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何以增强:社会政策的向度
摘 要
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要求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全社会的消费能力实现提升以及中等收入群体占较大比重。社会政策在这些方面均能发挥建设性作用。当前,还存在制约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增强的社会政策因素,表现为:发展不平衡的社会政策造成生产要素的单向度流通导向、滞后性的社会政策无力应对经济社会变迁带来的风险、“社会性”不强的社会政策制约了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身份区隔的社会政策存在限制向上流动的倾向。为增强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需要扭转差序格局式的社会政策发展惯习,将积极福利理念融入社会政策之中,推行去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社会政策,实施有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政策。
关键词
国内大循环;社会政策;内生动力;积极福利;
作者简介
张世青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王文娟 济南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
随着世界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2020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可见,在新发展格局中,国内大循环是基础、是根本,并且经济高质量发展急需增强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和可靠性。
一
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
需要社会政策
通常认为,国内大循环是“把满足国内需要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和内需潜力。”同时,“国内大循环绝不是自我封闭、自给自足,也不是各地区的小循环,更不可能是什么都自己做,放弃国际分工与合作。”可见,国内大循环要求提升国内居民的消费能力、着力发展国内市场,并形成各地区间开放的大循环以及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分工合作。就如何提升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学界主要形成了五种观点。一是主张采取扩大内需方式。有学者提出需完善、改革国民的教育投资体系、住房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以提升内需的数量和质量。李强等人提出,内循环应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以扩大内需。二是认为不同区域之间应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如周绍东等提出,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发展需要充分历史因素、自然条件、差异化优势、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前提下,形成合理的区域产业分工,将不同地区间的需求、供给加以紧密对接,构造出完整的价值闭环和产业链条。三是认为需避免市场分割而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如刘伟认为,如果缺乏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会相互割裂,就不可能形成国内大循环。四是提出需以科技创新为抓手发展新经济体系。徐礼伯等建议,可借助技术研发,以信息化引领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利用好中国超大规模的市场优势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五是认为需以消费和投资角为抓手,进而推动中国式福利国家建设,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实现社会政策托底。
无疑,学界所提的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观点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并且有的主张已转化为了具体的政策。不难发现,既有研究还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一是主张采取扩大内需方式以促进大循环当属理性之策,但还需考虑如何持久、全方位地扩大内需;而将内需对象指向中低收入群体,就遮蔽了其他群体的生产、消费、流动等需要。二是当前学界主要从经济学角度阐释何以增强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并将其视为一种经济行为,这实则弱化了国内大循环的社会属性。因为从社会学角度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行为都不可能脱嵌其所依存的“社会”而独立运行。故而,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生成、发展亦需考虑国家与地区间的民生及社会建设状况。三是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需加强区域间产业合作、分工以及建立统一开放市场体系的观点认识到了地区合作、资本流通以及产业配置的重要性,但有些忽略劳动力及其家庭能否自由流动以及能否享受异地社会福利的问题。因为如果不关注人的流动与融入,就难以真正发挥每一个体的能动性,并且大循环也将是残缺式的。四是通过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经济体系以增进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主张过于乐观。因为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数字经济将无从保护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同时那些未被数字经济覆盖的个人或地区还会出现失业、收入下滑而导致消费、投资乏力等风险。
