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真实有效的民主。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如何“实现”这一基本问题,现有的理论阐释和学理分析仍无法实现完备性解释,其背后的“实践的现实性—命题化”的分析路径仍难以从基础范畴、核心概念与基本机理的“民主实现原理”上得到科学确证。以民主实现的根本理念、基本制度、关键治理为基础范畴,把现象活动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归类于“理念—制度—治理”的三元关系,此种民主实现的框架性结构不仅可以摆脱流行研究模式中“政治命题翻转学术论题”的话语依赖,而且能够充分展示全过程人民民主“何以实现”的理论范式性和实践宽泛性之间的规范性关系。此框架下构建的“动力发生”“过程要素联动”“法治保障”的基础逻辑,有助于控制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机制和行为的复杂性,将民主实现过程的不确定性转为民主的现实性变革和创新性发展的实践关系,既延伸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何以必然的追问,又深入阐明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何以可能。由此,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逻辑得以呈现,“民主—治理—善治”的规律化也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一种真正的主动求应型的新式民主提供了更加科学的规范体系。
全过程人民民主;基本维度;运行机理;基础承载
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中,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真实实现的。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要回答“何以必然”“何以可能”的问题,还应在“分析—综合”中构建合理严密的民主实现论。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自由民主始终占据着民主实现论的话语权。因此,只有超越西方自由民主在实现论上的话语垄断,才能进一步准确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性和可能性。为此,我们需要判明全过程人民民主得以真正实现的基本维度,厘清这些基本维度的运行机理,继而在充分保证其基础承载中充分回答全过程人民民主“何以实现”这一根本问题。
一 、中国共产党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维度:“理念—制度—治理”的框架性结构
中国共产党在探索民主政治的道路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为指导,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化道路。在这条道路上生成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民为国之本”民主理念的人民性原则,以人民与权力的本质关联为契合,将“民主”理念注入中国式发展道路中,立足于社会主义制度,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一价值内涵合理阐释并凸显人民民主理念,并将其上升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素来引导人民领悟“民主的真谛”。经过长期实践,中国式民主政治道路的探索逐渐明确了“理念—制度—治理”的递进式实现框架,三者环环相扣,共同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
(一) 理念的建构:人民是权力运行的真实主体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民主作为一种核心理念成为人类追求的进步政治价值,也是一种实现美好政治生活的推动力量。在唯物史观视域中,现实的人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其双重属性奠定了社会存在的前提基础,因而任何民主理论在其构建时首要应解决个人与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指出,“人是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人的特殊性使人成为个体,成为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人也是总体,是观念的总体,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正如人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 1 现实的人决定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人作为社会自为的存在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凸显的正是“总体的人”即“人民”。正如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的主体,人民是社会永续发展的主体力量。
众所周知,作为总体性概念的人民必然要面对个体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中国传统民主理念的架设较侧重于公共性、社会性和规范性,由此在结合中国民主建设和民主传统的实际过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吸收并发展了这一特征。而西方民主突出以“个体”为中心,因而自由民主更多强调个体性、权利性和自主性,整体性的民主运行必须受个人至上原则的限定。在个体诉求的碎片化与满足的单向性中,全过程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在推崇所谓个体自由的时候,西方国家的民主理念实际就成为了个人本位影响下的直接、短期、个别利益的集合,只会形成个人优先于集体的政治架构。为了“强硬地”将这种原本扭曲或虚幻的民主观念“文明化”,不断遮蔽个人与人民之间的错位现象,则必须建构一种以自由式民主为核心的价值话语体系,并在西方国家“宗教化—帝国化—霸权化”的话语权内塑造一种普遍认同。进而言之,西方自由民主具有典型的片面性和静态性,这突出表现为:其对民主理念演绎逻辑的简单叠加和重合,将民主理念抽象为一种用以支撑资本主义制度运行的依据,用精巧、复杂、多变的政治技术掩盖明确、单一、不变的阶级本质。与此相反,全过程人民民主超越西方自由民主的关键就是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方方面面纳入持续性的制度安排和体制优化,以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优越性为引领不断厘定民主主体的范围,持续丰富民主理念的内容,主动适应民主体制的变化,有效实现民主治理的效能,最终在社会主义国家善治的意义上将作为规范性概念形式的民主与作为实用性功能手段的民主有机统一,让民主建设在不断发展与有序调整中实现全过程化发展。
