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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伟:试论强制阐释论的哲学与心理学基础

2022/11/15 15:26:08  阅读:232 发布者:

摘要

张江教授的阐释学说以及强制阐释论,在形而上学和本体论上的要义是坚持对象自身的存在及存在的确定性,以及对象相对于理解、阐释和理论的独立性。其阐释认识论自然是符合论的,也即认为真切的阐释是符合实在的阐释对象及其中作者意图的阐释。张江教授的阐释伦理学说是义务论的,强调对文本及其意义的尊重,对阐释道德律令的遵从。笔者尝试对强制阐释学说的这些哲学预设进行分析和做可能的修订。张江教授在新近集中呈现阐释心理学的作品《阐释与自证》和《再论强制阐释》中认为,自证是阐释的本质,然而自证可能只是阐释的典型特征之一,而非全部本质。此外,除了阐释偏见,心理和环境中各种信息有时候会对阐释活动形成阐释噪音,干扰阐释活动,导致阐释偏差。

试论强制阐释论的哲学与心理学基础

撰文|李忠伟

 李忠伟,浙江大学哲学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阐释是人类理解的基本方式。从对象上看,人类理解自我、世界、社会、历史、文本。从理解方式上看,人类通过科学、文学、艺术、哲学等进行理解。宽泛意义上的理解还可以包括实践活动。我对自家房屋的理解,就体现于我能在其中泰然自若;而我对自己在一个组织中的理解,就体现于和其中成员在不同场景中的交往方式。而古今对“天相”“天命”与“历史规律”的理解,更多的是体现在社会实践中。有时候行动是最好的阐释。理解方式本身又反过来可以成为被理解的对象。人类理解并非被动接受对象给予的东西,而总是积极地阐释。理解的结构复杂但系统。如要理解一幅画,不是对这幅画有单纯的视觉经验就足够的。单纯视觉经验呈现的图像浑然一块,缺乏结构,如果心中茫然,即使面对绝佳的画作,也不会有任何理解。为了辨识画中的诸多要素,我们需要动用相关理论资源和知识储备,阐释这些要素在画作意义整体中的功能。没有结构的单纯经验,只是理论虚构。放眼望去,视觉经验呈现的,是已然被理解和阐释的具有意义的对象,如可以阅读的书本,书本上有特定意义的划线,能够打字的键盘,等等。以上简单的思考,提示阐释活动具有如下的阐释结构:

阐释结构:享有特定心智能力和资源的阐释者将A(被阐释项/阐释对象)阐释为B(阐释项)。

这个刻画自然过于简单,需要初步补充和说明。该刻画没有涉及解释者如何使用其心理能力和资源,也没有涉及阐释对象和阐释项的本性。阐释对象或被阐释项,可能并非遗世独立的。至少对某些阐释对象而言,阐释活动或许是其构成性要素。而阐释项也可能是多元的,它既能是认知活动产生的文本,也能是实践活动及其结果。还可以补充的是,阐释对应“逆阐释”,就像解码对应编码;而阐释与逆阐释往往相互夹杂。如果说读者对文本的理解涉及阐释,那么画家、作者、实践者们所做的实际上是“逆阐释”,他们将自己对世界、天命、历史规律以及存在等的本质或特性的理解,以合适的形式置入画作、文学作品和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把阐释和逆阐释统称为阐释活动,而阐释和逆阐释往往是交杂的。海德格尔在对梵高画作中的农鞋与康德作品进行阐释时,也在进行逆阐释,也即将自己对自我、存在的理解置入其阐释。在阐释结构中,阐释者面对的是对象,如世界、文本、天命、历史规律,甚至存在自身等,有意或无意地、显明或潜在地使用自身心智能力和思想资源,却将其阐释为与其不同的东西,这些东西自身又可能成为被阐释的对象。

这样的阐释结构及其初步说明,为笔者理解张江教授的阐释学说和更具体的强制阐释论提供了参照框架。张江教授关于阐释的作品如《论强制阐释》主要论域是关于文学作品的阐释,兼及对哲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阐释。然而,其理论可以自然地扩展,延伸到人类理解和阐释的方方面面,因而是具有一般性的阐释理论。在张江教授与后来众多的回应者的讨论中,在其新近的作品中,都可以看到他对其强制阐释论的一般化的扩展。在笔者看来,张江教授的立论作品《论强制阐释》更多是哲学性的,侧重于基本原理。而其新近的两篇作品《阐释与自证》《再论强制阐释》,则在此基础上更多地具有跨学科性质,也即着力于构建阐释心理学。本文讨论强制阐释论的哲学根基,即其中明确或隐蔽预设的本体论—形而上学、认识论以及伦理学前提性理论,还将在此基础上,探讨阐释的心理学本质以及强制阐释的心理学动因。笔者对张江教授的阐释学说的讨论会夹杂多种态度:理解、批评、补充以及辩护,但最为关键的是建设性的,这是为了对阐释本身有更多的理解。

一、阐释与强制阐释

《强制阐释论》中这段对强制阐释的刻画已经是广为引用的经典段落:

强制阐释是指,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其基本特征有四:第一,场外征用。广泛征用文学领域之外的其他学科理论,将之强制移植文论场内,抹煞文学理论及批评的本体特征,导引文论偏离文学。第二,主观预设。论者主观意向在前,前置明确立场,无视文本原生含义,强制裁定文本意义和价值。第三,非逻辑证明。在具体批评过程中,一些论证和推理违背基本逻辑规则,有的甚至是逻辑谬误,所得结论失去依据。第四,混乱的认识路径。理论构建和批评不是从实践出发,从文本的具体分析出发,而是从既定理论出发,从主观结论出发,颠倒了认识和实践的关系。

这里强制阐释论的论域是文本,具体而言是文学文本。但强制阐释论有一般性的理论旨趣。强制阐释论可以扩展适用于各种文本,如历史学文本、哲学文本,甚至还能包括科学文本。强制阐释论也能扩展到文本以外的阐释对象,如艺术作品、社会与历史事件、特定人类行为等等。凡意义可以蕴藏之处,皆能阐释,这也就意味着强制阐释的可能性。

