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视障者作为数字弱势群体虽受益于数字媒介,却也面临了多重复杂的不平等。本文主要关注视障群体在数字媒介使用及融入过程中,其数字媒介可及性、感知媒介歧视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之间的关系,以刺激—机体—反应(SOR)理论为框架,构建三者之间的理论模型。研究发现,视障者数字媒介可及性较高,但服务可及性及技术可及性仍需加强。媒介可及性正向促进视障者数字媒介使用态度,自尊与主观社会支持在其中起中介作用。本文认为技术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媒介、个体、社会三者密不可分,因此真正的“可及”是在视障者主动选择、市场快速响应、国家创造机遇基础上的“可获取”。视障者媒介使用研究也应当弱化其生物性,突出社会性,以更好地“呈现”而非“代理”这一群体。
作者简介
李彪,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景恬,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高琳轩,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重大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与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研究”(项目编号:20&ZD319)的阶段性成果;本成果受到中国人民大学2022年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编号:20RXW160)。
一
引言
相较于传统媒介时代,数字媒介技术在信息符号交换方式及多感官互动的发展满足了视障群体对“触媒”的需求,并深刻改变了他们的日常生活。《视障人群在线社交报告》显示,近90%接受调查的视障人士认为他们的生活中需要互联网(信息无障碍研究会,腾讯QQ,2019)。同时,随着政府对信息无障碍的关注及政策的出台(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等),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及相关媒介设备价格的下降,残疾人在媒介可及性方面有了极大的进步。然而,在信息无障碍发展的同时,视障群体仍然在获取、使用和受益于数字媒介技术等方面面临着多重复杂的不平等。在数字媒介获取层面,视障群体的数字媒介终端购买力不足,数字媒介信息可得性不足,可用的入口严重不足,这使得该群体距数字媒介十分遥远。在数字媒介技术使用层面,许多数字媒体平台功能很难被视障群体使用,在设计和运营过程中忽视视障群体的诉求。此外,即使参与了数字媒介的使用过程,他们在社会融入层面也可能无法消除视障带来的距离感。以往研究表明,社交媒体被残疾人用于建立友谊(Hynan,Goldbart & Murray,2015)和获取社会支持(Shpigelman & Gill,2014),但也存在使用困难(李东晓,熊梦琪,2017)、网络欺凌(Jones,Plumb & Sandage,2011)和使残疾人自尊受损(Miljeteig & von Soest,2022)的情况,并可能导致进一步的边缘化和孤立。这也使得视障者对数字媒介的态度呈现分化状态:一面努力接近,欣喜于其改善自身生存境遇;一面无奈远离,失落于其带来新的社会区隔。
虽然技术被认为在残疾人正常化(normalization)方面是有用的,“新技术的动员(the mobilization of new technologies)是建立正常秩序的一种有力方式,使残疾人成为有能力的正常主体”(Moser,2006),但我们仍需关注技术对残疾人的阻碍作用,以及技术与其他社会因素的互动如何“制造”残疾(Oliver,1996:30-42)。因此,本文主要关注视障群体在数字媒介使用及融入过程中,其数字媒介可及性、感知媒介歧视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之间的关系,以刺激—机体—反应(Stimulus-Organism-Response,简称SOR)理论为框架,构建三者之间的理论模型;并尝试在这一理论模型的基础上,从认知—行为视角切入这一特殊群体的媒介与个人及社会关系研究,了解该群体对数字媒介技术发展及使用的观点,并以此为基点推动数字媒介无障碍发展,为帮助该群体逐步融入社会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Q:数字媒介与视障者个体的互动关系如何?
本文希望通过对互动关系的研究破除对数字技术的乌托邦看法,分析数字媒介可及这一物质性与技术性问题,如何与视障者自身使用媒介的主观感受相互作用,进而影响视障者采纳数字技术的意愿问题。也即,以媒介为起点与终点,分析技术工具与人的联系。
二
文献综述
(一)残障与媒介可及性
以往研究涉及的媒介可及性实质上包括四个层面:首先为最底层的硬件设备接入层面的可用性,主要指物质可及与技术可及,包括接入媒介科技所需要的经济条件与技术条件。由于视障者往往是经济弱势群体,其可能不具有足够的收入负担高额的媒介支出。Noble(2012)的研究表明,残疾人参与者在使用社交媒体时存在硬件获取困难,有些人依赖组织提供必要的硬件和设备;Dolphin(2011)同样指出,贫困人群、老年人或残障人士通常很少获得基于计算机技术的资源。
其次,在物质与技术可及的基础上,存在服务的可及性,这一层面的可及性影响了用户使用媒介技术及获取信息的程度。视障者可能足以负担起数字媒介设备的费用,并能接入互联网,但由于身体障碍,仍可能无法使用数字媒介上的所有服务。这一层面可及的实现需要可及性服务及辅助技术,因此其常与通用设计和包容性设计相关。从设计特定产品满足残疾人群体或个人的需求出发(Alper,2017:159),根植于数字技术的设计应找到结合残障用户要求、需求和愿望的方法(Steinfeld & Maisel,2012)。