古往今来,任何国家的民主政治都是在个人与集体、小我与大我、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中确立与发展的,“不同的社会是在不同的历史与社会条件下开启民主化的,从而赋予民主化不同的现实使命”。 2 中国政治传统较早提出了“人民”与“权力”的内在关系,从“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到“以人民为中心”,都突显了人民的重要性。在这里,我们才能理解“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 3 民主不是悬设于人民之外的抽象概念,更不是一种看不到、摸不着的价值愿望,而应作为规范性的政治原则成为现实政治生活的准绳,发挥先导与铺设作用。随着民主成为新文化运动思想旗帜之一,西方民主观念才全面影响现代中国的民主政治。民主,由一个舶来概念成为冲破封建专制的有效手段,进而成为先进阶级领导人民群众实现政治建设的合理内核。在经历大量探索性实践后,民主政治实现了由理念出场到思想变革再到制度再造,在彻底批判资产阶级民主观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虚假民主”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制度与行动才从理论自为发展成行动自觉,成为中国共产党推进社会革命、国家建设与治国理政的内核,人民民主成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实基础。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人民民主如何彰显其本质,即可能性、必然性如何成为现实性。对此,就有必要在全面与片面、动态与静态之间的选择中对人民主体地位进行现实性考量。
(二) 制度的支撑: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协调统一
权力归属是现实中民主政治的首要议题。在现代国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 4 ,而“民主是人民对国家本质的规定性。” 5 尤为关键的是,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权力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被抽象出来的阶级现实的存在,是统治阶级对整个社会施加影响与制约的力量。在资本主义社会,权力往往与资本相关联,权力所属者是资产阶级,权力只是少数人所有,而非绝大多数人共有。在某种意义上,无论是脱离制度约束的民主,还是为剥削制度服务的民主,都是人民主体地位得到确证和保障的真正障碍。
作为现代国家存续的核心要素,民主被赋予规范权力的制度功能。在古希腊,城邦政治的制度核心便以民主理念的出现而确立,人民的统治催生了直接民主,但主体受限性、地域狭隘性、方式极端性等制度性难题使雅典民主制度加速沦为暴民政治。随着近代以来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的出现,西方民主国家以剥削统治的权力结构的内部分化将民主要素钳制在有限的公共领域,以分权制衡的方式实现特定形式的民主,将公共权力压缩在彼此间的制衡中,呈现权力牵制的困境,而无法让民主制度有效体现实质民主的理念与价值。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民主视为一种政治目的,只是为了获取权力而实行的制度安排,为了平衡利益集团间的政治争夺将民主政治等同于选举政治,“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6 但是,如果获取选票成为表现民主的唯一实现方式,那么民主的“制度优势”就会逐渐消退,而其虚假本性则将持续积累并显现,以一种政治目的的形式出现,不再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政治过程。在这里,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政党之间权力的斗争隐匿在程序民主之内使其符合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为政党之间的权力争夺提供合法性依据。
事实上,在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时,制度的安排、建设和运行等环节都需要理念与价值的支撑,理念具有一定的先导性,是其制度建构的首要环节。而这仅仅是个开端,在制度的完善过程中,理念并非在制度确立后便退出舞台而只发挥先导作用,它将仍然存在并作为一种内在动力调节着制度的发展方向,避免制度僵化和制度缺失。正因如此,“人民自由的前提是国家独立,人民参与的前提是民主制度的确立” 7 ,制度因具有约束社会成员行为规范的稳定性继而能够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持续实现。
(三) 治理的效能:全周期运行的现实途径
当理念植入制度并完成基础性构建后,民主就面临如何存在并运行于现实政治生活之中的问题。只有成为“过程中的结果”,具象化在国家治理的各方面,表现出人民性、全周期和纵深化的特点,民主才能具有存在感;只有成为“结果中的过程”,凝练成国家治理的真成效,表现出整体性、要素性和广泛化的特点,民主才能具有有效感。由此可见,民主需要治理。在这里,民主治理也面临两种不同的选择,究竟是满足于形式化的民主治理,还是必须指向效能化的民主治理。对此,西方自由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
