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全方位变革给有关它的批判性理解带来巨大的挑战。由“自由软件”“维基百科”和“开放存取”等构成的数字共域(digital commons)是解决该挑战的一个突破点。数字共域并非一个全新的范式,但理解数字共域,首先需要厘清它如何从20世纪中后期复兴的“公地悲剧”之争扩展而来,进而辨析“知识共享”是数字共域对基于私有产权、原创性和固定性的现代主体与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表现,但也是数字时代的一种替代性生产模式。以“公地悲剧”与“知识共享”为切入点并澄清数字共域及其批判效力,表明数字时代的文化现象是个体通过技术实现意义诉求的必然表现,也是与技术共生演化的新的主体形式导致的结果。这为数字时代开启了一种新的有关团结的社会想象。
数字共域;知识共享;数字资本主义;主体形式;社会想象
过去数年,“数字共域”已经成为中国信息与社交领域的核心部分,形成了数字时代的文化形式。例如免费的网络百科、网络文化中的“二次创作”、基于CC协议(即“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创意交流与信息共享,构成了庞大且不受传统使用限制的信息和知识资源库。相关现象不仅被认为是以共享和合作等实践方式来批判传统的资本主义生产,还在世界各地推动了反版权运动、开放存取(Open Access)、“混改”(remix)等社会文化行动。在全球理论研究层面,“数字共域”横跨经济学、政治学、组织管理、艺术和文化研究,并冲击到启蒙运动以来关于“人”的哲学理解。
“数字共域”是一个新的研究概念,但并非全新的范式,其学理根源是复兴于20世纪60年代,并横跨生态学、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等领域的“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发展,相关讨论面对不同的情境,“公地”的讨论也扩展为新的“数字共域”。那么,基于生态资源的“公地”如何扩展到了基于数字技术的“共域”?这种扩展又表现在哪些具体的维度,并引发什么新的现象?它们对于数字资本主义和数字时代的哲学反思又意味着什么?这一系列问题表明,“数字共域”已经作为批判性的交叉领域出现,并含有以下几个维度:(1)在理论层面,“公地悲剧”中的“公地”问题扩展为数字“共域”后,之前的有限资源与无限使用、理性人假设与集体行动之间的矛盾,在数字共域转变为信息和数据的无限生产与开放使用;(2)“数字共域”的批判维度:针对资本主义的基本框架,数字共域开启了以合作和共享为特征的行动方式,并推动了反版权运动、开放存取、知识共享等有别于基于私人占有和所有权的文化生产模式。不过,止步于政治经济学批判,将忽视数字共域更大的意涵;(3)这些状况与主体和文化的变革相关:为了实现个人的意义诉求,更多的个体积极参与文化进程,形成了以“共同形态”为特征的新的主体形式,并预示着启蒙运动以来有关“人”的基本见解发生了转变。总的来说,数字共域反映了数字时代的诸多主要论题,并开启了一种后资本主义的批判路径和社会想象,因而厘清其兴起、变迁,并进行基本的反思,将有助于我们反观当代中国的数字化进程。
一、 从“公地”悲剧到数字“共域”
“公地悲剧”是一个涉及交叉学科的研究领域,它围绕传统的公地,关注资源的使用、生产和治理,也在数字时代扩展为无限的信息资源。迈入数字时代,“公地”的发展重构了人类的资源生产、使用与治理方式,也改变了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主体形式,因而从“公地”转向“共域”,是过去20余年社会数字化转型在文化上的集中表现之一。即从具有生态资源性质的“公地”使用之争,转向资源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在引入信息领域后,又扩展为新的“数字共域”,并逐渐导致现代以来基于市场以及相关法律之上的主体形式悄然生变,这种转变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公地悲剧”在学理上始于20世纪60年代有关资源的公地之争。1968年,美国生态学家哈丁(Garrett Hardin)在《科学》(Science)上发表的《公地悲剧》引发了“公地”问题的复兴。在此阶段,“公地”围绕生态资源的使用展开,并指向私人利益与集体行动之间的悖论。哈丁指出,在一片公共草地上,如果每位牧民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公共草地,那么牧民会为了获得自己的最大化利益而不断地增加牧群数,最终势必导致公地被过度使用,以致枯竭。