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官制的发展,尤其是太和年间的官制改革,很大程度上须通过有关的令的状态及其修订过程来揭示,而要弄清这些令的概要,又有赖于《魏书·高祖纪》与《官氏志》(以下凡引《魏书》只出纪、传、志名)等处的几条重要材料。由于记载并不明确,所含问题又复杂多端,理解起来便不免于纷歧,从而影响到对若干基本史实的认定。本文即试图对这几条材料牵涉的有关问题作较为详细的考证和推绎,以有助于对当时官制和法制状态的认识。
《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初,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如万骑、飞鸿、常忠、直意将军之徒是也。旧令亡失,无所依据。
这段记载勾出了太和整改以前官制及有关令篇的基本状态,因而是一条关于太和以来官制改革前提的重要材料。其述“自太祖至高祖初,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既涵盖了此期官制上的各项举措,又说明了此期官制改作频繁而灵活的过程特征。令的状态,则是其所隐含着的另一条线索。
所谓“旧令”,自应指太祖至高祖初有关官制的令篇。《官氏志》载拓跋氏自昭成即位,官制“多同晋朝”。太祖皇始元年“备置百官,封拜五等”,内建曹省,外设太守、刺史、令、长。可见其体系本乎晋制。到天兴元年国号称魏,迁都平城,制定律、令,是为北魏官制入令之始。《太祖纪》载其年十一月,“诏尚书吏部郎中邓渊典官制,立爵品,定律吕,协音乐;仪曹郎中董谧撰郊庙、社稷、朝觐、飨宴之仪;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太史令晁崇造浑仪,考天象;吏部尚书崔玄伯总而裁之”。《刑罚志》、《官氏志》及《崔玄伯传》等处所载略同。可注意者,《邓渊传》载其“明解制度,多识旧事,与尚书崔玄伯参定朝仪、律、令、音乐”而语不及官制,似其“参定朝仪、律、令”的过程已包含了“典官制,立爵品”的过程,史笔与《礼志一》载太和十三年游明根、郭祚、封琳、崔光等与议祀制,而诸人本传多仅载其“参定律、令”相类(当时议祀制即修订“祀令”)。故《太祖纪》虽载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其真主持者必在于刑法,而有关官制爵品的令篇的基本内容,则应出于邓渊之手。此后至高祖初,据《刑罚志》及诸帝纪,世祖神(加)四年十月、正平元年六月、高祖太和元年至五年又曾修订律、令,则《官氏志》所谓“旧令”,具体不外乎太祖以来这四次所定之令。《裴骏传》附《裴宣传》载其高祖初为尚书主客郎,后转都官郎,迁员外散骑侍郎,“旧令与吏部郎同班”,即其内容之残存于史传者。
至于天兴定令以来,用以规范官制的令究竟有几篇,其篇名、体例如何?文献不足,今已难考。然天兴元年定令的邓渊诸人既“多识旧事”,所立官制又承于皇始而仿于晋朝;且以定律、令的方式众建诸制,正是晋所形成的习惯,《唐律疏议·名例篇》等处又述后魏律多沿用了晋泰始律的篇目;则天兴元年所定官制之令的名目,也有可能象律篇那样,沿之于晋而作《官品令》等篇。或又据《官氏志》载太和二十三年“复次职令”的语意,定其前文载太和中议定百官“著于令”之令亦称“职令”;而史臣书“著于令”,盖将有关规定纳入既定令篇之谓;从而推想高祖初乃至于太祖时,有关官职位号的“旧令”皆名《职令》。但两说皆无可靠证据,存疑可也。
又《官氏志》载天兴元年十二月以来的官制改作,皆可视为随事下诏对有关令文的补充或修正,观其各项举措的内容,往往涉及品位、员额、职掌、所属、选用标准等方面。如天兴三年十月,“置受恩、蒙养、长德、训士四官。受恩职比特进,无常员,有人则置,亲贵器望者为之。蒙养职比光禄大夫,无常员,取勤旧休闲者……。”这里“职比某官”,当指职事、地位与某官类;“无常员”,明确了其编制状况;“亲贵器望者为之”,表明了选用标准。再如天赐元年八月置六谒官,下述其品位、属官;神瑞元年春置八大人官,下述其职掌、所属。作为有关令文的补充或修正,这类举措所涉内容,应当与令文规定的项目有所呼应,故这些记载也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天兴元年所定官制爵品之令的基本内容。而太祖以后的三次定律、令,以预于其事的崔浩、袁式、游雅、胡方回、公孙质、穆亮、高允诸人本传与帝纪及《刑罚志》相参证,其修议重心皆在于律,又无任何材料表明当时对官制之令的体例进行了大的改动,故有关令篇的具体内容或续有增损,其篇目当未变更。事实上,如果考虑到这段期间拓跋贵族内部保守势力甚盛,官制状况起落颇大的态势,那么以令来严格规范制度亦以修令来调整有关制度的做法,极有可能是经常被搁置不用的。关于这一点,也可从《官氏志》述太祖至高祖初,官制调整多“事出当时,不为常目”,令则不受重视,以至“亡失”一事得到佐证。