在很大程度上,“选举优先,治理缺位”是西方自由民主的治理观。这种以选举为最初核心且逐渐成为全部内容的民主,只能放弃民主治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现实性。无论是成本计算,还是整合能力,人民群众的具体诉求要么成为选举过程中的议题,要么被特定资本逻辑转化为符合上述逻辑的重新表达。无论如何,西方自由民主的治理难以生成“民主—治理—善治”的政治过程,难以真正凸显民主治理的积极意义,甚至正在反噬西方自由民主所信奉的“自治、平等、权威”等基本价值。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现代民主制的缺点有很多,呈现于21世纪早期的主要是国家的软弱。当代民主制太容易成为僵局,什么都是硬性规定,无法作出困难的决策,以确保自己经济和政治的长期生存。” 8 时至今日,西方自由民主宣称坚持“人民主权”,但却将“人民”看作一种抽象修辞,在现实中以合乎社会权贵集团需要为目的而任意解释。因此,“自由”的人民而非人民的自由是其目标,而所谓的自由者,不过是那些掌控“纸牌屋”的资本集团。将“民主”标榜为普世价值的过程,就是西方自由民主为了维系其统治集团内部“不同群体间”利益分赃的竞选制度的“防护服”。这就决定了西方自由民主绝不会把民主作为现实政治运行的治理手段。显然,政客以及利益集团游说将其“民主”作为选票的依据而欺骗选民,等选举结束后“民主”便消失于日常政治生活中,出现了政治生活的民主治理断层现象。“仅仅包含着人民权力观念的民主理论只够用来同独裁权力作战,一旦打败这个敌人,自然而然移交给人民的不过是名义上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完全是另一回事”。 9 对于大多数选民而言,不同政党的政治纲领近乎于一张“空头支票”,只是为了减少政治暴政的风险而做出的选择,这个选择并非真实民意的体现,而是对“口头福利”的屈从。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认识和看待民主治理。社会发展必然会导致民主运行规则体系的变化,引起制度的重新建构与确立,这在一定程度上逆向制约着社会发展,逐步形成驱离积极性民主价值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机制,形成不同的价值系统、行为方式,逐步影响着制度架构的更新与重组,直至西方自由民主破产。然而,在中国,“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10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考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制度建构完成后的检验方式而成为民主运行的关键环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旨,突出的正是治理要以人民为中心。相较西方自由民主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具有的人民主体性、过程全面性、科学制度性、程序正当性、实践积极性、发展持续性等有利于提升治理效能的特质,可以最大程度弥合民主制度与民主治理之间存在的断层风险,形成实质定力,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强大生命力,以此实现全链条、全方位和全覆盖。
二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理:“动力发生—过程要素联动—法治保障”的基础逻辑
在“理念—制度—治理”的框架内,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可能性。在这个框架内,不同维度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了一个有组织的、复杂的整体。当理念、制度与治理维度之间相互关联时,它们在内在发展空间中呈现出各要素互联互通、互相作用的机理,逐步构造出一个有着内在运行逻辑、规律的统一整体。由此,在“理念—制度—治理”的框架内,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序运转的机体、要件、理路、时空场域等要素得以形成,在运行中呈现出“动力发生—过程要素联动—法治保障”的基础逻辑。
(一) “双元逻辑路向”:建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理路
从理念引领到贯穿制度建设的各环节,民主在其第一个互动环节就呈现出“个体性”与“整体性”兼容互联的特点。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这意味着个体与集体之间围绕“生存—发展”而生成了各种关联与聚合,由此产生了纷繁复杂的政治关系,进而成为人类政治生活的前提。如何有效地将数量众多的个人意志统一于集体意志,这是政治生活能否良好运行的关键考量与重要根据。或者说,只有将无数个人力量有效聚合起来朝着规定目标奋进,最终才能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个体发展到整体就折射出已经形成了可以代表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当达成共识之后,“人民之需”便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动力发生”。人民意志的充分表达与实现需要合理的机制配合并达到持续性输入的效果,这就需要广泛地征询人民意见、吸纳人民建议并在规范性的议程中制定出人民所认同的合理制度。在中国,国家制度以“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为架构呈现出制度安排的稳定性结构。这一制度结构的确立解决了政治制度应符合人民意志的前提问题。而关键问题在于这一制度结构如何转变为具有实现制度优势、治理效能的体制机制问题。至此,“理念—制度”的第一个环节便形成合力为有效推动第二个环节的运行赋予效能。当“理念—制度”框架得以牢固后,理念作为价值要素贯穿整个过程并推动制度体系、机制的完善,“理念与制度”便呈现出“双向性”“互给性”特点,成为完整架构的首要逻辑路向。
与此同时,“制度—治理”的互动环节构成了第二个逻辑路向,“制度—治理”之间的转向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机制持续发力的重要体现。“从制度到治理”正是由实施到监督的过程,它呈现出各要素之间“协同优化”的特征,从制度到治理的转向是运行要件在时空场域结构中发生转化的实质性过程,制度支撑作为框架的核心便成为整个框架性结构的中心枢纽,制度的确立是人民有序参与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支撑民主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制度支撑优势显现,制度因其稳定性、明确性在“‘准入’— ‘行动’—‘评估’”程序中进一步规范了权力等政治资源分配的原则,呈现出一个成员普遍遵守的积极政治过程。在这里,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平稳运行的根本法则,法治是全体社会成员集体意志的表达,既继续保持其根本约束性与规范性,又始终控制着民主的运行,使之在体系化过程中保持“求应性”的积极态势,不至于落入“民主的自我循环”。
在社会主义中国,“求应性”由民主集中制表达并逐渐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原则,贯穿于党的组织、领导、决策和监督等环节,是国家政权有效组织与合理运行的基本遵循,是一种其他民主都无法产生的民主局面,即人民当家作主内含于党和国家治理的各项措施中,成为上下层级联动、顺畅利益表达、达成政治共识的有力保障,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意本质。面对社会主义的多元化诉求,不仅要弄清其差别的根源,而且应直接回应复杂多变的实际需要,聚合意见与达成共识尤为重要。民主集中制通过各类体制与多元机制的确立有效保证了全体人民的利益诉求,用科学的制度力量强力保障全体人民的政治生活;通过民众积极参与、平等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化解矛盾冲突、聚合公共资源,使之达成利益共识,实现了全过程性。在“理念—制度—治理”的框架性结构下,最终呈现出“动力发生—过程要素联动—法治保障”的运行机制。