“理性的牧民”(rational herdsman)不断增加其畜群规模是因为他们从放牧额外的动物中获得了所有好处,而过度放牧的成本则由其他所有人分担。哈丁指出,假如“每一位理性的牧民都对公地”作出同样的决定,就会形成悲剧:“每个人都被锁定在一个系统中,该系统迫使他无限地增加他的牛群——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所有人都在奔向废墟,每个人都在一个相信公地自由的社会中追求自己的最大化利益。公地自由却为所有人带来了废墟。” 1 身为生态学家,哈丁提出“公地悲剧”跟气候变化和资源危机相关。他指出,“理性的人发现,他在排放到公地的废物成本中所占的份额,低于在释放废物之前对其进行净化的成本。由于这对每个人都一样,那么只要我们只身为独立、理性且自由的企业家行事,那么我们就会被锁在一个‘弄脏自己巢穴’的系统中。”为了避免这种悲剧,哈丁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案:要么基于私有财产权,要么围绕直接的国家管理来处理相关资源。
哈丁的方案引发了大量的讨论。经学家认为,哈丁揭示了经济学中的一个传统假设的悖论,即个人的理性决策想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最终却破坏了一种共享的益品(goods),对其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不过,哈丁的论点也至少包含四个方面的错误。第一,他持有关于私有财产的狭隘看法;第二,他预设了人们只会按自我利益行事;第三,他将共有的资源与开放的共有资源相提并论,认为在使用有关资源时,没有规则是理所当然的;第四,他认为只有两种可以避免悲剧发生的方法:私有化或政府干预。 2 在这一阶段,“公地”涉及基本的生态资源与经济博弈,触发了有限的资源存量与无限的需求(或使用)之间的矛盾及其解决方案之争,也引发传统的理性人假设与集体行动的逻辑、基于市场和盈利的生产模式与社会益品之间的关系等争议。然而它忽略了自治和社会合作等问题,却也为“公地”在数字时代的扩展奠定了基本线索。
在第二个关键阶段,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在1990年通过回应哈丁的方案推动了“公地悲剧”的研究转向:将“公地”问题从资源角度,扩展到社会合作和治理维度。奥斯特罗姆通过经验和理论研究表明,从瑞士到西班牙、从尼泊尔到印度尼西亚,遍及全球的自然资源有许多成功的自我管理案例,包括牧场、森林、渔业、地下水源等。因此,被哈丁忽视的有关“公地”的合作不仅可能,而且在地方发展的机构和实践中,有时甚至会胜过分别由私有部门控制和专家监管的市场或是由国家驱动的系统。根据奥斯特罗姆的观点,在哈丁的论证中,commons并非单纯的“公地”,而是一种开放存取的案例,并由此引发“公地”转向“公共事物”。 3
奥斯特罗姆将“公共事物”界定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明确标志的团体的成员,有法律权利排除该团体中的非成员使用某种资源。开放存取制度(res nullius)(包括公海和大气层的经典案例),长期以来在法律学说中被认为不涉及对谁被授权使用资源的限制。” 4 这构成“公共事物”的两个关键特征:低排他性和高可减性。低排他性是指,例如一个开放存取的图书馆,对它的使用门槛较低,因而排他性也较低,但它的可减性却较高,因为使用图书馆的人越多,它的可用性就会降低,所以需要有相应的合作和治理进行调节。 5 因此,奥斯特罗姆将“公地悲剧”中关于生态资源的开发和使用问题转向了社会系统,尤其是社会治理和社会关系。
这种转向对于后来的“数字共域”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奥斯特罗姆指出了隐含在哈丁论证中的一个假设:人们之间不会沟通。 6 而一旦考虑到沟通,那么“公地”问题将导向“治理”问题,而信息通信技术极大地催发了沟通与沟通的“产品”,因此,最终会导向对信息-数据的治理;第二,“公地”不是指单纯的“物”或某种“物品”,而是至少涉及三个维度的组合体:资源、集体性和治理二者的方式,它们也是数字共域的基本要素;第三,“公地”指“既不像国家,也不像市场”的东西,打破了在资源问题上的私有化和政府管理之间的二分法,并表明存在“多中心”的治理体系。 7 如奥斯特罗姆认为的,公共和私人工具的丰富混合被运用于各类机构,而政府、私人和共同体机制在某些情况下都能发挥作用。这些基本看法为第三个关键阶段奠定了基础。