《唐六典》卷六《刑部》:“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同书卷一《都省》则述后魏“尚书有三十六郎,史阙曹名”。证以《魏书》各处所载,《唐六典》这两处所述颇疏桀,然其大意盖谓北魏前期以来诸令篇目及尚书诸曹建制皆失载于史。故《官氏志》所谓“旧令亡失”,正应先理解为亡于史载。从北魏国史的文本因革关系来看,失载太祖至高祖初有关制度的史乘,当溯至太和十一年以前的《国纪》(或称《国书》)。《高祖纪》太和十一年十二月,“诏秘书丞李彪、著作郎崔光改析《国纪》,依纪、传之体”。《李彪传》:“自成帝以来至于太和,崔浩、高允著述国书,编年序录,为《春秋》之体,遗落时事,三无一存。彪与秘书令高(佑)始奏从迁、固之体,创为纪、传、表、志之目焉。”可见太和初年以前史事,在北魏前期国史中已多“遗落”。其原因,除国史修撰的波折如崔浩之狱的影响外,更是由于国史乃“编年序录,为《春秋》之体”的缘故。因为既以《春秋》为体,自必语短而意长,且必详于理乱之迹而略于典章经制。故“三无一存”,必以律、令文为甚。就官制而言,其存者,如《官氏志》载天兴至太和初的官制举措年月颇详,当即采据原来的《国纪》;其亡者,此期诸令篇目以及尚书诸曹之名皆是也。
但“旧令亡失”,显然还包含着另一层意思。因为天兴元年以来,尤其是太和初年所定之令,倘真在有关行政过程中起基准作用,则其虽失载于《国纪》而仍当存留于有司,太和十一年起史臣修志尚不致于“无所依据”。是故《官氏志》“旧令亡失,无所依据”八字的确诂,是“旧令”既佚于北魏前期的《国纪》,亦亡于太和年间的有司;且其未必魏收以来史官之语,很可能是李彪以来修志史臣所书。否则,李彪以来史臣至少须将太和元年至五年令的大要收入志书,后来续成其志者便不得谓之“无所依据”了。
那么太和初年以前的“旧令”,何以竟不存于有司呢?这里自当考虑高祖迁都洛阳,诸制变更尤剧,旧令已无意义而致散失的可能。但这只能说明太和十一年国史创为纪传表志之目以后的事态,若肯定“旧令”已佚于李彪以来史臣修志之时;那么,《官氏志》述“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实已交代了此期因统治集团对律、令作为基本法律的地位尚缺乏自觉,各项制度每仅以制敕诏条作灵活的变更,遂使相应的令不起作用以至不受重视这个基本的原因。具体如《官氏志》载太祖“欲法古纯质”,官号每革汉晋旧名,为“凫鸭”、“白鹭”之类,《太祖纪》系其事在天兴三年,是天兴元年定令后不久,官号已多变易。《世祖纪》延和元年正月,诏“王公、将军以下普增爵秩,启国承家,修废官,举俊逸”。是神(加)四年定令不数月,又诏“修废官”。其余帝纪及《官氏志》载正平元年六月及太和初年定律、令后官制的随事减置,类皆如此。尚书诸曹建制变更尤剧。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谓太祖至太宗,“保守势力极为顽强,故三十六曹屡置而卒废”;世祖至高祖初,尚书部曹“因事制宜,不为常格”。又谓太祖至高祖初,尚书所统或为郎中,或为大夫、曹监、令、长;其郎中或处令、长之下,或与大夫、曹监、令、长并置。是也。凡此,皆既不属统一定令之举,又不见“著令”之文,显系随事下诏推行的改作而幅度甚大,也就适足以使形态相对稳固的令流于空文。《官氏志》所谓“事出当时,不为常目”者,要即此类,而“万骑、飞鸿、常忠、直意将军之徒”,仅其小者而已。尤其是作为文案渊薮的尚书诸曹,其建制乃至其存废的频繁改动,除势必对相应令文的效能形成冲击外,其所包含的种种可能,更当视为“旧令亡失”于有司的直接原因。
由上可见,太祖至高祖初,官制领域虽有其令,却往往徒具空文,不载于史乘,散失于有司,以至太和中史臣修志已“无所依据”。与之相对,那些事出当时,以制诏形式下达,并不著为令文的措置,在此期间便发挥了实际取代令的作用。应当说,重视或漠视律、令,当时实际上是汉化与保守倾向消消长长局面中一个突出的方面,因而“旧令亡失”的底蕴,乃体现了此期官制的制度化程度甚低,部落制余绪较为明显的总体特色。但这样的状况到太和中发生了重大转折,在官制朝进一步汉化的方向进行改革的主题下,其重心已坚定地放到了令的修订上。
《官氏志》: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今列于左,勋品流外位卑而不载矣。
这段文字接前面“自太祖至高祖初……旧令亡失,无所依据”而书,故所谓“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正说明了高祖以令的厘订来全面整顿官制的开始。然其具体指何时何事呢?