此外,可及性还包含“易用性”维度,即媒介产品与服务是否容易使用。Bevan(2006)认为易用性包括“使用质量”(quality in use,在特定情境中产品的易用性)、“产品质量”(product quality,界面和交互性)、“过程质量”(process quality,以用户使用为重心的产品开发过程)、“机构能力”(organizational capability,在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的研发中贯穿易用性的理念)。本文认为媒介“易用性”实质上是从用户体验角度评价的可及性,它是指特定用户使用某种媒介产品达到某种目标的有效程度及容易程度,如视障者使用读屏软件遇到阅读错误的情况(Ellis & Kent,2011),与被读软件是否设置了有效标签、交互功能等有关。
最后,可及性还与使用者个人媒介素养有关。Bradley(2007)认为可及性(accessibility)不仅涉及查找和检索的能力,而且还涉及使用、查看、收听、与数字内容交互或运用数字内容的能力,其目的在于使用户能够确信他们正在查看的内容可以满足需求。李东晓和皮特·奥拉夫·鲁姆斯(Peter Olaf Looms)(2014)认为可及性是对某个系统或实体的“使用能力”。数字媒介素养侧重于使用者利用数字技术和设备进行检索、生产、传输及评价信息的能力。如若用户不愿学习数字技术,不愿使用相关产品,则所有产品和服务不论如何可及都形同虚设。
总体来看,对于媒介可及性的研究数量不少,议题也较为多元。虽然近年来部分研究呈现出关注残疾人用户的发展趋势,但对技术本身的关注仍是这一研究领域的焦点。因此,为丰富对残疾人用户的相关研究,本文主要通过数字媒介视障用户自我报告的方式,了解视障人群使用数字媒介的过程和主观感受,从视障人群的视角对媒介可及性进行研究。
RQ1:我国视障人群在数字媒介可及性方面的感受如何?
RQ2:数字媒介可及性与视障群体的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二)残障与数字媒介使用研究
数字媒介作为数字技术的重要部分,对残障者的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在使用利好方面,社交媒体在帮助残疾人寻求支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Shpigelman & Gill,2014)。由于社交媒体的匿名性,残疾人无须在社交媒体上暴露自己的障碍,可以和非残疾人放松地交流(Caron & Light,2015),因此社交媒体已成为残疾人与他人保持联系、了解他人状态的重要工具(Hynan,Goldbart & Murray,2015)。社交媒体使用还能够提升残障人群的自我认知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控制感(Hynan,Goldbart & Murray,2015);促进信息分享,扩大社会交往范围(Perkins & LaMartin,2012),使其掌握更多社交技能(Bahatheg,2015;Turkestani,2015),从而增强他们感受到的社会支持。此外,数字媒介使用还可能影响残障者的自尊水平。由于在互联网上,残障人士不仅可以“像其他人一样”展示自己而不提及他们的智力缺陷标签(Löfgren-Mårtenson,2008),还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学习阅读理解等新技能,使其成为表达的出口,因此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也会增加(Holmes & O'Loughlin,2014)。可见,数字媒介在改善残疾人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既为残疾人提供负担得起的摆脱排斥的喘息机会(Dobransky & Hargittai,2016),也成为残疾人自我和社会赋能的途径,是残疾人寻求就业和创业机会的重要力量(Goggin,Yu,Fisher & Li,2019)。这种技术对残障者的利好被上升至“技术的应许”(promise of technology)的高度(林仲轩,杨柳,2021)。
如今,数字技术也越来越与社会包容、偏见、公平和残疾人民主等问题紧密连接,数字媒介可能给残疾人带来的阻碍和区隔得到了部分传播学者的重视。首先,残障人群在信息获取、使用和传播上处于弱势,整体的媒介使用满意度还不是很高(陶颖,2005),前文的分析也表明残障者的媒介可及性往往较低。其次,利用新技术进行社交对残障者而言是一个挑战,繁杂的新媒体操作与不足的数字化训练,使得他们基于新媒体的社会融入流露出无知、焦虑与恐慌(魏寿洪,师家璇,王妤,米韬,2018)。另外,社交媒体使用可能是较低自尊的来源(Miljeteig & von Soest,2022),如Ozimek和Bierhoff(2020)的研究表明社交媒体使用与自尊的关系是负的,存在非常小的效应量,二者的关系并非完全正向,而是“复杂的”(Liu & Baumeister,2016),需要进一步研究。最后,数字媒介也滋生出对残障者的新型歧视形式,其本身对残疾人施加了生理歧视(李东晓,潘祥辉,2012),在数字媒介上广泛存在的网络欺凌等新型歧视形式更使得残障人群在使用媒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受伤害(Jones,Plumb & Sandage,2011)。由此可见,数字媒介并非完全正向地影响残障者的生活。
因此,数字媒介作为工具,介入了残障者获取社会支持的过程中,影响了残障者的自尊与感知歧视,进而形塑了残障者对数字技术的看法。而数字媒介的可及性是这一工具与使用者互动影响的重要基础。结合文献综述第一部分,本文提出研究问题三,以进一步分析视障者如何使用及如何认知数字媒介,客观的数字媒介技术又如何与主观个体勾连。
RQ3:视障者自尊、主观社会支持、感知媒介歧视在视障群体数字媒介可及性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的关系中起到了哪些作用?