在第三个阶段,数字技术、互联网和网络社会的发展推动“公地悲剧”中的“公地”被引入信息领域,并扩展为新的数字“共域”。一方面,在“自由软件”和“维基百科”等数字共域中出现了新的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它们导致了新的研究范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受传统“公地”研究和奥斯特罗姆影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本克勒(Yochai Benkler)。他基于卡斯特尔(Manuel Castells)的“网络社会”框架,发展了一种激进版本的“数字共域”。本克勒指出,由于网络社会的组织模式发生了转变:从等级制的管理变成去中心化的弹性组织,使用信息技术和信息数据的门槛也逐渐降低,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量却不断增加,相应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也发生改变。因此,所谓的“公地”扩展为新的“数字共域”。这种变化反映在本克勒提出的“基于共域的同侪生产”(Commons‑based Peer Production)概念上:“相对于财产而言,共域的突出特点是没有一个人能对共域中的任何特定资源的使用和处置有排他性的控制。相反,受共域管辖的资源可以由一些(或多或少明确界定的)人中的任何人使用或处置,所依据的规则可以是‘任意’,也可以是相当明确的正式规则,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8 按照本克勒的看法,“基于共域的同侪生产”是指信息、知识和文化生产的非市场部门,它们不是被当作私有财产来对待,而是一种开放共享、自我管理和拥有固定资本(如软件和硬件)的同侪之间的合作伦理。
不同于“公地悲剧”中的有限生态资源,在“数字共域”中,信息和数据“资源”具有无限性,对它们的使用不会因使用者的增加而导致资源的可减性;而数字共域的资源本身的变化,也导致围绕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变化。根据传统的理性人假设,最大化自我利益是人们的普遍动机,而所有权和合同是组织生产的必要条件,但它们并不适用于信息领域。 9 因此,尽管本克勒受到奥斯特罗姆的影响,但他提出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共域理论”。 10 他对共域的定义如下:“共域是另一种形式的制度空间,在这里,人类能动者可以不受市场所需的特殊约束,而且他们对自己的资源有一定程度的信心。某种程度上相信他们的计划所需的资源会被提供给他们。行动的自由和资源供应的安全,都是以与基于财产的市场非常不同的模式实现的。” 11 这种“共域”不仅是制度化的,而且既非市场化,也不是基于营利之上,这为参与共域的动机和实践模式的改变奠定了基础;而参与集体行动的动机和实践模式的变化意味着生产模式和文化模式的转变。
可以看出,“数字共域”由数字技术的进展推动而成,是传统资源转向信息和数字资源,并发展出新的使用和行动伦理的产物。它预示着现代以来基于市场或国家而管理资源,以及理性经济人假设与集体行动之逻辑的弊端。在这个意义上,“commons/the commons”不是某种具体的资源、物或东西,而是涉及治理和社会关系的实践方式。然而,数字共域中的实践仍然会生产信息,这些产物并非稀缺资源,也具有不排他性,甚至不会为了维系共同体和资源的可持续性而假定事先可以判别的“共同体”,并以一定的规则来监管资源。不同于此,与数字共域相应的是以“知识共享”等为代表的组织、交流和行为方式,它们试图保障知识、信息和文化产品的自由流通、存取和修改,形成了数字时代的生产模式,但也对基于个体之上的现代主体和法律概念造成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 知识共享:数字共域的基本特征及其批判效力
数字共域涉及非物质的信息和数据共享,而参与其中的行动者基于非营利和非市场的社会动机在数字时代展开行动,这奠定了数字共域兼具资本主义批判与生产的双重特性。就前者而言,以“知识共享”和“维基百科”等为代表的集体行动代表着有别于传统公地的实践规则,它们以合作与共享为特征展开行动,与现代以来基于私人产权、原创性的个人主体形式,以及基于其上的资本主义生产形成对照,使得数字共域形成了有别于现有的生产模式,并具有以主体来批判资本主义的潜力;就后者而言,数字共域的这种批判不如它们被设想的那样具有效力,而是被纳入资本主义的信息和创意生产环节。这种双重特性,有助于我们从技术批判与生产模式相结合的角度理解数字共域。本节将以“知识共享”和“维基百科”等具代表性的数字共域阐释它如何突破了现代的社会想象,并为新的社会想象奠定了基础。
