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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小兵:中华法系没有平等自由基因和“是”的法哲学吗?|《中华“法之道”》

2024/1/15 10:47:49  阅读:81 发布者:

本书通过解释学、现象学、心理学、信息思维等方法比较、分析佛道儒三家之“道”,进而推衍出“法之道”,并转化为现代概念“本性法”。全书共分五部分:

一、简要介绍佛家、道家、儒家融通下的“法之道”。

二、基于“法之道”的视角,批判继承近代学者关于“道”的法治诠释。

三、从熊十力《新唯识论》的“本性”引入,探寻“本性”的原义而界定“本性法”。

四、集中探讨“本性法”与相关概念的古今中西之辨,最终呈现出三个层次的理想法则。

五、回到当下的网络信息社会,在“本性法”的基础上推衍出新法之理。

作者简介:费小兵,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四川大学博士后,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曾任教于江西理工大学、西南科技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著有《<老子>法观念探微——开启中国自然法及其目的价值体系》,并在《重庆大学学报》、《民间法》、《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西南大学学报》、《学术界》、《哲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篇。

不少学者认为,以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的中华法系消亡了;另有学者认为中华法系的发展从未中断,且并未消亡;亦有学者认为仅复兴中华法系中的优秀基因即可,而不须复兴旧的法律制度。

费小兵副教授所撰《中华“法之道”:比较、融通与转化》就此追问:中华法系消亡了,可否涅槃重生?可否在汲取传统哲思与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凤凰涅槃?围绕此问题,她通过挖掘、锤炼、思辨、比较、综合、创新,努力将传统思想智慧进行现代转化,融入法治精神中。

一般认为,中华法系传统文化的基因就是以宗法等级为特征的儒家制度,但费小兵的问题意识是:在中华法系传统文化中没有平等、自由的文化基因和“是”的法哲学吗?能否超越现代性的无根困境,又不回到前现代的道德强制主义?她认为,中华法的哲学观中的道家、佛家的潜含有“是”的本性论和平等、自由的文化基因,可以沟通道与西方的自然法,从而可能创造性转换“法之道”为现代的法治精神。其写作鹄的是在直面现代性危机背景下,重塑在终极上追求纯粹良知的法治精神与法律理想图景(当然终极并不意味着现实当中每一部法律都有那么高的要求)。其理想图景是:人皆自由而有德性,民主而无群氓,以向善德性、光明无私、自由自在为风向。

关键是,道家、佛家这两家在哲学上更显形而上学之妙,故该作品以道、佛为特色,虽然其以比较道、佛、儒三家 “法之道”切入。这有助于自觉、自主开显既自生自发又偕时俱进的中华现代法哲学。

作者比较发现,道、佛、儒之“道”字意蕴有区别:致思重点上,道家更多关注历史起源视角的、名之为“无”的本体,此“无”是可证其存在但不可言说的开端,如《老子》言 “有生于无”,从而人可效法全然存在、忘我而证立逍遥自由。佛家强调从遮诠法、否定式视角上,直观发现现象的本质即超现象的本体,但本体非实体,强名曰本体;;佛学恰要破“我执”“自我意识”(心),是心行灭处、非彼岸、无自性、无实体的本体,如《心经》“色即是空”,在此空性意义上证立众生平等。孔、孟更关注仁、诚、良知沟通人天,性与天道虽不可说,但宋明理学、心学、近现代熊十力等新儒家把佛理转化为实体观之上的体用不二说。古往今来不少学者只看到三家之“道”字意涵相似之处,没发掘其意蕴不同之处,这是作者学习佛学后的进步。

但作者认为,道、儒、佛三家“法之道”虽有区别,但也有相通约义素,这就构成中华法哲学本体论的特质。首先,三家的相通约义素是内在超越的本体观,即皆重视悟道(只是三家路径有区别),那么,三家皆倾向于本体与现象非二元,本体就存在于现象中。只是在本体论上的差异是,佛家认为本体与现象非两个东西,本体是现象皆无实体;而道家认为道人本一,儒家认为天人合一。

其次,三家思维方向上也有相通约义素:皆倾向于无名即超越逻辑的灵性直观;皆倾向于超越我,如佛家的无我、道家的忘我、儒家的毋我,皆是心性修养;皆倾向于无为,即心灵的内在超越,以期超越妄念、虚伪、造作、假想法则(三家对无为的要求程度不同);三家皆认为人可有超越我或我执的觉知,这是三家相似的右脑思维模式。总之,三家皆认可人在内在超越时的良知源于道;人之潜能中的纯粹良知遇到事物时,有一种来自良知的判断力。所以,三家之相通约义素就构成中华“法之道”的特质。