在对强制阐释论进行分析之前,有必要更深入地理解其中可能涉及的几个主题。

第一,阐释对象具有复杂性与整体性,使得作为阐释对象的文本的孤立存在只是理论抽象。阐释对象或被阐释项在阐释结构中是基础性的。但什么是阐释对象呢?根据张江教授的论述,至少在文学作品的情况下,答案似乎是明确的,就是“文本”。然而,事情却没有那么简单。这首先是因为,完全孤立的文本,似乎只能是单纯的物质性存在,例如一些线装的、残破发黄、印满字迹的古旧纸张。所谓孤立的文本只是一种抽象。文本之所以是文本,至少在于和如下各种要素的勾连:作者自身、作者意图(意义)、字面意义、蕴含意义、文本关涉的对象等。而这一切与其他文本和环境又有关联。这些要素系统地勾连,形成具有整体性意义的文本。这也就能印证张江教授在《再论强制阐释》中的论述:“阐释对象总以其整体面貌呈现于我们面前。……对同一现象,不同学科的研究认知当然不同,但在阐释学的意义上,不同的研究,最终将要汇聚到一点,即对现象的完整认知与阐释。”

我们以萨特的剧作《苍蝇》为例来说明这些要素。孤立起来看,《苍蝇》的字面意思和讲述的故事是简单的。俄瑞斯忒斯回到故国阿尔戈斯,发现王后与国王,也就是他的母亲和她的情人埃奎斯托斯,曾合谋弑君篡位。俄瑞斯忒斯从犹疑不定,到最后杀死其母亲和情人为其父复仇,并承担所有责任。但阐释的对象是处于和作者、作者意图、字面意义、蕴含意义、关涉对象以及与其他文本、社会历史环境等关联中的文本。萨特的哲学理论是存在主义的。萨特是在1943年反法西斯战争转折之时写作《苍蝇》的,但法国当时仍然处于纳粹统治之下。萨特的写作意图,包括让受到纳粹统治的民众,意识到自己的自由,起来反抗,并勇敢承担后果。《苍蝇》在字面意义之外有关于自由、压迫、罪恶、反抗、自欺、责任的思想,而这些有强烈的实践意蕴。《苍蝇》是在萨特本人的其他著作,以及其同时代的各种著作,还有古希腊神话传说的语境中写作的,因此其意义也不能独立于这些文本。该文本及其所关联的要素的整体性语境,使得阐释对象所面对的文本,是嵌入了各种要素的整体性复杂对象。

第二,意义、真理和对象表达与显现有多元性:同样的意义、真理和对象能被不同文本形式和载体表现,这样一来,阐释对象的“场内”与“场外”的边界有时候就会消弭,给张江教授的“场外征用”理论带来疑难。不同的语言和语句能有同样的意义,表达同样的真理,关涉同样的对象。类似地,不同的文本形式,如文学、哲学与其他载体如音乐、绘画和雕塑,能有同样的意义、真理和对象,尽管方式不同,效果各异。“存在先于本质”“人是注定自由的”这些存在主义哲学命题,只是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在萨特的哲学和文学作品中。类似地,虚构文学作品也能揭示真理。有位作者论述《伟大的盖茨比》时谈道:“虚构实际上被用来作为揭示我们周围世界的真理的工具;虚构和现实的关系被颠倒了,虚构能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解读实在。换言之,盖茨比被解读为关于特定形态的美国甚至美国梦自身的过度和失败的道德教训。”

故而,对特定类型作品,如文学作品的阐释,采用其他领域的理论,有时不仅是可行的,还有可能是必须的。但张江教授认为,文学与哲学、科学中的“场外理论”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他在《再论强制阐释》中写道:“文学是非认知的,其价值在于制造歧义;文学的感知在体验,最终寻求的是共鸣;其他门类,包括历史和哲学是认知的,其价值在于消解歧义,其感知方式是理解,最终寻求的是共识。就文、史、哲而言,文学可以不言说真理……历史和哲学则不同。历史要发现和言说真相,哲学要发现和言说真理。”然而,即使文学与艺术作品,虽然如张江教授所言,“可以不言说真理”,但文学和艺术也可以言说真理,尽管其言说方式与历史和哲学不同,效果也不同。海德格尔在《艺术作品的起源》中有“强制阐释”之嫌,但是他也看到,艺术是真理生成的独特方式:“存在的真理自身就置入了艺术作品。艺术就是真理之于作品的自身置入。”海德格尔认为,艺术揭示的真理与科学揭示的真理是完全不同的类型。艺术中显现的真理是存在自身的解蔽,而科学真理只是作为正确性的符合。但这只是一家之言。也有人认为,“科学在认知上与艺术要比一般认为的要近得多。”萨特的文学与哲学作品,就以不同的方式指涉了不同的对象,言说同样的命题和真理。因而,有时候我们很难说文学的阐释只能依靠“场内”的文学理论,而不能依靠“场外”的哲学、语言学、心理学等理论。如果文学作品中的意义、对象和真理原则上也能以不同的方式在哲学、艺术作品中发生和显现,那用这些领域的理论来对文学作品进行阐释,就不能算“场外征用”,因为它们都是同样的真理发生之场所。

但张江教授的“场外征用”仍然是非常有洞见的。真理发生和意义表达的多元性,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地用某个不相干的场外理论,来强行地对文学作品进行阐释。正如他指出的,我们尤其要辨识和警惕如下的错误场外征用方式:挪用、转用和借用。张江教授提到,有人采用某种地理学的观念和学说,来阐释雨果《悲惨世界》的主旨:“通过地理景观揭示了一种知识地理学,即政府对潜在威胁(贫穷市民的暴动可能性)的了解和掌控,所以,它也是一种国家权力地理学”。这就是不合理的场外征用。

二、阐释的形而上学或本体论

接下来,我们探讨张江教授阐释和强制阐释学说的形而上学或本体论基础。这里说的“形而上学”或“本体论”意思较为简单,就是关于阐释结构中的阐释者、阐释对象和阐释项等相关要素自身是什么,以及相互关系如何的理论。阐释本体论或形而上学与阐释认识论无法截然分开。要研究阐释本体上是什么,还得追究如何认识阐释;而去追问如何认识阐释结构及其中的要素实际如何,还得去研究阐释本身是什么。