三
研究设计
(一)研究框架
SOR理论由Mehrabian等人于1974年在环境心理学的基础上提出,这一理论认为外界环境对个体的认知、情绪状态产生影响,从而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Mehrabian & Russell,1974:56-75)。模型包含刺激变量(stimulus)、有关机体的中介变量(organism)、反应变量(response),分别表示影响个体精神状态的外部力量、机体的情绪与认知反应、个体或群体的行为或态度变化。本研究以SOR模型为理论基础,探究外部环境对视障者媒介使用的影响。
(二)研究设计与研究假设
鉴于媒介可及性、媒介使用态度往往包含于对媒介使用的研究中,将三者区分开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在分析其他变量的作用路径时,综合考虑了与这三者有关的文献,以做出合理假设。
1.媒介可及性与使用态度
以往学者较少关注媒介可及性与媒介使用态度之间的关系,而是单独研究两者。仅有少部分学者用实证研究证实了媒介可及与媒介态度之间的关系,将媒介可及的部分维度作为自变量之一,考察其对媒介满意度的影响,如丁琦瑶(2018)指出接触网络媒介越多的老年人对互联网的认可程度越高;媒介可及的易用性常被证实是影响用户满意度的关键因素(梁孟华,2012)。这些结果暗示,媒介可及性越高,媒介态度越积极。然而二者间并非简单的正向线性关系,许多现实情况呈现了二者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关系。一方面,广泛存在媒介可及性高,但使用态度负面、满意度极低的情况。对听障者电影字幕可及性的研究发现,虽然电影配有完整字幕,但听障者对字幕的满意度不高(杨晖,沈渭菊,王毅,刘波,2022)。更有研究表明,虽然电视对听障者可及,但由于电视中“自己人”效应缺失,听障者难以产生情感共振,从而不愿观看电视(邱立楠,张涵溪,2022)。另一方面,使用者在感知到媒介歧视、网络暴力的情况下,也可能产生抵触情绪,满意度较低。因此,媒介可及性与媒介态度之间的关系受到媒介使用情景、需求与风险等的影响,媒介可及降低了视障者使用媒介的门槛,但是否能真正满足视障者需求,提高其媒介满意度还有待商榷。因此,本文以数字媒介可及性为自变量,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为因变量,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2.主观社会支持的中介作用
社会支持感知作为个体从所拥有的社会关系中获得支持的感受,对个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和疾病患者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张友琴,2002)。学者常用主观社会支持(或称领悟社会支持,perceived social support)来表示个体感受到的社会支持,即个体在社会中对受尊重、被支持、被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并分为朋友支持、家庭支持和其他支持(Sarason,Pierce,Shearin,Sarason,Waltz & Poppe,1991)。研究证明,主观社会支持中介了新媒介使用与主观幸福感(杨颖兮,喻国明,2020;申琦,廖圣清,秦悦,2014),视障者所获得的社会支持在社交媒体使用动机及行为与视障者主观幸福感间起到中介作用(刘月,2021)。此外,研究表明感知社会支持与感知歧视、自尊均存在联系。邓欢、马静等人(2012)发现流动儿童社会支持与感知歧视呈负相关。Emlet等人(2013)的研究表明老年患者的情感信息社会支持越充分,其感知歧视会越少。其他对患病群体的调查也表明社会支持与感知疾病歧视呈负相关(Colbert,Kim,Sereika & Erlen,2010;Dasgupta, Sullivan,Dasgupta,Saha & Salazar,2013),社会支持还能增加个体应对外界歧视的能力(Mburu et al.,2013)。
综合以往研究,本文认为对视障者而言,媒介越可及,越能使他们感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包括信息支持、情感支持、物质支持等;且其主观社会支持程度越高,其越愿意使用媒介,也越能够享受到媒介带来的利好,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媒介。简言之,主观社会支持在数字媒介可及性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之间起中介作用。
3.自尊的中介作用
Coopersmith(1967:4-5)认为自尊表明个体在多大程度上相信自己是有能力的、重要的、成功的和有价值的。以往研究者认为,自尊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个体对于环境的适应(黄敏儿,1995);Leary和Baumeister(2000:7)在对自尊功能的五条总结中,明确提出自尊能给个体应对困境的能力提供反馈,有助于人们的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且自尊能为个体提供有关社会包容(social inclusion)和社会拒斥(social exclusion)的重要信息。因此,自尊水平会影响视障者在应对压力时的情感感受及采取的态度。同时,对不同自尊水平的个体的认知行为研究表明,高自尊个体倾向于对信息进行积极加工,而低自尊个体更多地与消极情绪和行为相关。低自尊个体因为常处于消极的社会评价与反馈中,其表现为负性注意偏向;而高自尊个体因为常得到肯定或赞扬,其更倾向于注意社会环境中的正性信息(Dandeneau & Baldwin,2009)。因此,本文认为,自尊水平较低的视障者可能同样存在负性注意偏向,在数字媒介不可及时,这种对负性社交信息的注意偏向导致其产生媒介歧视知觉,诱发社会疏离,从而降低数字媒介使用意愿。简言之,自尊在视障者数字媒介可及性与使用态度间起中介作用。
