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甲制度考略》
里甲制度考略
一个中国基层财务组织简史
江士杰 著
李其瑞 校勘
ISBN:978-7-100-21293-9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研究我国古代财政运作体制和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著作。作者系统梳理了我国古代社会基层赋税役政的变迁历史,对不同历史时期里甲制度的优劣进行了评价。在里甲制度的研究上主要着眼于经济、税赋和役政方面的文献史料,细致梳理,视角独到,是今天研究我国古代财政组织绕不过去的基础著作。
作者简介
江士杰(1907—1990),字锡葵,号自方,江西萍乡人。1940年任中央政治学校研究部助理研究员、副教授、教授。1949年之后,在河北张家口地质学校、河北建设学院、河北省保定荣誉军人总校任教。除著有《里甲制度考略》外,还与人合著《田赋史》等。
校勘者简介
李其瑞,1961年生于陕西西安,祖籍江西萍乡。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法学研究与方法论》,合著《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70年》,主编《法理学》《比较法导论》等教材,在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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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视角下的中国社会基层组织史
里甲制度,简言之就是由“里”和“甲”构成的乡村管理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基层社会行政组织,它不仅具有日常治安管理和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还是国家税赋劳役的财政组织系统。一般认为里甲制度产生于明朝前期,即明太祖推行的黄册制度是里甲制全面实施的标志。江士杰认为,早在商周之时,中国就开始施行了里甲制度,指出“‘里甲’制度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并考证了“至少当在战国以前,《论语》中的‘里仁为美’和春秋鲁成公的‘作丘甲’”等,都是一种里甲制的管理模式。嗣后各朝的所谓乡治、乡职和乡役亦都与之有密切关系。不过正式以“里甲”二字并称,的确是到明代才开始。这就如近代以前中国从没有把“法律”二字并称一样,不能由此而说中国古代不存在法律。中国古代社会有刑、法、律,也存在把居民“每五家编为一比,设一比长;五比编为一闾,设一胥闾”的地方基层组织,即《周礼》所载之所谓“六乡六遂”的早期里甲制。随后,里甲制度经历了唐以前乡政与基层财务组织混合不分的第一期,五代至宋朝的乡职沦为官家之皂吏的过渡期。元朝乡政与催科已开始彼此划分,直至明代集历代赋役制度之大成,分编里甲并以黄册及鱼鳞册统之,开启了里甲制度的第三期,奠定了我国基层财务组织之定局。里甲制度作为古代中国基层行政性组织和社会管理格局,除了其所具有的赋役职能外,其性质与现代社会户籍制度在本质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里甲制度的中国史对今天我国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治理依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成书年代及版本情况
民国时期关于乡里制度和基层治理研究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有二,一本是闻钧天的《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主要侧重对保甲制度的组织形式和历史沿革的讨论,其旨趣在于“寓兵于民”与“户籍警政”,是以“兵制以外之事”的社会治安及基层秩序作为目的的保甲制度。另一本是江士杰的《里甲制度考略》(商务印书馆1942年版),本书通过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解析了商周贡赋、春秋初税亩、两汉租赋、唐宋两税法、明代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亩等各朝里甲制的特征及问题,对我国自先秦至民国里甲制度之变迁及基层治理之得失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评价,是一部研究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学术文献。