张江教授的核心命题是,文本及其意义和相关的作者意图、语境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理论独立性。之所以坚持这种本体论,其理论预设似乎是,文本及其意义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是合理的阐释的保证和基础。他认为,在有些当代西方文论中,文本退场,文本客观性被人为消解,作者消失甚至被宣告死亡,一些阐释活动不受制约,肆意放飞。张江教授则强调文本的实在性、客观性和确定性,以及作者和作者意图对文本自身意义和阐释施加的限制。故而,强制阐释论在形而上学和本体论上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对象自身的存在和其确定性,以及对象相对于理解、阐释和认知等活动的独立性。正是文本自身的存在和客观意义,给阐释施加了应有的约束。

在张江教授的阐释形而上学或本体论基础中,可以总结出如下命题。第一,阐释对象及其意义的存在是客观的、先在的。张江教授说:“阐释对象的存在,是客观的、自然的,是阐释借以生存并展开的可能基础与条件。”此外,阐释对象在文本自身存在、作者意图以及实际效应方面,都具有客观存在的特性。第二,阐释对象、意义以及语境等因素是确定的。张江教授强调:“无论何种方式的阐释,皆为确定对象之阐释。强调阐释的约束与规范,最基本的一点,是阐释对象的确定。”张江教授认为阐释的确定性有几个维度,阐释的对象、语境、目标都应该是确定的,而且要以阐释的融贯和完备为目标。第三,阐释对象的存在是先在并独立于理论的。张江教授说:“存有在先,理解在后;存有生发理解,理解依附存有;失去存有就失去理解。”关于文本与事物和理论间的关系,他说:“要从事物本身‘找出’观点,而不是把理论强加给事物,更不能根据理论需要剪裁事物。……把理论作为方法,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根据事实的变化和发展校准和修正理论,是理论指导。”第四,作者内在意图对作品意义的限定作用。作者没死,也不能死,死者不逝。就文学来说,“文学创作是作家独立的主观精神活动,作家的思想和情感支配着文本。作家的思想是活跃的,作家的情感在不断变化,在文本人物和事件的演进中,作家的意识引导起决定性作用,文学的创造价值也恰恰聚合于此。”

然而,如上的客观主义立场必须得到限定,而有些限定也可以从张江教授的论述中找到。一是,虽然文本及其意义、文本语境自身是确定的,但文本的复杂性却给阐释者确定文本的含义和语境增添了困难。“文本的复杂性决定了批评的复杂性,文本的自在含义并不是容易确定的。多义文本使得批评的准确性难以实现。”二是,虽然作者意图有一定的确定性,对文本意义的确定性有一定限制,但张江教授也看到,作者意图与文本实际的意义呈现,或能存在鸿沟,可能出现“文本中存在而作者并不自觉认知的内容”,以及“作者的表达可能与文本的实际呈现差别甚大……批评家可以比作者更深刻地理解文本,找到文本中存在而作者并不自觉认知的内容,这都是认识论和道德论本身可以承纳的”。三是,即使文本意义是客观的、确定的出发点,但阐释仍然可以是无限的。张江教授说,阐释是“追求附加与求证文本的意蕴可能,将无限可能赋予文本”。不过,张江教授在和国外学者的对话中总结到,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之间,应该有个平衡点。“通过对话,产生对文本的大致理解与认识,这个认识就是大家认为的可能的确定意义。这就是协商对话的目标和结果,不是说没有目标和结果,也并不是没有边界,或可以作无限的解读和阐释。……阐释是有边界的,而边界是变化的。我认为,这似乎就是一个平衡点。”问题是,如果阐释边界随着时移世易而变化,那么阐释也就仍然是朝无限敞开的。

不过,笔者认为,张江教授的阐释本体论立场,还需要有进一步的限定或修正,也即将文本及其意义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理解为“建构的客观性和确定性”,而非“自在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笔者主要从意义的外在论以及事实的理论对事实的渗透性来论证这一限定,并论证这种建构主义,不会导致不合理的强制阐释,故而也能化解张江教授可能的担忧。

首先需要修订的,是关于文本及其意义的客观性、确定性的观点。文本意义和内容不完全是由文本自身、文本作者确定的,而是也取决于其环境,这会给文本及其意义的确定性带来挑战。当代普遍被接受的一个关于意义的观点是语义外在论,也即至少有些心灵内容(意义)不完全是被内在于心灵(或身体边界)的情况确定的,而是取决于个体外部的物理和社会环境。普特南在《意义的意义》中,论证物理环境在确定心灵内容和语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他有一个孪生地球的思想实验:想象有一个孪生地球,上面所有事物都几乎完全与地球上的一样,而且所有事情都同步发生。孪生地球与地球有一个微小的区分。孪生地球上的“水”的物理外显特征和地球上的一样,都是透明、无味的,但其分子结构却不是H2O,而是XYZ,因而实际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物质。这时,一个问题是,当地球上的奥斯卡和孪生地球上的孪生奥斯卡都思考“水”的时候,其心理内容或心理意义是否一样。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设想时间是在1750年,那时候还没有分子结构一说。普特南认为,尽管奥斯卡和孪生奥斯卡内部的心理活动和内在状态是相同的,但其心理内容或者思想的意义,却是完全不同的。奥斯卡实际想的就是H2O,其思想的成真条件,就是“水”/H2O确实是透明的。而孪生奥斯卡实际想的却是XYZ那种物质,其思想的成真条件,是“水”/XYZ是透明的。故而普特南得出结论说:“说者的心理状态并不决定其话语(或者前分析阶段的‘意义’)的外延”,还说:“意义就是不在脑袋中”。或者与文本阐释议题更相关的是外在论者关于社会环境在确定心灵内容和语义方面的论述。博格(Tyler Burge)则进一步论证,社会和语言环境对于确定心理内容的个别化(使得心理内容相互区分)及其含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语义外在论而加以扩展,可以推论出,作者意图不能完全确定文本意义。文本环境/语境等“外在”因素,也参与决定文本意义。而文本不仅有物理环境、社会环境,还包括变动不居的时间性的社会历史环境。由此,文本没有自在的、确定不变的客观意义。张江教授指出过,作者意图和文本实际表达的,可能存在差异。文本得受到作者意图、历史渊源、社会语言环境的辖制,文本意义也受到历史性的统摄。那作者意图、文本自身和社会—历史环境等综合起来总能决定文本意义了吧?答案是:即便如此,这决定的也并非自在地确定的、客观的意义,而就是随着语境、环境、历史场景不断流变的意义。