据《官氏志》序事之次,此处其详列官品后,载“太和十八年十二月,降车、骠将军、侍中、黄门秩,依魏、晋故事”。又其前“自太祖至高祖初”句前,载“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但不治(民),故为重于刺史(下有脱文)”。再前则记太和十六年正月改降五等之事。案《魏书》诸志述“旧制”云云后,类皆某年月有某改作之文,故《官氏志》此处所脱,当亦某年月改镇都大将之制,使不重于刺史之文。又镇都大将既“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则单为此将,地位应与都督一州军事者相当,而《官氏志》载此“太和中”所定的官品,司州刺史(第二品中)位已高于都督一州诸军事(从二品下)三阶。是此项改作,实从属于《官氏志》所述“议定百官,著于令”的过程,其结果实已体现于《官氏志》“列于左”的有关令文中;则其年月必在有关令文修毕之前,太和十六年正月改降五等稍后。据上可断,《官氏志》述太和中,“议定百官,著于令”,乃是一个经历相当时段的过程,而其最终确定下来的时间,下限不得晚于太和十八年十二月,上限应在太和十六年正月稍后。
在这个时限内,内容有关官制的令的最终确定,不外乎《高祖纪》所载二事。一是太和十六年四月“班新律、令”。由于此前有太和十五年五月“议改律、令”,八月“议律、令事”,十一月“大定官品”的记载,故此次所班律、令中,应当已包括了关于官品位序的令篇。二是太和十七年六月,诏《职员令》“权可付外施行”。然高祖施用《职员令》诏不仅说明了《职员令》乃是太和十六年八月起创制的一个主要针对百官职司的令篇,而且交代了其因太和十六年四月所班官品之令并未包括职掌等内容而修的背景(其释详后);而《官氏志》述太和中“议定百官,著于令。今列于左,勋品流外位卑而不载矣”,显已表明当时议定而著于令的,大体就是列于其左的官品班位,以及史臣因其位卑而略载的流外勋品官阶;又“著于令”者,史例皆著于既有令篇而非别创新令之谓,且史臣既已将著于令的官品班位录入国史,则此令自应是业已班行生效之令。由此可断,太和十六年四月所班关于官品位序的令篇,与太和十七年六月所行关于百官职司的《职员令》,必是两个不同的令篇。而《官氏志》所谓“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虽可以在十分宽泛的意义上兼指《职员令》内容的蕴酿;严格地却只能指太和十六年四月所班,其内容主要是官品位序,其名则很可能循旧的令篇的修订过程,具体亦即《高祖纪》所载太和十五年五月议改律、令以来,尤其是此年十一月起大定官品的过程。由此看来,《官氏志》所载太和十五年七月置司仪官,至十六年正月稍后改镇都大将之制,这一连串改作在时间上恰值此际,所设官职名称大多又都进入了后列官品班位,也就皆可以视之为从属于这个过程的事件。同时,由于这些举措中有的已涉及了设官员额问题,再考虑太祖以来官制爵品之令可能已包括了职掌等内容;那就可以推想,高祖太和十六年四月把一个主要针对官品班位的令篇确定下来予以班行,这本身就意味了对以往乃至晋以来官制诸令分篇体例的重大改造,且已埋下了日后专门制订针对百官职掌、员额问题的《职员令》的伏笔。
关于太和十六年四月所班该令的内容,《官氏志》述“今列于左,勋品流外位卑而不载矣”一句,最值注意。作为《魏书》提及勋品流外的最早材料,其表明此次“议定百官,著于令”的重大内容之一,是开始在法律上专门为“位卑”官职设立了勋品流外序列,从而与其左列的九品正从上中下等官阶明确区分了开来。
为什么说北魏的勋品流外序列始设于此时,其具体内容又如何呢?《献文六王传》上《高阳王雍传》载其世宗永平末上表:“……臣观部尉资品,本居流外,刊诸明令,行之已久。然近为里巷多盗,以其威轻不肃,欲进品清流,以压奸宄。甄琛启云:‘为法者施而观之,不便则改。’窃谓斯言,有可采用。圣慈略览,更高宰尉之秩。”《甄琛传》载琛奏其事曰:“世祖太武皇帝亲自发愤,广置主司,里宰皆以下代令、长及五等散男有经略者乃得为之,……(今)里尉铅刀而割,欲望肃清都邑,不可得也。里正乃流外四品,职轻任碎,多是下才,人怀苟且,不能督察,……先朝立品,不必即定,施而观之,不便则改。今闲官静任,犹听长兼,况烦剧要务,不得简能下领。请取武官中八品将军以下干用贞济者,以本官俸恤领里尉之任,各食其禄。高者领六部尉,中者领经途尉,下者领里正。不尔,请少高里尉之品,选下品中应迁之者进而为之,则督责有所,辇毂可清。”诏曰:“里正可进至勋品,经途从九品,六部尉正九品,诸职中简取。何必须武人也。”以上可注意者有三:
一是世祖时,里尉、正之类的职务与令、长等官之间,显然没有难以逾越的鸿沟,以至下代令、长及五等散男有经略者方得为里宰。由是可推当时尚无把位卑之职摒于勋品流外这类专门的序列予以明确限制的制度。参以《高宗纪》和平三年十月诏:“今选举之官,多不以次,令斑白处后,晚进居先,岂所谓彝论攸叙者也?诸曹选补,宜各先尽劳旧才能。”这里“劳旧才能”,当就寒门及代北诸部旧人而言,故其“彝论攸叙”的标准,显然是年劳而非一般士大夫理解的官职清浊、出身高下之类。又《高(佑)传》载其太和十年前后上疏:“今之选举,不采职治之优劣,专简年劳之多少,斯非尽才之谓。”可见直至此时,虽始终有人力持选官须重门品才地之论,但在统治集团中占主导地位的倾向和有关法规的原则,仍是各种官职在年劳面前大略平等。从勋品流外之设必然关系到铨选上有种种相应的限制这一点来看,其适足以表明勋品流外不可能设于太和中以前。故甄琛所云“先朝立品”之事,正当溯至《官氏志》载太和中“议定百官,著于令”之时。高阳王雍谓“部尉资品,本居流外,刊诸明令,行之已久”,其“明令”既不可能指早已亡佚的太和初年以前“旧令”,则“刊诸明令”,自应与琛云“先朝立品”同属一事;而“行之已久”,则说明太和十六年创设的勋品流外序列大体上一直沿用了下来。
二是以高阳王雍及甄琛所奏与世宗诏相参,流外显然是一整个包括了若干等级的序列。又里正、经途尉、六部尉既皆属流外而在任用条件上构成了“下者”、“中者”、“上者”的阶梯;里正原为流外四品,则经途尉、六部尉当居流外三至一品间;世宗且诏三者分别升至勋品、从九品、正九品;则勋品位似应在从九品之下而远在流外四品之上。《南齐书·(幸)臣刘系宗传》载其“泰始中,为主书,以寒官累迁至勋品”,则南朝宋齐勋品之下还有若干寒官等级,其况与北魏太和中所定有相类处。但宋齐勋品的构成,如《唐六典》多处引《齐职仪》文所示,有“三品勋位”、“勋位第六”等名目,显见是包含了若干个等级的;且其各等所含官职如太祝令、秘书令史等,在九品官阶中往往又列于第七至第九品。故宋齐的勋品,很象是一个其下尚有诸寒官而其上与九品官阶的低品平行、主要用以指导铨选的等级序列。北魏的勋品则颇为不同,除《甄琛传》所示勋品位在从九品之下外,《源贺传》附《源怀传》也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其载景明二年世宗诏奸吏犯罪逃遁者遇恩不赦。怀奏:“伏寻条制,勋品以下,罪发逃亡,遇恩不宥,仍流妻子。虽欲抵绝奸途,匪为通式。谨案事条:侵官败法,专据流外,岂九品以上人皆贞白也?诸州守宰,职任清流,至有贪浊,事发逃窜而遇恩免罪。勋品以下,独乖斯例。如此则宽纵上流,法切下吏……。”此处“勋品以下”遇恩不宥,与侵官败法“专据流外”,乃是源怀对同一份条制有关内容的概括,其表明勋品以下亦即流外,都是九品“上流”官阶以下的“下吏”。是北魏的“勋品”,实从属于流外序列而位居其首,也就是流外各品中的第一品。而《官氏志》所以要勋品流外连称而并举,则可能是勋品作为流外序列的首品,还有某些特殊性质的缘故。
三是高阳王雍谓部尉“资品”本居流外,欲进其品于“清流”;甄琛云里正原系流外四品,“职轻任碎,多是下才,人怀苟且”;源怀述勋品以下非“上流”而为“下吏”;都说明流外官不仅行政地位低下,更重要的是其担任者的门资、身份十分卑微非清流之比。如果肯定这种内容后来虽被强化而大体仍始于太和十六年确定官品序列之时,那么这应当就是《官氏志》述勋品流外“位卑”的完整涵义。再看北魏前期之况:太祖、世祖以来,曾先设国师、郡师,后设中正辨诸部宗党,品第士人,亦已有“清望”、“士流”、“清流”之类的名目,并陆续在入学、婚偶、选官等方面,对工商驺卒卑姓杂户加以限制;但这类措施基本上都只涉及了门族、职业等一般身份待遇的差异,而未直接表现为官职本身的流内外分野。在代北部族与汉人士族有冲突有适应的过程中,当时的身份等级限定,尤其是各种官职所附有的身份性内容,毋宁说还是笼统而稀薄的。由之判断,高祖太和十六年专设流外序列,正是要在以往对身份卑微者有所限制的基础上再走一步,把可供出身非清流者担任的官职列为流外而打入另册,从而限定其仕进的阶梯。
