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作者王劲嵛
夭折的本土化:晚清法学与政治学学科关系变迁中的知识竞争与权力选择
作者:王劲嵛,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5期“史论”栏目。
摘 要
法学与政治学的学科关系,关乎知识体系、教学单位与科研体制的构建。晚清时期,中国先是引介了法学包含政治学的欧洲式学科关系、法学与政治学分离的美国式学科关系,而后又创造出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形成知识上的竞争格局。甲午战争以后,主持学堂改革的晚清官僚们大多选择了最符合自身观念与利益的本土化学科关系,从而塑造了清末法学与政治学的最初发展态势。这一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仅停留在概念层面,缺少完备性的知识体系作为支撑。随着日本有意的知识输出,一套具有完备性和可操作性的欧洲法、政知识体系转道日本传入中国,成为寻求深化改革的晚清官僚们的更优选择,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由此占据了支配地位。历史表明,晚清法学与政治学学科关系的变迁是知识竞争与权力选择互动的产物,而学术本土化如果不能从概念创新发展到知识体系创新,纵然一时得到权力的支持也终将难以持久。
关键词:晚清;法学学科;政治学学科;本土化;知识;权力
目 次
一、从西学引进到本土创造:三种法、政学科关系类型的生成
二、晚清官僚的选择偏好与本土化法、政关系的最初优势
三、晚清官僚的选择转向与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支配地位的建立
结 语
分科意义上的中国法学和政治学,是晚清从西方引介的新舶来品,并且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学和政治学的日益成熟,学科史研究逐渐兴起,试图通过厘清和反思自身历史,推动学科的当代发展。对于晚清法学和政治学学科发展的影响因素,学界存在两个层面的争议:在知识资源层面,有的学者将中国法学和政治学的创建视为西学移植的产物,重在梳理西方特别是日本如何塑造了学科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趋势;有的学者反对将中国法学和政治学视为全盘西化的产物,强调其间蕴含着本土知识对西学的吸纳与转化。在知识与权力层面,上述学者或多或少认为,学科发展主要取决于某一知识所具有的内在理论优势,另外一些学者则强调何种学科或知识能够流行,主要取决于国家权力基于自身利益所做的选择。因此,西学移植与本土转化之间的知识竞争、理论优势与权力选择谁主导了学科发展,构成了晚清法学史和政治学史研究的争议焦点。
学科史研究固然要从学科内部展开,但是,学科之间的关系也是学科史的重要内容,后者影响着知识体系、教学单位与科研体制的建构。法学和政治学自诞生之初就存在着紧密的学科联系,既有的法学史和政治学史在档案资料和历史叙述上也存在大量的重叠与交叉。但是,当代学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从纷繁复杂的史料中辨识出当今认为属于法学或政治学的内容,以撰写出更具有“纯粹性”的学术史,因此,法学和政治学的学科关系在当前研究中被忽略了。
事实上,晚清时期法学和政治学的学科关系不仅错综复杂,而且其中还出现了一种本土化学科关系的兴起与衰落。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除了引入法学包含政治学的欧洲式学科关系、政治学与法学分离的美国式学科关系,梁启超等知识人还创造出了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构成了竞争性的知识格局。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在甲午以后的学堂实践中一度取得了优势地位,但在清末新政时期逐步被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所取代,走向衰落。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和美国式法、政学科关系至今都存在,因此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在晚清时期的胜利,不能简单地归因于它的内在理论优势。中国近代大学是国家权力主导下的产物,具体而言,主持学务之官僚们的选择对学科关系建构与变迁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因此,笔者于本文中拟将既有研究所提出的知识竞争与权力选择两个因素结合起来,研究晚清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是如何形成、如何取得优势地位又最终衰落的历史过程,一方面推进晚清法学史和政治学史的研究,另一方面为当代法学和政治学的本土化提供反思与借鉴。
一、从西学引进到本土创造:三种法、政学科关系类型的生成
中西方从古典时代就产生了诸多探讨法律和政治事务的学说,但这不等于形成了学科意义上的法学和政治学。所谓“学科”(discipline),指的是各种专门的知识及其在大学中设立的相应科研部门,一门学科意味着一个基于普遍接受的方法和真理而建立的研究范围,学者通过受规训而最终具备该学科要求的纪律(discipline)。就此而言,在中国传统的七略和四库等知识分类里始终没有出现过法学学科和政治学学科,即使在西方,法学学科和政治学学科也是中世纪末到近代逐步形成的知识现象。换言之,有相关的学说不等于形成一门学科,而一门学科的形成必然建立在大量相关学说的基础上。也正是这种学说出现在前、学科观念及建制形成在后的历史现象,导致一门学科所构建的学术谱系往往是层累沉积的后见之明,比如亚里士多德既被认为是法学家又被认为是政治学家,但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没有相应的学科意识。
