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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共同富裕和第三次分配

2023/3/15 10:27:42  阅读:148 发布者:

一、共同富裕是目标,也是一个过程

经济发展不是目的本身。

经济发展的结果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使人们能生活得更好。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为目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应当认识到,共同富裕是生产力有较大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它不可能同低生产力水平并存。假定经济发展迟缓,经济发展程度低下,那么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也无法实现共同富裕。

因此,发展经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前提。

由于历史的原因,由于各地区资源分布的不均匀,以及由于各个生产单位和各个劳动者之间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的差异,同步富裕是不现实的。

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能逐步实现。

假定一开始就要求共同富裕,甚至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步富裕,那么一方面, 很可能釆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使得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压抑,经济发展受到挫折,结果谁都富裕不了;

另一方面,还有可能采取“多消费,少积累”、“分光吃尽”的做法,从表面上看,似乎人们的现期收入增多了,而结果却限制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增长,使得经济发展缺乏后劲,从长期看,依然摆脱不了贫困。

对于共同富裕,也不能用平均主义的眼光来看待。

共同富裕是指全体劳动者都能过上美好的、幸福的生活,而不是指所有各个社会成员的收入都一样多,各种消费资料的占有量都相等。把人们的收入拉平,使人们所占有的消费资料相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符合实际的。

共同富裕主要是指:尽管有先富后富之分,但所有的劳动者与过去相比,收入都提高了,都能过上美好的、幸福的生活。

二、收入的第三次分配

我们把市场进行的收入分配称做第一次分配,把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称做第二次分配。在这两次收入分配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次分配——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

应当承认,把个人劳动与经营的能力和积极性这一因素撇开不谈,影响收入分配的大体上有三种力量:

第一种力量是市场机制。个人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究竟能得到多少报酬,个人的经营收入的多少,以及个人的债券、股票、存款的利息(股息)收入究竟是增长还是减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全都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关。

即以企业职工的收入(包括工资和资金)来说,虽然这些职工并不同市场直接发生联系,但由于这些职工所在的企业是同市场直接联系的,企业的产品是否得到市场的认可,是否有销路,企业是否盈利,这一切又会影响职工的收入状况。因此,市场机制影响着收入分配。

第二种力量是政府。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制定工资标准与工资级差。政府所制定的这些标准与级差不仅直接影响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收入,而且也对企业的工资标准与工资级差发生影响。

另一方面,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如对收入偏高者的收入征收所得税等,对低收入户实行救济、 补助、扶植等。

第三种力量是道德力量。它是超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力量之外的又一种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

如果说市场机制的力量主要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政府的力量既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如“事前调节”),又对收入的再分配发生作用(如“事后调节”),那么道德力量则对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发生作用,即影响已经成为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向,包括个人间的收入转移、个人的某种自愿的缴纳和捐献等。

这样,最终归个人支配和使用的收入等于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去个人转移出去的收入和个人的自愿缴纳和捐献的部分。在道德信念的影响下所进行的这种收入分配,就是这里所说的第三次分配。

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个人收入转移与个人自愿缴纳与捐献的范围是较广泛的。比如说,个人自愿为家乡建设捐赠、为残疾人福利组织捐赠,向灾区人民捐赠,向各种文化、体育、教育、卫生、 宗教团体捐赠等,都是非强制性的,这些行为与道德力量的作用有关。

此外,党员自愿将一部分收入作为党费缴纳,也属于这一收入转移式或自愿缴纳的范围。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个人可支配收入与个人实际支配的收入之间差距的大小,将取决于个人收入转移支出的多少和个人自愿缴纳、捐献的多少。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第三次分配或者是不存在的,或者,即使存在第三次分配,但数量极少,对社会的影响极小。

这是因为,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人们的收入水平很低,谁能积蓄一笔可用来捐赠的较多的资产呢?我们所看到的,只是有人捐一些稿酬,有人捐出祖上遗留下来的文物,或者有人自愿把每月的工资的一部分用来接济困难户,仅此而已。

当然,不排斥在某些情况下有较多的人参加了广泛范围的捐赠活动,如救灾,或出于爱国热忱的捐献,但这仍然不足以使第三次分配成为收入分配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市场经济中的情况与此不同。第三次分配只有在一部分社会成员积蓄了较多的资产之后才有可能引起社会的注意。

第三次分配,即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与政府的强制无关。

这就是说,这是在政府收入调节之 后,个人自愿把一部分收入转让出去的行为。

政府的收入调节政策虽然会在这方面有一定的影响,比如说,假定政府在收入调节政策中有如下的规定,如个人向慈善机构的捐献列入免税范围之内,从而鼓励一些人向慈善机构捐献。

但这种形式的捐献与前面所说的政府调节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有关,而与这里所说的道德力量的作用不是一回事,因为这里所说的道德力量的作用是指纯粹出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而引起的收入转移、自愿缴纳,自愿捐献。

既然这里所说的道德力量作用下的收入分配是完全自愿性的,所以只能得出如下的看法,即社会上有这种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有感情的人越多,个人自愿缴纳或捐献的数额就越多,道德力量对缩小社会上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也就越大。

在现阶段,社会上可能只有少数人自愿转移出一部分收入,从而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很小,但从长期来看,道德力量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会逐渐地(尽管是缓慢地)增大的。

社会上经常流行一种说法, 叫做“财大气粗”。这通常不是褒义,而是贬义。“财大气粗”作为贬义词,不一定十分准确。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权力经济”、 “长官意志经济”之中,真正“气粗的”,不一定是“财大”,而是 “权大”。“权大气粗”是客观实际情况的写照。

