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结为同一原理的美的艺术》
归结为同一原理的美的艺术
[法] 夏尔·巴托 著
高冀 译
商务印书馆2022年12月出版
ISBN:978-7-100-21261-8
内容简介:
《归结为同一原理的美的艺术》于1746年在巴黎首次出版。这本书在艺术史和美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将诗、绘画、雕塑、音乐、舞蹈、演讲术及建筑等统称为“美的艺术”,认为它们遵循同一原理,即都是对美的自然之模仿,从而对现代艺术体系的建立具有重大影响。本书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讨论艺术如何模仿美的自然,包括艺术的分类与起源、天才如何通过模仿美的自然来产生艺术、模仿的方式,以及演讲术与建筑如何异于其他美的艺术等。第二部分主要关注趣味及其与模仿的关系,探究趣味的种类与法则,趣味如何模仿自然,如何评价作品等。第三部分涉及诗(包括史诗、悲剧、喜剧、抒情诗等)、绘画,还有音乐与舞蹈。在巴托看来,模仿原理适用于这几种美的艺术,而它们也因此属于同一体系,具有某种共通性。
作者简介:
夏尔·巴托(Charles Batteux,1713—1780),法国18世纪知名学者。在此书之外,他还著有《文学原理》《从其自身作品引出的伊壁鸠鲁伦理学》等,并将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和贺拉斯作品全集译成法文。巴托曾于法兰西公学院执希腊罗马哲学教席,并先后成为法兰西铭文与美文学院院士和法兰西学士院院士。
译者简介:
高冀,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暨比较文学与比较文化研究所助理教授,美国芝加哥大学罗曼语言文学系博士,主要研究法国早期现代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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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尔·巴托神父(Charles Batteux,1713—1780)是18世纪法国的知名学者,著述宏富,撰写、翻译和主编了大量作品,涉及修辞学、历史、哲学、语法等多个领域。《归结为同一原理的美的艺术》(以下简称《归结》)一书于1746年初版,并于次年修订再版。这是巴托早年的代表作,集中体现了他对美学与艺术基本问题的思考,在18世纪法国美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西方美学史和艺术史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James Young英译本
在欧美学界,该书的现代版本主要有让—雷米·芒蒂翁注释的1989年版法文校勘本与2015年出版的由詹姆斯·扬翻译和注释的英文译本。这两本书,尤其是后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巴托重回当代读者的视野,在国内亦引发关注。现在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部中译本以1747年修订本为基础,参考校勘本和英译本,并附有详细的注释,希望可以使更多的国内读者一窥该书全貌。
巴托一生以教书为业,他的诸多著述也带有教学的痕迹,即对前人的种种论述加以梳理和总结,并将其纳入一个体系。巴托生于1713年,自幼学习希腊罗马文学,精通古典语言,年仅24岁即在家乡附近的兰斯大学担任修辞学教授。1743年,他在30岁时来到巴黎,先后任教于利雪公学和纳瓦尔公学。从1750年起,巴托执掌皇家公学的希腊罗马哲学教席,此后声名日隆,1754年当选法兰西铭文和美文学院院士,1761年又当选法兰西学士院院士,拥有了崇高的学术地位。