因此,高祖所创“勋品流外”,显然取鉴了南朝宋齐承晋风气而开始把出身卑庶者可担任的官职列为勋品的制度,却并未照搬,且因北魏此时尚乏南朝那种对出身门品的精细鉴别系统而难以照搬,而象是把宋齐的勋品及其以下的“寒官”合并成了一个流外序列,用以衡量诸职轻任碎之职的行政级别,更用来突出其担任者身份的卑微,以指导相应的铨选过程。《高祖纪》太和十六年七月诏:“王者设官分职,垂拱责成,振网举纲,众目斯理。朕德谢知人,岂能一见鉴识,徒乖为君委授之义。自今选举,每以季月,本曹与吏部铨简。”其“振网举纲,众目斯理”,应即指太和十六年四月新令已班,官品位序已得条流之事。又《北史·薛辨传》附《薛聪传》载太和十五年,“孝文留心氏族,正定官品,士大夫解巾,优者不过奉朝请。”尤足见当时区分流内外序列乃与门族出身问题相关的底蕴。不过,在诸部落姓族与汉人门品高下未得详定之前,流内、外序列的分野,当是先把业已较易判别的身分最卑微者与行政地位最低下者啮合到一起再说,暂且似乎还谈不上诸流内官职与出身等级的全面匹配。
《魏书》它处载及太和十六年议定百官之事者,如《邓渊传》附《邓侍传》:“高祖赐名述,……守廷尉少卿,出为建忠将军齐州刺史。初,改置百官,始重公府元佐。时太傅元丕出为并州刺史,以述为太傅长史带太原太守。寻徵为司空长史,卒官。”《神元平文诸帝子孙传·武卫将军谓传》附《元丕传》载其领并州刺史在太和十九年,且公府长史晋宋皆在第六品,北魏前期恐亦如此,而《官氏志》载太和中官品已列之在第四品上。是“始重公府元佐”,必在太和十五年大定官品,至太和十六年四月将之著令班行之时。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高祖纪》载太和十五年十一月“大定官品”,《官氏志》载“太和中,议定百官”,而《邓侍传》载为“改置百官”。表明官品位序的确定,势不能不牵涉到官职建制的厘正,尤不能不以官职名号的确定为前提。即以邓侍所任之“廷尉少卿”为例,《官氏志》载太和中官品列之在第三品上,《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太和十五年,初置少卿官。”《通典·职官七·总论诸卿》所述与之同而增“掌同大卿”四字。此正太和十五年议定百官时厘正诸卿佐贰官之证。《官氏志》载太和十五年七月起的设置,性质亦此之类;而其后详列的官品中,三师、三公、列曹尚书等晋以来官制名目的确立,可见高祖此次的官制整改,除区分流内、外序列,调整了若干官职的品位外,尤在于使北魏后期的官制,朝进一步汉化的方向前进。这就是太和十五年起大定官品或改置百官的主题。
但也正是在《官氏志》所载太和十六年确定的官品中,诸大夫、士等具有北魏前期特色的官职的存留,书吏、吏干之类的厕于流内九品之列,以及五等封爵的不入于品级,又反映了此次官制的调整与有关令篇的修订,从孝文帝厉行汉化的目标看来仍是不甚完整或彻底的,从而意味了继续调整和修令的必要。
《高祖纪》太和十七年六月诏:六职备于周经,九列炳乎汉晋,务必有恒,人守其职。比百秩虽陈,事典未叙,自八元树位,躬加省览,远依往籍,近采时宜,作《职员令》二十一卷。事迫戎期,未善周悉。虽不足纲范万度,永垂不朽,且可释滞目前,厘正时务。须待军回,更论所阙,权可付外施行。其有当局所疑而令文不载者,随事以闻,当更附之。
对高祖迁都以前的官制整改来说,太和十五至十六年官职名号及其品阶班序之令的修订,与太和十六至十七年关于百官职司的《职员令》的制定,乃是前后衔接,相辅相成的两个最为重要的事件。此诏正下于太和十七年八月高祖假南征而迁都的前夕,也是说明《职员令》制订背景、经过及其内容、形式的最基本的材料。
诏文首称周及汉、晋职、司详明,法典有恒,人守其职。继云“比百秩虽陈,事典未叙,自八元树位,躬加省览”,说明所以要制订《职员令》,非惟古法之所示,尤为今事之要切。其“百秩”,自然是指百官品阶;“事典”此处当释为职司而非《周礼》冬官之属。“八元”典出尧舜治迹,《左·文十八年》载鲁大史克言:“高辛氏有才子八人,天下之民谓之八元,……舜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共,子孝,内平外成。”杜注释“元”为“善”。据《高祖纪》太和十六年八月,“以尉元为三老,游明根为五更;又养国老、庶老,将行大射之礼”;《尉元传》且载其时高祖备称尉、游二人德行,君臣共论教化之要;其事显即“八元树位”之所指。联系上文,“比百秩虽陈……躬加省览”,意即太和十六年四月百官的品位序列已著令班行,然诸职掌、员额、所属之类尚未厘正,比古鉴今,须定其法,遂自太和十六年八月立三老五更以来,亲自主持,以成其事。又由于此令自十六年八月撰作至十七年六月班行,为时甚短,故言“事迫戎期,未善周悉”。