“知识共享”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自由软件”和开源运动。它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如今已经从软件和代码领域扩展到一切文本、图像、影像和声音领域,并构成包括中国在内的互联网的实践规则。根据其基本定义:“知识共享组织的主要宗旨是使得著作物能更广为流通与改作,可使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并以所提供的许可方式确保上述理念。知识共享是一个每个人相互交流的过程。在知识自由传递的同时,接收者的知识将被重建。换言之,知识共享不仅可以定义为知识转移的过程,而且可以定义为知识发送者和知识接收者之间知识系统的交互和重构。” 12
知识共享的基本规则与数字共域的基本特征具有同构性。首先,它们均发生在包括知识、语言、代码、信息、情感等在内的非物质和信息文化领域 13 ,从而具有无限性,对它们的使用则不具排他性。如前所述,在传统的“公地”中,资源是有限的生态资源,在处理这类资源时,相关的共同体会形成实践规则来避免发生“悲剧”。这维系了资源与共同体的可持续性,也将使用者的身份与实践的规则结合形成一定的边界:认同这些规则的人组成的共同体具有排他性。而在数字共域中,数字资源的无限性突破了传统的边界限制:认同实践规则的使用者即可组成共同体。其次,数字共域的特性导致与之相关的“使用者”的范围不断扩展,即只要遵守“数字共域”或知识共享的使用规则,任何人都可以被视为该共同体的一部分,例如维基百科的使用者无需被限定在某个物理空间边界内。最后,它们导致数字时代更广泛的行动方式发生转变,即知识或创意的生产和传播更具弹性,而不囿于严格的限制标准;以分享与合作为实际的行动方式,每个人都参与其中,但这种参与不会有任何的经济补偿。
这些行动方式渗透了数字时代的日常行为,并从两方面对现有的社会机制与现代的社会想象展开批判。一方面,数字共域中的参与、合作和开放共享在行动的基本结构和动机模式上批判并冲击了现有的社会模式(亦为现代社会想象):人们遵守知识共享和参与维基百科等数字共域是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参与者却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因此,数字共域的合作与分享,源自更多元的社会动机,并形成了市场生产之外的生产模式。对此,本克勒引用来自演化生物学和社会科学的证据表明,互联网将人类本性中的合作因素凸显出来,甚至能够抵消自利的动机。这意味着科学对人类理性的理解从受竞争和可分离动机驱动的自利最大化者的模式,转变为以合作和各种亲社会动机为特征的社会性模式。 14 正如数字共域的早期研究者指出的,在推动“自由软件”的诸多社会动机中,享乐收益和间接占有的某种结合——创造的游戏乐趣、声誉、社会心理奖励和人力资本的增加,是参与基于共域的同侪生产者的一些间接收益。 15 最终,数字共域以补充资本主义现有生产模式的自利动机而批判了现有的社会机制。
另一方面,数字共域对基于个人所有权的资本主义财产关系造成了冲击。在应对传统的“公地悲剧”时,奥斯特罗姆等学者引入政治经济学的解决方案,基于所有权的法律成为市场或国家进行资源配置的核心。它们主导着基于个人权利、保护私有财产和促进市场交易的行为规范,在文化和知识生产中则形成了“知识产权”。例如对于发明、音乐、电影和文学艺术等创意产品,是通过保护奠定在个人原创性之上的个人知识财产来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总而言之,数字共域以开放、合作、相互协调的行动方式,以及自下而上的技术和社会创新为基础,对现代的社会想象展开了激烈的批判。“社会想象”是加拿大哲学家查尔斯·泰勒提出的一个术语,他用以指代西方自现代以来由道德秩序转变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想象,最终构成了特定的社会形式。这种道德秩序始自出现于17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奠定在包括格劳秀斯和洛克等人的基本观点上,即个人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并演化为契约论、自然权利和财产所有权等现代社会的基本构架。