另外,作者意图中并不只包含严格来说源自作者个体的东西,也有源自历史和社会的影响,以及他对未来读者/阐释者的可能理解的领会。毕竟,文本阐释最重要的语境,还是代代不同的人及其构成的社会。这使得作者意图自身以及该意图对文本意义的决定作用,变得异常的测不准。作者是对其思考与写作主题(天道、正义等)的逆阐释者或编码者,在写作过程中,他不仅要自我表达,而且要思考揣摩其作品的可能阐释者将要如何去阐释其作品,并选择其写作方式。作者心里不仅放着当代的读者,也放着未来的阐释者,并在这种思考中进行写作。这样一来,作者意图实际上不完全是出自作者的,而本身就源自作者与(可能)阐释者的合谋,这让作品意义更没有自在性和确定性可言。无论是当代还是未来的阐释者,其心理状态、阐释方式,可能都与作者设想的不同,但却实际影响了作者意义的表达。这种多重的错位,使得文本意义更为不确定。伟大的作者应该能深刻地领会作者意图和文本自身的不确定性,文本自身不能完全决定文本意义,文本意义自身朝向历史维度敞开。惟其如此,作者才能期待作品会对不同时代的人有恒久的、不同的意义。

还需要修订的,可能是张江教授关于文本即相关“事实”与理论的关系的理论。他似乎认为,文本及其意义的确定性,还在于作为阐释的起点和基础,文本及其意识是先在的、客观且独立于理论的。然而问题是,即便在科学中,很多一般所认为的事实,也都并非独立于理论,而是具有理论承载性(Theory-Ladenness)。库恩就认为,所观察的“事实”很多时候取决于我们从何种理论,以及通过何种凝结着理论的科学仪器来进行“观察”。他说:“当在不同的世界中工作的时候[这边指从不同的范式中],两组不同的科学家在同样的立足点向同一个方向看去,会看到不同的东西”。当代的一些科学哲学家认为,所谓客观性、实在性,只有在特定的科学框架和理论下谈论才有意义。费耶阿本德也说:“我们的认知活动对最为牢固的宇宙的物件都有决定性的影响——它们让神消失,并以虚空中的原子予以替代。”这意味着,科学事实的客观性和实在性,也无法独立于理论而谈论,至少也是无法验证的。

文本事实之于理论更为柔弱可塑。文本在被创作之初,已然不是“纯粹”自在的,作为创作或逆阐释的产物,文本自身已然渗透着作者自身理论对其所理解的事物的阐释,并将其理解编码进文本。此外,如果如张江教授认为的那样,“对任何文本的批评,都需要一个切口,一种视角。无视角的批评既是不可能的,也不存在”,那么,也不可能有独立于任何理论的文本解读。然而,理论对于文本,不仅仅是外在的“视角”而已,而根本上对文本及其意义有再造之功。哪怕我们“从作品出发,从文本出发”,也不能牢靠地把握到所谓的文本自在确定的客观意义。

文本意义的外在论认为,文本的外在语境包括历史性的社会语境,对文本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故而对文本意义是构建性的。一代代人组成的代际的历史性社会,参与对文本意义的构建。此外,文本及其意义自身的理论承载性,以及理论自身携带的认知属性和主体属性,都使得文本意义成为被建构和重构的意义。这种建构主义不会消解文本意义的客观性和实在性,也不支持“怎么都行”的随意和强制的阐释。在建构主义理解中,固然没有绝对独立、先在、确定、稳固的文本意义,但文本及其意义仍然可以有相对的历史确定性、客观性。这种文本意义就是各种决定性因素的综合平衡而凝结的产物。这些因素包括历史社会环境、作者意图、文本自身以及各种理论等等,它们一起构建了合理的、相对确定的文本意义。这种建构主义的文本意义理论,能够支持某种“建构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尽管这与 “自在的客观性和确定性”不同,但不会导致主观强制阐释和任意阐释。

三、阐释认识论

阐释认识论相关于阐释者如何去认识文本及其意义并加以合理阐释。张江教授的阐释学说的本体论或形而上学基础是实在论,其认识论自然地就只能是符合论,也即认为合适或真切的阐释是符合实在的阐释对象,包括其中包含的作者意图的阐释。有趣的是,其认识论中也包含整体—融贯论的因素,也即认为合适或真切的阐释,应该是综合了各种因素、自成一体、相互融贯的阐释。这使得其阐释认识论不仅包含符合论与融贯论各自的困难,而且也包含着符合论与融贯论两种不同认识论的内在理论张力。

我们先来看张江教授阐释认识论中的符合论因素。张江教授指出,“公正阐释的基点是承认文本的本来意义,承认作者的意图赋予文本以意义,严肃的文学批评有义务阐释这个意义,告诉读者此文本的真实面貌。”傅永军教授因此说,与“强制阐释”不同,“正确的阐释应当坚守认识的符合论原则,在作者意图与结论之间坚持以文本为中心。”傅永军教授还指出:“张江要求返回文本阐释的客观主义立场,重申阐释的符合论原则,要求阐释立足于文本,受制于作者意图,围绕文本说话,目的是揭示自在地存在于文本中的客观意义,由此区隔开两种阐释立场:一种是从阐释者自己坚守的理论出发,裁剪文本、自由阐释以证成自己所持守理论正确性的主观主义阐释立场。”

符合论是关于认知和真理的经典理论。亚里士多德说:“说某物是什么但它却不是什么,说某物不是什么它却是什么,这是错的,而说某物是怎样它确实是怎样,说某物不是怎样它确实不是怎样,这就是正确的。”而罗素也说:“因此,当信念有一个对应的事实时,它就是真的,而当信念没有一个符合的事实时,它就是假的。”然而,符合论也有诸多困难。在当代融贯真理论和认识论的语境下,符合论却受到颇多广为人知的批评。首先,符合论很难解释清楚认知、命题或语句和事实的符合关系。事实是一回事情,而认知、命题和语句却是另一回事。得解释“符合”关系是什么样的,例如“天在下雨”这个语句和它表达的命题,与外面天在下雨这个事情,怎能“符合”?又例如,这张纸上的“黑洞存在”这个语句,又怎能超越时空,与某个事实“符合”?其次,符合论的适用范围也有限,它不能处理有些命题,如否定性命题和道德命题的真理性以及相关认知的正确性。“地球没有三颗天然卫星”与“女娲并没造人”这些句子,对应的是否定事实吗?“撒谎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是否对应所谓的道德事实,并让该语句与之符合,这是存疑的。再次,事实这个概念不比符合关系更清楚,离开真理、知道这些概念,很难说明事实概念。“事实就是真的发生的事情”以及“事实就是真的认知对应的东西”这些说法都不能解释事实是什么。最后,事实与理论并非截然二分,事实具有理论承载性,那么理论符合事实、文本的自在意义和确定性,这些理论的根基就受到了动摇。