本书初刊于民国中央政治学校研究部编辑发行的《政治季刊》1941年3月第四卷第四期,作者在本书“附记”中记述本文草竟的落款时间是二十九年(1940年)11月27日,表明该文完成于1940年底,见刊于翌年三月。届时正处在民国政府应抗战时局之需,“已决议令各省将田赋一项酌征实物”之时,为配合政府税赋改革的时代需要,1941年8月作者江士杰对原作进行了修正与完善。随后,该书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由著名政治学家萨孟武作序。该书先后共有五个版本,分别是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七月初版、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八月再版及九月三版,这三个版本分别标注有“渝版手工纸”;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四月赣第一版、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六月赣第二版,这两个版本分别标注有“赣版手工纸”。可见,该书出版广受欢迎,所以一版再版。当然,严格讲《里甲制度考略》在民国时期并未有五个版本,准确地说也只是两个版本,即1941年《政治季刊》所刊之文本,以及翌年起商务印书馆陆续所出的五个“版本”。因为,依照为本书作序之萨孟武先生在谈到他自己的《政治学》一书多次印刷时所言:“本人著作之所谓‘版’与国内各书之‘版’不同,必有修改。其不修改者只称为‘刷’。例如拙著《政治学》,名为四版,其实,初版四刷,再版二刷,三版一刷,四版十五刷,共计二十二刷。未曾修正改版,而称之为再版、三版……这是各国所没有的。”如果从这一角度讲,本书所谓初版、再版、三版等均未有对初版进行修正改版,故应该是共计五刷,而非五版。不过,既就是五刷,也是广受欢迎及需求量大之结果。
此次商务印书馆推出的本书简体横排校勘本,虽然也是根据1943年商务印书馆赣二版所刊,但对该书进行了全面审慎的勘校、订正与注解。对原作之字词讹误、文献疏漏、字句脱衍等问题,采用不同版本之对校、结合其他文献之他校等方法加以校订。同时,校勘者在尊重原作整体编排风格的前提下,对原作的编排体例进行了符合现代语法规范和阅读习惯的调整。
一是对原作中所引用的诸如《论语》《汉书》《清朝续文献通考》等文献和典籍均未加书名号,依照现代语法规范,校勘者均加之,并对文中存在的部分标点问题亦作了必要之调整。
二是把原作编排为一、关键词句式的二级标题,改为章、一、(一)之三级标题,这样结构更清晰,亦便于阅读。
三是原作中作者的注解均夹注在主文中用括号加以标示,校勘本将其均调至为页下注,并用“原注”标识作者之注释,仅对个别信息量大、字句较长的注释未做调整,删去括号后依然保留于正文之中,以便读者关注。其余未加“原注”之脚注,均属于校勘者的注解和说明。
四是原作所引用典籍文献大多单独成段,但也有部分长句融入文中,格式不甚统一。校勘者将原作中较长之引文均单独成段。同时,为易于读者阅读,还对个别较长段落作了适当分段,以求段落编排均衡且层次清楚。
五是对原作中需要解释的专用术语、生僻字词、异体字等进行了必要之注解。
六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江士杰先生的财政思想,校勘者在其诸多单篇著述中选择了四篇论文,《战时县地方财政问题》《两度办税的经过及其感想》《田赋酌征实物之研究》《今日我国法制上的悲喜剧》作为附录,以供读者阅读正篇时参阅。
为尊重原作起见,在此亦特别予以说明。
二、内容主旨及学术价值
里甲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进行乡村政权建设和乡村自治建设探索出来的具有本土特色的治理之策,在乡村社会动员能力和管理格局建构等方面有着诸多的经验及教训。本书虽仅五万余言,然其在严谨考据乡制之变迁,深刻剖析里甲之机理,客观评价役政之弊实,尤其是对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系统梳理与评判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和文化意义。当是我们今天深入发掘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治理之有益经验,对传统基层社会治理之法政体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可资借鉴的重要文献之一。
萨孟武在本书序言中说道:“中国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原为一似易而实难之问题。”尽管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的文字,但迄今没有一个具有一致性的结论。萨氏认为,为了避免空洞无味、漫无系统的论证,应该从我国旧籍中搜集资料,加以整理研究并检讨过去制度之成败,这不仅是我国学术界一大进步,还是中国学术可以因此独立、发扬光大的新风气。本书就是一部从抉搜历代史实入手,做新创而独到之观察,对里甲制度之历史变迁及成败作系统之论列的精到之作。校勘者以为,本书虽为民国旧作,然其学术价值及理论意义至今仍不能小觑,尤其在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结构和治理政制方面,今天读来依然不乏拔新领异之见。故窃以为,萨序所言“里甲”一书之“精到”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论列了“里甲”的内涵、作用及“里甲”与“保甲”两种制度之异同。