数字共域对这种社会想象的批判有其必然根源。首先,自现代以来,财产、责任和国家制度源于作为社会契约基础的自然法,将生产奠定在基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但也从社会规范角度增强了资本主义的资源积累、私人占有与社会分化。诚如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和现代性的批判中表明的,现代法律和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意识形态,将权利的起源视为孤立的而非共同体的。 16 而主张人人参与、合作和分享的数字共域表明,基于个人的法律概念不仅值得质疑,由此而来的实践规范也有悖于更广泛的社会动机。这在数字时代的信息资源和知识共享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数字共域试图通过破除普遍自利的神话来质疑经典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质疑基于其上的新自由主义及其在数字时代的主导地位。诚如克里科里安指出的,数字共域不是专注于通过限制公众的权利来为个人创作者提供经济激励或奖励以分享,而是旨在保护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而防止私人圈地,允许存取所有人的知识。 17 因此,数字共域从行动和关系结构层面,对数字资本主义及诞生于其中的现代社会想象展开了批判,并重申理性并不总是转化为自利,人类也经常理性地追求非自利的目标。
其次,数字共域延续了20世纪中后期因技术变革而与主体维度相结合的批判传统。长期以来,将知识和文化生产视为个体的原创性表达,并通过法律上的所有权加以保障主导着有关知识和文化生产的看法,也在存在论维度主导着有关真实性与原创性的艺术规范。 18 然而,后现代主义理论的批判、去中心化的技术现实,加上大众媒体和新的文化生产与参与方式的兴起,导致对个人作者的批判性反思和实际的使用冲击着现代以来有关主体的基本看法:第一,个人的、占有性的和理性的现代主体不断地被文化思潮解构,并因新的技术现实的推动而扩散至更为广泛的社会文化层面;第二,暗藏在前述解构中的大规模个体化浪潮又与媒体技术、新的文化方式相结合,构成新的生产、消费与治理秩序。数字共域是与这一现实互动的产物:孤立或独白的主体,在去中心化的批判和技术现实的发展过程中被纳入更大的关系网络,形成了以合作完成、以个体贡献与集体创作之间的协同为主的行动伦理。
最终,数字共域的批判指向了西方社会在法律和文化上根深蒂固的个人作者(现代主体)概念及其社会想象。不过,数字共域的批判维度也面临一种来自生产维度的批判性反思,这些反思有助于澄清数字共域自身的批判效力。有批评者认为,数字共域是一种缺乏共同性的共用资源,并非如其宣称的那样具有彻底的变革性。
如前所述,在知识共享中,其批判维度冲击着现代以来基于所有权(占有性)的财产概念和法律规范,但这种冲击有其局限性。贝瑞和莫斯在批评知识共享时指出,知识共享许可释放了对作品的复制、修改或商业使用的某些权利,但作者仍然是产生这些权利,并使之合法化的源头——它们产生了共域,却没有创造出共同体。因为我们在数字共域中实际拥有的是大量私人化的、个人化的物品或资源的集合,不同在于,它们存在于一个由不同的法律限制、所有权和使用许可组成的技术和法律空间中。 19 允许它们重新使用需要私人和团体的善意,由他们选择何时利用共域,这质疑了数字共域针对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批判效力。 20 由此可见,知识共享可以让占有欲强的团体和个人分享文化产品和资源,但这些资源并非真正的共同分享,也不是共同拥有,更不是对共域本身负责。
博利尔对此的批评更直接。他指出,知识共享“许可只不过是面对版权的一种法律潜规则,在法庭上是不可能被打败的:它并没有使版权失效,而是规避了它”。 21 照此逻辑,数字共域甚至有成为资本生产的一部分的危险。究其根本,知识共享确实开放了使用权,但并未放弃与作者概念紧密相关的所有权。换言之,知识共享并未完全摆脱现代以来的占有性主体形式和基于其上的作者概念。霍尔同意对知识共享许可的这一判断,他认为知识共享是对知识产权的改革,而不是对其进行反思,这将使资本主义的封闭和征用战略所依赖的专有架构保持原状。 22 而这又跟一个显然的事实相关,即这类许可并不主张存在一个由非私有作品组成的、每个人都能管理、分享,并自由存取和使用的公共资源库。 23 相反,知识共享协议认为,作者或艺术家创造的一切都归其所有。