鉴于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认为,可从社会政策角度探讨如何增强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个中原因主要基于四个方面。其一,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多个政策工具发挥作用并做好协同,如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税收政策、人才政策等,社会政策亦是重要选项。因为社会政策具有生产要素属性,用于教育、卫生的社会支出属于人力资源投资,这对提高生产率、经济效益是有益的,同理,关于养老金、社会性住房的投入既有助于社会矛盾解决,亦会产生经济效益。而“社会政策缺失不仅会带来社会结构和秩序的错乱致使社会失范,同时也对经济发展产生广泛长远的负面影响,从而将社会政策视为新的生产力要素。”可见,具有生产、投资属性的社会政策是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助推器,并且社会政策对消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失序还有着积极价值。
其二,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需要中等收入群体作为阶层基础。事实证明,底层群体规模大、上层群体规模小的社会分层结构创造不出经济增长有潜力、社会流动有活力的社会,而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社会分层结构有助于持续提升经济社会的发展活力。研究表明,社会政策会促进形成不同类型的社会分层体系,并且基于社会政策理念所型构的福利国家还是干预、矫正不平等社会结构的重要机制。就中国而言,政策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为中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主导型社会,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巨大影响,如政策能够改变社会分层结构。
其三,当前国家及学界主要从经济层面关注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其实还应注重社会层面,以防脱嵌的市场对社会发展造成损害。波兰尼指出,经济体系是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的,而“让市场脱嵌就好比拉伸一条巨大的橡皮筋。让市场得到更大程度自治的努力同时也增加了张力的程度。随着进一步的拉伸,或者橡皮筋绷断——意味着社会解体——或者使经济回归到更嵌入的状态。”据此,波兰尼认为,为规避市场脱嵌所带来的风险就需要强化政府的社会保护。事实证明,社会政策在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应对社会失范方面均能发挥建设性作用。因为社会政策关注人类需要的满足,意在缩小社会内部的不平等,是对工业化和城市化所产生的社会问题的反应。
其四,经验表明,适当的社会政策有助于增进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考诸历史发现,劳动力、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能否高水平的自由流通,除了与国家、地方的经济政策相关外,还与就业、教育、住房等社会政策相关。例如,1929—1933 年的经济大危机使美国陷入了大萧条,并引发了工农业严重衰退、失业人数剧增等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针对此种状况,美国出台了《社会保障法》 《联邦紧急救济法》 《国有住宅法》等社会法。实践证明,这些社会法起到了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缩小收入差距、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等系列正面效应。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有学者主张中国需通过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等社会政策来提升内需,但忽略了何种价值导向的社会政策有助于持续扩大内需,也忽略了何种属性的社会政策有助于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流动。同时,有学者提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需要社会政策能够托底,这种托底无疑是必要的,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需超越一般意义上的托底和带有消极福利倾向的社会政策,而需要“积极的社会政策托底”。
二
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增强的
社会政策约束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政策体系不断推进、整合,全社会的民生保障水平、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等均呈稳步增长态势,同时,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亦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流动。这均成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增长的源泉。还应看到,社会政策在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方面仍有短板。
一是发展不平衡的社会政策造成生产要素单向度的流通趋向。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生成与强化,无疑要求各地区的就业创业环境、社会福利水平、社会服务等不能有较大悬殊。否则,物质、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大都流向就业机会多、劳动报酬优厚、社会福利水平高的地区。这种流迁模式能为流入地带来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多种资源,但会削弱流出地的发展动能。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政策就出现了显著的地区差异,优质资源主要集中在国家重点保障的大城市以及重点建设的重工业基地所在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福利资源的失衡分配格局虽然在不断调整、矫正,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甚至一地内部仍存在较为明显的福利差异。“这种群体间因与福利供给主体接近程度不同而导致的社会权利和福利待遇的差异”被称为“福利距离”。事实证明,因社会政策所产生的福利距离问题又产生了生产要素单向度为主的流通局面。
