动就忽视这些规则。例如,一位湖南农民承诺要按照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上访,但他实际上做的是把人群拆分成几个小队,突破关于集体上访的限制;另一些湖南农民在没有申请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游行示威,但坚持自己是在宣传政策而非游行。第二,一些农民提出如果地方官员滥用职权,他们被逼无奈就有权违反法律。湖南衡阳一位抗争领袖就承认他组织大家堵塞了县城的交通,但采取这种极端手段是因为县政府对他们的合理要求置若罔闻。此外,在为自己诉求辩护时,一些农民也同时引用一阶规则和二阶规则。例如,2003年几位衡阳农民坚持他们有权组建农民协会,理由是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

和裴宜理和于建嵘的研究中看到的安源工人不同,一些农民的诉求已经非常明确地表达了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

学界通常将权利意识定义为对现有权利的认知、主张权利的意愿以及从权利的角度看待社会关系。权利(rights)一般被定义为个人针对国家或政权的诉求。消极权利限制国家对公民的影响,规定国家不能对公民做什么:“如果一个人具备某项权利,就意味着政府不能限制他实施这项权利,即使这种限制能促进公共利益。”积极权利,则主张国家对公民个体负有义务,规定国家必须为公民提供什么。

由于中国缺少权利传统和独立于政府的实现权利的制度,现有对权利意识的定义不完全适用于中国。但是,权利没有制度化并不妨碍人们知晓权利的必要性,也不会妨碍人们仿佛已经拥有权利那样维护自己的权利。正如欧博文所观察到的,众多中国农民“在成为公民前,就已经像公民一样行动了”。基于以上考虑,本研究对权利意识的定义是:权利意识有两层含义,一是觉得必须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中央规则制定者损害,二是有意愿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政策制定实现这种保护。权利意识预设对制定规则的中央政治权力的警惕和怀疑,预设公民与统治者即政治规则制定权力的持有者在(如裴宜理所言) “优先并高于”(both prior and superior to)政治规则的原则 -- 如关于如何制定规则的宪法基本原则和/或先在原则 -- 面前平等。对制定规则的中央政治权力存疑,质疑其执政的出发点是否为公众利益,是权利意识萌发的必要条件。

由于权利意识直指中央政策制订者,反映权利意识的诉求应具备以下特点:诉求的内容应该是更改规则,包括废除现有规则和/或制订新规则;诉求内容的基础应是关于如何制定规则的先在原则和/或基本宪法原则;同时,权利诉求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终止或防范制订规则的中央领导滥用权力。

农民的诉求恰恰体现了这些特点。首先,一些农民提出了修改规则的要求。例如,在过去的20多年间有很多村民要求废除具有歧视性的户口登记制度。当被要求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时,北京郊区的一位农民的回答是:“给我个(城市)户口,给我个劳保,我马上结扎”。与此相似,2004年四川省汉源县发生大规模农民抗议,起因是农民不接受汉源县政府制定的移民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标准,他们要求县政府采用和城市居民一致的补偿标准。

一些农民也以优先于现存规则的先在原则为根据提出修改规则的诉求。一位湖南村民主张农民对自己承包土地的权利,理由是“中华国土是华夏祖先开辟的遗产,属中华炎黄子孙共同享有继承主权,人民是地主应享有使用权,继承主权经营管理”

一些农民还提出中央领导应该要对民意负责。1998年一位来自安徽的农民就提出“纳税者交税给自己的政府是为了让政府更好地履行对纳税者的法律职责。如果政府没能履行好自己的责任,纳税者就不需要交税”。更有一些农民针对不负责的中央领导提出了诉求。一位湖南村民就提出农民应该有权选举和罢免作为“人民公仆”的官员:

所谓的人民公仆不端不规玩忽渎职,人民为什么无权选举和撤换?人民应是主人,人民的主权应高于一切﹑大于一切﹑管理监督一切。

实证检验

不可否认,上述提到的几位农民都思维缜密又善于表达。为了观察普通农民是否也具有权利意识,这一节利用调查数据来分析农民的诉求与对中央和地方政治权威的信任之间的关系。

数据和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使用的数据是2007年在福建省的D县和W县、江西省的S县和浙江省的Y县进行问卷调查收集的。这四个县的选择基于方便原则。在各个县的抽样经过以下三个步骤:首先,根据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的概率(probability proportionate to size,简称为PPS)对乡镇进行抽样,每个县抽出5个乡镇。第二步,按照PPS的原则在每个选中的乡镇内抽取4个村。最后,在每个选中的村里随机抽取20位左右18岁以上的村民,并对他们进行访谈。总计1600名农民受访。案例按照各县的农业人口规模进行了加权处理。为了校正调查设计的影响,分析中每个乡镇被当作一个层(stratum),每个村被当作了一个聚类(cluster)