在西方,不仅法学学科先于政治学学科出现,而且两者还形成了颇为复杂的关系。法学学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1世纪的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随后西方大学普遍设立了法学院,其研究范围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涵盖了当今所谓的政治问题,但一直不存在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政治学。受此影响,西方近代政治学多以宪法和法律问题为逻辑起点,并充满了法学语言。直到1880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设立政治学研究院(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政治学才开始从法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单独的学科。不过,美国这一将政治学独立成科的做法,并没有被当时的欧洲大学普遍接受,它们大多延续着只设立法学院,以法学研究包含政治学研究的传统。换言之,在法学和政治学学科关系的处理上,欧洲和美国出现了分歧。
笔者依据韦伯的“理想类型”(Ideal-Typical Methods)研究方法,提出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和美国式法、政学科关系两种类型。韦伯认为,社会现象纷繁复杂难以把握,学者需要通过逻辑方式将复杂事物简化建构出“理想类型”,它“是通过片面突出一个或更多的观点,通过综合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和偶尔又不存在的个别具体现象而形成的,这些现象根据那些被片面强调的观点而被整理到统一的分析结构中”。在这种理想类型意义上,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和美国式法、政学科关系指的是:前者或者只设立法学院,或者在法学院下设立政治学系,延续了法学包含政治学的传统,深受德国影响的日本也属于这一类型;后者不仅存在独立建制的政治学,而且要么作为独立院系,要么被置于文学院内,法学院则由法律系单独构成,与文学院、理学院并立,形成了法学和政治学分离的新关系。作为一种理论上的逻辑建构,这两种“理想类型”的建构并不意味欧美大学在经验事实上存在着绝对分明的界限。事实上,少部分欧洲大学也有单独的政治学院系,有的美国大学也不设立单独的政治学院系,日本大学除了向德国学习的主流之外也有效法美国的支流。
19世纪中叶开始,西欧国家强势入侵,迫使晚清知识人开眼看世界,并在这个过程中接触中国自古未有的“法学”概念与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梁廷枬《海国四说》(1846年)提及西方大学分为四科,其中之一“曰治科,主习吏事”;郑观应在《易言(三十六篇本)》(1880年)指出,“法学者考论古今政事利弊异同,如何损益,又奉使外国如何修辞,或通商事宜,有关国例者,详加讨论”。随着中西交流的加深,晚清知识界对“法学”的引介也在不断深化,甚至渗透到底层的知识人。在1886年上海格致书院季考中,获得超等第二名的镇海县附生王辅才不仅知道大学分科“其四曰勒义斯,译即法学科也。……其科分教政二目。考论古今异同,彼此利弊,凡律例、政治、国计,及奉使他国,如何不贻郧越之羞,皆谓之法学”,而且对英国法学的内容做了详细介绍:“英之法学科,尤专精于政治,而条目甚详,计分二十一款。一各国理民之法,二管理地方之事,三各国赋税,四定赋税之所自至,五核全年赋税出入之款,六考校理财之方,七比较各国商例,八总撮西一千七百八十四年以后通商条约,九各国条约,十各国关系合约,十一欧洲各国关系事略,十五比瑞普奥政事因革,十六各国交涉公理,十七议和公例及设领事章程,十八政事关系之地图,十九核算户口之法,二十通商地图之学,二十一各国民间户婚田产事例。”虽然他们对“法学”概念的理解或有粗疏错谬之处,但可以看出,晚清知识人已经了解西方存在一种名为“法学”并涵盖了诸种政治事务的学科门类。
相比而言,学科意义上的“政治学”概念和美国式法、政学科关系的传入,则要晚得多。虽然早在19世纪20年代,马礼逊(Robert Morrison)就将“politics”编入中英词典并翻译为“国政之事”,但直到1868年罗德存(Wilhelm Lobscheid)编撰《英华字典》,才将“politics”译为“政知、治国总知”,首次在晚清双语字典中翻译出该词的知识含义,而“political science”主要被翻译为政治或治国的“知”、“理”或“论”。19世纪70年代,郭嵩焘出使欧洲期间注意到,西方有一门学问“曰奇温斯,善言经济之学,洋语曰波里地科尔”。但19世纪80年代以前,西方大学并不存在一门独立建制的政治学,所以西方传播者和晚清知识人都只将之视为一种学问,而非像法学一样的大学分科。1880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研究院的成立标志着独立建制的政治学科兴起。1884年,日本学者井上哲次郎、有贺长雄编纂的《(改定增补)哲学字汇》,将“political science”和“political philosophy”都翻译为“政理学”,突出了“学”的意义。曾出使日本的黄遵宪在1887年成书、1890年出版的《日本国志》里,第一次在中文语境下使用了“政治学”一词。黄遵宪介绍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的情况是:“分法学、理学、文学三学部……法学专习法律(以日本法律为主,并及法兰西律、英吉利律、唐律、明律、大清律)并及公法(若列国交际法、结约法、航海法、海上保险法之类)……文学分为二科:一、哲学(谓讲明道义)、政治学及理财学科。”黄遵宪这一表述存在史实上的错误:东京帝国大学仿照的是德国大学,其学科建制分为法科大学、医科大学、工科大学、文科大学、理科大学和农科大学,法科大学包含法律学、经济学、政治学,因此他所描述的这种将政治学和法学分开,并将后者归于文学的做法,事实上属于美国大学特色。但重要的是,黄遵宪不仅第一次向晚清知识界介绍了作为一种独立学科而非仅仅是学问的“政治学”,而且介绍了政治学与法学分离这一美国式学科关系。