一方面,生产要素主要由福利水平较低地区流向较高地区。长期以来,由于优质的教育、医疗、就业、产业等资源等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东部一直为生产要素的流入地。以人口流动为例,七普显示,2020 年,省际流动人口规模为 12484 万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流入 468 万人、955 万人、1880 万人,东部地区流入达 9181 万人,远超其他地区之和。另一方面,生产要素主要由农村流向城市。以金融资源为例,研究发现,当前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为村镇银行、信用社、农商行、农业银行等区域性、传统性的金融机构,而鲜有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并且债券市场、股权市场、保险市场占农村金融市场额度较低。这就造成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单一、农村融资渠道受限。可以预料,如果地区间的福利距离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那么落后地区的多种资源将会外流,而福利水平较高地区将会吸纳落后地区外流的人力资源、资金资源等。此种生产要素的非全方位流通不仅造成落后地区经济社会的衰退,还将阻碍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全区域提升。
二是滞后性的社会政策不能有力应对经济社会变迁带来的风险。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需要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做保障。否则,如果地区间、行业间、群体间的利益分化没有得到有效调节,那么势必冲击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形成与发展所需要的稳定社会环境。可以预料,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收入结构将出现非常大的调整。受此影响,有些人的经济收入、福利水平、社会地位会提高,有些人则面临失业、收入下降、失去社会保护等风险。因此,这就要求社会政策既能在一定程度内规避因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动所产生的风险,还能协助人们提升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和化解能力。然而,当前有些滞后性的社会政策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要求。
在经济层面,有的社会政策无法有效回应数字经济所产生的社会风险。当前,以智能化、数字化为表征的信息革命将人类社会推进了数字时代,并且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还应看到,有的社会政策不能有力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其一,数字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面临保障难的困境。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新业态从业者与数字平台的劳动关系,致使他们的劳动安全、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劳动收入等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其二,数字弱势群体与地区被数字经济拒斥在数字网络之外,使得他们的就业机会、产品销售、收入来源等被数字强势群体和地区所取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还无法防范、克服由数字鸿沟所引发的失业、收入下滑、贫富分化等问题。可以说,这类社会政策不仅降低了相关地区和社会成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限制了这些地区、群体参与国内大循环的深度与范围。
在社会层面,有的社会政策不能制度化地保障某些群体的社会权利。由于国家对相关社会法缺乏顶层设计,结果诱发了三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其一,有的社会法已跟不上时代之变,成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增强的掣肘。比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 2014 年已实现了整合,但 2011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修订。这不仅对流迁老年人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带来了障碍,还阻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限制了人们跨地区、跨省份的自由流动。其二,有些社会政策未上升为法律,使得一些民生问题主要依靠政策法规或者主管部门下发的“意见”“通知”等来治理。此既影响了政府的治理效能提升,又降低了居民的消费能力。例如,因缺失《社会补偿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那些因遭受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产业结构调整等而利益受损的地区和个人,只能通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获得少许补偿。其三,对残疾人、儿童、老年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福利权利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落于其它法律法规之中,以致他们的社会福利服务难以获得有力保障,而主要通过家庭、市场方式解决。总之,滞后性的社会政策“使社会领域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通过立法走向定型,从而无法给人民群众带来稳定的安全预期……进而会对整个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是“社会性”不强的社会政策制约了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与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占比较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做基础。因为中等收入群体拥有较强的消费能力,能够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良善运行。通常,中等收入群体占比过低的社会分层结构不仅不利于产品的供给侧改革,还将阻碍消费结构的转型升级,即一些耐用性商品、中高档商品和较高水平的社会服务没有市场或者市场规模较小。此种情势下,即便有国内大循环,也将是低层次、低水平的大循环,而且也难以吸引全球优势资源。因此,何以发展、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日益受到国家重视。