由于对政府的诉求和对政府领导的信任等变量无法直接观察,研究利用多项指标来提高测量的可靠度(reliability)。数据分析分为两步,首先利用验证性因子分析(confirmatory factor analysis)对隐性因子构建(latent theoretical constructs)的可靠性进行检验。接下来对路径分析模型进行估计,来检验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包括诉求、对政府领导的信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人们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因素。研究采用了定序指标对连续隐形变量进行了较为粗略的测量。由于模型使用了定序内生变量,为纠正偏差分析采用稳健加权最小二乘法之一的WLSMV(weighted least squares mean and variance adjusted)。由于分析依赖的是地区概率样本,研究重点在于探究变量之间的关系。

四类诉求

在中文里,“权利”(rights)和“权力”(poweror authority)同音异形,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也会发生混用二者的情况,这增加了对权利进行话语分析的难度。例如,当安源退休工人在其公开信中写道“这是中国共产党给予我们的民主合法的监督权力(authority)”时,他们所指的应该是权利(right),因为他们强调指出,他们争取的是“合法权益”(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而非权力(power)。此外,关于权利的诉求常常同时引用一阶规则和二阶规则、甚至一些价值判断——抽象的“理”(principles),更增加了分析的难度。例如,农民提出原则上村委书记应该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理由是村委书记不是仅仅负责党员事务,而是对全村进行管理,这一情境下,他们实际上提出了一项权利诉求。第三个问题是,农民在提出权利诉求时并不总是指明针对的政府层级。他们提到“政府”,常常是笼统指整个政府系统,包括中央和各层级的地方政府。由于这些复杂性的存在,诉求可以按照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第一,分辨一项诉求是针对地方执行政策的政治权威还是中央制定政策的政治权威。第二,分辨一项诉求是针对现存政治规则的被动诉求,还是要求对规则进行根本性改变或制定新规则的积极诉求。

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农民的诉求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针对地方政策执行者的被动诉求,这类诉求最普遍。1600名受访农民中80%以上都提出有权要求上级政府罢免腐败的乡镇官员;超过70%的受访者认为农民有权不遵从违反法律和中央政策的地方政策(参见附录中的变量描述)。这两类诉求针对的是地方政治权力,并是基于现有规则提出的。例如,1991年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1993年《农业法》就赋予了农民拒付超出国家规定税费的权利。这类诉求如果与对地方政策执行者的不信任相关联的话,反映的就是裴宜理所讨论的规则意识。

第二,大多数农民都有对地方政策执行者和中央政策制定者的积极诉求。超过85%的受访者认为乡镇领导应该由普通民众选举产生,近40%的受访者认为应该是一人一票的普选并且可以立刻实行。在现存规则中,这些积极诉求的内容缺乏基础。这类诉求如果与对中央政策制定者的不信任相关联的话,就是权利意识的反映。

第三,也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对中央领导提出了被动诉求。超过65%的受访者认为普通民众应该有权利批评中央所做的决定,64%的受访者认为农民应有权罢免忽视农民利益的中央领导。由于这类诉求的内容基本上是以现有规则为基础,包括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而也是被动诉求。这类诉求如果与对中央规则制定者的不信任相关联,就是农民权利意识的表现。

第四,很多农民也拥有针对中央领导的积极诉求。超过65%的受访者认为原则上国家主席应该由普通民众通过选举产生,超过15%的人认为国家主席选举应采取一人一票的普选并可以立刻实行。和要求民主选举乡镇领导的诉求一样,这类诉求也是积极的,因为诉求内容在现有规则中缺乏基础。另外,这类诉求还直接指向作为中国最高统治权威的国家主席。如果这类诉求与对中央政策执行者的不信任相关联,它们是权利意识的反映。

以对政府领导的信任为标准

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预设对地方政策执行者的不信任,而后者预设对中央政策制定者的怀疑。本文采用多元回归的方法,来分析四类诉求分别与对中央和地方政治权威的信任程度的关系,从而探究这四类诉求反映的是权利意识还是规则意识。本文以对中央领导的信任作为替代指标,测量对制定规则的中央政治权威的信任;测量对地方政策执行权威的信任则以对乡镇领导的信任为替代指标。