在市场经济中,固然有可能出现“财大气粗”,但是不是就没有可能出现“财多气顺”的现象呢?那也要看情况而定。当道德信念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越来越显著的时候,当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向社会多作贡献而捐赠自己的部分收入时,“财多气顺”这四个字也许是更有代表性的。

三、理想的分配原则与现实的分配原则

最后,在讨论市场经济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时,有必要再就理想的分配原则与现实的分配原则的区别作一些分析。

个人通过自己的经营或提供的生产要素而取得一定的收入,这是个人经济行为。社会对于个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认可或限制,则是社会的规范。

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不可能完全一致,二者之间有差别,而且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差别难以从数量界限上分辨得十分清楚,即难以精确地判断某种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接近到何种程度,某种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有多大的差距。

而且,即使通过政府或社会的种种努力,终于使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协调了,但近期内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协调也不一定就是长期的协调。可见对这些问题都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先假定不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差距大小作数量上的确定,也不考虑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近期协调与长期协调之间的区别,而是承认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应当着手缩小这种差距。

这样,需要着重研究的是如何缩小差距。在这里,可以重新探讨社会规范。

这是指:社会规范是如何确定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吗?这份历史遗产难道不需要重新认识?是政府制定的吗?政府制定得对不对?重新确定社会规范后, 也许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的缩小了,这时,再对个人经济行为进行调整,使之与社会规范相适应。

个人经济行为的调整就是个人利益的调整与个人对利益认识的调整。个人将根据自己对利益的认识,或者放弃某些经济行为,或者调整个人目标,重新排列个人目标顺序,并更换实现目标的方式。

考虑到社会规范的不易确定,尤其是在涉及收入和收入分配问题上,社会规范更不易确定,因此重新探讨社会规范的内涵可能只有纯理论上的意义,而不能有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因此可以换一 个角度来讨论类似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是不是可以用“个人经济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来代替“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的适应”呢?法律及其规定的内容要比社会规范明确得多,也容易被人们所理解。

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即在社会规范的含义还不明确也不统一,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的相适应程度或不相适应程度还难以判断的情况下,用“法律” 一词来代替“社会规范”是可行的。

从理论上说,个人的生产活动总是根据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一定的方式,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来进行的。

这就必然形成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等关系和各种矛盾,以及产生如何看待这些关系和对矛盾的评价问题。这样也就形成了人们一定的伦理观。

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和利益不同,伦理观必然不同。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用自己的伦理思想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善恶标准去否定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并要求在广泛范围内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和各种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情况同样如此。即使法律有不完善之处,但它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社会规范,法律越完善就越反映法律对社会主义社会规范的体现。这样,在目前条件下,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的适应可以用个人经济行为同法律的规定与要求的适应来代替。

一般说来,社会规范并不含有强制推行的意义。

规范毕竟是规范,它代表着一种道德上的标准或守则,或者说,它体现了一种协议原则,即以人们的协商与认同作为依据。

在这里,国家起着协调作用,但个人选择仍然是被尊重的。

个人的选择只是被要求与社会规范保持一致,尽管实际上不可能取得一致,而只可能接近。

而法律与此不同,它作为对社会规范的一定程度的体现,固然有道德上的含义,但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强制的含义,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来进行个人经济行为,并约束个人经济行为。

个人经济行为同法律的规定与要求相适应之所以在实际上可以实现并得到检验,也与法律的强制有关。

换言之,当我们说个人经济行为要符合社会规范,要同社会规范一致时,在较大的程度上含有“劝说”、“引导”的成分,这等于告诉人们“应该这样做”,“不应该那样做”。

而当我们说个人经济行为要符合法律,要同法律的规定一致时,在较大的程度上含有“强制”、“义务”的成分,这等于告诉人们“必须这样做”,“禁止那样做”。

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可以称之为“高尚的行为”,否则就是“不良的行为”,而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称为“合法的行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或非法的行为” 。

从以上所讨论的可以了解到,可以把这方面的研究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理想层次的研究,即研究“理论的”或“理想的”分配原则、“理论的”或“理想的”经济行为规则之类的问题;

二是现实层次的研究,即研究“现实的”或“可行的”分配原则、“现实的”或 “可行的”经济行为规则之类的问题。

理想层次的研究主要同社会规范有密切的联系,而现实层次的研究则主要同法律及其规定有密切的联系。理想层次的研究代替不了现实层次的研究,正如社会规范代替不了法律及其规定一样。

在市场经济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方面,我们不应排斥理想层次的研究,但更应当着重现实层次的研究。

比如说,研究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把效率问题同“理想的”收入分配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不易得出结论,而且会引起没完没了的争议。

关键在于“理想的”收入分配中的“理想”二字究竟是什么含义,有什么依据。又如:研究个人经济行为同社会规范的适应问题时,如果把个人经济行为同“理想的”行为准则或社会规范联系在一起,也难以得出结论。

关键也在于“理想的”行为准则或社会规范中的“理想” 二字的含义与依据都不是十分明确的。尽管如此,理想层次中的问题作为学术探讨对象,无疑仍需要深入研究。

必须承认这依然是一个有待于长期探讨的难题。但是,对于现实经济生活而言,现实层次的研究任务更为紧迫,这一研究同实际的联系也更为密切。

就收入分配领域而言,对当前实际经济生活有巨大作用的,看来还不是理想层次的研究的成果,而是现实层次的研究的成果。

特别是由于我们曾经长期生活和工作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现在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如果我们忽略了收入分配领域内的现实层次的研究,提不出现实生活中可行的分配原则,那么很可能会阻碍经济改革的进展,尤其是阻碍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的进展。

(以上内容摘自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

转自:“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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