(二) “三大核心要件”:贯通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运行环节
在很大程度上,“全过程性”“人民性”作为内在的逻辑串联线将“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出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体现了“主体要件”与“过程要件”的深入互构,在运行中法治作为调整机制贯穿于其中并成为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基础与公共意志有效表达的前提条件,即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的规范性机制。由此,从“动力发生”到“过程要素联动”再到“法治保障”,共同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运行机制。
首先,民主运行的“主体与目的”规定性地成为其运转的前提与基础,构成了其运行的前置动力。在运行过程中民主所包含的全部价值要素由主体去呈现,“主体与目的”即“人民与需要”之间构成了双向互动的有机体并成为民主运行的动力发生,推动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真正的权力主体。而从需要的角度来讲,需要是任何政治主体最基础的存在本性,任何生物都要以维持生命存续的“需要”为基础来展开生命活动,需要始终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言,“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11 当然,人的需要并非一成不变,人要对各种变化做出相应的反应,这实际上正是人在政治生活中具备的一种有意识的、有目的的追求,也是人的价值所在。在某种意义上,正是政治生活中不断产生的需要推动着政治发展。或者说,“人民与需要”的互动关系是成为国家政权稳定与社会长久发展的重要前提,所以要处理好民主建设与人民需要的协调关系,才能有效推动政治过程的持续发展。人民之需是民主的出发点,政治制度体系保持开放和活力的关键在于广泛的政治主体参与和有效的意见表达。例如,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就要以人民的意见下沉而获取尽可能充分的需求反馈。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他们的诉求应是公共意志的反映,他们的需要构成了党治国理政的前提,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任务就成为人民由生存向生活转化的依据。在现实中,人民的生活是否美好既是衡量民主价值的尺度,也是评判社会主义国家党治国理政效度的重要标准,所以实现人民的幸福安康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动力机制。在中国,国家的各项工作始终要围绕人民真实之需来推进,发挥协商民主机制的重要作用,综合考量,全面判断,真正做到“问政于民、问计于民”,让人民全过程参与,从决策到执行再到实施的闭环过程中,善于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完成从“替民做主”向“由民作主”的根本转变。
其次,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五个方面实现人民民主的有效贯通。这“五个方面”作为过程要素贯穿于政治设计、立法安排、行政执行、司法保障、社会生活等环节,以联动状态实现民主运行全过程。在政治设计中,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核心价值,从理念引领到制度建构再到国家治理的各环节,都得以充分彰显。无论是从政权的组织形式,还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是民主形式的一种“有效释放”,是以人民意志为核心的,这集中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民主并非形式上的口号,而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在立法过程中,只有将法治精神塑成的社会共识以文字方式加以明确,“立法先行”才能得以体现。民主立法是“主权在民”的根本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表达,人民参与立法既能保证立法的有效性,也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从而形成一种良治状态。按照立法机关主导、各社会团体与人民协同参与的方式,遵循法定程序与原则,广泛征求民意,建立包括网络媒体等平台在内的有效反馈机制,做到科学、合理、行之有效。民主立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人民幸福安康的前提,宪法和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维稳剂”。在政府行动中,需要依法使用公共权力,有效施行民主决策,健全行政程序。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需要依照规定程序逐级推进,明确行政权力的界限,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行政的基点。在政策实施中,要融入民主要素,完善专业论证,广泛汇聚民意,使科学的评价标准在积极激励机制中更具有效性。科学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就需要让其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重监督机制协调运行。在司法工作中,核心任务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作为最后防线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为此,就需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并参与司法程序,不断拓宽和畅通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程序的有效渠道。