观察信任需要参考多方面的指标,包括政治领导的承诺、能力、个性、公平度、诚实以及回应性。人们是否相信政府领导为民众利益服务的承诺,关系到他们是否信任政府,是否认为需要防范政府权力的侵害,因而对政府领导承诺的信任是分析的重点。为对这一信任进行测量,受访者被问及是否同意以下三个关于乡镇领导和中央领导的问题:(1)(是不是)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农民的利益;(2)(是不是)不在乎农民是否同意他们所做的政策 ;(3) (是不是)不关心农民,只照顾有钱有势的。结果显示,对乡镇领导的信任显著低于对中央领导的信任。超过22%的受访者在这三个问题上都对乡镇领导表示不信任,而只有15%的人对中央领导表示完全的不信任。反过来看,对中央领导在这三个问题上表示完全信任的超过了35%,而对乡镇领导的这一比例只有不到20%。这一观察与此前相关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中国民众对于低层级政府抱有较低的信任度。

为确认权利诉求与对领导人信任的关系不是伪相关,研究控制了八项可能影响农民对于中央和地方政治权力态度的因素。第一个控制因素是内在政治效能感,指个人对自身理解和参与政治的能力的判断,效能感强的个人可能诉求也较强。第二是个性强度,个性强的人可能容易对政府权威作出强的诉求。第三是对潜在有利的政策和法律的熟悉程度,越熟悉,规则意识可能越强,而权利意识可能会较弱。此外,四项基本个人状况的因素也得到控制,包括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以及是否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最后,研究还对三项表示县域的哑变量进行了控制,包括是否为福建省的W县,是否为江西省的S县,以及是否为浙江省的Y县,福建省D县是哑变量的基准值。县域哑变量可以帮助控制这四个县之间存在的潜在差异 (参见附录)

模型与结果

基于以上理论思考,研究构建了图1中显示的路径分析模型。模型设定左侧矩形框中所列的外生变量对所有右侧所列的内生变量产生影响。模型设定对乡镇领导的信任和对中央领导的信任都对权利诉求产生影响,对乡镇领导的信任影响对中央的信任,内部效能感、个人自信度和法律知识对权利的诉求具有影响。模型有四个版本,分别对四种类型的诉求进行分析。

1展示的结果可以归纳为四项主要发现。首先,针对地方政策执行者的被动诉求与对乡镇领导的不信任相关,反映了规则意识。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个人对乡镇领导越不信任,则越容易要求保障自身不受到规则执行者滥用权力的损害,并抵制不合法的地方政策。对中央领导的信任会增强这种诉求,也说明这类诉求反映了规则意识。理论上,规则意识并不假定对中央信任或不信任,因为规则意识可以是纯粹的策略选择。但是,在中国,规则意识可能更多意味着对规则的制定者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因为如果不相信中央领导会坚持对规则的正当执行,挑战地方政治权力风险很大。分析结果印证了一个研究结果,即农民对中央领导越信任就越容易上访。

第二,针对地方政策执行者的主动诉求代表的应该是权利意识,因为这类诉求要求对现有规则进行根本性改变。但分析结果与预期并不一致。一方面,要求选举产生乡镇领导的诉求与对乡镇领导的不信任是正相关的,说明农民希望通过这一诉求约束乡镇干部忠于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这一积极诉求与对中央领导的信任是正相关的,说明寻求乡镇级选举的农民并没想要通过这类选举来制约中央领导的权力,他们也不认为中央领导会反对。这类诉求可能被当作是权利意识的一种尝试性的表达,因为它主张一项曾多次被中央规则制定者否定过的新权利。

第三,针对中央领导的被动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权利意识。尽管对于中央领导的信任度较高,但农民仍有着强烈诉求,希望有批评中央政策和罢免不负责任的中央领导的权利。之所以认为这一诉求显示权利意识,原因有三:1)诉求中所援引的规则为关于如何制定规则的基本宪法原则;2)这一诉求与对中央领导半信半疑相关,而在中国,对中央领导表示半信半疑可能是缺乏信任;3)诉求目的在于约束中央领导忠于职责。