接下来,作者由三家相通约义素启迪出中华“法之道”的内涵。三家皆有中道之说,“悟道”皆被称为“见性”,故“道”与“本性”在此意涵互摄。作者从佛学中的“本性”词源切入理解中华“法之道”。“本性”是内涵“是”(绝对存在、本体)的哲学,不过其是无实体的本体。因为“本性”的梵文是“buddha-dhatu”,其词根之一dhatu是“是、界、绝对存在、真如”,另一词根bu(或Bhu)是“相对存在”,两个词根合起来是“绝对存在与相对存在的不二中道”,即:本性无实体,是现象自身的、非一非异的、非空非有的本体,故其中有“是”的本体论哲学。但此本体不比附现实自然之天、或人格化、或非人格化的天,因为其非实体,不能用任何可言说、或心理想象之物代替。

作者深入阐释“法之道”的内涵:本性未离开现象,因此是现象中众生的崇高本质,非实体有、亦非空的本性与知善知恶之良知,二者是体用不二的;人可能打破“自我意识”的幽禁,从而在超越“我”时的本性呈现超善恶的本觉,人在本觉状态下自然呈露出的后得智是纯粹良知,应对事物时是一种判断力,能够直观判断是非而形成善恶法则,即可名为“法之道”“本性法”或曰“中国自然法”。其推衍逻辑是:体用不二之本体=无遮蔽的本性→后得智→纯粹良知→“法之道”。

作者还进一步推衍,中道“本性”启迪出“法之道”的三层推理结构:1.通过无执之现象,发现现象中没有固定的实体,启迪出“法之道”的内容即“法之理”是可变的、因时制宜的;2.通过无实体之本体,启迪出现象中“法之道”的本体性不变,但其超越性决定了现象界那些执迷我相的个体(如天子)不能代表超越的、无我执的、纯粹良知的、无为的“法之道”;3.中道观下的“法之道”是可变与不变统一的法精神。

在此基础上作者反思中华“法之道”从古向今的理念转型,并反思、继承、借鉴梁启超等近代学人的转型词汇与理念。如,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同时用“自然法”“性法”代替“道”,其论证“性法”时是从禅学入手论证众生之平等的普遍本性,与其儒家自然法的尊卑观自相矛盾;但在辛亥革命后,梁启超认为佛家优于儒家,佛家的自由观可挽救时弊,并赞同民主精神、主权在民。其次,谭嗣同之《仁学》,是以佛家华严学为逻辑线索,写作现代宪法精神。但他理解有“一个”灵魂,因而是实体观。最后,作者梳理了熊十力《新唯识论》关于“本性”“本体”等词汇之混用,并继承其体用不二的本体之名。

总之,作者去其帝制时代糟粕、流传至今之陋习,将重点放在反思近代学人的“性法”“自然法”“本性”等概念上,逐渐恢复了源于佛学、道家的自由、平等等的思想,这些思想有助于国人接纳现代思想,因而她在反思理解“法之道”的近代转型心路过程中就暗含了现代转化。

但作者认为,尚需与西方的自然法精神进行纵深比较,才能进一步提升近代转型的心路症结。《弥兰陀王问经》中记录的是作为西北部印度国王的希腊人弥兰陀王与那先比丘的对话,作者发现,该经呈现了那先比丘的佛学之“道”与弥兰陀王思想中的古希腊本体论的精神碰撞。由此引入,可对佛家思维与古希腊罗马的逻各斯精神及其实体本体论等进行义理比较与沟通。目前学界尤其是法学界,还微斯人如她这般研究该经对沟通自然法与道的桥梁价值。

作者总结,“法之道”源于未遮蔽的本体,约对应于西塞罗归纳的、正确理性下的Natural law(自然法)精神,但现代是人本位的,因此,人本位的“法之道”在现代可代替神本位的西塞罗之自然法。即“法之道”可以与西方之现代功利论、义务论理性的自然法共时性存在。

综上,此专著主要以创新性构思为特色,并定义“法之道”:它是来源于人类在纯粹良知下的无知之幕的、潜在可能的、超善恶的至善本性,是纯粹良知这种判断力判断善恶而形成的法则。

当然作者还是冷静地写道:中华法系看似消亡,实则只有转化,没有消亡,圣人隐,则圣法显。这是现代性法治精神的救赎,也是中华“法之道”的复活。她为了预防对“法之道”的狂热而开出的药方是:“法之道”应与源于西方的自然法共时性存在,即在现实的多元救济制度中,需要在不同法域间进行功能划界与互补:“法之道”的精神可直接适用于新兴的社会法法域,但在传统的民法等法域则隐而不用,运用现代观念即可。