这当然只是其时修订《职员令》的一部分背景。若就更大的背景来看,《唐六典》卷六《刑部》述晋及南朝皆有《官品令》、《吏员令》,而今存晋令残文,如程树德《九朝律考·晋律考》所辑,其《官品令》盖录官号、品秩、职掌及于印绶、冠服;《吏员令》则关乎建制员额。大体东晋南朝一脉,除选举诸令外,针对官制的令不外此二篇。至于北魏前期,如前所述,太祖天兴元年邓渊诸人定官制爵品之令,总起来当包括了品位、职掌、员额、所属、选用标准等项。无论其分篇名目如何,当时若仿晋而作《官品令》等篇,其内容亦应如晋而含品位、职掌,则不可能再有《职员令》之篇。倘当时已稍改晋制而另创令篇,自应是适应拓跋氏统治特点所致,而这种特点,在北魏建国之初正当以酋豪用事,行政粗放,官吏建制难以稳固为其要者;故即使其令中对品位、职掌等内容有所规定,也似乎没有专门把官吏职掌员额及统属关系编为一令予以强调的必要。此后至高祖初,官制调整既多“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并不主要通过令的修订来进行,也就更无可能忽出新裁,专门创制这样的令篇了。由此判断,当高祖太和十六年八月意欲进而明确百官职司时,一种选择是在新定官吏职掌、员额、所属后再附入品位序列,但这已由于四月新令已班,百秩已陈而徒致紊乱、毫无必要。是故现实的选择,便只能是为之专设一令(《职员令》),从而对晋及南朝百官职掌、员额等内容散于《官品》、《吏员》二令的体裁,对本朝太祖以来有关规定或分见诸令、或集于一令的格局,作一重大的改造。
诏文继述:“远依往籍,近采时宜,作《职员令》二十一卷”,便体现了这样的选择。其“往籍”而“远”者,指的自当是《周礼》,此书正备述官吏职掌、员额及其所属,东汉以来已被公认为“周公致太平之迹”、官制完备之典范,其牵扯北朝经学及于诸典章制作者尤深。而“近采”之“时宜”,当指直承汉代的晋制和本朝太祖以来、尤太和十六年新令班行后,业已进一步朝晋制靠拢的现行官制。可见“远依往籍,近采时宜”,文意仍自此诏首云“六职备于周经,九列炳乎汉晋“而出。其所以要依《周礼》、采时宜,除今古官制毕竟不同外,还有一层意思是现在诸官名号,已不再能象《周礼》六卿之下诸大夫、士、府、史、胥徒之称那样,直接体现其位序的高下了。这个无法再模仿的问题,正是在太和十六年四月百秩已陈的“时宜”中解决的。又“作《职员令》二十一卷”之“作”,显系述、作之作,乃创制而非因循之谓。故诏文至此,已明言《职员令》乃是一个新创的令篇,新就新在其依《周礼》之体,采当世之宜,依次叙录了各部门官吏的构成、职掌、员额,明确了其统属关系。这就突破了以往官制诸令的基本格局,也为今后官制的法律形式奠定了新的基础。
有一个史实似可作为太和十七年《职员令》性质与影响的佐证。自《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百官志》以来,凡记录官制之书,均是以各级长官、要官为纲而叙次的。然其态至《隋书·百官志》而一变,其述梁陈官制多已以尚书省、门下省、集书省、御史台等机构为纲,述北齐及隋制则全在台、省、府、寺等机构之下,系以长官及其属官员额职掌等等,且自此凡官制书或类书的有关子目,几已全采此种体例。如此普遍的转折,如此明显的分野,当然不能理解为史臣或史家独断的结果,而只能理解为有其所本,乃是某种官制事实的体现;而其重大的意义,首先在于机构本身的法律地位,已从秦汉以来的隐而不显转而为南北朝中期以来的十分明确。这样的过程,当然不可能完成于一朝之中,但如果可以为之划出某条标志性的界线的话,那么其在北朝一脉的官制发展中,显然应当越过北齐而追溯到北魏,追溯到太和十七年《职员令》的施行。因为在《魏书》的记载中,体现出台、省、府、寺等机构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材料,正是在北魏后期才大量出现的。