融贯论认为,命题的真理和认知的辩护,并不在于去符合与其不同的外部事实,而在于与其他命题和信念、认知证据的融贯。融贯论一般认为,辩护并不来自某个基础性的事实。事实自身没有辩护作用,只有被人们纳入其信念体系的证据才具有这一作用。也并不存在对所谓事实的基础性的、自明的信念,所有信念都要在整体的信念之网中得到辩护与证明。戴维森有一个经典表述:“融贯理论的特点其实就是认为只有信念才能作为另外一个信念的理由。”其实,张江教授在《再论强制阐释》中也引用过奎因和戴维森的融贯论或整体论论述。奎因说:“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不是孤立的词,也不是孤立的语句,而是语句的整个体系。”语句意义和真假的确定,只能在整体的经验和语句体系中才会发生。而戴维森则认为:“如果我们想要确认因而解释一个理论概念或其语言表达式所发挥的作用,我们就必须知道它如何与其他概念和语词相联系。这些关系一般说来是整体性的和概率性的。”类似地,融贯论认为,语句或信念的真理在于和其所处的命题系统的融贯。

融贯论自然也遇到经典的批评。信念和表征活动的目的,仍然在于正确地表征这个世界,而并非主要与其他表象相互融贯。正如萨歌德所说:“如果存在一个独立于表象的世界,正如历史证据表明的那样,那么表象的目标就应该是描述世界,而不是与其他表象相关。我的论证并不会推翻融贯论,但会表明它不可信地让心灵在构建真理方面发挥了太大的作用。”此外,融贯的信念和表征体系可能只是个融贯的整体幻象。扩展开来,如果存在自在的“文本世界”和“文本意义世界”,那么阐释作为再现或者表象活动,其主要目的应该是去描述与再现它们中的东西,而非陷入阐释的融贯之圈中。

阐释是复杂的理解、认知活动,因而关于真理和认知的一般学说,也可以在限定范围的情况下,用来刻画阐释。张江教授阐释学说在认识论上,有明显的符合论特征。然而,他的最新论文《再论强制阐释》中也包含整体论和融贯论的因素。他观察到:“在阐释学历史上,没有人可以否认文本结构的整体性及对文本阐释的整体性。……不仅从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所有人都强调并实践着所谓阐释的循环,坚持由整体理解部分,由部分理解整体的原则,也有当代的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从经验意义的高度,更深入细微地研究和讨论语言本身的整体性要义,对阐释的整体性原则给予说明与论证。”他不仅认为阐释应该重视传统意义上的文本整体内部的循环,还应该重视历史传统、当下和阐释主题之间更为宏大的循环。他说:“施莱尔马赫所主张的文本内部的循环,我们可以称之为小循环。毫无疑问,此类循环也是从整体起始,落脚于整体的。在此循环过程中,整体与部分辩证互动,各自赋予对方以意义,最终获得对文本整体的理解与阐释。”而张江教授还区分出阐释的大循环:“阐释的循环在更大系统内,由更多要素集合而成。其核心要素有三:历史传统、当下语境、阐释主体。尽管三者分别都可独自成为整体,但集合起来,依然演化为大系统内的部分,相互作用,无限循环。”张江教授认为,阐释要尊重大小循环以及大小整体。大小循环和整体间的各种因素要在阐释中融贯起来。

笔者在此想指出张江教授阐释认识论的内部张力以及可能的解决方式。关于真理与认知的符合论与融贯论是竞争的理论,一般认为不能同时为真。融贯论者和整体论者如奎因与戴维森显然都反对传统的符合论。故而,关于文本的阐释,能坚持什么样的符合论,还又同时支持什么样的融贯论,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符合论和融贯论都有各自的困难,如何在阐释学说中坚持两种理论,又避免其理论困难,也是紧迫的理论问题。最后,符合论与融贯论不仅自身有理论困难,而且这两种相互反对的理论如何能同时出现在一种阐释学说中,而不会导致该阐释学说因为张力解体,则是困难的问题。固然,张江教授尝试在阐释认识论中结合融贯论与符合论。他说:“我们强调文本制造者与阐释制造者的循环,亦即文本与阐释的循环,绝非放弃阐释起点的辨知。作者是文本的生产者,文本是意义的承载者,开放的阐释由此而出发,无论阐释者的意义生产如何天高地广,其出发点、起始点都在这里,否则无阐释可言”,这显然有理论前景。然而,要如何实现阐释认识论中融贯论与符合论这两种一般被认为相悖的理论的结合,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四、阐释实践的义务论伦理学

张江教授的阐释学说显然也处理了作为实践活动的阐释所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傅永军教授也看到,“文本阐释所遵守的符合论原则,同时也构成了文学批评的伦理之基本原则。”如果说张江教授阐释认识论的核心要义是“符合”,而辅以“融贯”,那么其阐释伦理学的核心则是一贯而清晰的“尊重”和“律令”。其义务论的阐释伦理学认为,道德上正确或公正的阐释在于其是出自为关于阐释活动的道德律令所必然化的阐释意志而进行的阐释。

根据康德的道德哲学,只有善良意志具有真正的内在道德价值,善良意志不是空洞的意志,而总是包含着对实现该意志的手段的意愿。而善良意志是根据道德律令而行为的意志。那遵从道德律令的善良意志从何而来?康德认为,理性的目的即是产生善良意志。康德对遵从道德律令而行为的义务的概念有一些说明。第一个说明是,符合义务的行为具有价值,当且仅当,该行为依据准则而必然地产生,而不是因为自然倾向。第二个说明是,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被意愿的后果,而在于决定该行为依凭的道德准则。换言之,行为被设想和实际的后果,以及其作为对意志的后果的动机和刺激,并没有道德意义上的价值。第三个说明是,义务是行为出于对律法尊重的必然性。归根结底,行为的道德属性完全由是否出于对道德律令的遵从来决定,而并不在于行为的后果。道德律令是绝对律令,有几种实质上相等但不同的表达形式。其中一种表达形式是:“我当如此行为,以至于我能意愿我行为的准则成为普遍律则。”而另外一种等值的表达形式是:“应当如此行为,以至于能够将包括你在内的所有人总是作为目的,而非仅仅作为手段使用。”这意味着对人类内在的绝对价值的尊重。

