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人无完人,法律,在少数情况下也不是绝对正确,公平的。所以法律也是一直在完善,精益求精,要不断进步的。
关于借车,出了车祸,肇事司机跟受害者和车主的责任承担,在真实的案例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处理方法确实是有一些不尽合理的。当朋友同事没车,要回家,或者外出,有车更加快速方便,或者自己没车向别人借时,确实要互相帮助是应该借的。但是,如果车借出去,出车祸了开车者肯定是要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害者,因为人是他撞的。可是现实中,车主竟然也要负相当一部分责任,比如也要赔好多的一部分钱,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对的,因为人不是他开车撞的,车主只是在帮助别人,借车给别人,是在做好事。此时车主自己也是受害者。因此车主只要负轻微的责任,被警示教育之类。当肇事司机不够钱赔偿或者没能力赔偿受害者时,竟然要车主来赔偿,这更加是乱来,人又不是车主撞到的,应该是谁撞到谁来赔,就算肇事司机跟保险公司等相关人员赔不起,那也应该想办法以后赔偿。即使是因为连带责任的关系,也不能这样不公平地害车主,车主也应该是要被相关法律保护本身权益的,连带车主的作法是近乎莫须有一样的,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迫害车主,像迁怒一般的的迁责任迁赔,这样在法律法规面前推脱责任,明显是错误的处理方法。而肇事司机还应该赔偿车主修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让被撞人和车主都得到应有的,公平合理的赔偿和判决。
下面说说小车与大车相撞的处理。在中国大陆,一般是囫囵吞枣的云云定为是大车去撞到小车的,法律裁判时也偏向判为是大车撞小车,像是以大欺小,没有以小欺大一样。说成是,哪有小车去撞大车的。这样做明显是不正确的,应该以实际情况来定。比如说,如果大车时速是60公里每小时,小车时速是80公里每小时,相撞了,那肯定是小车先撞到大车,就应该定为是小车撞到大车;如果小车时速是60公里每小时,大车时速是80公里每小时,两车车头相撞了,那无疑就是大车撞到小车,因为是大车更快去撞击到小车的。而香港则是按实际情况判决,是小车撞到大车就是小车撞大车,是大车先撞到小车就是大车撞到小车,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具体的相关问题须要专家完善,如车主把车借出去结果出车祸了,车主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怎么样处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