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10:32:19 阅读:406 发布者:chichi77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大设备〔2022〕1 号
全校各单位:
《厦门大学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经厦门大学 2021 年第 32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大学
2022 年 2 月 21 日
厦门大学贵重实验仪器设备
购置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统筹优化仪器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和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率,避免低水平的重复购置和资源浪费,充分发挥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在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厦门大学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经费购置且预算单价(单台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直接使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仪器设备。预算单价应当包含代理费、报关报检费、运输费、税费及保险等费用。
车辆、显示屏,以及电梯、空调、冷库、锅炉、温室、集装箱柜、洁净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等设施设备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或预算单价不足 10 万元且批量总价 40 万元以上的同类批量实验仪器设备,应当在进入设备采购程序前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
第四条 申购单位在开展可行性论证前应当落实拟购置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放置场所、管理人员等使用条件。原则上,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放置场所应当属于学校范围内。
第五条 购置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应当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使用单位制订购置方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购置按照单价分级论证。
预算单价10万元以上,且不足40万元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邀请 3 位以上(单数)高级职称的专家(如本单位不足 3 人,可聘请相关学科有高级职称人员)审核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预算单价 40 万元以上,且不足 100 万元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邀请 3 位以上(单数)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原则上组长应当为申购单位教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预算单价 100 万元以上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申购单位所在学部委员会应当对拟购置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由学校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校级论证会,论证会应当由 5 位以上(单数)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其中至少 1 位校外专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预算单价不足10万元且批量总价40万元以上的同类批量实验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提交批量论证审批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在填写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论证报告时应当详细说明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包括:
(一) 拟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二)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上传《同类仪器性能价格比较表(三家)/唯一供应商采购》。
(三) 为了保障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申请人应当填写拟购置仪器涉及主要学科领域和支撑学科建设、学科交叉融合等情况。
(四) 拟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条件,包括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置、安装场所、水电用量、环境保护状况、仪器设备的维修及售后服务、零配件来源等。仪器操作过程中或实验室条件建设中涉及生物安全、化学危险品安全、辐射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保密安全、信息网络安全、仪器操作安全、运行安全、人员健康与人身安全等潜在风险的,应当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防控方案。
(五) 使用财政性资金申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进口设备时,应当合理说明申购进口设备理由。拟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可以申购进口产品。
(六) 拟购置的免税进口实验仪器设备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放置在校外使用的,应当于移出本单位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当包括: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理由,其他单位使用该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用途、时限、监管措施等。
(七) 拟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在本校和本地区同类仪器的分布及使用情况,能否利用现有仪器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拟购置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固定资产库及已论证尚未入库的仪器设备信息,结合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具体使用情况,提供同类仪器查重材料。
(八) 拟购置实验仪器设备为 100 万元以上的,或属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且应当具有代表性。
(九) 应当将拟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方式和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是否纳入学校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平台,实行开放运行、资源共享,作为论证的重要条件。
(十) 拟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的预计产出效益及其可能存在的购置风险分析。
第八条 校级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程序包括:申请人报告、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专家组组长应当组织专家对论证内容充分讨论,逐台填写论证意见和具体建议。
第九条 校级论证会应当有详细的会议记录或纪要,论证材料应当完整保存备查。学校组织申购论证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会并记录。
第十条 申购论证经专家论证会通过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 预算单价不足 100 万元的,由申购单位、学校管理部门审批;
(二) 预算单价在 100 万元以上,且不足 500 万元的,由申购单位、学部、学校管理部门审批;
(三) 预算单价在 500 万元以上的,由申购单位、学部、学校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当年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及使用情况报送分管校领导。
第十一条 具有多学科共性需求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应当优先纳入校级平台统筹管理。除特殊情况外,拟购置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当接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系统,在满足内部使用需求情况下,对外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完成贵重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后,方可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类购置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组织论证和审批,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论证和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仪器设备论证细则》(厦大设备〔2014〕2 号)及《<厦门大学仪器设备论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厦大实〔2015〕 8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来源: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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