甲午战争失败,推进了晚清知识界引进西学以救亡图存的浪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梁启超、张之洞为代表的晚清知识人,并没有直接采用欧洲式或美国式法、政学科关系,而是通过“西政”概念创造性地提出政治学包含法学这一新型的本土化学科关系。1896年,梁启超在“舍西学而言中学者,其中学必为无用,舍中学而言西学者,其西学必为无本。无用无本,皆不足以治天下”这一中体西用观念的前提下,将西书分为“西学”(自然科学)、“西教”(基督教会经典)、“西政”(包括史志、官制学制、法律、农政、矿政、工政、商政、兵政、船政)。1898年,张之洞一方面将中学门类分为“经、史、诸子、理学、政治、地理、小学各门”,认为中国传统里就有政治之学;另一方面将西方传来的新学分为“西政”、“西艺”和“西史”,“西政”包括“学校、地理、度支、赋税、武备、律例、劝工、通商”,并明确提出“旧学为体,新学为用”的知识体系建构方案。可以说,梁启超等人通过创造出“西政”概念,囊括了一切与国家治理相关的西学知识,特别是将法学囊括于其中,建构出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
问题是,晚清知识人为什么不直接接受欧洲式或美国式法、政学科关系,而要创造出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中国知识传统对“政”与“法”的理解,和西方知识传统存在重要差异。在欧陆知识传统中,由于受哲学学派的影响,“法”的含义除法律之外,还包含着理想的公正意义,因此法律和政治、经济关系密切,自然而然地被放在一起研究。但是,在中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知识传统中,“政”是一个含义更为广泛的基本概念,可以囊括一切与国家富强相关的知识,律例只是治国平天下的方式或工具之一。为“政”之道记载于四书五经,是科举考试的基本内容,律例则在科举史上时有兴废,更常常被视为胥吏之学,被儒生轻视。在这样一种知识传统下成长的晚清知识人,绝大多数都既不能理解欧洲以法学包含政治学的学科关系,也难以接受美国将法学和政治学分离的学科关系。梁启超等人一方面信奉中国传统知识的价值,另一方面又认识到西学的重要性,不再满足于比前人更加详细、准确地引介西方法学和政治学,而是另辟蹊径,以中学来思考、吸纳甚至转化西方学科体系,其成果就是“西政”概念以及其间蕴含着的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
在古今和中西的知识冲击之下,晚清时期所使用的“法”“法学”“政治”“政治学”“西政”等概念的意涵,不仅与同时代的西方也和当代中国所熟悉的意蕴大相径庭,因此必然带来的问题是,当代人解读晚清文献是否会导致某种时代误置,即将“法学”和“政治学”的当代理解先入为主地带入历史概念之中。从英国剑桥学派和德国概念史研究的角度来看,所有的概念都是特定语境下的产物因而具有历史性,一个时代与另一个时代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完全相同,但这一点并不会导致当代人无法理解或必然曲解历史概念。事实上,今天不会有政治学家将“西政”的概念等同于“政治学”,但他们可以从“西政”概念中发现“政治学”概念的历史前身和演变痕迹,从而捕捉到两者的关联性。就本文的研究目的而言,晚清的这些历史概念一方面表明,晚清知识人已经初步形成了关于“法”和“政治”、“法学”和“政治学”的观念(即使其意蕴含混不清),它们构成了当代概念的历史基础;另一方面表明,晚清知识人谈论“法学”和“政治学”的关系时存在三种类型,即法学包含政治学、法学和政治学分离、政治学包含法学。这三种学科关系类型,构成了相互竞争的知识格局。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当这些相互竞争的关系类型从思想观念转变为制度实践的时候,哪一种学科关系能够占据主流甚至支配性地位。
二、晚清官僚的选择偏好与本土化法、政关系的最初优势
甲午战争以前,虽然晚清知识人先后引介了“法学”“政治学”概念及其背后的欧、美两种学科关系,但对当时的新式学堂建设影响甚微。洋务运动时期的新式学堂,将重心放在自然科学和工艺制造,对西方社会科学并不在意,仅仅出于外交的实用目的,在有限的几个学堂引入部分法学知识,如京师同文馆聘请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Martin)讲授“万国公法”和“富国策”,上海广方言馆聘请法国法学家鲍安(Boyer)讲授国际法,广东水陆师学堂聘请英国人赫尔伯特开设公法学。但这些都只是一些边缘性的法学教育萌芽,而非完整意义上的法学学科。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日本通过效法西方成功地实施了现代化并击败了中国,激发晚清新一轮的改革风潮。1896年6月12日,刑部侍郎李端棻奏请突破洋务学堂以工艺制造为主的局限,在京师及地方推广学堂,学习西方“治国之道富强之原”,钻研其“治国之本末,时局之变迁”。此举引发全国创办新式学堂的热潮。不过,从京师到地方,各个学堂所采用的法学与政治学学科关系并不一致,呈现出多元并存的格局。
其一,天津中西学堂、湖南时务学堂和上海南洋公学接受了法学包含政治学的欧洲式学科关系。1895年,津海关道盛宣怀开办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的课程分为工程学、电学、矿务学、机器学和律例学五种,其中律例学的内容是“大清律例、各国通商条约、万国公法等”。1896年,梁启超提出仿照法国1870年成立的巴黎政治学院,建立专门的官员培训机构,学习公理、公法和古今历史,以通晓古今治理之道。1897年11月至1898年3月,梁启超担任湖南时务学堂中文总教习,将课程分为“溥通学”和“颛门学”,前者分为经学、诸子学、公理学、中外史志及格算诸学之粗浅者,后者分为公法学、掌故学和格算学。公法学的内容是“宪法、民律、刑律之类,为内公法;交涉、公法、约章之类,为外公法”。掌故学虽没有明确解释,但从所列书目来看主要是中、西政治制度与法律。梁启超似乎正是按照他所理解的巴黎政治学院来设置课程,有公理(经学、诸子学、公理学、格算学)、公法(公法学)、历史(中外史志、掌故学),但不设立专门的政治学,因此可以归于欧洲式学科关系。梁启超一方面提出“西政”概念,另一方面模仿巴黎政治学院,说明了时人知识体系的复杂性和含混性。同样明确以法国巴黎政治学院为学习对象的,还有直隶津海关道盛宣怀于1897年创办的上海南洋公学,其宗旨“以通达中国经史大义厚植根柢为基础,以西国政治家日本法部文部为指归,略仿法国国政学堂之意”。不过,南洋公学章程缺少详细的学科与课程设置,不久之后因为戊戌政变而陷入停滞。