研究发现,中等收入群体面临着三个突出问题。其一,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较低。2019 年,中国只有33. 9%的成年人口家庭人均收入达到了中等收入水平,50. 3%的成年人口还处于低收入水平。其二,中等收入群体多处于中低收入水平而中高收入群体比重小。2019 年,中低收入水平者占 69%、中高收入者占 7. 7%。其三,中等收入群体空间分布失衡。2019 年,中等收入群体在城镇、农村的比例分别为:45. 5%、17. 9%,中等收入群体在一线城市(73. 1%)的比例又高于二线城市(60. 9%)、城镇(45. 5%)。同时,东部地区(42. 2%)、中部地区(29. 3%)、西部地区(27%)的中等收入群体分布亦有差异。由于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大且分布失衡,既造成居民的消费能力持续低迷甚至降级,还造成居民的消费升级面临较大的区域分化问题。
可以说,中等收入群体遇到的上述问题与社会政策的“社会性”不强有着直接关联。王思斌认为,“社会性”指的是“政府及其他机构对困境人士基本生活的关心和帮助,对人的尊重及其社会性生存或生活质量的看重,对人们生活的社会整合或社会进步状态的追求。”关信平认为,社会政策的“社会性”涉及“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维护社会公平、解决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提高社会生活质量方面的目标。”可见,社会政策的“社会性”意味着既要向困弱群体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服务,还要提高其他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水平。然而,当下中国社会政策的“社会性”还不强。其一,“社会支出”占 GDP 的比重偏低。统计显示,2013—2019 年,扶贫、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等社会支出占 GDP 的比重分别为 13. 2%、13. 7%、15. 0%、16. 0%、16.4%、16. 8%、17. 0%。其二,全国居民的社会福利收入不高。数据显示,2018 年,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报销医药费、社会救济或补助、政策性生活补贴、现金政策性惠农补贴等社会福利收入占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9%。横向比较看,这两项指标均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地位并不匹配。事实表明,“社会性”不强的社会政策不仅造成家庭经济负担过重,使其没有足够能力参与其他领域的生产、消费,也抑制着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活力、投资能力。这都将限制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扩大及其合理的空间布局,最终制约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
四是身份区隔的社会政策存在限制人们向上流动的倾向。从社会学角度看,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需要激发起社会成员参与市场活动、社会建设的能动性,并使他们拥有通过后天努力改变当前阶层的意愿,同时这种意愿还能转化为真正的阶层跃迁。显然,在国内大循环格局构建中,如果不能发挥社会成员的主体性以及消除不公平的向上流动制度,那么不仅扼杀人们的奋斗精神和创造力,造成人力资源浪费,还将阻滞经济社会的发展潜能。故而,这就要求国家修正、清除那些阻碍人们向上流动尤其是以社会身份为主导的不公平制度,从而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提供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几乎垄断了所有的经济社会资源并掌握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就业、教育等机会。在此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中,不仅形成了以户籍制度为表征的城乡二元社会政策体系,而且城镇内部的社会政策体系也存在着所有制身份、单位身份、职业身份之别。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社会政策转向了去身份化、去地域化,但还未完全摆脱“社会身份本位”的羁绊,因为当前某些社会政策仍然是依据地域、职业、城乡等标准来制定的。 这意味着个体的发展机遇、社会资源的获取仍受相关不公平社会政策的制约。
尽管学界对中国社会结构是否固化存有争议,但不可否认,当前事关社会流动的社会政策仍具有社会身份的区隔性。 比如,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在人员招聘、职位升迁时存在“因人设岗”“任人唯亲”的现象以及高考招生政策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等。 显然,这种有违正常社会流动的社会政策加深了社会不公平感,以致有些社会成员便选择“躺平”而不再依靠努力寻求向上流动。 另外,虽然户籍制度不再是融入城市的根本障碍,但有些地区还会借户籍制度之名限制流动人口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 例如,有些地方政府兴建的公租房不仅量少且有较强的选择性,农民工等人力资本不高的流动人口多被排斥在外。 可以预料,如果当前及未来的社会政策不能超越“社会身份本位”属性,那么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与活力将受到制度性束缚,阶层结构也难以优化甚至发生固化。 这将成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增强与发展的羁绊。
三
以社会政策的调适
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
显然,社会政策若要成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提升要素,就需超越当前社会政策所具的不利特性。这就要求对社会政策的发展理念、发展方向等给予调整。