作者在写作、修改的过程中也是一种心性的磨砺、人格的提升,和学术品性的涵养。

总之,该专著由2016年四川大学出站的优秀的博士后出站报告改成,既具学术水准,也有实用价值,已受到阅读过的专家好评,今历经波折,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是一幸事,故乐为之序。

 

                                陈兵

20231030

 

小兵是我近年来新识的朋友,我还不曾见她时,就读到她探讨《老子》法观念的大作,惊为逸世超群的大才,后来识了人,她心灵的纯净无邪就和她书中所写的至善观念一样,是浑然相通的一体。她是我多年来难得一遇的一位知行自然合一且如赤子一般坚定初心的知识人。她在求学从教的多年历程中曾经不少困顿,但依然不为形役,不随俗俯仰,安于与闻达无缘的纯哲学思辨且乐在其中。我曾有和她同样的心路历程,同样去了声闻鲜达于人的学界边缘,既无“居高声自远”的外力可以凭藉,也无显赫的头衔冠带可以吸引从者,在这样的环境中自处,一直心无旁骛坚持做毫无功利可图的纯哲学宗教思辨还能乐在其中,我觉得小兵做到了,而我不能做到,她是我由衷钦佩的有真如定慧的学人和行动者。我和她数次深谈,每次都为心境不能如她一样安定感到自己的缺憾,也因此反省:自己每每看到外部人事的复杂和阴郁,其实都是心不清净的外显,是自己修行的定力不够。

说来惭愧,我一直没有静下心系统研读儒、释、道三家经典和证述三道合一古今流变的思想史诸家著作,只是浮光掠影读了些皮毛,没有学力对小兵这部新作做学术的精准品评,好在陈兵教授已经做了精到的系统引述,我权且勉力而为,努力调动自己一点向学求真的有限灵性,暂做些以形而下体悟形而上的粗浅指引。

五四时有笔名为“侠人”的评论家纵论当时思想界曾言:

吾国近百年来有大思想家二人:一曰龚定庵,一曰曹雪芹,皆能于旧时学术社会中别树一帜。然二人皆老学派也。(定庵名为学佛,实则老学甚深,其书中亦屡言老聃。)吾国社会中,凡上等思想人,其终未有不入老派者,实非社会之福也,其故可思矣。

在中国思想史上,很多知识人晚岁才归于佛老之学,且因此消沉退隐,不再关心世道的进益,只求自己心灵的平静。小兵这部新作改变了我对此道的一贯印象,在寻找儒释道三家“体用不二”的辨微钩玄中,《中华“法之道”:比较、融通与转化》试图将三道合一的中华法哲学引入世界法治现代性的潮头,其中蕴含一种“吾心光明”的理论激情,着实让人欣喜。

此书以“无名”“无我”“无为”通约儒释道三家的论证,足显作者明心见性、直抵本原的慧根,“佛、道、儒三家的相似处是:皆以‘无为’法为上、以‘超越我’(无我)为走向至善的起点,以‘超越逻辑的直观’(无名)为主要思维方法”,“三家皆肯定道之崇高地位,皆称悟道为见性;皆认可人的本体与现象不可分,故认可人之内在超越下的良知源于道;人的可能之纯粹良知遇到事物时,可直观判断出善恶法则,这就是中华‘法之道’,三家的相通约义素就是中华法哲学本体论的特质。”这种化约通类的高度概括,将魏晋以来儒释道三家历次由战趋和、互鉴互证的历程归结为几个直观体悟的精要范畴,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此书的另一重大创新之处是试图通过对南传佛教经典《弥兰陀王问经》成书历史和经义的详细考略,论证释家佛性论可能影响了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的形成,从中华法文化三家合一再迈出一步,寻找东西法哲学本体论思想的相互沟通。“‘良知’其实是东、西方理想法则的共同义素,是二者可言说的重叠共识。”“通过《弥兰陀王问经》中东方直观思维与希腊逻辑思维的沟通切入,能够实现中华法哲学本体观与西方的西塞罗之自然法之沟通可能性,但是中华法哲学本体观是人本位的,在人文主义的现代能够代替神本位的西塞罗之自然法。”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曾述及希腊早期的奥尔弗斯教派(或译为俄尔甫斯教)对后来希腊宗教、哲学乃至基督教的深远影响,而奥尔弗斯教派的信仰和同时代(公元前八、七世纪)在印度流行的信仰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东西方文化在起源时代可能有过相互影响,哲学史上已有很多明证,小兵此书又增添了一个有力的新证。