4.感知媒介歧视的中介作用
作为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媒介歧视迄今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定义:部分学者关注传媒产品的生产者如何将歧视附加到传媒产品上并输出,以及媒体报道如何呈现歧视或将歧视放大(Keller,Hallahan,Mcshane,Crowley & Blandford,1990)。就本研究而言,我们更关注媒介本身的歧视,探讨的是“内容”背后的权利问题。本文认为媒介歧视是指,由于媒介不能平等地对待各群体,拥有信息获取权利、具备信息需求的受众对象(个人、群体或组织)未能有效使用媒介,从而全部或部分地被排斥出社会的信息化生态圈的现象。
以往研究表明,媒介歧视通过“群体外成员的他者”(Lepianka,2015)来维护社会不平等,通过刻板呈现固化现实歧视(Entman & Rojecki,2000),通过负面描述增强个体耻辱感(Ross,Morgan,Jorm & Reavley,2018),通过报道或塑造榜样(不报道或缺乏榜样)影响身份认同(Gomillion & Giuliano,2011),通过忽视残障者需求或提供不充分的无障碍服务造成数字残疾沟(Sachdeva,Tuikka,Kimppa & Suomi,2015)等。由此可见,一方面,媒介歧视可能与媒介可及有关,媒介的忽视与边缘化及媒介的生理歧视均体现了媒介的不可及,前者对应服务维度的不可及,后者则影响了易用维度与媒介素养维度的不可及;另一方面,媒介歧视可能会影响受众对媒介的态度,如邹亭妍(2011)认为媒介对弱势群体的歧视造成了媒介公信力的缺失,使媒介在受众心中的地位下降;或者由于网络欺凌的存在(Jones,Plumb & Sandage,2011),残障者可能害怕使用媒介或使用意愿较低。因此,歧视可能是勾连媒介可及与媒介态度的关键因素。
认知心理学的发展为媒介歧视研究带来了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开始关注媒介歧视感知,即相对于客观媒介歧视而言的媒介使用主体的主观体验。近年来,国外研究者开始关注歧视知觉对残疾人心理的影响作用,认为残疾人歧视知觉(perceived discrimination),即残疾人对外界不公正、消极或者伤害性的行为或拒绝性的态度的敏感性知觉(乔月平,石学云,2016),导致其产生社会疏离之感。研究发现积极应对方式与歧视知觉呈负相关(艾娟,陈沛,2017)。此外,歧视知觉会影响个体的自尊,歧视知觉越高,自尊水平越低(Edwards & Romero,2008;王芳,师保国,2014)。本研究认为,当数字媒介可及性较低时,视障者可能感受到数字媒介对其的歧视与排斥,即数字媒介不能平等对待其使用需求;当视障者感受到媒介歧视时,其可能采取回避、疏离的态度,不愿使用数字媒介。简言之,感知媒介歧视在数字媒介可及性与使用态度间起中介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如下:
H1:视障者数字媒介可及性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呈正相关关系。
H2:视障者数字媒介可及性与主观社会支持呈正相关关系。
H3:视障者数字媒介可及性与自尊呈正相关关系。
H4:视障者数字媒介可及性与感知数字媒介歧视呈负相关关系。
H5:视障者主观社会支持在数字媒介可及性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之间起中介作用。
H6:视障者自尊在数字媒介可及性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之间起中介作用。
H7:视障者感知数字媒介歧视在数字媒介可及性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之间起中介作用。
根据SOR模型,各变量之间的具体关系如图1所示。
(三)变量说明及测量方法
鉴于视障群体的特殊性,本研究在设计量表时尽量对测量项目进行精简。
1.自变量的测量
基于“数字排斥”理论,对于媒介可及性的测量包括两方面:接入与辅助技术和媒介使用素养。结合Choi等人(2017)所设计的数字公民能力量表,关于媒介可及性的测量如表1所示。测量项目采用五度李克特量表(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一般、同意、非常同意)。
2.因变量的测量