江士杰在本书中所称的“里甲”制度,系指经办一切赋役方面之事者而言。他认为里甲制度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有其特定的历史任务,替政府征集,为人民转输,是财政催科上“有力或惟一之组织”。虽然到民国时期,在法律上找不到里甲制度,不过在事实上它还是到处都存在,而且依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从名称上看,先前里甲组织有所谓坊、里、图、保、都、甲、牌之称,他们的掌事者被称为图正、都总、甲首、里正、里长等,后来又被称为书办、庄首、粮差、练总、书差等。而保甲则侧重于“一种适合于社会环境之纪律,依一定之数字及方式,使组成一有统系之基层体制,以之维持一地方上之秩序,和发展地方上之建设的东西”。其作用在于励农、尚武、兴教、抽丁、派差、平赋、催粮、火盗及自卫之类。其主持者的名称则历代各有不同,在民国时期一般称为甲长、保长、保联主任等。因此,江士杰称:“我国历史上和本文内所称的‘里甲’,有时是和乡治上的保甲为一物,有时则为截然的两事。”
实际上,里甲与保甲在组织职能上存在重合交融之处,这也是两者难以分辨之缘由。保甲制度的实质在于它是一种“共同担保、共同责任、明刑弼教”的制度体系,而里甲制度的重点则在于其财政和赋税的催收缴纳,看似界限尚清,但问题是两者其中都免不了有乡治、役政和催科的一面。也就是说,在没有现代社会之专门税务机构的古代社会,催科与行政是难以区分开来的。保甲组织的对象是“家”和“人”,里甲组织的对象是“役”和“赋”,但问题是家、人、役、赋又何尝能够完全区分开来?难怪江士杰叹言两者“有时为一物,有时两回事!”因此,对里甲与保甲两制度的认识也只能基于不同的社会角度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才能准确理解它们各自的时代内涵。
第二,对里甲制度的讨论主要着眼于经济、税赋和役政方面,是一部研究古代基层财政运作体制和运行方式的重要著作。
江士杰在本书自序中讲道:时值抗战时期,他初入中央政治学校,原先是要“从事于国利财政史之搜集研究”,但由于“战时一切均成非常,材料搜集至感不易,乃不得不缩小范围……无意中竟集中于‘里甲’一课题之检览,便中稍事摘辑,并本耳濡目染所及,加之学理上之论列或说明,日久不觉即成兹一小册”。而大背景在于民国政府正在推行田赋改制,加上国人对此问题尚少注意。如是,这位专事中国财政史的经济学家,以经济学的视角观察中国古代基层治理体制,具有不同于通常对里甲、役政所研究之法政视角,观点新颖,别有洞见。正如本书绪言中所强调的,我国古代的役政制度“自始即和政治制度结不解之缘,……我国计政历史上,从来就是赋与役并称”。也就是说,江士杰所关注的“里甲”主要在赋役方面,不仅与乡政或保甲的侧重点各异,而且,他还区分了“里甲”“均徭”“杂役”之不同,一语道破里甲与其他赋役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凡以“户”为计称“里甲”,以“丁”为计称“均徭”,以“公家不定时差遣”为计称“杂役”。作为赋役制度的里甲到晚近后,更加显现出其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尤其是到了明代,更是集历代赋役之大成,并使得普通乡政甚至都成为赋役制度之附庸。
当然,本书也并非只关注里甲之赋役意义而忽视里甲之乡政价值,而是在传统基于乡政之里甲研究的基础上,又开辟了赋役意义上的里甲研究新视角。因为,他认为“要求了解一个国家的现状及其成因,对其社会经济制度的沿革研究自甚重要”。一般来讲,经济学关注资源配置,政治学关注权力边界,法学关注权利义务。按照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的说法,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结合,则是“公共选择”( public choice )。这样看来,江士杰对中国社会基层财务组织的研究,可以说也是一种基于“公共选择”研究社会组织效用最大化的早期探索。
第三,系统梳理了我国古代社会基层赋税役政的变迁史,并把加强社会科学本土化研究视为我国思想学术独立之关键。
江士杰在本书副标题特别加了一句带有指向性的说明——“一个中国基层财务组织简史”,这里可以看出作者可能期望表达的两层意思。其一,把里甲制度首先看作是一种基层财务组织,而非通常政治学、社会学及法学语境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及教化组织;其二,主要在于对里甲制度的变迁沿革进行梳理与总结,这也是江士杰一再强调的建立有别于“外土”的自我独立社会科学之初衷。
既然本书的“里甲”着重于对基层财务组织史的梳理,那么挖掘这一“里甲”制度史的意义又何在?其实,答案就在作者自序之中,作者认为“我国如不欲屹然独立于世界发扬其固有文化则已,否则学术思想的独立或自我的研究,决不可少;如不欲自求有效之治国方策则已,否则政制历史或沿革的研讨,殊至为必要”。同时,他还一再呼吁,不要惟外来思想之是竟,不要忘了“这是中国”以及“我是中国人”。无论新政也好,改革也罢,均不能削足适履。强调“国家任何一种政制,定须与其社会情形相适应,否则流弊必多”。可见,在西学东渐的大背景下和抗战时期,江士杰对本土化研究之推崇及其对传统文化之自觉意识,实属难能可贵。