这些批评表明,从生产的角度或以政治经济学为视角很容易凸显数字共域的双重特性:一方面是其批判潜力,另一方面是潜藏在背后的生产潜力,而后者又限制了前者(批判潜力),因而呈现出有限的批判效力。尽管从生产模式的角度辨析数字共域有其必要性,但这不能回答与数字时代相关的更多问题,进而忽视了数字共域更为重要的意涵,包括:何以一种集体合作和参与的行动会在数字时代广泛存在?这些行动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他们与由数字技术引发的社会变革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因而理解数字共域还要求一种批判性的反思方法,即当从生产模式角度澄清数字共域及其批判效力之后,超越这种视角。
三、 集体行动中的主体形式与社会想象
从公地悲剧扩展而来的数字共域具有双重特性:既是针对现有社会机制的批判,也形成了数字时代的一种替代性生产模式。但这种双重特性不能解释参与其中的个体与数字时代直接相关的更多问题。如前所述,数字共域因合作与共享而呈现出数字时代的行动方式和伦理特征,那么,阐释这种行动方式和伦理的形成,以及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则是理解数字时代及其文化生产的必要前提。数字共域的基本特征从集体行动方面提供了一种反思视角,这种视角表明:(1)数字共域和更广泛的文化变革,是与技术共生演化的主体的具体表现;(2)新的主体形式突破了现代以来有关主体的基本见解,也突破了与之相关的法律、市场、文化与行动模式,最终有助于开启一种新的社会想象。
1.数字共域反映了一种新的主体形式的兴起,它以集体合作、共享、参与等行动与价值诉求为特征,与现代主体紧密相关,但又有所区别。
首先,主导性的现代主体基于启蒙运动以降的基本见解,即理性反思的、具有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主体,也是“古腾堡星系”中基于印刷品而独自静默阅读的主体。这种主体形式代表着与之相关的交往与生产模式:自利的主体与其他同类展开合作。借用延续自麦克卢汉经典研究的瑞士学者菲利克斯·斯塔尔德的总结:“这种主体性诞生于一种高度特殊但又无处不在的经验:独自静默地阅读印刷品。通过这一行为,单一个人以遵循一条有规律的抽象符号视觉线,通过个人推理评估自己获得的信息来理解这个世界,进而确定自己的位置。” 24 然而,随着大众媒体和互联网的兴起,主宰了现代社会几百年的主体形式发生了决定性的转变。如今,人们需要在新的数字技术和信息交流网中不断地,也即时地转化为与他人密切相关的形态:个体需要也必须与他人相联系,表达自己并收获反馈继而调节自己。这有助于个体进一步地发现自我,获取资源,并确定自己的位置,最终构建主体。
其次,新的主体形式以动态的过程为特征,即诸多个体不断地以合作与共享来参与一种共同化的过程性实践。如前所述,参与数字共域的个体是生产资源和使用资源的合作者,他们相互之间合作、共享或开放,例如个体会选择、借用并改造现有的共享材料来创造新的意义,并进一步开放它们。既形成包括二次创作、混合、转发引用等在内的数字现象,也表现为以“指涉性”为核心特征的交往方式。这种“指涉”也会受到由其他人构成的共享视域的影响:在数字时代进行混合、转发引用,是为了参与更大的语境。因此个体的文化生产与意义诉求需要在一个共同的意义域中实现,并丰富意义域。第二,个体行动者在实现意义诉求的过程中不断地加入自愿行动的非正式组织,形成了一种非本质的,也非封闭的共同体,甚至以共同协商的规范展开行动。借用菲利克斯·斯塔尔德的术语,这是一种名为“共同形态”(communal formations)的主体形式。 25 这种“共同形态”不同于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有关“共同体”与“社会”的经典区分。 26 滕尼斯认为,前者是一个相对保守的结构和社会关系类型,“社会”将个体从前者解放出来的同时,又将其置入一个个相互分离的独立领域(如市场、法律、审美和道德等)。而“共同形态”代表着个体的行动需要介入并与更大的共同视域(或意义域)相关联,最终获得意义,因此它以有别于现代以来的主体形式塑造了数字时代的文化模式,也被数字时代的文化模式(如数字共域)所塑造。
最后,“共同形态”是一种自愿组织的主体形式,具有协同的集体性特征,因而在结构上既不同于现代社会想象中的个体本位的文化,也不同于传统共同体的保守性质。传统的共同体趋于保守,因为每个个体在其中的位置和活动都受到多维的社会关系的制约。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表达的“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 27 ,只有强力拆散旧的共同体结构。但共同形态的主体形式更具弹性,参与其中的个体可以来去自如,并自主地协商规范,再加上数字共域的规模比传统的公地更大——甚至是全球性的。 28 因此,我们不是以基于公地的共同体来理解数字共域,也无需死守公地共同体的等级规范。