如《神元平文诸帝子孙传·高凉王孤传》附《元子思传》载其孝庄帝时奏引“御史令”文云:“时经四帝,前后中尉二十许人奉以周旋,未曾暂废,府、寺、台、省并从此令。”又《源贺传》附《源怀传》载其正始三年卒,太常寺与司徒府官议其谥,诏曰:“寺、府所执,并不克允。”《刑罚志》载永平三年议冀州民张回之狱,太保高阳王雍奏“州处张回,专引《盗律》”云云。又载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廷尉监王靖等论奏律文“狱成”之条曰:“若使案成,虽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未成’之条。”《礼志四》载延昌二年领军元珍判一事关乎丧制,尚书三公郎中崔鸿驳论谓之“府判”,珍又上言曰:“省依王、杜,谭、祥同月,全乖郑义。”凡此之类,皆以台、省、府、寺机构为行政主体,其义实已近乎行政法人,与北魏前期称“有司”、“曹省”、“行台”等其意泛泛者殊为不同。更与太祖以来权贵用事,法令具文,机构地位湮没于长官阴影下的状况格格不入。将以上事例与北魏后期令的修订过程相参,各机构法律地位的明确,至少当可推溯到世宗正始定令,但以前揭高祖施行《职员令》诏所示此令的性质,再参以元子思述“时经四帝”之语,各机构法律地位的明确,似正应以高祖太和十七年《职员令》为其标志。联系后来隋唐《职员令》全以台、省、寺、监、卫、府诸机构为纲,律文又有各机构自长官至主典在行政过程中连为一体而节级连坐的规定,则尤足见高祖此举的里程碑意义。
但太和十七年《职员令》在当时显然因匆匆制订而未能使高祖满意。故诏文云“事迫戎期,未善周悉……权可付外施行”。其“事迫戎期”,当然是指高祖籍口南伐而迁都之事。问题是既然“未善周悉”,又何以一定要在迁都前夕下诏“权可付外施行”呢?对此,仍须从前文“百秩虽陈,事典未具”一句出发来求解。当太和十六年四月百官名号及其品阶班序著令班行后,进而明确其职掌、员额、统系,使之与官号品位一样有令可依,自属当务之急。尤其是那些为向晋制靠拢而刚刚改置的官职,不尽早明确其职能、性质、司存等等,适足以在实际行政中导致疑滞。故在迁都务繁,近期无暇再加详究的情势下,《职员令》大要既定,且宜先施行了再说。同时,高祖迁都,可谓谋定而后发,故《高祖纪》载太和十七年八月六军甫出,九月廿九(丙子)方停洛晓喻迁都之计,十月初一(戊寅)已“诏徵司空穆亮与尚书李冲、将作大匠董爵经始洛京”。而要“经始”洛京的宫室官廨,自须明确各机构的建置、地位;而《职员令》正是以确定百官职掌、统系与机构建制为主要内容的。因而“百秩虽陈,事典未叙”,不仅有行政滞碍之虞,也直接关系到新都的规划与营构。这两点大体即可视为高祖诏中“虽不足纲范万度,且可释滞目前,厘正时务”之所指,从而说明了《职员令》所以要在迁都前夕付外施行的原因,也再次印证了其基本内容与性质。又若考虑《职员令》从制订到施行的迫促时限,则其内容大体也只能是尽可能明确各部门官吏的职掌、员额、统系,而诸官职的设置名号之类,则当基本沿袭太和十六年四月新令所定。由于当时所定官号品位如《官氏志》所示,仍存留了不少北魏前期官制的内容,从整改要求来看有欠彻底,高祖所以称《职员令》之“未善周悉”,亦当以此为原因之一。
此外,太和十七年《职员令》多达二十一卷,以隋唐《职员令》不过六、七卷相衡,其二十一卷之数若无问题,则其内容实甚庞杂,这或者是高祖言其“未善周悉”的更重要的理由。因为当时此令既属创制,又迫于时限而未及精审,故难以如晋以来一般令的简明得要而不免于繁芜。再观诏文云:“其有当局所疑而令文不载者,随事以闻,当更附之。”细案此语,其一方面固然是要解决《职员令》未善周悉而仅权宜施行的有关问题,并为“须待军回,更论所阙”作准备;另一方面,这里的“更”,作“复”、“续”、“迭”、“再”解,则“当更附之”,也即主者有疑奏闻诏复后可再附于此令,这似乎透露了此令的编辑体例,有不同于晋以来一般令篇者。由此揣测,太和十七年《职员令》的形态,或竟以诸台、省、府、寺等机构为纲,其下略仿汉代令甲、令乙这种较为原始的令体,录入一系例有关官吏职掌、员额等内容的制诏,又因这种制诏类因皇帝依可相应奏议而成,故其内容不得不多,篇帙难于压缩,亦未可知。