数字媒介使用态度(use attitude)为因变量,包括数字媒介使用热情、利用数字媒介改善生活的意愿两个方面,分别代表视障者的情感应对与行为应对态度。Rosen等人(2013)编制的媒体与技术使用与态度量表(MTUAS)的态度分量表,用6道题从使用积极性和对技术的评价两方面衡量对技术的积极态度。参照Rosen等人的量表,本研究用“我对使用数字媒介抱有较大的热情”“我认为数字媒介的使用能够给我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来衡量视障者对数字媒介的积极态度。Rosen等人的量表没有突出数字媒介的特点,也不能反应视障者对媒介歧视的感知。鉴于数字媒介的社交属性,以及Ellison等人(2007)的Facebook强度量表(Facebook intensity scale)也呈现出对线上社交的关注,本文用“比起现实生活,我更热衷于通过数字媒介参与社交活动”来明确社交维度的态度。另外,以往研究表明视障者认为数字技术能够减轻其耻辱感(Tsatsou,2020),考虑到本文涉及对感知媒介歧视的分析,因此补充一道题“我认为数字媒介上的参与能够有效改变我在现实生活中遭受的不公平和不公正”来衡量公平感知。测量项目采用五度李克特量表(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一般、同意、非常同意)。
3.中介变量的测量
(1)感知媒介歧视变量的测量
对于歧视感知的测量,根据Berger等人(2001)设计的关于艾滋病歧视感知的量表,本研究将歧视感知分为三个维度:个体歧视、担心公开、关注公众态度。结合Williams等人(1997)提出的日常歧视量表及视障人群数字媒介使用的现实情况,关于媒介歧视感知的测量如表2所示。测量项目采用五度李克特量表(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一般、同意、非常同意)。
(2)主观社会支持变量的测量
主观社会支持量表改编自Zimet等人(1988)编制的主观社会支持量表,包括家庭、朋友及其他群体三个维度,共12个测量项目,总分越高的人主观社会支持水平越高。关于主观社会支持的测量如表3所示。测量项目采用五度李克特量表(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一般、同意、非常同意)。
(3)自尊变量的测量
自尊变量用来评定视障群体在数字媒介使用情境下关于自我价值和自我接纳的总体感受,其测量借鉴Rosenberg等人(1978)编制的自尊量表(self-esteem scale,SES)。由于影响个体自尊的因素众多,而原版量表测量的是一般情况下的自尊,因此本研究加入了对媒介使用情境的限制性叙述词语,以排除其他因素对个体自尊的影响。该量表由3个正向计分和2个反向计分的条目组成,测量项目采用五度李克特量表(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一般、同意、非常同意)。
本文的控制变量为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就业情况、致盲原因(先天/后天)。此外,本研究设置了相应题项以调查视障者硬件与软件使用偏好、数字媒介使用动机、信息获取渠道及不使用数字媒介的原因等,从而大致描绘视障者数字媒介的使用情况。
(四)预调查及问卷发放
视障人群属于特殊群体,在日常生活中较难直接接触,因此本次问卷发放主要采用滚雪球的抽样方法。问卷设计完成后,研究者首先采取面对面念题的方式与三位视障者(男42岁,女38岁,男21岁)沟通问卷内容,结合其反馈修改问卷。之后,结合16名使用不同手机型号、年龄17-60岁的视障者的体验,研究者选取无障碍功能最完善、读屏效果最好的金数据平台进行问卷发放。本研究于2021年5月18日-7月22日对23位视障者进行预调查,信度为0.439,偏低。这些视障者反馈,问卷存在题目多、部分题目区分不明显的突出问题。为使问卷更易于理解和完成,最终的问卷根据他们的建议删减、更改了部分题目。
最终,本研究采用的媒介可及性量表共7题(media accessibility,MA),信度与效度均较高(Cronbach’s Alpha=0.759,KMO and Bartlett’s Test的值为0.728);感知媒介歧视量表共10题(media discrimination,MD),信度较高(Cronbach’s Alpha=0.720),效度分析KMO and Bartlett’s Test的值为0.676,较高,在可接受范围内;主观社会支持量表共5题,信度较高(Cronbach’s Alpha=0.651),由于题目较少且分别来自三个维度,因此效度偏低,但在可接受范围内(KMO and Bartlett’s Test的值为0.414);自尊量表共5题(self-esteem,SE),信效度均较高(Cronbach’s Alpha=0.681,KMO and Bartlett’s Test的值为0.674);媒介使用态度量表共4题,信度较低(Cronbach’s Alpha=0.488),根据信度检验结果去除第四题“我认为网上参与能够有效改变我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的不公平或不公正”后Cronbach’s Alpha=0.729,效度分析KMO and Bartlett’s Test的值为0.527,均可接受。此外,用视障者最近一周使用数字媒介的频率表示数字媒介使用频率(use frequency,UF)。
在正式调查时,本研究通过视障者微信群和部分视障者的朋友圈发放问卷,共发放181份,回收176份。问卷涵盖了13-69岁的视障者,其中18岁以下7人,18-30岁68人,31-44岁67人,45-59岁28人,60岁及以上6人;此外,男性90人,女性86人,先天失明与后天失明的比例为1:1,教育水平为“高中以下”到“大学以上”,受访者主要来自中国东部(89人)、中部(42人)及西部地区(37人),东北地区较少,仅8人。本研究涵盖的受访者的范围与类型都较为广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
数据分析与结果
(一)数据质量分析
本研究使用SPSS对问卷信度和效度进行分析。用Cronbach’s Alpha信度系数法验证问卷内部的稳定性,结果表明问卷总信度为0.684,各变量的该项系数均在0.650以上,问卷量表稳定性高。通过KMO样本测度及Bartlett球形检验来测量效度,KMO样本测度为0.772,Bartlett球形检验的卡方统计值的显著性检验为0.000,问卷的效度较好。