总之,共同形态是自愿的,但不是无私的,共同形态可以赋予参与者资源,不仅将成员的注意力引向彼此,还通过共同的文化生产构建了成员感知世界的方式,构建了他们怎样设计自己,设计自己身处其中的潜在行动。 29 另一方面,作为主体形式的“共同形态”以非正式的交流为特征,不以单纯的生产和牟利为动机,最终表现为共同创造、共同保存和改变解释框架,是一种既非封闭也非本质主义的共同体,它甚至可以由此开启新的社会想象。
2.数字共域与新的社会想象。在泰勒的意义上,“社会想象”是使人们的实践和广泛认同的合法性成为可能的一种共识。他更具体地将之阐释为“人们想象其社会存在的方式,人们如何待人接物,人们通常能满足的期望,以及支撑这些期望的更深层的规范观念和形象。” 30 数字共域集中反映的对现代主体、法律规范以及市场和经济理性的批判潜力,实质上是针对泰勒所谓的“现代社会想象”。但诚如上一节所述,数字共域的批判潜力具有一定的效力。然而将数字共域置于现代主体的演变过程中,即将之视为与技术共生演化的主体形式的具体表现,那么数字共域代表着开启一种新的社会想象的可能性,这表现在这种主体形式所预示的对团结的重申。
具体而言,数字共域要求合作,而合作是社会团结的一个关键因素。作为主体形式的数字共域表明,一个人的目标和愿望不能与他人相对抗,而且是与他人相关,并通过他们实现的。因此,这要求现代的原子式个人主体扎根于新的叙事框架,创造并融入共同行动的视野。为此,原有的个人主体需要也会不断地进入不同的群体。这在现象层面已经表现为每个个体都必须不断地表达自己,与他人交流,这既建构了新的主体形式,也奠定了数字时代的文化模式:不断地更新线上状态、分享生活,否则便有可能不为人知;而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不断地指涉、参与他人的话题和讨论(除了点赞和分享外,还包括使用“混合”和二次更改等参与方式),最终形成一个共同创造的意义域,并由参与者保存。但与此同时,这个共同的意义域会反向影响并调节个人的认识、交流和行动:每个个体都在其中通过协商来追求或实现意义诉求,同时又根据协商来调节自己的意义诉求和定位,乃至形成新的规范。
这种主体形式和意义诉求,推动了数字共域及其集体行动伦理的形成。从文化模式的角度看,“共同形态”的主体形式对于数字共域是构成性的,它在冲击现代资产关系的同时,还以集体行动的伦理开启了新的社会想象:在现代社会想象中,社会与集体因个人的互利而存在;而在数字共域中,基于合作与共享的相互依赖是把资源提供给他人而不期望立即或直接的回报。因此,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的伦理,数字共域表达了以新的主体形式体现出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这不仅有助于我们在面对更大尺度的全球性生存议题时的集体行动,也正在塑造下一代“数字原住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规范。
结论
“公地悲剧”以有限生态资源的无限使用为视角,掀起了关于资源管理、经济理性与社会冲突的讨论。在回应和解决这些讨论的过程中,有关资源的问题扩展到社会治理与社会组织的维度。公地(the commons)从生态学和经济学等之争,转换为公共管理和自治等议题。而进入信息和数字时代,数字化的共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前述两个阶段的问题:一方面,有限资源与无限使用之间的矛盾不再是信息和数据领域的关键问题;另一方面,数字共域的技术基础设施和部署又使得自治得以可能。数字共域被视为在合作与共享层面开放了资源的所有权,提供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替代方案,但同时也潜藏着生产潜力的二重特性。然而,批判性地超越这种视角,可以打开数字共域更丰富的意涵:从公地悲剧扩展而来的数字共域掏空了先前基于“身份沉淀”的共同体概念,也反思了与之相关的现代主体与现代社会想象,同时以新的主体形式开启社会想象。总之,数字共域的主体形式(共同形态)确立了一种非本质主义的、非排他性的却也是开放的“共域”概念,它出现在过程性的共同行动中,是实践的结果或表现。就此而言,数字共域中的数据库、知识共享、维基百科或是其他文化现象,不仅仅是以集体来塑造和利用的资源或(反资本主义的)生产问题,还是共同行事的其他方式。它在构建一种仍然处于动态变化的新的生产模式的同时,确立了新的主体形式及其集体行动的伦理。 31 因此,数字共域不是单纯的生产模式的转变,也不是单纯的反思和批判资本主义和现代社会的另一种方案,而是现代以来与技术共生演化的主体变化的一个必然现象,更为新的社会想象和未来行动打开了可能。
