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引用体例及注意事项
一、应引用已发表文献。引用未发表文献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注明未发表或未出版。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凡未正式出版而自版的,注明“自版发行”。
二、引用注释为页下脚注,引注符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带六角括号,例如,“〔1〕”。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对句子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
三、同一文献在文中多次出现(包括书籍、期刊、网络文章、学位论文等),第一次必须引用完整信息,再次引用可略写。例如,〔1〕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30页;再次引用时,页码相同可略写为:同前注〔1〕;页码不相同可略写为:同前注〔1〕,第225页。
前后紧邻的两个引注,文献相同且没有其他文献干扰的,可写“同上注”。
四、非引用原文,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作者,注明“转引自”。
五、引用书籍、刊物、报纸、文章篇名、学位论文等用书名号。(示例如下)
书籍: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3页。
多作者文章合成之文集:阎凤翔、马剑勇:《浅议司法的形式化》,载万鄂湘主编:《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全国法院第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期刊: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报纸:何海波:《判决书上网》,载《法制日报》2000年5月21日,第2版。
网络文章:汪波:《哈尔滨市政法机关正对“宝马案”认真调查复查》,载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2/2289764.html,2016年12月18日访问。
学位论文:王玎:《准征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博士学位论文。
六、关于法律文件条款序数的引用原则。
为使行文简洁,法律文本的条、款、项序数采用阿拉伯数字,序数中的括号省略。例如,《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第3项。
原文引用法律文本的,条、款、项、目的序数一般从•文。例如,《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三)项。
七、引用翻译作品,例如,[法]勒内•达维:《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54页。
引用国外法典或案例汇编,首次在正文中出现时要有汉译名称,可在翻译部分后以括号注明英文a直接引用外文,遵循该语种通常引用习惯。
八、使用图表在图表下直接注明来源,自己制作的图表,如需要可另外注释予以说明。
九、作者投稿请在文章正文篇名之下,附中文“摘要”和“关键词”。摘要应客观反映文章核心内容、主要观点、独立成篇。摘要不使用第一人称(如“我认为”),忌带主观评价(如“具有开创意义”),以200-300字为宜,不分段。关键词以3-5个词为宜,关键词栏以“关键词”字样引导,后加冒号。
作者简介包括单位、职称、学历以及文章所获基金资助或课题情况。一般只写主要身份,不写“博士生导师”“研究会理事”等;除在职公务人员,不写行政职务。作者简介用星号“*”,标于页下脚注。例如,*林来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十、来稿字数要求在15000-20000。作者通过电子邮箱投稿,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作者、单位和篇名,例如,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张三投稿“陪审制改革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障碍”。并请在文后附作者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其他未尽事宜,以《法学引注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为准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