(二)视障者数字媒介可及性及使用现状
在数字媒介类型上,手机是最多视障者使用的数字媒介。160个(90.91%)受访者使用手机,103个(58.52%)受访者使用电脑,仅40人(22.73%)使用平板电脑,34人(19.32%)使用智能音箱和手环,12人(6.82%)平时基本不使用数字媒介。这表明随着数字媒介技术的发展和设备价格的降低,拥有一种数字媒介已经不再困难。然而仍有6.82%的视障者不使用任何数字媒介,表明数字媒介在视障群体中仍未完全普及。
在媒介服务方面,视障者常用的数字应用程序为社交类(146人)、音乐音频类(104人)、购物类(101人),而较少使用视频类(55人)、学习类(34人)、直播类(23人)、游戏类(18人)应用程序。这与视障者的身体限制有关,由于大部分直播、视频、游戏等软件对视力要求较高,视障者因身体限制天然地被排除在这些应用之外。但在辅助技术的帮助下,视障者能够通过听觉、触觉选择性地使用这些服务。
进一步分析视障者信息获取需求的满足程度,发现视障者大多从微信公众号上获取新闻消息(151人),其次为新闻资讯APP(106人),此外,亲朋好友的转发也是其了解新闻的重要渠道(86人)。相较而言,视障者主动搜索新闻的意愿并不强烈,仅有不到一半(74人)的受访者会自行搜索新闻,仅44人会通过微博博主及热搜了解新闻,还有6人表示没有了解新闻的意愿,对新闻不感兴趣。一方面,新闻是视障者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对新闻的关注、讨论能够提升视障者的社会参与度。然而视障者由于新闻获取途径的私人化、被动化偏好,常常只能达到新闻的“知晓”层面,而非“讨论”层面。另一方面,这些途径常被质疑会使用户陷入信息茧房,仅推送用户关注和感兴趣的新闻,因此,视障者的信息获取可能并不全面、客观,他们对社会大事的关注度可能远小于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事件关注度。
视障者不使用数字媒介的原因如图2。结果表明,物质技术因素仍然是数字媒介不可及的关键因素,但视障者自身性格、需求、偏好等主观因素可能有更重要的影响。
此外,对视障者数字媒介可及性的接入与辅助技术(AAT)和媒介素养(ML)两个维度进行单样本T检验,发现平均值均显著高于3(p<0.001,MAAT=3.84,MML=3.83),这表明当前视障者数字媒介可及的整体情况较好,视障者不仅能够拥有和掌握数字媒介设备及技术,也具有使用其的技能。然而相较而言,视障者在“转发、点赞、评论”等方面不够积极,平均值仅3.08,这可能表明视障者在借助数字媒介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较为关注自我,对其他信息不够关注且参与度不高。
(三)视障者数字媒介使用态度的影响因素
为探究视障者数字媒介使用态度的影响因素,首先对各变量进行相关分析。结果表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UA)与媒介可及性(MA)、主观社会支持(PSS)均显著正相关,也即数字媒介可及性越高,主观社会支持越高,视障者的数字媒介使用态度越积极。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与感知媒介歧视(MD)、自尊(SE)的相关性不显著。
进一步以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为因变量,以其他指标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模型显著且解释力较强(R2=0.434,F=28.586,sig=0.000),MA和PSS显著影响UA(p<0.001),在置信区间99%的情况下,SE也显著影响UA(p<0.01)。与相关分析结果不同,自尊(SE)的系数显著,且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负相关,与相关分析方向相反。这表明需要更深入地分析自尊起到的作用。
相关分析及回归分析结果均表明,感知媒介歧视并不直接影响视障者的数字媒介使用态度。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视障者在使用数字媒介时大多从实用性出发,即使感受到了部分服务、信息、其他用户施加的歧视,也不会因此放弃使用数字媒介。另一方面,视障群体在数字媒介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进行一系列自我调整,例如避免使用相关软件、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避免接触歧视性信息等,视障者可以降低感知媒介歧视对个人的影响。然而感知媒介歧视与媒介可及性、主观社会支持及自尊均显著负相关,这表明感知媒介歧视的影响可能是间接、潜在与滞后的。
(四)自尊与主观社会支持的中介作用检验
根据研究假设,将数字媒介可及性作为自变量,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作为因变量,测试感知媒介歧视、主观社会支持与自尊的中介作用,年龄、性别、受教育水平、就业情况、致盲原因为控制变量。用process插件验证中介作用,自尊(indirect effect=-0.0967,95%CI=[-0.2191,-0.0010])与主观社会支持(indirect effect=0.1887,95%CI=[0.0543,0.3519])的中介效应显著,结果如下表:
由此可知,数字媒介可及性越高,视障者数字媒介使用态度越积极,也越认为数字媒介是有用的。结合前文的回归分析可知,数字媒介可及性可以通过加强视障者的感知自尊,降低其数字媒介使用态度。这与现实存在出入。一般认为,当数字媒介可及时,视障者易于使用媒介来满足自身需求,从而增强其自尊程度;而当自尊程度较高时,其也更有信心、更愿意使用数字媒介。然而本研究发现,虽然数字媒介可及能够使视障者感受到自己是更加有用的,更愿意肯定自己的价值,但这种高自尊认知反而使得他们不愿意使用数字媒介。他们可能为了维护自尊而拒绝使用,或因自尊程度较高而更容易发现数字媒介产品在无障碍方面的不足,敏感地感受到数字媒介无法平等地对待视障者,他们的需求可能也更多、更复杂,而现有的数字媒介可能只能满足基本需求,无法满足其高层次的需求。此外,数字媒介可及性通过加强视障者的主观社会支持以提高其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一方面,数字媒介作为视障者与外界联系的通道,能够帮助其方便地获得信息与情感支持,增强其使用数字媒介的意愿与满意度;另一方面,媒体报道也有可能影响对这些群体的更广泛看法以及政策和服务提供(Wilkinson & McGill,2009),进一步影响其获得的社会支持,从而促使视障者更积极主动地展示自我、发布诉求、维护群体利益等。
综合上述分析,假设H1、H2、H3、H4、H5与H6被验证;假设H7被推翻,感知数字媒介歧视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无关,修正后模型如下。
五
结论与启示
(一)视障者数字媒介可及性仍需提升
随着数字媒介设备价格的降低与技术的提升,视障者越来越能够接近、获取、使用数字媒介,也使其成为自身获取信息、交流交往、休闲娱乐的重要途径。无障碍技术以强有力的方式为视障者的“正常化”提供帮助,延伸其感官,也赋予了他们更多的独立性与自主权。视障者能够自主学习使用数字媒介所需的能力及技术,并作为特定的消费群体促使数字媒介创造、更新、发展、迭代。
然而如数字鸿沟研究者所言,简单的访问并不是数字鸿沟的核心,如何使用信息技术才是其更关键的内容(Lentz & Oden,2001)。本研究发现数字媒介的拥有及互联网的接入并不是影响媒介可及的唯一原因,使用技能与使用习惯更为重要。视障者掌握的使用技能较为初级,其在利用数字媒介发布内容、提升个人素养、评价获取信息、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等方面的能力和意识不足。对视障者而言,数字媒介更倾向于是日常生活的服务工具,很少成为其进一步融入社会、改变生存现状,甚至发掘个人潜能、创造价值的途径。这与视障者长久以来形成的较为关注自我、社会参与积极性低的性格特征及极关注实用性的媒介使用习惯有关。
由于数字媒介及服务软件的设计者及生产者一般为健全人,即使其十分关注视障者的需求,也难以完全“代表”视障者,只能“代理”他们。以往数字媒介可及性的研究对残疾人参与的关注十分匮乏,往往将其视为技术代理的被动接受者。然而,在当下已初步实现基础的数字媒介可及的情况下,相关企业更应注重残疾人的直接参与,“使技术和信息无障碍成为残疾人的权利,而不是慈善或礼物”(Oswal,2013)。残疾人发起自助和表达需求的能力、市场满足需求的反应能力以及国家利用新机遇的意愿,对残疾人更加重要,这也是追求更高层次可及性的关键。从这一角度而言,为视障者提供的数字媒介服务就不再是“特殊的”,而是将身体、技术、社会紧密结合发展出的“常态”行动者网络。让视障者参与信息技术、数字媒介的生产,也能影响他们的社会物质角色,并改变他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
(二)数字媒介可及性正向促进视障者数字媒介使用态度
本研究证实了数字媒介可及性对数字媒介使用态度的正向影响。一方面,数字媒介为人类带来的利好是建立在可及基础之上的,可及性越高,使用态度越积极,也越能享受其发展成果。更进一步地,对视障者而言,媒介可及也意味着他们获得了“集中控制”(central control)的能力,这涉及对许多技术或/和其他物质对象的安排。“控制”是一种权利,意味着视障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计划和决定,并且在涉及自己的事情上拥有主动权并采取行动。不论是购买数字媒介设备,还是使用可能会暴露视障者身份的辅助技术都是视障者集中控制的体现。唯有可及,才能了解总体、自主选择、主动代理。因此,数字媒介可及不仅是物质或技术的接近,更是在制度实践、基础设施、政策规定、技术创新中实现的视障者的自主分配与集中控制,这可能也是数字媒介可及对视障者数字媒介使用态度的深层影响路径。
(三)自尊与主观社会支持起中介作用,勾连视障者、媒介与社会
本研究发现了自尊与主观社会支持在视障者数字媒介可及性与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之间的中介作用。自尊与数字媒介可及性正相关,但负向影响视障者数字媒介使用态度。一方面,正如上文对集中控制的论述,数字媒介越可及,视障者越会肯定自己的能力与价值,自尊程度也越高。另一方面,以往对健全人进行的自尊水平调查常常表明高自尊个体倾向于对信息进行积极加工,而低自尊个体更多地与消极情绪和行为相关(Dandeneau & Baldwin,2009)。然而本研究却发现,在数字媒介使用态度方面,高自尊的视障者反而更容易对数字媒介持负面态度,没有热情使用或认为其无用,这与以往研究常得出的自尊与消极情感负相关(严标宾,郑雪,2006),与生活满意度(陈丽娜,张建新,2004)及幸福感(Staats,Armstrong & Partio,1995)正相关的结论不符。本研究的发现可能证明,相较于现实交往,数字媒介上的网络社交对视障者而言可能是令人担忧或充满不安的。相关分析也表明感知媒介歧视与视障者自尊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Pearson相关系数为-0.352**),因此自尊越高的视障者越可能意识到数字媒介存在的需求错位、媒介歧视、信息不平等等现象,因此对其的评价也相对较低。
