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科研项目 2022-05-05 20:27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广西科技厅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5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gxkjjd@kjt.gxzf.gov.cn。并留下联系方式,便于后期沟通联系。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李洪江,联系电话:0771—2621517。
附件:图片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为切实贯彻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开放合作等治理要求,有效处理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与创新驱动发展的关系,不断推动科技向善,提高我区科技高质量发展水平,奋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成立自治区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自治区科技厅承担自治区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自治区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二)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分会。根据自治区实际,逐步建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伦理委员会分会,在自治区科技伦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意见。
(三)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开发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必须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二、夯实科技伦理治理主体责任
(一)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推行创新主体科技伦理主体责任清单制度,根据科技伦理治理要求和发展变化,定期对科技伦理治理主体责任清单进行修订完善。
(二)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设立广西科技伦理学会,建立学会章程,规范工作流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强化科技伦理学术研究支撑。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的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区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
(三)提高科技人员科技伦理自律意识。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
三、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
(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规范和标准。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具体、明确、完善、健全的科技伦理治理规范、准则和规章制度,构建全链条的科技伦理管理和监督机制,指导规范科技创新活动。
(二)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明晰科技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要求和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科技伦理责任等规则流程。建立健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运行机制、登记制度、监管制度等。根据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广西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提升广西科技伦理审查水平。
(三)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扎实开展科技伦理治理立法调研,积累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方面立法经验,推动科技伦理地方立法工作;积极开展部门、行业科技伦理法治排查工作,落实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要求,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四)实行科技伦理治理负面清单及处理制度。根据国家部署要求,逐步建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科技伦理治理负面清单制度,重点对违背清单的行为进行排查、处理、通报。畅通社会公众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
(五)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鼓励建立科技伦理学术委员会,推动科技伦理基础研究。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鼓励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伦理协同创新交流合作,积极推动、参与全国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加大科技伦理科研支持力度,促进高水平科技伦理研究成果和人才脱颖而出。
(六)开展科技伦理风险研判和评估。鼓励各设区市开展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领域科技伦理风险研判。研究设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科技伦理评估标准,定期开展科技伦理评估。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做好科技伦理评估发现问题后续治理工作。
(七)加强科技伦理工作的评估总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评估,对在科技伦理建设、监管、教育、宣传、研究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一)严格落实科技伦理审查。推动落实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制度。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相关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各设区市应牵头建立至少1个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探索建立统一标准、完整有效的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
(二)加强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在科技伦理问题易发高发领域,推广科研成果发表备案审查制度,推行有限公开和承诺制,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公开科研活动信息。对科研活动全过程作出不违背科技伦理的承诺,对科研活动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三)加强科技伦理监管。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建立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各创新主体应建立健全包括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在内的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推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科技伦理高风险登记制度,逐步形成一套“备案核查+统筹监管+问题督查”的动态监管模式。
(四)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推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活动清单,并在区块链上储存。推动各创新主体定期召开科技伦理风险研判会,不断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科技伦理治理情况。
(五)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五、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一)重视科技伦理教育。推动建立涵盖从义务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科技+伦理”的通识课程体系,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道德与法治课程的重要内容。强化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科技伦理教育课程设置,将科技伦理作为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
(二)推动科技伦理培训制度化。探索将科技伦理列入党员干部的培训内容。将科技伦理规范培训作为科技人员入职、承担科研任务、开展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的基本要求,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其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工作。将科技伦理纳入公民科学素养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传播科技伦理知识。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在科技伦理教育和培训、信息发布、热点动态、公众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