说太和十七年《职员令》的官职名号基本沿袭了十六年四月所定,当然不是说其完全没有增益或改动。《魏书》载其事而可注意者有二:一是《尧暄传》载其太和中为南部尚书,旋出御齐将陈显达,“及改置百官,授太仆卿。车驾南征,加安南将军,转大司农卿,太和十九年卒于平城”。将之与《高祖纪》及《南齐书·武帝纪》相参,此处“改置百官”,当指太和十七年《职员令》的施用。是《职员令》的修撰亦可称“改置百官”,则其必亦涉及了百官的设置问题。二是《高闾传》载其约太和十九年任幽州刺史,“以诸州罢从事,依府置参军,于治体不便,表宜复旧。高祖不悦。”此事显然关乎刺史所属僚佐的建制,正在《职员令》规范范围内;且《官氏志》载太和十六年及二十三年所定官品,俱无州参军之号而仍存从事之职;则“诸州罢从事,依府置参军”,很可能是太和十七年创制《职员令》时所为。虽高祖后来似又改变主意恢复了州从事之制,州置参军仍不失为隋初“以州、府之职参为郡官”,改以诸曹参军事为州(郡)僚佐主体一事的先河,从而构成了隋唐地方机构建制渊源上的重要一环。
另《皇后传》序:“高祖改定内官,左右昭仪位视大司马,三夫人视三公,三嫔视三卿,六嫔视六卿,世妇视中大夫,御女视元士。后置女职以典内事,内司视尚书令、仆,作司、大监,女侍中三官视二品,……春衣、女酒、女飨、女食、奚官女奴视五品。”这里“高祖改定内官”的时间,据《李冲传》:“高祖初依《周礼》,置夫、嫔之列。以冲女为夫人。”事在太和十七年六月《职员令》施用时。加之其“初依《周礼》”,与高祖班《职员令》诏“远依往籍”之语相应;《皇后传》载夫、嫔之列所视的大司马、三公、三卿、六卿诸官,皆定于《官氏志》所载太和十六年官品,此又与诏文“百秩虽陈”义相吻合;又隋唐《职员令》中,皆有《命妇品员》或《内外命妇品员》篇;是可推高祖“改定内官”,乃在太和十六年四月所定官品基础上进行,其改定的内容当亦收入了太和十七年《职员令》。
顺便指出,《皇后传》文“后置女职”的视尚书令、仆,视二品至视五品,显然与前定夫、嫔之列“位视大司马”、三公诸官之序一脉相承。故太和十七年《职员令》改定内官时,似已开始出现了某种视官序列。这种“位视某官”的做法,其渊源自应溯至《官氏志》载太祖天兴以来,新置官常以“比”原有某官的方式来表明其职能和位序的成式,却显然已不再包含职能内容而已仅指位序,其义与《宋书·百官志》载东晋南朝“凡新置而不见此诸条(指其所列百官品阶)者,随秩位所视”之制颇相通。另据《刑罚志》载熙平时任城王澄奏直阁、直后、直斋等“比视官”犯谴除罪之事,参以魏末和北齐的相应记载 ,可知高祖以后的“比视官”,大体是指不入于令篇所录官品序列、非正官而有事任禄恤、且可加授或另补正官的若干职务。则《皇后传》载太和十七年《职员令》改定内官时所用“位视大司马”至元士,及后置女职的“视尚书令、仆”、“视二品”等名目,都有可能是太和十六年四月官品位序确定下来后,为明确诸新置官的秩位,或安置那些并不纳入正规官品却仍有事任禄恤的职务而出现的。是故北朝“视品”之制,其源或亦应推溯至太和十六年官品位序之令和十七年《职员令》。
总之,据高祖施用《职员令》诏文,再结合前释“太和中”事,则高祖迁都以前的官制整改,自太和十五年五月议改律、令揭开序幕,到十一月大定官品已全面展开,其要旨在于向晋制靠拢。而大定官品,势须厘正官职的设置名目,也就不能不涉及到职掌、员额等问题。到太和十六年四月新律、令班行,最终在新令中被确认的只有流内外官品序列,其中勋品流外的界定,内涵尤其深刻。但官号位序已明而职员统系未定,行政在新、旧扦格间或不免于疑滞,故自太和十六年八月起,高祖又亲自主持,创制了《职员令》,其取鉴《周礼》的体裁梳理百官的职掌员额,明确了台、省、府、寺诸机构的建制与地位,意义重大,然因迁都在即而不能不匆匆成篇,又留下了不少缺憾。尽管如此,到太和十七年六月《职员令》施用,两年的官制整改,毕竟已通过令的修订和实施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至于仍存的问题,则还要看迁都这头等大事的进展再来相机处理。
中古政治与思想文化史论
楼劲 著
2023年1月出版/128.00元
ISBN 978-7-208-17888-5
(来源: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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