习近平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12 在此基础上,还需继续完善科学、民主、有效的司法监督体系。同时,在社会生活中,要真正实现人民群众自己的事情自己办,充分调动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尤其是在基层社会,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普遍采用直接民主的形式,作为基层社会基本单位的村(居)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参与基层自治,在处理关乎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或遇到基层治理难题时,通过集体讨论、集体协商、集体表决达成民主决策,进行有效民主管理。村(居)委会要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向村(居)民汇报工作并听取民意,进而调整具体措施,接受村(居)民监督,让民主实现“全过程”运行。
最后,根据中国宪法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自由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与罢免权”等,这些权利的根本规定性来自“法治”。民主是政治文明存在的基本价值导向,法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价值选择,民主与法治是政治文明的价值有机体,民主与法治总是相伴而存在,二者的统一凸显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在价值。民主作为“多数人意志”的集中表达,多以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来体现,而法治则是“集合意志”的规范性表达,以一种正当的程序化方式来体现,这表明法治比民主更具运行稳定性。所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际运行中,法治作为刚性手段是保障民主合理运行的根本前提。作为调整机制的法治而言,它是铺设于政治权力制度框架之上的公共“秩序”,有利于国家、社会与人民的和谐有序发展,在规范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同时,确保社会组织良序发展,并保障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13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主体性与民主过程性的有机统一,把“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以规定性嵌入的方式融贯于“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全流程中,以此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有效性、广泛性和真实性,呈现出全面性、有效性、迭代性、持续性等特点,体现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势所在。法治作为民主的“镜面”,呈现在民主运行的全过程并作为体现全体公民意志的规范性机制而存在,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有着保障作用。可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全面”“过程”“人民民主”的一体同抓,决定了人民参与的有效性与真实性,能直接反映人民的意志,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人民主体性与民主过程性有机统一,这成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双保险”。
(三) 因地制宜: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的现实准则
事实证明,普遍性、一般性的价值原则必须具体地实现。因此,因地制宜是民主政治在尽可能广泛的时空得以实现的最佳选择。具体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运行中的“因地制宜”主要体现在“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有机统一、“程序民主”“实质民主”的相辅相成、“代议民主”“直接民主”的积极协调。
首先,有效推进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大人民民主实现形式,实现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内在统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正是强调过程的全面性、民主的人民性,才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强大生命力,彻底实现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互动共进是有力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平稳运行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关键。一方面,人民通过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并赋予其真实有效的民主权力。各级人大代表实际上是人民权力的委托者,通过人民赋予的权力代表人民的意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有效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另一方面,人民通过有效的内部协商,在做重大决策前充分征集民意,并经多层次、多领域的实际调研尽可能地就实际问题达成决策认同与基本共识。在这个意义上,“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14 中国式协商民主的显著优势正在于围绕真问题进行真协商,以及在此基础上而达成真意见,形成真共识。