最后,针对中央政策制定者的积极诉求与对中央领导的不信任显著相关,明确反映了权利意识。在控制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对中央领导维护农民利益的承诺存有怀疑的农民更倾向于寻求对国家主席进行普选。结果显示,相当数量的农民都意识到有必要保护自身利益免受中央策制定者的损害,并希望通过对国家最高领导人实行普选来实现这种保护。这一发现有力地证明了在中国已经有一定数量的农民拥有了权利意识。

结论

在当代中国,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都旨在防止权力的滥用,但二者有不同的目标、概念基础和行为含意。规则意识针对规则执行权威,预设对这些执行者的怀疑,预设民众与政策执行者在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面前平等;在规则意识指导下,人们寻求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政策执行。权利意识则针对制定规则的政治权威,预设对这些政策制定者的不信任,预设个人与政策制定者在先在原则和/或宪法原则面前平等;有权利意识的人们会寻求直接或间接参与规则制定过程。我们在裴宜理和于建嵘的研究中了解到,安源工人明确拥有规则意识,同时他们在闭门讨论和行动中已经超越规则意识。农民也表现出强烈的规则意识,并同样在其口号和行动中超越了规则意识。一些农民还非常明确的展现了权利意识。总体上看,普通中国民众拥有规则意识,但不能断言他们只有规则意识而缺乏权利意识。  

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都反映中国民众的观念已经突破了杜维明所提出的“义务意识”(duty consciousness),义务意识预设了一个政治等级制度,在该制度下,普通民众有义务服从所有的政治权威。由规则意识驱动的民众抗争能够有助于推进法制(rule by law)甚至是法治(rule of law)。更重要的是,由于在与地方政治权威抗争的过程中民众对中央领导的信任常受到削弱,规则意识往往能催生和促进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并不互相排斥。个人可以对地方政策执行者心存怀疑,同时并不丧失对中央的信心,也可以对中央和地方政治权威同时存有强烈的不信任。因而,一个人规则意识强时,权利意识既可以是弱的,也可能是强的。

农民权利意识的增长是更为重要的政治发展。裴宜理对规则意识在中国早已存在的判断很对,但变化已经发生。1949年来,中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体现在经济、教育体系、社会生活和法律基础等多方面;而近三十年来这种变化尤为明显。由于政治制度一直是威权体制,权利意识的增长和显现都受到了抑制;但政权对大众权利诉求的压制也催生权利意识。当人们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免受损害而进行抗争的过程时,政府的压制更可能催生权利意识。近年来,市场化改革中的腐败、强制城市化、不公平的社会福利政策和掠夺性发展项目等许多问题的发生,引发了普通民众和各级政府之间越来越频繁的对抗。越来越多的中国民众都试图通过法律或非法律手段,在当前的政治和法律系统中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他们的诉求无法实现时,就会质疑现存法律、规章以及制定规则的中央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结果就会发展出强烈的权利意识。

在分析中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政治意识进行区分,现实情况则是个人头脑中大多同时存在着不同的政治意识。在概念上对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进行两分有助于分类,但类型往往是反映抽象概念而非描述现实。正如这项研究所展示的,很多普通农民同时拥有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而非只有其中一种。民众在对国家权力施加影响时,采取什么方式取决于他们能否利用现有的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证明其针对政府权力的诉求的正当性。例如,在针对地方超出规定征税的问题上,由于这一行为被明令禁止,农民在抗争中就更容易产生规则意识。反之,在一些像土地征用这样的问题上,由于现存法律和规章不能够为农民的诉求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他们就更容易生成权利意识。同时,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的表现程度也取决于人们对于风险的判断。人们基于现有规则提出诉求时会考虑选取政治上容易接受的语言进行表达;同样,他们在提出权利诉求时也会利用更为安全的规则语言来包装,从而规避风险。想要了解普通中国民众在多大程度上拥有权利意识、规则意识、以及二者的结合,要同时考虑他们的公开言论和隐藏本文,既要分析他们声称要做的,也要看到他们实际上做了什么以及如何对自己行为进行解释。正因为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会同时存在于个人的头脑中,我们就更需要将二者区分开来。与只有规则意识的个人不同,有权利意识的个人更倾向于寻求制度变化,以期将目前可能受到剥夺的“国家赋予的权利”转化为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民主体制下,权利意识能够通过动员公民积极参与治理,促进民主健康。在中国,权利意识会有助于推动一个更具参与性的政治制度的形成。

转自:“社会学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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