其二,北京通艺学堂接纳了法学与政治学分离的美国式学科关系。1897年,刑部主事张元济等人在北京筹办西学堂,后改名通艺学堂。根据《通艺学堂章程》,功课分为文学与艺术两门,文学门包括“舆地志、泰西近史、名学(即辨学)、计学(即理财学)、公法学、理学(即哲学)、政学(西名波立特)、教化学(西名伊特斯)、人种论”。通艺学堂部分仿照美国学制——将法学和政治学分离,但又将二者都放到文学门之下,而非成立与文学并列的法学门类。不过,《通艺学堂章程》表示,起初所招聘的师资仅能提供英文、史书、地志、算学等教程,其他专业课程只能俟后逐步开设,从张元济1898年6月受光绪帝召见时的奏对和日后的回忆来看,通艺学堂一直都没有能够开设出法学和政治学课程。有意思的是,1898年9月严复在通艺学堂演讲,将学术分为玄学(数学)、玄著学(力学、化学)、著学(天学、地学和人学),其中人学分生理学、心理学和群学,“群学之目,如政治,如刑名,如理财,如史学”,也延续了将政治学与法学(刑名)并列的思路。戊戌变法失败后,张元济被革职,通艺学堂停办。
其三,京师大学堂采用了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1896年李端棻奏请设立京师大学堂,光绪帝令帝师、管理官书局大臣孙家鼐筹办。孙家鼐提出拟办十科,“曰道德科,曰天文科,曰地理科,曰政事科,曰文学科,曰武备科,曰农事科,曰工艺科,曰商务科,曰医术科”。令人瞩目的是,这一大学分科有“政事科”而无“法科”,和欧洲大学、美国大学都形成了鲜明对比。孙家鼐虽然是科举出身,但对西学并不陌生。他在1897年编辑的《续西学大成》中提到法学约分为两种:一曰教事,一曰政事。“政事则论古今来国政所异所同之法”,具体包括罗马法、赋税、治安、司法、外交、户口等。也就是说,孙家鼐知道西方大学“法科”的存在,且能够将它进行进一步细分。因此“政事科”的设置,部分是由于孙家鼐认为,中国不需要移植西方法学中的教会法部分,自然也不应该移植包含教事与政事的法学;部分是则由于孙家鼐对“政事”的理解基本与梁启超、张之洞的“西政”概念属于同一本土化脉络,从而将罗马法、司法等法学内容归于其下。不过,此次京师大学堂筹办计划很快被搁置。
1898年,光绪帝采纳康有为等人的建议,决心变法,再次筹建京师大学堂。光绪帝一方面命令军机大臣和总理衙门商议大学堂章程,另一方面任命孙家鼐为管理大学堂事务大臣。由于缺乏经验,军机大臣兼总理衙门大臣廖寿恒、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委托梁启超起草章程。梁启超自述“略取日本学规,参以本国情形,草定规则八十余条”。军机处、总理衙门最后上呈的《大学堂章程》有八章五十一节,与梁启超所言八十余条不相符合,说明军机处和总理衙门对梁启超的草案也进行了修改。按照《京师大学堂章程》,该校课程分为溥通学和专门学两类,溥通学分为十种,“经学第一,理学第二,中外掌故学第三,诸子学第四,初级算学第五,初级格致学第六,初级政治学第七,初级地理学第八,文学第九,体操学第十”,专门学也分十种,“高等算学第十六,高等格致学第十七,高等政治学第十八(原注:法律学归此门),高等地理学第十九(原注:测绘学归此门),农学第二十,矿学弟二十一,工程学第二十二,商学第二十三,兵学第二十四,卫生学第二十五(医学归此门)”。虽然所谓初级政治学、高级政治学的具体内容和划分标准并不清楚,但仅就法、政学科关系而言,1898年《京师大学堂章程》并没有像人们所以为那样完全效法日本,而是采用了梁启超的“西政”和孙家鼐的“政事科”的思路——设立单独建制的政治学但不设立法学,属于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
就甲午战争结束到戊戌变法时期建立的新式学堂而言,法学和政治学学科关系呈现出多元并存的格局。这种格局的形成,一方面,是源于晚清在观念上出现了三种学科关系,彼此竞争,莫衷一是,秉持不同观念的官僚,一旦获得建设或主导学堂的权力,就通过权力贯彻自己的观念;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中央政权,没有对新式学堂的学科建制进行国家层面的统一化的规范,地方官僚因此获得了自行其是的空间。
然而,就京师大学堂在晚清学堂改革中的首要地位和典范意义而言,其采用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意味着其事实上获得了相对的优势地位。1898年戊戌变法失败,也非预期地促进了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的优势地位。除了天津中西学堂外,新建的各类学堂或者停办,或者退回传统教育体系,而京师大学堂是唯一被保留的变法成果。虽然,京师大学堂的教学方针和内容发生了很大改变(比如除附设的中、小学外,设立了仕学院及其下的诗、书、易、礼四堂和春秋二堂,内容上以儒家经典和科举考试为主),但它重视政治学、以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思路没有改变。1899年京师大学堂增设政治专门讲堂,作为根据研习内容而设立的教学专业单位,已经有了独立的学科取向意识。1900年许景澄的奏折声称:“大学创办仅及余年,现分教经史、政治、舆地、算学、格致、化学、英法德俄日各国文字等科,宽以时日,必能成才。”虽然,当时京师大学堂能否按原定章程那样开出政治学课程还是一个问题,但仅仅提到政治学而没有法学的话语表述,充分表明晚清官僚的选择偏好。