其次,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的全过程中使人民群众广泛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从而保证民主的真实性与全过程性。就全过程人民民主而言,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人大监督,人民实际掌握着最高权力,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民主监督。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悉心听取意见,进而做出全局部署和战略安排,将“人民意志—国家意志”有机统一。国家各级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运行主体是在人民授权的前提下,形成合理分工,明确各自权责,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相互协作形成互动关系体,处理公共事务,接受人民监督。无论公共权力意志的表达,还是政治政策的有效实施,都真切体现着民主制度运行的全过程性。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机构均应服从党中央的安排,积极回应中央统一部署,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要求依法执行所属权责范围内的事务,依据地域治理的现实条件与可能变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化推进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治理。同时,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细化内容、承担任务、各司其职、协同发力。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不论大事还是小事都要求民主决策,无论权力大小其运行都要求民主监督,这是民众有效参与政治生活的实现路径,是实质民主的真实体现。
最后,“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15 建立灵活有效的基层民主自治机制,打开民主治理的“基层动态窗口”,在基层民主的实现中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力点与归着点都在基层,基层民主的有效推进是社会和谐与人民幸福的根本,要坚持落实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将公共权力按“时空—事态—问题”等维度进行“分化—重构”。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现实运行中,尽可能广泛地实现以城乡与职业为阡陌标尺充分实现主体全覆盖,使基层民主实践成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键举措。概言之,“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6
三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承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实现能力
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新征程上,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17 只有实现三者有机统一,才能达到“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8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取得跨越式发展的根本所在,其实现的合力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承载。
(一) 党的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何以实现的领导力
一般而言,政党是集中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 19 中国共产党既具有上述一般性特点,又具有全新的变革性属性,这一特性集中体现在:它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全力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动力,也是充分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历史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完善,才能解决好社会现实中的各种问题。因而,全过程人民民主“何以实现”的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厘清公权力的归属、治国理政的权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制度—行动”导向,展示人民的主体地位与真实意志。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可以发挥领导力量集中统一的优势,在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基础性结构上保持稳固,以整体统筹、重点部署、高度协调、共同推进的方式,为改革和发展提供方向指引与战略动力。另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能够涵养民主治理的关键能力。马克思主义政党要想实现长期执政,既要适应时代变革,又要提升自身民主能力。而民主能力作为执政党的内在功力,是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动力。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新成果,必须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行动逻辑,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位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强化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能力。或者说,坚持党的领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何以实现”的核心引领力。近三年,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全球,“全球疫情”无差别地考验着各国政治制度的效能性,更展现了各国执政党的应对能力。在比较的视域中,中国的制度优势更加充分地显露出来,而其最不可替代的优势正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架构下,中国共产党“科学预判—战略谋划—全局统摄—协调一致”的优势更加凸显,显现出党和国家在应对突发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时的理智与果断,将人民的主体利益摆在第一位,迅速集中全部力量开展医疗救护、物资调配、风险管控等,有效地调动和组织全部力量化解社会突发公共风险。其间,在应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社会治理层面,采用多种方式就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征求民意,了解民众的真实诉求从而建构更加稳固、科学的日常防控体系使得疫情防范措施能够常态化、有效化、科学化,维护了人民的各项权益。