注释
1. Garret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vol.162, no. 3859, 1968, pp. 1243-1248.
2. Elinor Ostrom and Charlotte Hess, Private and Common Property Rights, Indiana University, Bloomington:School of Public & Environmental Affairs Research Paper, 2007.亦见Vangelis Papadimitropoulos, The Commons:Economics Alternative in the Digital Age, London: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 Press, 2020.
3. 此处的“公共事务”是奥斯特罗姆代表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的中译者对“commons”的译法,它与“公地悲剧”中的“公地”是同一个词,这一译法本身也反映出“公地”在这一阶段的变迁与特征。
4. Elinor Ostrom,“Private and Common Property Rights,” in B. Bouckaert and G. De Geest, eds., Encyclopedia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Ⅱ:Civil Law and Economics, Cheltenham, UK:Edward Elgar, p.336.
5. Elinor Ostrom and Charlotte Hess, Private and Common Property Rights, pp.336-337.
6. E. Ostrom, R. Gardner and J. Walker, Rules, Games, and Common‑Pool Resources, Ann Arbor, MI: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4.
7.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
8. Yo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New Haven, CT:Yale University Press.2006, p.61.
9. Yo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p.41.
10. Yochai Benkler, “Commons and Growth:The Essential Role of Open Commons in Market Economies,”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no.80,2013, p.1510.
11. Yo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p.144.
12. https://creativecommons.org/.
13. Hardt, M. and A. Negri, Commonwealth, Cambridge, MA: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p.132.
14. Yochai Benkler, The Penguin and the Leviathan, New York:Crown Business,2011.
15. Josh Lerner and Jean Tirole, “Some Simple Economics of Open Source,” The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vol. 50, no. 2,2002, pp. 197-234.
16. 对此可见福克斯的分析,Christian Fuchs, Digital Labour and Karl Marx, New York:Routledge, 2014.
17. Gaëlle Krikorian and Amy Kapczynski, eds., Access to Knowledge in the A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 York:Zone Press, 2010,pp.62-64.
18. 参阅罗莎琳·克劳斯:《前卫的原创性及其他现代主义神话》,周文姬译,南京: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2015年。
19. 这种法律框架由代码这一形式构成,参阅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李旭、沈伟伟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
20. 此处参阅了一个早期的批判:David M. Berry and Giles Moss, “On the‘Creative Commons’:A Critique of the Commons without Commonalty,” Free Software Magazine. no.5, 2005, http://www.freesoftwaremagazine.com/free_issues/issue_05/commons_without_com monality.
21. David Bollier, Viral Spiral:How the Commoners Built a Digital Republic of Their Own, New York & London:New Press,2008, pp.91-95.
22. Gary Hall, Pirate Philosophy:For a Digital Posthumantie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 2016, pp.12-13.
23. Gary Hall, Pirate Philosophy:For a Digital Posthumanties, p.4.
24. Felix Stalder, Digital Solidarity, London:Mute, and Luneburg, 2013, p.9.
25. 斯塔尔德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论述,具体可见菲利克斯·斯塔尔德:《数字状况》,张钟萄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23年。
26. 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03—404页。
28. Charlotte Hess, Mapping the New Commons, Available at SSRN:https://ssrn.com/abstract=1356835 or http://dx.doi.org/10.2139/ssrn.1356835, 2008, p.39.
29. 菲利克斯·斯塔尔德:《数字状况》,张钟萄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23年,第100页。
30. 查尔斯·泰勒:《现代社会想象》,林曼红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年,第18页。
31. Pierre Dardot and Christian Laval, Common:On Revolu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London:Bloomsbury Academic, 2019, p.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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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钟萄,中国美术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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