1900年庚子事变,“两宫西狩”,清政府痛定思痛,决定重新开启改革。在此政治气候之下,一批地方官僚开始创建新的学堂,或推动原有学堂发展,并且这些学堂大多数都选择了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1901年,张之洞和刘坤一提出省城设立高等学校,分为七门学科,其中之一是“政治学,中外政治学、外国法律学、财政学、交涉学皆属焉”。1901年,山东巡抚袁世凯筹办山东大学堂,正斋习普通学,分政学、艺学两门,“政学一门,分为三科:一、中国经学;二、中外史学;三、中外治法学(内分吏户礼兵刑工交涉七目)”,专斋授专门学,共分十门,其中之一是“中外政治学”,但没有法学。盛宣怀此前创立的南洋公学,也于1901年开设了政治班,“课程定宪法、国际公法、行政纲要、政治学、经济学”。1901年,江苏南菁书院设立专斋即专门学科,“先立经、史、政治、测绘四科”,“政学”的课程包括“吏政”“户政”“礼政”“兵政”“刑政”“工政”“外交政”,并且“农学、商学、工学、矿学附”。1902年,震旦学院将课程分为文学(Literature)和质学(Science)两科,文学科分正课与附课两类,附课包括历史、舆地和政治(Politics),政治由“社会”(Sociology)“财政”(Economic)“公法”(International Law)构成。这一时期选择法学包含政治学这一欧洲式学科关系的,只有1902年由李提摩太(Timothy Richard)主持的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开设五门学科,“一曰法律学,内分政治、财政、交涉、公法等学”。至于法学和政治学分离的美国式学科关系,似乎没有学堂采用。从数量上来看,选择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新式学堂,远远超过了法学包含政治学的新式学堂,意味着庚子之后本土化学科关系优势地位的进一步加强。
1902年,张百熙制订“壬寅学制”,标志着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的优势地位到达顶点。1902年1月,因庚子事变而停办的京师大学堂重新复学,此前以经济特科举荐康有为而被革职留任的张百熙出任管学大臣。1902年8月,张百熙制定了一套包括蒙学堂、中学堂、高等学堂和京师大学堂的完整学堂章程,统称《钦定学堂章程》,也被称为“壬寅学制”。按照这个学制,大学分科包括“政治科第一,文学科第二,格致科第三,农业科第四,工艺科第五,商务科第六,医术科第七”,“政治科之目有二,一曰政治学,二曰法律学”,大学预备科“分为二科,一曰政科,二曰艺科。以经史、政治、法律、通商、理财等事隶属政科,以声、光、电、化、农、工、医、算等事隶属艺科”,明确采用了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壬寅学制”是晚清首次出台的涵盖各级各类新式学堂建制的国家章程,意味着中央政权已经不满于此前地方官员各自为政的无序局面,决定以国家规划的方式推动新式学堂的统一发展。因此,“壬寅学制”采取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无疑比1898年《京师大学堂章程》更具有标志性意义。如果考虑到张百熙制定该章程时,既通过委派京师大学堂总教习吴汝纶游历日本考察教育,从而获知日本及其所学的欧洲大学学制,也通过驻美公使伍廷芳,搜集到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耶鲁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等十三所学校的课程章程与书目,尤其是“可伦比亚大学堂政治科课程全例”,那么可以说,张百熙是在了解欧洲式与美国式学科关系的前提下主动选择的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
为什么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会在知识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呢?从梁启超等人提出的“西政”概念,到孙家鼐1896年构想的“政事科”,再到1898年梁启超提出的“政治学”,再到1902年张百熙提出的“政治科”,形成了一个具有连续性的脉络,意味着晚清政权选择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考虑到梁启超、张之洞、孙家鼐和张百熙等人,各自的出身背景、社会地位、学问路径和政治立场都不尽相同,但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这无疑从某种程度上显示了晚清官僚群体将西方社会科学引入中国知识体系时的普遍反应。当时执掌晚清政权的官僚们,都是接受儒家教育、依靠科举出身的一代人(留学或者从新式学堂出身的知识人此时还处于政权的边缘位置),在面对传统知识与外来知识的扞格之时,选择以传统知识吸纳、转化外来知识,以此在引入知识变革的同时维护传统知识的地位,既是他们最自然的思想反应,也符合他们最基本的利益。一种群体性而非个人意义上彻底批判传统的社会风潮,要等儒学衰微、科举废除、大量留学生归国以后才在五四时期成为可能。因此,虽然晚清时期一开始存在三种法、政学科关系并存的多元格局,但从京师到地方的官僚们,大多数都选择了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使之在知识竞争中获得了优势地位。
然而,在“壬寅学制”中,也隐含着对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的挑战。首先,速成科仕学馆采取了美国式法、政学科关系,课程分为“算学第一,博物第二,物理第三,外国文第四,舆地第五,史学第六,掌故第七,理财学第八,交涉学第九,法律学第十,政治学第十一”。其次,京师大学堂总教习吴汝纶1902年游历日本期间,聘请了留学德国的法学博士岩谷孙藏担任仕学馆总教习,法学学士杉荣三郎担任教习,不久后仕学馆并入进士馆,岩谷孙藏等人长期执教京师大学堂。因此,“壬寅学制”虽然以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为主,但又夹杂了美国式法、政学科关系,实际课程则由留学德国的日本人担任教习,自然也无法避免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的影响。
三、晚清官僚的选择转向与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支配地位的建立
1903年,晚清政府加派荣庆为管学大臣,又命张百熙、荣庆会同张之洞共同修订学堂章程。1904年1月,三人共同修订的《奏定学堂章程》正式颁布,史称“癸卯学制”。从法学与政治学学科关系而言,这一学制的出台,标志着此前已经占据优势地位的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开始衰落,而通过日本传入的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逐渐兴起。