一是扭转差序格局式的社会政策发展惯习,助推生产要素全方位流通。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式结构。即“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事实表明,此种社会结构也造成了中国社会政策的失衡发展格局。就城乡而言,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政策体系方面就形成了“先城市、后农村” “重城市、轻农村”的二元化格局,这种发展格局至今并未彻底改变。就城—城而言,通常那些具有较高政治地位的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大城市、省会城市等能从国家及省级政府获得相当多的发展资源,以致形成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差序供给结构。另外,由于国家对东中西部地区的战略定位不同,东部地区被赋予了引领全国经济增长的功能,东部同样获得了大量优质资源。这种差序格局式的资源供给结构既造成城乡间、城—城间、地区间社会政策的发展水平差异,也导致生产要素的非全方位流通。
显然,为促使生产要素全方位流通以及全区域地提升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就需要调整差序格局式的社会政策发展惯习。首先,转变农村社会政策的弱势地位。这就要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社会救助水平,以及发展优质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还要补齐农村社会政策短板,如建立养老护理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社会服务供给制度等。其次,发展更具包容性的城市社会政策。由于“包容政策不是个别部门的干预。任何孤立的政策或干预都无法达到包容。包容是通过一整套政策和来自所有必要的各方面的适当干预实现的”,因此,这就需要流入地政府为流动人口的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提供较为全面且可及性强的保障。再次,除了中央政府需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支持及转移支付力度外,还需做好地区间的对口支援,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的共享、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格局。此外,经济欠发达地区还需健全、完善本地的社会政策体系,缩小与福利水平较高地区的“福利距离”,同时创建法律至上的营商环境、社会环境,增强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通过上述社会政策举措,不仅在于确保每一个体均能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也意在培育他们形成敢于消费、有能力消费的信心与资本,同时旨在缩小城乡、区域间的发展差距,力促生产要素全方位、全时空的循环流通。
二是将积极福利理念融入社会政策之中,提升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吉登斯认为,传统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体现着消极福利属性,即社会政策通常是“事后性” “补救性”的。他进而提出福利国家的改革应以积极福利取代消极福利。积极福利理念下的“政策建立在预性福利和人力资本投资的基础上。安全网络的途径保持不变,但与更具生产性的政策相结合,各种政策以积极的生活价值为导向。”可见,积极福利强调社会政策的预防性、生产性而非补救性。还应看到,当下中国的社会政策同样具有消极福利特点,即常以事后补救性政策来处理经济社会变迁中的问题。这种做法一般会造成社会问题扩大化或者社会成本过高。因此,为增强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中国的社会政策亦需践行积极福利理念。
一方面,以“干预主义”引领社会政策领域的立法、修法。目前,中国的一些社会政策还体现为行政法规而没有上升为法律。虽然行政法规具有灵活性、变通性,但易出现有违法治精神、有损社会公平的现象。比如由于没有《医疗保障法》,碎片化的医疗保障法规“使同一地区不同身份的基本医保制度和不同地区同一基本医保制度在起付线、封顶线、个人自付比例、门诊统筹、慢病以及门特病种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另外,有的社会法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变迁的实际。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涉及数字经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事宜,故而,国家可采取积极福利所主张的“干预主义”以对相关社会政策进行立法、修法。“干预主义指的是,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把问题消灭在源头上,而不是遵循经典福利国家的方式———弥补风险和事后收拾残局。” ③这意味着以干预主义为指引所实施的社会法,能从源头上对将要发生的社会问题给予预防。另一方面,将积极福利倡导的“行动主义”贯穿到社会政策的诸环节。由于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需要重视几乎每一个体的主体性,那么社会政策可践行“行动主义”逻辑。“行动主义”是指“在任何可能的时候,福利服务应该旨在帮助人们自助。……另外,社会公正因素可能非常显而易见。” 可见,行动主义要求国家建立公正的社会政策以提高社会成员尤其是弱者的自助能力、可行能力。在社会政策实践中,政府既需通过职业培训、就业机会提供、社会服务供给等方式提高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和市场竞争力,还需为公平竞争的职业流动、职务晋升和劳动就业提供保障。同时,政府还需为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提供兜底型、发展型的社会政策。概言之,以“干预主义”“行动主义”为指引所设计的社会政策不仅有益于提升人们的抗风险能力,还能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构造出风险较小、风险可控的社会环境。
三是推行去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社会政策,助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研究发现,“一个国家要形成一个合理的有活力的社会阶层结构,不仅要靠这个国家的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的带动,要靠‘无形的手’的推动,使之自然地演变和成长,还要靠国家在恰当的时机采取恰当的社会政策,也就是还要靠‘有形的手’加以调控和引导。”我们认为,能够促使中等收入群体成长的“恰当的社会政策”当属去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社会政策。艾斯平·安德森认为,当一项服务作为一种权利而提供,以及当一个人不依赖市场而能维持生计时,去商品化便产生了。艾斯平·安德森进一步指出,如果社会救助或社会保险不能实质性地将个体从市场依赖中解放出来,那么它们就不一定会带来显著的去商品化。可见,去商品化程度越高的社会政策意味着个体享受的福利水平就越高,越有助于其摆脱对市场的束缚。当然,社会政策视野中的“去商品化”与“社会性”具有一致性,如都要求国家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服务,但“去商品化”的社会政策更要求国家承担起公平的福利供给责任以及对每一社会成员社会权利的维护。