张江教授的阐释伦理学是义务论的。首先,张江教授在论证强制阐释的非公正性时,论述阐释行为的道德性在于符合律令:“强制阐释是事前决定的结论,对文本的阐释是目的推论,即以证实前在结论为目的开展推论,作品没有的,要强加给作品,作者没说的要强加给作者,以论者意志决定一切,在认识路线和程序上违反了规则,在道德理性和实践上违反了律令。正确的认识路线和基本的道德律令保证批评的公正性。”强制阐释就是不将作者和文本当作康德所说的目的而尊重,肆意践踏文本和作者的内在尊严,违反了阐释实践的道德律令。

其次,张江教授关于文本阐释伦理学的另外一个核心思想是“尊重”,也即将文本作为具有内在品格和内在价值的目的本身而尊重:“文本中实有的,我们承认和尊重它的存在。文本中没有的,我们也承认和尊重它的缺失。……从道德论的意义上说,公正的文本阐释,应该符合文本尤其是作者的本来意愿。文本中实有的,我们称之为有,文本中没有的我们称之为没有,这符合道德的要求。”谈到对文本和作者的尊重,张江教授说:“公正阐释的基点是承认文本的本来意义,承认作者的意图赋予文本以意义,严肃的文学批评有义务阐释这个意义,告诉读者此文本的真实面貌。……尊重文本,尊重作者,在平等对话中校正批评,是文学批评的基本规则,是批评伦理的基本规则。”

最后,遵从道德律令的要求而行为,排除心理倾向和冲动的不良影响,乃是实践理性的要求。类似地,主要是在最近关于阐释的心理学研究中,张江教授也要求,用阐释实践的理性来规约自证的心理冲动和偏见,尊重文本,服从真相。他说:“理性的阐释,应该对阐释冲动中的非理性因素有所警惕并自觉加以理性规约。正当合法的阐释,坚持对自证与动机以理性反思,不为盲目的自证与动机所驱使……服从事实,服从真相,服从规则约束,赋予阐释以更纯正的阐释力量。”对阐释理性的强调,对自证心理冲动的控制,对事实与真相的服从也就是尊重。

这使得张江教授的阐释伦理学能回应基于后果主义的批评。有学者认为,强制阐释并不都是不正确或不道德的,其实也有好的。这些学者认为,如果强制阐释是成功的,并且带来理论上良好的后果,那么强制阐释就是道德正当的。王宁教授认为:“即使是强制阐释,也有合法的强制阐释与不合法的强制阐释之分;此外,还有成功的强制阐释与失败的强制阐释之分。合法的强制阐释可以导致理论的创新,而不合法的强制阐释本身则会被人们所忽视,更不可能引起讨论了。同样,成功的强制阐释所导致的是一种新的理论概念的诞生,而失败的强制阐释则由于本身不能自圆其说而很快被人们所忽视进而彻底遗忘。”他还说:“在某些情况下,过度阐释也具有某种合法性。但是我们要区分有效的阐释与过度阐释,以便发现某些过度阐释可能存在的有效性。”站在张江教授的阐释义务论的立场上,可以回应说,像海德格尔那样的强制阐释,或许真的会带来一些“好的”理论效应,增添我们对某些问题的理解。然而,作为阐释,无论其是否能带来有用的后果或“效应”(王宁教授所说的“有效性”),违反阐释道德律令,不尊重文本,在阐释伦理上就是不正确的、错误的。强制阐释内在地就是在道德上错误的,这是因为强制践踏了文本和作者的内在尊严,将其仅仅作为手段而非目的,违反了道德律令。不能因为带来了良好的效应,强制阐释本身就成了合法和道德的阐释实践。这就类似于,有时候一件坏事会带来一些好的后果,但这些好的后果不能因此就让坏事自身变成好事,并具有道德合法性。

五、阐释心理学与阐释偏差

如果说张江教授此前的一些著作更关注哲学原理,那么新近的《阐释与自证》《再论强制阐释》则更多地发展了其阐释心理学。这两篇近期的文章各有侧重,相互补充,构成整体。《阐释与自证》主要论证了自我确证和实现乃是阐释的心理学本质。这就使得《再论强制阐释》中关于强制阐释的心理动力学及其普遍性演绎自然而然可以理解了。张江教授对导致阐释偏差的心理机制的论述,却有可以补充之处:自证活动导致的偏见分为明显和隐藏的、自觉和不自觉的,有些偏见并不为阐释者所强加,更为隐蔽,因为阐释者自己并不自觉。此外,除了阐释偏见能导致阐释偏差,心理和环境中各种信息有时候对阐释活动会形成阐释噪音,干扰阐释活动,导致阐释偏差。

《阐释与自证》试图从心理学视角来揭示阐释的“本质”:“何为阐释,即何为阐释的本质(nature)。此问题隐含诸如阐释与阐释者的关系,阐释的动机、目的、标准,确定主题的阐释何以无限生成,阐释的创造与建构等诸多有关阐释学基本理论的核心问题。何为阐释,即阐释的本质或曰本质规定,是阐释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张江教授认为本质对应的英文是“nature”,这一般翻译为“本性”“自然”,但也可以理解为“本质”。可以说,追问本质是探求事物的根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该事物。

张江教授概览了近代以来哲学家对阐释本质的理解,但认为它们要么偏重于“实在论的功能说明”,要么形成“思辨性的假设与推论”或落脚于“形而上学的猜想”。他建议从更为具体的、科学性的心理学视域下来考察,并提出在心理学意义上的阐释本质是:“无论从起源还是目的,阐释的本质为‘自证’。阐释主体证明自我的心理企图和冲动,以自证满足为目标和线索而持续展开,不断确证自我认知与自我概念,最终实现意识主体同质化的自我建构。”而“自证”的定义是:“自我证实,是意识主体对自我认知、自我概念、自我图式的主动与自觉证实。自我以自证维护自我认知、自我概念、自我图式,表征并建构自我。”自证对自我认知有重要影响。自证维护的自我认知、自我概念和自我图示一旦建立,就具有稳固性,并对自我于世界和自我的认知产生重要的影响。“自我将以图式为心理模板,去感知、认识、评价所处世界,包括一切人和一切事。自我图式一旦遭到攻击或异议,自我将做出激烈反应。”