与此前的各种章程相比,“癸卯学制”在各个层面的教育上都更加强调法学的重要性。初等和高等小学堂不设政治学或法学相关课程,中学堂开始设“法制及理财”一科,其内容是“讲法制理财者,当就法制及理财所关之事宜,教以国民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据现在之法律制度讲明其大概,及国家财政、民间财用之要略”;高等学堂按预备进入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医科而将所学学科分为三类,只有预备进入“政法科”等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生会学习独立分科的“法学”和“理财学”。更为关键的是,“癸卯学制”在大学分科建制上提出了“政法科”的概念,下面分“政治门”和“法律门”两门。在进士馆,功课分为“一、史学,二、地理,三、教育,四、法学,五、理财,六、交涉,七、兵政,八、农政,九、工政,十、商政,十一、格致”。进士馆面向新科进士开设,有单独的法学而无单独的政治学课程设置(有意思的是,兵政、农政、工政、商政的设置似乎又在呼应此前的“西政”概念),折射出法学重要性的提升。
从京师大学堂的章程变迁来看,“癸卯学制”中的“政法科”,第一次将“法”这个字列入到了一级分科名称之中。虽然,从概念上来看,“政”依然在“法”前,以二级分科而言,也是“政治门”在“法律门”之前,但一项重要的改变已经出现:和张百熙在了解日本的前提下没有学习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相比,“癸卯学制”在依然具有本土化烙印的同时,已经转向取法日本及其所学习的欧洲,“政法科”之名代表着调和二者的一种努力。这一转向或许主要源于张之洞,他早在《劝学篇》中就提出了向日本学习,此后也不断强调这一主张。
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进一步衰落的表现,是1909年京师大学堂正式开办分科大学时成立了“法政科”而非“政法科”,下设法律、政治两门。“政”在“法”先,被倒置为“法”在“政”先。在有的文件中,法政科甚至被简称为“法”或“法科”,如“经、文、法、商、理、工、农等科”。已经有研究发现,在1907年以后的京师大学堂官方文件中,“政法科”之名就被“法政科”甚至“法科”所取代了。但问题是,从“癸卯学制”到清帝逊位,清政府都没有提出新的学制章程,那么,在学制章程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为什么走向了式微呢?
笔者认为,晚清地方法政学堂的兴起及其反过来对中央的影响,能够解释为什么“癸卯学制”构想的“政法科”,会最终落定为实践上的“法政科”,或者说,能够解释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为什么被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所取代。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请在京师设立法律学堂,并建议各省课吏馆内添设仕学速成科以讲习法律。学务大臣孙家鼐支持了这一建议,引发了地方创办法政学堂的热潮。1910年,学部废除了“癸卯学制”中“私立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的禁令,各地得以设置私立法政学堂。到了1912年,各类法政专门学校有64所,占全国122所专门学校的52%。笔者根据现有研究,罗列部分法政学堂的分科与课程情况如下(见表1)。
表1 晚清部分法政学堂的分科情况与课程设置
从表1可以看出以下内容:首先,在“癸卯学制”规定建立“政法科”的情况下,各地学堂却普遍以“法政”为名;其次,在各法政学堂的具体分科中,大多数都将“癸卯学制”先政治、后法律的顺序调整为先法律、后政治;最后,大多数学堂的设置主要参照《直隶法政学堂章程》和《北洋法政学堂章程》。因此,要研究“政法”为什么变成“法政”,应该从直隶法政学堂和北洋法政学堂入手。
直隶法政学堂和北洋法政学堂都由袁世凯创办。1905年,在沈家本等提出地方课吏馆增加法律课程的建议之时,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已经于当年夏天率先将直隶课吏馆改为直隶臬署法政学堂,以其培训地方官员。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袁世凯1905年11月建立了直隶法政学堂,1906年又创办了北洋法政学堂。有意思的是,1905年孙家鼐在推广地方法律教育的奏折中,使用的还是“大学堂政治专科法律门”这样的表述,并说“近日直隶议设政法学堂,所列科目颇为详备,与该大臣等所拟办法相合,于造就已仕人才佐理地方政治深有裨益。拟请饬下政务处通行各省,并查取《直隶政法学堂章程》,参酌地方情形认真办理”。这份奏折将“直隶法政学堂”称为“直隶政法学堂”,很可能是孙家鼐得到的消息有误。不过,孙家鼐建议各地仿照直隶法政学堂的章程办学,无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历史地看,“法政”经历了从学堂名称到分科名称的变迁。直隶法政学堂仅以“法政”作为学校或学堂名称,而非作为一种学科,其所设立的正科不分科,开设课程兼顾法律与政治,并以法律为主。这种正科不分科的情况,成为地方法政学堂一种常见模式。稍晚筹备的北洋法政学堂,则对正科进行了进一步细分,将之分政治、法律两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采取的是美国式学科关系。作为专门学校,它遵循的依然是欧洲大学以法学院统摄法律与政治的学科关系,成为法政学堂另一种常见模式。但更值得注意的是,1906年浙江法政学堂的“法政讲习科”、1909年贵胄学法政学堂正科的“法政专科”、1909年青岛特别高等学堂高等科的“法政科”、1910年安徽皖江法政学堂的“法政讲习科”已经将“法政”作为一个学科名称,而不只是学堂名称了。