此书对人类社会法治的未来充满了乐观而并不盲目的信心,将良知和至善的法之道视为人类社会应当追求的终点,儒释道三家合一的中国法哲学就引领了这个终点。“释家重视因果律及其十善、十恶,道家重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儒家重视在‘个人、家、国、天下’的因果递进关系中,以修养为起点而治理天下、实现‘至善’。可见三家在终极上不重视彼岸他者(如外在于人的造物主)的惩罚,而皆以良知、善、重因果为方向,所以能够从其沟通或共通性中,融通三者,发现追求良知、至善的法之道——即中国的法本体论。”历来译介的近代西方自然权利理论,不少是以性恶论为起点的,而此书用于中西法文化比较的基点则是回归到原始儒家和希腊罗马的古典自然法。回到起源,回到人类初生时代简单而自然的困境与抉择,在工具理性超压覆盖本真追求的当下世界,这既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也可能是反思病因、超越自我的理性选择。

此书表达了对中华法系涅槃复生的期许:“在儒家、道家、释家、墨家、法家等诸子百家抛弃其糟粕后,其优秀的文化基因是可能在现代规范的前提下,作为现代法治的道德支撑、精神基因,而涅槃重生的——换言之,中华法系是可以新生的,它必须在直面现代人的生存境遇与新的自我意识、权利意识之下来重生。”这不是作者简单重申文化自信的大话口号,而是她多年研习传统中国法文化悟道还真的诚挚心愿。

行文至此,不揣冒昧,我想到近年研习《红楼梦》中法文化的一点微末心得:中国第一部真正尊重女性和弘扬女性主体性的文学作品《红楼梦》,其作者思想的形成并未受到任何外来政治法律哲学思潮的影响,而是从传统中国文化资源——儒释道三家中的朴素平等观出发,表达了对女性的由衷同情和尊重,也表达了作者对宗法社会中阶级区隔的深刻批判,这足以证明中国文化具有自我反思和自我完善的内驱机制。我因此与小兵同愿。

是为序。

 

柯岚谨识

20231112

 

非常感恩我的博士后导师陈兵教授,是陈老师引领我进入了佛学的神圣而博大精深的殿堂,我才能在对佛学理论的正确认识基础上,能够有底气写作本专著中儒道佛三教“法之道”的比较等章节。我与老师、师母缘分深厚,老师尊名“陈兵”,我名曰“小兵”;我是1974年农历414日出生,而据说老师与佛学的最初结缘在1974年农历48日。记得在几年前在西安时,我问导师要字画,陈老师看了看我,挑选了一副他写的字送给我,内容写的是《金刚经》中的最后四句话: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

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他还送给我他亲自制作的古月琴,在古月琴上有他的题诗:

言思不到处,太极未分前,

天籁无声曲,问君可会弹。

另外感谢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的盖建民、段玉明、张泽洪等教授,还要感谢四川大学文学院的张勇教授,西南民族大学的索南才让教授。另外还要感谢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的杨雯老师和过去负责博士后事物的邓曦老师,是她(他)们无怨无悔地为我服务,让我再千里之外能够顺利地处理好复杂的答辩程序,还帮我打印博士后出站报告送给评审专家。

感谢给予我写作与发表经费支持的四川大学博士后基金、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中华法之道的现代转化》(项目编号2018YBFX022),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项目《本性法:信息法哲学的元理论及其主要原则》(项目编号2018skjd04),重庆邮电大学人才引进基金项目《佛道两家法哲学在信息时代的现代转化》(项目编号K2017-04)、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一般课题(21SKGH074)以及重庆邮电大学出版基金、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经费,让我才有较为充足的研究经费、出版经费。

因此,要感谢重庆邮电大学的所有领导、同事、学生,尤其是我们学院的领导、同事和社科处的领导、同事为我提供了工作之余的时间便利,并为我提供了诚恳而周到的服务。

感谢上海古籍出版社所有领导、同仁如方强、刘海滨等为此书辛勤的付出,与对我的支持、帮助!