自我的所有活动都关联着渗透理解与阐释活动,阐释与自证有本质上的关联。张江教授认为,阐释的自证本质可以在阐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得到说明。首先,此在阐释学可以被理解为此在自证。“阐释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意识主体的一切物质行为和意义表达,无一不是阐释。……自证是阐释的唯一目的,是存在与此在所以阐释的根本动力。”其次,阐释证实理解,而且无论怎样理解阐释和理解的关系,都是认为理解先于阐释,或是认为理解与阐释等同。可以确认的是,“阐释就是自证。或者是理解以阐释证实理解,或是阐释以理解证实阐释。两者目的相同,即期望自我理解与阐释的一致性证实或互证。”上文讨论过阐释的大小循环问题,这里张江教授认为,“理解与阐释的循环是自证。……阐释主体在无限的阐释中展开并实现自证。”最后,阐释功能也有自证本质。

特定理论总要解决特定理论问题。张江教授认为,将阐释本质理解为自证,可解决有关阐释学的本源问题。阐释的自证本质能够解释阐释何以无穷,因为每个人都在阐释中追求自身的自证。这也能解释阐释何以创造,因为意识主题的不懈自证使得阐释创造成为可能。阐释作为自证还能解释阐释何以建构,包括建构自我图示、他人图示和未来可能。

现在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如果阐释的本质是自证,是否会导致“阐释唯我论”,并必然导致对文本的强制阐释?张江教授似乎没有直接讨论这一问题。在笔者看来,如果所有的阐释活动都意味着自证,而且有合理与不合理的阐释之分,那有一些自证性的阐释是在认知上以及道德上都合理的阐释,并非强制阐释。实际上可能的是,对阐释的自证本质的心理学认知,能够更好地同时理解合理的阐释以及不合理的强制性阐释的本性。

张江教授认为,从阐释心理学角度明确阐释的自证本质,相比起传统思辨和形而上学的对阐释本质的理解,能让我们更具体与切实地理解和认识阐释的生成与展开方式。在《再论强制阐释》中,张江教授明确了心理学对理解强制阐释中涉及的心理动因的核心意义。阐释必须在阐释者的认知能力和背景认知或者“前见”中进行。然而,导致强制阐释的“前置立场和模式”并不是前见,而是为强烈动机所驱使且不合理的“偏见”。张江教授认为,必须纳入心理学的实际成果才能更好地理解前见与前置立场的区分:“以当代心理学研究成果为据,重新认识前见与立场,给出有关前结构的可靠的心理学证据。当代心理学大规模的可重复试验及结果分析,清晰而有力地证明了所谓前结构中有关概念的不同意义,在阐释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及由此而产生的客观结果。”

在张江教授看来,借助心理学中对“期望”与“动机”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说明前见与立场及其在实际阐释过程中的作用与意义。期望“是在有关经验或内在需求的基础上产生的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结果的预测性认识。”期望显然是与自证一致的,它也是心理生活的普遍特征,故而应该有正向方面和价值。期望采取各种形式,如“证实策略”“寻求虚假相关”以及“自我服务偏差”。这样往往发生的情况是,“因为我们只愿意看到我们期望和想看到的东西,其结果必然是,所有看到的东西,都是用来确认我们期望确认的东西。面对同样的证据,意识主体前有之见,极深刻地影响和决定其判断。”不过,这里所说的期望,主要是无意识地、潜在地发挥作用。尽管认知主体总是可以隐秘地希望结果与期望一致,但“期望无意识地发生作用,无须意识主体自觉激发和启动”。或许因为这样,作为普遍的心理特征,心理期望不一定会导致强制阐释。

阐释动机则和阐释期望本质不同,张江教授采取的定义是:“动机是执着坚持确定方向和目标展开行为的驱动力量。它既是生物性的,可生成于饥饿、性欲、自我保存的欲望,也是社会性的,可生成于取得成就、获得认同、找到归属感的需求。”与主要是非自觉的、无意识的期望不同,“动机是自觉的、有意识的。特别是在社会性意义下,为了取得成就和认同,自觉规划动作与路径,克服一切障碍达及既定目标,动机行为是自觉的理性展开。”正是因为这样,动机在阐释以及强制阐释中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阐释者的自觉动机将自我的阐释指向确定的目标,采取特定的路线和模式达及目标。动机一旦确立,阐释行为将为动机所左右。”张江教授认为,海德格尔对梵高农鞋的阐释和其康德阐释,就是典型的动机驱使的动机阐释,也即强制阐释。因为海德格尔的那种阐释“都是动机在先,确定指向性目标,以动机性推理,制造虚假相关,也就是将对象作为某物筹划和把握,以本己之念强制于对象,有效地阐释自己而非对象。”

张江教授对于阐释的心理学本质的理解,以及结合心理学实际研究而对阐释特别是强制阐释的心理动力学的说明,丰富了此前的理论,也扩大了阐释学的学科关联性。不过,这里仍然有三点值得商榷。首先,还需要对阐释的心理本质的理论做进一步的限定。自证是心理生活和实践活动的一般特征,而阐释则是诸多人类心理生活和实践中的一项。或许可以因此说,阐释也就必然伴随自证或者由自证驱动。然而,其他的人类心理生活和实践,如政治实践、艺术创作、工业工程难道不也应该渗透着自证吗?这样看来,即使心理学意义上的自证是阐释的本质特征,它也只是本质特征之一。还需要给出的,是除了自证,还使得阐释与别的理论和实践活动相区分开来的本质特征。其次,期望和动机或许都有无意识和有意识的形式,特别需要考虑无意识的阐释动机以及相应的无意识的强制阐释的可能性。期望或许往往没有动机、冲动那么强烈,但却并不总是无意识的,而有可能也是有意识的。尽管我们往往不会把期望强加于事情之上,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就总是意识不到自己的期望是什么。就动机而言,尽管动机往往是强烈的、冲动的,通常是有意识的,但却也有可能存在无意识的动机,就像也会存在无意识的期望那样。如此一来,动机驱动的强制阐释,就有可能是阐释者意识不到其强制性的阐释,而这种强制阐释却会更盲目,或许也更危险。最后,也是笔者最想强调的,对导致阐释偏差的心理动力学,还需要结合心理生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也即心理生活的噪音性,加以扩充。期望也好,动机也好,在阐释心理学的动力学中所起的作用都是形成“偏见”,也即因为某种集中的、具有辨识度和可解释性的心理动力,导致阐释偏离阐释目标。与偏见相区分的,影响阐释与理解的,还有噪音。我们先跟随诺贝尔奖获得者卡尼曼与其他人合作的新著《噪音:人类判断中的一个缺憾》,来看对心理生活特别是判断中偏见(bias)与噪音(noise)的区分,以便于后续讨论阐释者心理环境中阐释偏见和阐释噪音对阐释偏差的作用。