此外,视障者主观社会支持与数字媒介可及性正相关,且正向影响数字媒介使用态度。媒介、个体、社会三者密不可分,媒介可及带来了信息与社交网络的可及,视障者能通过数字媒介获取更及时、更丰富的社会支持,这影响其媒介使用态度。此外,主观社会支持横跨线下与线上,其在现实场景与媒介场景之间并不具有明确界限,与感知媒介歧视、自尊及数字媒介使用态度均显著相关。主观社会支持高的个体自尊程度较高,能够以更积极的态度对待与处理负面信息,这影响其对媒介歧视现象的认知。因此,社会支持具有综合性、统领性的影响,影响了视障者对媒介的期待,及对自身与健全者之间差异的认知。媒介与人都具有社会性,而社会支持将媒介、人与社会联系起来,且其并未“特殊化”视障者,社会支持的作用路径也并不因作用主体为视障者或健全人而有所差异。因此,社会支持对视障者媒介使用的作用启示,视障者媒介研究应当弱化其生物性,突出社会性,弱化差异性,强调同一性。或许对视障者而言,不论是媒介使用的正常化还是社会生活的正常化,都能增强社会支持。
因此,技术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它们是更大的护理网络(caring network)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各种不同的行动者(Mol,Moser & Pols,2010:15)。在提升媒介可及性同时,需要额外关注数字媒介及社会中可能存在的不利于视障者发展的言论、措施、政策,警惕潜在的媒介歧视,尤其是内容、产品及服务等蕴含的隐性媒介歧视;并线下线上结合,通过数字媒介提供更便捷与更丰富的社会支持渠道。正如后人类方法所提倡的那样,“始终联系、始终集体、始终情境化和始终在进行中的人类视角,可以为人类设计提供复杂的见解,包括那些被边缘化和其他受压迫的人”(Rose & Walton,2018:97),提升视障者的数字媒介使用积极性绝不仅仅是媒介的事情,而是视障者、支持他们的人、参与照顾视障群体的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事。
(四)起点是媒介可及,但终点是媒介态度
本研究通过实证验证了媒介可及与媒介态度之间的关系。虽然视障者媒介可及性直接正向影响其媒介使用态度,并通过增强其主观社会支持进一步提升其使用积极性与满意度,但其也可能通过影响使用者的自尊而负向影响媒介使用态度。对不同群体而言,这种影响方向可能不同。就视障群体这一特殊群体来说,受身体原因的限制,他们的使用态度和日常生活更容易受到技术及媒介变化等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但他们仍可以在主观层面上采取一定的自我调整行为,这种行为既是对外界环境改变的适应,又是一种重要的自我保护方式。因此,只片面分析媒介可及无法将客观与主观结合,弥合离场与在场的鸿沟,而将媒介可及与媒介态度结合,能够更多地关注个体主动性与社会生成性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揭示外部权力话语与社会秩序如何影响个体的社会认同与习惯形成。本研究发现的三个中介因素,也为部分认为“只要做好信息无障碍工作,就能实现信息平等”的观点敲响了警钟。总之,媒介可及是传媒实现信息平等的起点而非终点,媒介满意才是应当追寻的终点。
本文作为一项探索性研究存在以下不足:其一,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但鉴于研究者与视障者联系较为困难,及部分视障者不愿回答问卷或在回答问卷过程中容易出现题目错漏等,本研究的样本量不足200份,在样本广泛性上存在不足。其二,在线发放问卷的形式虽然能够保证研究对象均能使用手机这一数字媒介,契合本研究探讨数字媒介使用及其与其他变量关系的出发点,但也客观上排除了无法使用手机、接入互联网的视障者。滚雪球抽样的方式也可能将那些本就不愿与人交流、抵触在互联网上结识新人或加入群聊的视障者排除在外。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可能难以代表全部视障者。其三,问卷调查不能深入反映视障者对数字媒介的个人看法,也无法揭示数字媒介对其生活的具体影响,日后需要深访、参与式观察等方式补足。
值得一提的是,聚焦歧视与公平或是未来一个可能的研究方向。为保证因变量的信效度,本研究删除了涉及视障者对数字媒介使用的公平改善作用的感知的题目。在探索时,研究者将此题目单独编码为“公平效果”(fair effect,FE),并以此为因变量进行分析,发现数字媒介可及性显著正向影响公平效果,且自尊、感知媒介歧视起中介作用。这暗示了媒介歧视的影响路径,即虽然视障者出于实用性等原因,在感知到媒介歧视的状况下仍愿意使用数字媒介,但其对现实公平的感知仍会受到媒介歧视的影响。数字媒介歧视是视障者遭受到的新的歧视形式,未来研究者可以考虑探究数字媒介对视障者公平感知的影响。
本文系简写版,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国际新闻界》2023年第2期。
转自:“国际新闻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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