并感谢我从本科到博士毕业意志就读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所有老师、同学对我一如既往的关爱与照顾,感谢我从小学到高中的所有老师和同学,感谢所有有缘的亲朋好友。

最后,感谢柯岚老师在我即将出版时在百忙之中给拙作写序言。感谢我的家人、父母,我的爱人陈进对我在学习、工作、生活上的支持与付出。在世事变幻中修行、写作不易,感谢有您们伴我前行。

愿以此小书,祝福世界和平,国泰民安,内涵德性终极追求(但现实以人性为本)的法治与民主常驻人间,所有人民德福一致、康乐自由。

 

                                              费小兵

202310

      

 

 

 

 

第一节    问题意识:在中华没有平等、自由和“是”的

法哲学吗?

一、引子:从“法之道”探寻中华法哲学与西方法治精神的沟通可能

二、三家心性观与近代用“性法”“自然法”翻译“naturallaw”的关联

三、研究中华“法之道”及其现代理念转换的意义

第二节   近现代关于中华的“道”“中国自然法”或曰“本性法”的研究综述

一、近现代学界关涉“道”和“性法”“自然法”的研究

二、当代法学界关于中国是否有自然法精神的研究

三、当代道、佛、儒学界涉及“道”等词的研究

第三节   用跨学科方法协助阐释经典

一、以哲学解释学、现象学、符号学、比较哲学为方法

二、用喻象学、文本学和训诂法分析相关经典版本

三、用跨学科方法协助阐释经典

 

第一章  道释儒三家“法之道”的异同:探寻中华法系本体论的特质

第一节   佛教向东与道儒两家融通之历史线索

第二节   道释儒三家源初理论中的“道”之异同

一、对本体、本性的认识视角和致思重点之异同

二、关注打破“我执”的异同

三、自由与涉政心 态上的异同

四、对“自然”之理解的微妙异趣

第三节   道释儒三家“法之道”的相通约义素:“中华法哲学本体论”的哲学特质

一、三家皆有相似的体用不二之本体论

二、三家皆以“无名”的“直观思维”超越感性和理性

小结:中华“法之道”的特质:以三家相通约义素为中心

 

第二章  由三家之中道推衍出中华“法之道”的内涵

第一节   “无执之现象”与“无实体之本体”统一的中道

一、无执之现象

二、无实体之本体

三、中道的本性:现象与本体不二

第二节   从中道创造性启迪出可变与不变统一 “法之道”

一、佛教经典中“自然法”的原义不是法律

二、“本性”与唯心“本心”的区别

三、“本性”推衍出“法之道”

小结:中华“法之道”内涵有“是”与内在超越

 

第三章  反思继承中华“法之道”的近代理念转型之关键

第一节   梳理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自然法”与“性法”

一、梁启超倾慕日本而接纳其“自然法”

二、梁启超之儒家自然法的核心是天道法则

三、梁启超认为“自然法即性法”:兼与《新约》的比较

四、梁启超融佛家“性法”于儒家“自然法”之中

五、梁启超认为人民公意即天意

第二节   重估谭嗣同《仁学》中涅槃新生的宪法与平等精神

一、《仁学》之逻辑线索

二、《仁学》中对三纲五常的批判:宪法理想的支点

三、继承《仁学》现代理论并批评其本体论

第三节   反思继承熊十力《新唯识论》中“本性”等概念

一、熊十力继承的本体论之要旨

二、反思熊十力《新唯识论》中的本体论

三、反思熊十力将“体用不二”等同于“心物不二”

四、与熊十力商榷:佛教“本性”不是顽空之本体论

小结:近代转型的中华法哲学本体论尚需与西方纵深比较

 

第四章  中华“法之道”与西方自然法精神的沟通

第一节   佛教向西与古希腊、罗马文化交流的古史影迹

第二节   “道”与古希腊本体论的沟通— 以弥兰陀王与那先比丘的对话引入

一、关于《弥兰王问经》版本的说明

二、《弥兰王问经》之对话片段结论:希腊精神与佛教思维的沟通久远

第三节    中华“法之道”与西塞罗《论法律》之“自然法”的义理沟通

一、西塞罗的理论渊源与亚里士多德之“形式理性”的区别

、中华法哲学本体论与西塞罗之“自然法”的比较与沟通

三、佛教与西塞罗之“平等”精神的沟通

小结:中华“法之道”与西方的自然法精神渊源是可能沟通的

 

第五章  结论:跨文明沟通视域下现代中华“法之道”的新理念

第一节   总结中华“法之道”义涵

第二节    中华“法之道”与西方自然法的共时性存在

一、中华“法之道”在现代代替西塞罗之“自然法”的原因

二、三个层次的现代人类理想法则是共时性存在

第三节    中华“法之道”的未来新理念概述

小结:“法之道”的新理念将开启未来中华法哲学的凤凰涅槃

 

参考文献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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