“法政”取代“政法”的直接原因,是袁世凯有意学习日本,因此选择的学堂筹办人员都是留日学生。袁世凯筹办直隶法政学堂时,委派东京法政大学速成科毕业的阎凤阁、早稻田大学毕业的梁志宸再度赴日考察,借鉴东京法政大学速成科的经验来办学。他建立北洋法政学堂时,又聘请日本中央大学毕业的黎渊、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的嵇镜筹办。
“法政”取代“政法”的深层原因,则是随着晚清改革的深化,知识竞争从概念层面进入到了操作化层面,谁能够提供一套完备性知识体系,谁才能够胜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晚清法学与政治学的建设,无论是从1898年《京师大学堂章程》到“壬寅学制”的中央章程,还是各地方新式学堂的章程,绝大多数都停留在一种纸面上的、很少得到施行的概念规划。但学科建设并不仅仅是学科名称的建设,还需要学科课程、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更为具体的知识作为支撑。事实上,1898年《京师大学堂章程》确定后,孙家鼐马上就提出要派官员到日本专门考察“每科子目若何分别,每日功课若何教授”。换言之,这些取法域外的学科与课程如何开设、讲授什么内容、如何考察成绩,对晚清官员而言,都使之茫然无措。也正是因为仅仅是一种纸面上的概念规划,所以法学和政治学学科关系也容易反复变化,持中体西用主张的人也容易占据优势。然而,随着学堂改革的深化,主持实务的晚清官僚们需要一套具有完备性的、可操作的知识体系,来切实推进学科建设,情势就变得有所不同。
甲午战争以后,有意从知识文化上影响中国的日本,适时地为中国提供了一套关于法学和政治学的完备知识体系,从而使日本所取法的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脱颖而出,逐渐在中国占据支配地位。一方面,张之洞、刘坤一等晚清重臣,纷纷倡言留日的益处,促使晚清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留学特别是留日的政策;另一方面,日本为与西方抗衡,也认识到通过留学教育进行知识输出,可以有力地对中国施加影响力。日本驻华公使矢野文雄在1898年5月14日致外相西德二郎的密信中说:“如果将在日本接受感化的中国新人才散布于古老帝国,是为日后树立日本势力于东亚大陆的最佳政策。……至于专攻法政等学生,定以日本为楷模,为中国将来改革的原则。”与之相应,日本各大学创办了不少法政类的速成科,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1904年,日本法政大学总理梅谦次郎在与清政府驻日公使杨枢商议后,专门为中国学生开办速成科,前后一共开办五期,有1800多名学生就读,1215人顺利毕业。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以一年半为期,课程分为法学通论、民法、国法学、刑法、经济学、西洋史、政治地理、行政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裁判所构成法、民刑诉讼法、政治学、财政学、警察监狱学;后来速成科又分设法律部和政治部,法学通论、民法、宪法泛论、刑法、国际公法、经济学原论、行政法为两部学生共同修习,法律部学生另开商法、国际私法、裁判所构成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学,政治部学生另开比较宪法、地方制度、政治学、应用经济学、财政学和警察学。从晚清法政学堂的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对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的直接模仿。事实上,通过速成科教育,日本不仅向中国提供了一套完备的法、政知识体系,而且为清政府培训了大量的师资人才。这些留日学生似乎对“法政”之名有着深刻印象,他们留学期间以日本教师讲义为基础大规模编译的四套丛书,均以“法政”为名:《法政丛编》(19种)、《法政粹编》(18种)、《法政讲义》(30种)、《法政述义》(28种)。它们成为晚清法政学堂的基本教材。相比而言,美国要到1907年商议庚子赔款退款事宜的时候,才主动从知识与教育层面影响中国,其实际发生影响要到民国时期;而那些提出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的晚清知识人,也基本止步于概念创新,无法提供一套具有本土特色的完备性知识体系以及相应的师资、教材资源,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也就自然无法再保持此前的优势地位。
因此,晚清官僚们转变了此前对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的支持态度,选择了日本传来的、能够直接效法的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1906年7月,御史乔树枏奏请各省“一律添设法政学堂”,得到学部批准,并建议各地参照直隶法政学堂办理。这不仅标志着“法政学堂”已经取代“政法学堂”进入了官方文件,而且更意味着由袁世凯开启的法政学堂模式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更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1907年,学部将生源已经完全毕业的京师大学堂进士馆改建为京师法政学堂。于是,一个由地方兴起的法政学堂模式,成为了朝廷认可、京师仿照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家学制或者京师大学堂章程没有再次进行修改,但癸卯学制中规定的“政法科”,已经自然而然在各类官方文件中变成“法政科”。1909年,京师大学堂正式开办“法政科”大学,并且“法政科”常常在官方文件中被简称为“法科”。
如果仔细考量概念,那么“法政科”之中依然蕴含着正在衰落但没有完全消失的本土化因素。无论是欧洲还是日本,所建立的都是“法科”,而非“法政科”,东京法政大学也只是用“法政”作为学校名称而非学科名称。换言之,学科意义上的“法政科”,依然是调和传统文化与欧洲知识的结果,“政”虽然被列于“法”之后,但它毕竟和“法”并列而不是简单地被“法科”所涵盖,因此这一概念里依然沉淀着传统知识的痕迹,也表明了传统知识的强大生命力。但是,到了民国时期,京师大学堂被改名为国立北京大学校,并按照1913年1月12日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法科分为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门”的规定,于当年2月将“法政科”正式改名为“法科”,下设法律学门、政治学门、经济学门,曾经影响着京师大学堂乃至全国法、政学科建设的本土化因素于斯衰落。