(二) 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何以实现的向心力
众所周知,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此种社会关系总和的人,就必然要在社会属性的养成中获取主体地位。在阶级社会,社会关系决定了政治关系的类型和内容,由此限制了具体的政治主体在政治共同体或国家中得以存续的机会与方式,这实际上是不同社会条件下政治主体选择政治生活的存在基础。正因如此,民主才有了扎根之所,也才可能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塑造着人们的政治行为,勾勒出文明的政治向往与理性的政治诉求。
不难发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原则红线始终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核心与设计准则。在现实的民主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将“人民”置于主体地位。毛泽东指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20 此种初心和使命是党治国理政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持续生长点。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并非形式上的政治口号,而是具体的民主治理行动。由此,才确立了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形成了真正的人民民主工作路线,保障了人民的主体地位,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高举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旗帜,体现着“我们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成效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 21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党和国家前进的方向,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更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拓展者。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坚定理想信念,牢牢把握好人民群众的力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党治国理政的成绩要交由人民来检验,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人民是一切事业的根本,只有依靠人民、重视民意,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发展、优化和创新。
(三) 依法治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何以实现的保障力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不仅决定了其主体地位的支配性,而且展示了人必然在物质性、社会性和利益性上存在复杂性关系。正因为如此,法的建构才是社会关系的调解和维系,是社会能够永续发展的“利器”。全面依法治国就是站在提升“制度整体效能”的角度,将法治作为“利器”调节着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平衡,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22 依法治国是一个实现真正制度化动态的良性发展过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兼具刚性与柔性,能够凸显人民当家作主的底线和力量。一方面,法治必须以人民的主体性为前提,从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保障人权与公民权。用更具良性的法治程序推进依法治国,做到尊重人权,法与人结合,以达良法之治。另一方面,依法治国细化于具体权力的约束限制之中,在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中推进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共同实现。在这里,实质民主以程序民主来体现,是其目的和结果;而程序民主则是实质民主的真正保障,更是其最直观的实现方式。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3 当下,坚持依法治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应凸显的实现内容。具体而言:既要在法治框架内,以宪法和法律有效规范市场经济,保障社会主义资本的合目的性,推动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又要凸显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属性,突出法治作为政治文明典范的变革性价值,使之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实场域中,坚持民主化与法治化相统一,就是把“求应型民主”中“求”的充分性与“应”的必然性有机统一于现实的民主运行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只有以法治为保障,才能使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有序运行并被全面监督和有效制约。由此可见,“全面”法治与“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高度一致的整体,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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