还应看到,当前中国有些社会政策的去商品化程度仍然较低,为改变此种状况,社会政策的调适可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在社会政策的制定、实施等环节,政府需树立去商品化理念。社会政策的去商品化程度越高越要求政府承担较大的社会支出。通常,此会被认为产生福利养懒汉、有碍经济增长的不利后果。研究发现,“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刺激消费、促进就业、提升人力资本和科技创新能力,其一定拖累经济发展的结论未得到支持。”故而,这就要求政府认识到高质量的社会政策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 其次,确立去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社会政策领域。 由于城乡居民对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民生问题有较高的期待,因此,政府可围绕这些政策领域进行优化。 既要增强社会政策的普惠性,扩大社会政策的受益范围,还要提高它们的社会保护水平,使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中西部居民拥有相当水准的消费能力和发展能力。 再次,建立社会政策去商品化实现的体制机制。 一方面,社会政策需努力超越兜底型、生存型的制度设计,而转向能够与治理相对贫困、促进共同富裕相匹配的制度安排。 这就要求政府尤其中央政府承担起较大的社会福利供给责任,持续加大对普惠性、基础性民生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确保国家财政分配的实质正义,也就是使财政资金能制度化地流向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及低薪的行业职业,为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形成多元增长点。
四是实施有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政策,增进社会流动活力。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的增强无疑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否则便是条条块块相互阻隔、生产要素无法自由流通的诸侯经济、指令经济。 从社会学角度看,发展市场经济还能产生如下社会效应:其一,有助于超越政府对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的行政垄断,促使人们就业、收入、财富、社会服务等来源的多元化;其二,有助于个体冲破先赋身份、地域身份等社会身份的束缚,扩展社会流动渠道,增加人们向上流动的机会;其三,有助于推动中等收入群体、新中产阶层的成长,促进社会阶层结构优化。 因此,市场经济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制。
一如所知,当前国家正着力建设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政策要担负起这一重任,可从三方面推进。 首先,确保与市场经济相关的社会政策法律法规得到尊重并严格执行。 政府、市场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定责任。 例如,为降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及其衍生的社会风险,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数字企业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权利。 政府亦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不得任意制定政策法规,以致侵犯个体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或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另外,政府还需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降费减税,降低它们的生产成本、经营成本,力促其扩大用工规模、经营规模。 其次,发展有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体系形成的社会政策。 由于全国统一大市场体系需打破区域间生产要素流动的障碍,因此,国家既需实施全国统筹整合的社会政策,促进城乡、区域、行业、职业间社会政策的统筹整合和转移接续,还需审查、清理那些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地域性社会政策。 因为此类社会政策一般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而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特点。 再次,发展具有社会投资色彩的社会政策。 鉴于人口红利正在消失。 这就要求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学校教育、技能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加大对儿童、劳动适龄人口、中低龄老年人等群体的投入力度。 事实证明,“通过改善人力资本的教育状况、防止劳动力过早地劳损、促进人们的工作意愿、保持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很大程度上为提高市场经济体的效率作出了贡献。”
实言之,社会政策所型构的法律至上的经济社会环境、均衡化的社会福利服务供给结构、日渐壮大的中等收入群体、较高的社会流动率等不仅能增强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也会成为吸引国外资金、技术、人力等生产要素流向中国的基础性保障。 反过来,国外生产要素的流入也会促进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就业岗位增加、社会结构优化等系列积极效应,从而加快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来源期刊:《东岳论丛》
首发时间:2023-12-28 10:29:37
转自:“CNKI学术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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