第四,江士杰对待古籍的态度及研究方法至今依然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江士杰认为,运用古籍文献需要把握三个原则,即“(一)为各时代生产工具等的实物遗迹;(二)各时代留存下来的一切文献品物;(三)为一般历史的结论或理则体系”。也就是说,古籍是否可靠或是否伪造都不重要,只要尊重历史遗存,符合历史进化之趋势,就会发现“真书之中,也有不真实的部分,伪书之中,也有真实的部分”。可见,对待古籍材料的态度是历史研究的前提和基础,“无证不信”、“近古必存真”,要用第一手材料来解读历史,这是江士杰考证里甲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则,也是读罢本书最深之感受。之所以这么说,试举几例证之。
其例一,书中有“查‘里甲’等职,在唐中叶以前,系为职为官。中叶以后,迄于今日,则为役为差”。可见,为职为官,就是国家权力之基层体现。而为役为差,虽似是民间凭籍于官,但确如北宋熙宁一朝出现的民出钱所雇之“雇役”。就是到清代“尽凭籍于官”,既无雇钱亦无禀食,但胥吏依然是“专假官府权威,向人民讹诈需索,……亦养身家”之肥差,且具有催科征税、逐捕盗贼之职。还有,作为“别子”的士,也是在嫡长子继承制下出现封无可封的情况时,而给予这些贵族一份来自基层社会组织的厚禄。江士杰通过对我国古代基层社会官制与吏胥现象的研究,揭示了中国古代社会基层社会之胥吏本质上是为职为官,甚至形成“民只知有胥吏,而不知有郡县”的现象。当然这也不否认,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犹如宋初胥吏由于垫交绢米而破家荡产者。但从总体上看,为役为差仍不失为一“肥差”,或者讲还是一个凭借权力寻租而获利之阶层。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长期流传的所谓“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的命题,从基层里甲制度沿革变迁的历史过程看,仍然是一个不能笃定之命题。也表明中国古代所谓乡村自治也只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自治而已,这对重新认识我国“大一统”与“乡村自治”的关系有重要启示。
其例二,江士杰认为,《通典》及各史上所载黄帝时之“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十为州”乃全不可靠之记载,非出后人臆造,即属传说之误。因为,在中央集权和郡县等地方政制出现之前,是不会有承担赋役职能之里甲制度的。而据《周礼》记载,商周时期的“乡遂制度”才是里甲制度之始。如此,关于里甲制度的起源,就不能只迷信诸如杜氏《通典》等古籍的记载,还要结合国家政制结构的演变规律综合判定。
其例三,江士杰认为,我国土地私有制的标志是“鲁之中世,田始有税”,即春秋时鲁国改税制为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自此我国土地私有制度,即一直沿用至民国未变。中间虽有王莽井田制、晋之占田制、北魏均田制、唐之永业田以及太平天国的土地国有,表面上“似乎已将土地收归国有而发生所谓朝代之变迁,究其实吾人实可断定,其并非在土地上真有所谓制度上或是所有权上的革命”。也就是说,历史上出现的诸如占田、均田、永业田等所谓土地国有,实际上“既非全国一致性及长久维持的,也并非真在本质上有何变易”,不能像许多土地、政治专家们所认定这是一种普遍现象的结论。这表明“先立其微,后见其大”是本书研究方法之另一亮点,不能把眼光局限在一时一刻或某一个历史阶段,而要用大历史观来加以观察和判定。
总之,值兹本书校勘简字版付梓之际,除了与读者分享上述在阅读和校勘过程中的几点感受外,再略述一下之所以做这项工作之缘由。如前所述,本书作者江士杰先生系江西萍乡人,其大夫人是萍乡喻氏家族喻恭佑之长女喻浥芬,校勘人曾祖母乃恭佑之兄喻恭来次女喻清兰。由于喻氏家族与周江边李氏家族都是萍乡望族,家族有喻兆藩、李有棠、李有棻、陈隆恪等诸多历史文化名人。鉴于喻、李两家在萍乡属于世家大族联姻,故鄙人一直关注和搜讨喻、李两家的相关文献,恰逢江士杰先生侄孙婿王春云发来本书,读罢顿觉该书在当今倡导基层社会自治背景下,亦有深入研究和广为传播之必要。经请教相关专家并得以鼓励,着手搜集该书不同版本,继而开始进行校勘整理。
虽然本书非古籍,但作者征引诸家、博采群书,校勘仍需尽搜相关文献,以便参稽互证,以为补正。校勘异于写作,其间感受颇多,但最大的收获可以用鄙人伯曾祖父晚清进士李豫公一句话概括,即“古来名儒硕研,著述不厌求详,即如考亭朱子,亦有晚年定论之书”。这是时任晚清翰林院编修、国史馆协修李豫在为其伯父李有棠《辽、金二史纪事本末》作跋之感言,也是校勘者结束此项工作后最深之体会。屡次回看校勘文本,总会发现瑕疵错漏,实感诚惶诚恐,实须不厌求详!因之,校勘本难免存在缺漏与谬误,敬请读者不吝赐教!
最后,诚挚感谢江士杰先生之子江资源前辈、江士杰先生侄孙婿王春云先生为本书提供的珍贵文献及鼎力协助。感谢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张宏斌馆长为本书提供的帮助。
李其瑞谨识
辛丑年仲秋于古城西安明德门
【本文为《里甲制度考略》一书导读,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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