卡尼曼等人先让我们设想四个五人小组去参加射击比赛,每个小组成员共用一支枪,射击一次。设想四个小组的射击结果如图所示。

卡尼曼等人如此来解释偏见与噪音。如果说A组是准确的,那么B组是“偏见”的,因为该组是系统性地以同样的方式偏离靶心的;而C组则是有“噪音”的,因为C组弹孔是分散的;D组则既有“偏见”也有“噪音”。B组的误差是系统性的,很可能有个比较确定的解释,例如准星不准,这也就类比偏见。而C组也有系统性误差,但我们除了知道C组成员可能是糟糕的枪手,并不知道为什么这组成绩有这么多噪音。卡尼曼等人想以此类比人类判断上的错误。他们说:“偏见和错误——系统性的偏离和随机的离散——是错误的不同的组成部分。……射击场比喻的是人类判断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情况。……有些判断是有偏见的;它们系统性地偏离目标。而有些判断是有噪音的,理应达成一致的人却错失目标”。偏见是我们所熟知并研究得还算透彻的因素,然而噪音却更难以把握。偏见和噪音都是导致判断错误的重要原因。

卡尼曼等人举了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例子,来说明貌似专业的司法判断,即便没有明显的偏见,却如何因为充满噪音,而仍然系统性地偏离公正判决。他们提到1981年的一个研究,有208位联邦法官被要求对16个假想的案子进行判决,而研究结果是令人震惊的:“16个案子中,法官们只在其中3个案子要判徒刑上达成了一致。即使大部分法官认为应该判徒刑的案子,建议刑期长度上也有非常大的差别。在一起欺诈案上,平均建议刑期是8.5年,而最长的刑期则是终身监禁。在另一个案子上,平均刑期是1.1年,但最长的推荐刑期则是15年。”这些法官都是专家,而他们的判断错误大概不能都以偏见为由解释,因为找不出某个系统性的因素(例如种族等)解释这些偏差。然而,这些法官对同一个案子的判决确实千差万别,这种差异性不可能公正:很难设想同样的罪行,仅仅因为落在不同的法官手上,因为不知名的因素,却有巨大的刑期差异。

心理学上,在所有涉及判断、决定的地方,都可能存在噪音。例如,医疗诊断、考试判卷、学术评审等判断活动,都充满心理和环境噪音。噪音的形式多样,如内心活跃的各种与判断主题无关的信息,如当时的身体状态、当天的天气、昨天的晚饭等等,不一而足。噪音更难预期和计算,但和偏见一样,都能导致判断和理解偏差。

将心理学上影响判断的偏见与噪音的区分应用在阐释活动上,可以看到,张江教授阐述的主要是导致阐释偏差的阐释偏见(hermeneutic bias)。自证冲动及其各种表现形式,如主观预设,就是偏见性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而在讨论偏见时,张江教授似乎主要阐述的是进行强制阐释的人是有意强行地将自身的各种偏见(bias)带入阐释活动中。然而,更加隐蔽也更为危险的偏见,却往往是阐释者意识不到的。更重要的是,作者似乎忽视了导致阐释偏差的另一个心理机制,也即阐释噪音(hermeneutic noise):阐释是“解码”过程,但在解码活动中,人的心里活跃着太多或许不相干的信息和随机的不相干事件,以导致阐释偏差。尽管阐释噪音导致阐释偏差的过程可能是无意识的,而且也很难讲阐释噪音导致了强制阐释,但对阐释噪音的来源、作用机制,以及如何进行限制或“阐释降噪”,以减少阐释偏差,都是阐释心理学和一般的阐释理论需要深入研究的话题。

六、结语

笔者先讨论了张江教授阐释学说特别是强制阐释论的哲学基础。张江教授阐释学说以及强制阐释论,在形而上学和本体论上,核心要义是坚持对象自身的存在和其存在的确定性,以及对象相对于理解、阐释和认知等活动的独立性。但是,语义外在论以及事实的理论承载属性,让我们认为有必要修订这种坚持文本及其意义自在的客观性和实在性,还有与理论的分离性的理论,并走向建构性的客观性和实在性的理论。阐释认识论自然是符合论的,也即合适或真切的阐释是符合实在的阐释对象,包括其中包含的作者意图的阐释。然而,其认识论中也包含一些整体—融贯论的因素。这使得张江教授的阐释认识论不仅面临两种认识论的困难,而且导致其阐释认识论的内部张力。在阐释伦理学上,张江教授的阐释学说主要是义务论的,其要义是强调对文本及其意义的尊重,对阐释道德律令的遵从。该学说能回应一些批评者基于阐释功利主义的批评。笔者对强制阐释学说的这些哲学预设进行了分析和做可能的修订。对张江教授新近集中呈现阐释心理学的作品《阐释与自证》和《再论强制阐释》的讨论表明,自证活动中的期望和动机,都可以分为明显和隐藏、自觉和不自觉。特别是动机导致的偏见,可能并不为阐释者所强加,从而更为隐蔽,因为阐释者自己并不自觉。此外,除了阐释偏见能导致阐释偏差,心理和环境中各种信息常常也能对阐释活动形成阐释噪音,干扰阐释活动,导致阐释偏差。该心理机制虽然不属于强制阐释机制之列,但仍然是一般的阐释学说所要关注的重要话题。

转自:“学术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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