结 语
1910年,清廷学部的一份奏折中说:“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故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我国各项法规多取则于日本,而日本实导源于德国。德国法学之统系,与英法诸国统系绝不相容,日本先采法国派,后乃悉弃之,而改用德国派。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扞格之弊,此则讲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这一文献被晚清法学史和政治学史研究广泛引用,以证明晚清取径日本选择欧洲法学与政治学知识是一个有意的理性选择。但问题是,这一过于清晰的表述,与其说是预先的规划,毋宁说是事后的辩护,并且掩盖了晚清法学和政治学发展的复杂性,遮蔽了其中曾一度占据优势地位的本土化因素。
晚清中国在效法西方移植法学与政治学学科的最初进程里,形成并使用了一种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塑造了中国法学和政治学的最初发展态势,不过这种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不久就走向了衰落。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一方面引介了法学包含政治学的欧洲式学科关系、法学与政治学分离的美国式学科关系,另一方面基于以传统知识转化外来知识的进路,形成了政治学包含法学的本土化学科关系,导致知识上的竞争格局。甲午战争后,学习西方社会科学被提上改革日程,但由于缺乏国家权力的统一规划,秉持不同学科观念的知识人,只要掌握了建立学堂的权力,就会各行其是,形成了多元并存的实践格局。不过,在这种多元并存的格局中,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在从京师到地方的学堂都占据着优势地位,这源于晚清绝大部分的官僚都出身传统教育,也是传统政制的拥护者,基于“中体西用”的本土化法、政学科关系是最符合他们观念与利益的选择。但问题是,权力并不能完全决定知识竞争的结果。一旦学堂改革进入到实践阶段,晚清官僚们就需要一套具有完备性、可操作的知识体系来推进改革。此时日本有意地向晚清输入了一套完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欧洲式法、政知识体系,并培育相应师资和提供课程教材,因此欧洲式法、政学科关系的支持者逐渐战胜了此时还不重视对中国进行知识输出的美国及美国式法、政学科关系的支持者,以及除了概念创新外无法提供一套完备性本土知识体系的晚清知识人。历史表明,学术本土化的努力如果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而无法发展出一套完备性的知识体系,纵使得到了权力的支持而一度占据优势地位,也终将无法长久。
然而,中国法学和政治学学科关系的复杂性及其间蕴含的本土化因素,并没有随着清政府的崩溃而终结。民国时期,中国法学与政治学在欧洲式学科关系与美国式学科关系间摇摆不定。五四运动之后,留美学生大量归国并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大学的法、政教育逐渐由欧洲式转向了美国式。但是,以李石曾为代表的留法派借助国民党的力量,又促使中国法、政学科关系向欧洲式学科关系回归。更值得注意的是来自中国共产党的“政法”概念以及由此导致的深远影响。如果说晚清时期以“法政”的胜出而终结,那么1949年后的中国则以“政法”开启了新的实践。当代法学学者已经注意到“政法”的本土特性,认为它是一个中国政治分类的智识性产物,融贯了古典礼法哲学、近现代世界法治思潮、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其常见的英文翻译“Law and Politics”,没有能准确地反映出该词的内涵:法律为政治服务,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部分源于“政法”概念的内涵所强调的是“政”在“法”先。1952年中国院系调整虽然取消了政治学学科建制,但相继成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再加上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一共建立六个政治法律系,延续了政治学的相关教学与研究。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政法”概念逐渐在学术上淡化,国内各高校纷纷在法学院下重建政治学。到1990年以后,法学的政治性进一步淡化而专业化凸显,政治学也开始在建制上跟法学分家,或者单独建立院系,或者和行政管理专业合并,但政治学在学科分类上又属于法学大类之下,形成了欧洲式与美国式学科关系的混合体,并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新困惑。历史地看,法学和政治学学科关系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中国始终面临着西学是一个内部存在诸多差异的混合体而非统一体,以及中国本土知识如何与诸种西学知识对接进而融贯形成新的知识体系的深层紧张。因此,近代开启的中国学科体系建构,依然是一项并未完成的筹划,当代学者需要超越简单的概念创新,进入知识体系层面的创新,以构建一种融贯西学又符合国情的本土化学科知识与学科关系。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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