《归结》一书是巴托撰写的第一部著作。其后,巴托根据这部书提出的理论和对艺术分类的结构,加以扩展,增添了许多论述和实例,于1747—1748年出版了四卷本《按练习分类的美文课》(Cours de belles lettres: distribué par exercices)。该书的1753年版更名为《美文课或文学原理》(Cours de belles lettres, ou, Principes de la littérature),1755年版又更名为《文学原理》(Principes de la littérature),此后不断再版,内容也不断扩充。《归结》亦被全文收入,成为《文学原理》的第1卷。除此之外,巴托的重要作品还包括《基于其自身论著的伊壁鸠鲁伦理学》(La Morale d’Épicure tirée de ses écrits,1758)和《论演说结构》(De la construction oratoire,1763),后者也被收入《文学原理》这部巨著。由此观之,《归结》虽然是巴托早年的作品,却提纲挈领,成为其众多著作在构思上的出发点。此书探讨的是理论问题,行文却明白晓畅,且多用修辞手法,包括很多形象的比喻,充满个人化的风格。
作为精通古典语言的希腊罗马哲学教授,巴托除了从事教学和撰写多种论著之外,也致力于希腊文、拉丁文作品的翻译和注释。1750年,他翻译的贺拉斯诗集出版,后来又多次再版。他的代表性译作是《亚里士多德、贺拉斯、维达和德普雷奥的四部〈诗艺〉》,于1771年出版。在这本书中,除德普雷奥(即布瓦洛)的《诗的艺术》原文为法文以外,巴托将亚里士多德的《诗学》、贺拉斯的《诗艺》和维达的《诗艺》从希腊文或拉丁文翻译成法文,与原文相对照,并附上详尽的评注。巴托在《归结》一书中对这些经典文艺论著和很多希腊拉丁经典作家的引用可谓信手拈来,而全书的出发点即是对亚里士多德所述摹仿(mimesis)原理的阐释。这根源于巴托本人深厚的古典文学造诣,也充分体现出摹仿原理悠远的历史脉络。
值得一提的是,巴托与中国有着特殊的渊源。在生命最后的几年里,他曾作为编委,参与编写从1776年开始出版的《中华杂纂》。这套书共有十六卷,汇集了当时以钱德明为代表的法国在华传教士关于中国的多种记述。这套书是西方早期汉学的一座里程碑,大大增进了那个时代的欧洲人对中国的了解。从这个意义来讲,《归结》这部巴托早期代表作的中译本能与中文读者见面,也让这段两个多世纪前的缘分得以延续。
巴托《归结》一书的核心观点是,所有的艺术都是“摹仿”,而“美的艺术”要模仿“美的自然”(belle nature)。艺术摹仿论古已有之,并不新鲜。众所周知,柏拉图在《治国篇》(即《理想国》)第十卷中曾提出“三张床”的理论,即画家摹仿木匠所打造的床,木匠摹仿床的“理式”。根据这一理论,包括绘画在内的各门艺术,由于是双重摹仿,都与“理式”相去甚远,只是影子的影子。不仅如此,诗人和艺术家还常常为了取悦欣赏者的低级趣味,专门摹仿灵魂中的低下部分,从而造成败坏人心的结果。柏拉图的这一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引发了许多人的反对。很多人试图对这一理论加以修正。亚里士多德也讲摹仿,如《诗学》开篇部分所言:“史诗的编制,悲剧、喜剧、狄苏朗勃斯的编写以及绝大部分供阿洛斯和竖琴演奏的音乐,这一切总的来说都是摹仿。”但是,他认为“诗是一种比历史更富哲学性、更严肃的艺术”,摹仿可以具有真理性,而不只是具体事物的外观。又如,普罗提诺提出:“一棵树与一幅树的画共享被分别赋予可能的美的范式,而且,画家具有自由,可在他的画中实际上比树更加全面地捕捉和展示树的范式。‘因此,菲迪亚斯不是以感觉中的事物为模特,而是以对宙斯会取什么样的形式向人们做视觉展示的领悟来铸造宙斯的。’”这两个人的说法,都是对柏拉图摹仿理论的重要修正。在西方美学史上,还有很多人不断提出新的关于摹仿的观点,从而构成了一部丰富的摹仿思想史。塔塔尔凯维奇在代表作《六个观念的历史》中,曾细致梳理“摹仿”概念从古希腊至今的发展与流变。在这一发展历程中,巴托的摹仿理论有着独特的意义。他以摹仿概念为纲,对艺术进行了全面的描述,一方面坚持了柏拉图的艺术是摹仿的观点,论证各门艺术何以均为摹仿,另一方面又反对柏拉图从摹仿出发对艺术的否定,继承和发扬了亚里士多德的摹仿说,全面论述了各门艺术的摹仿特性。
《归结》分为三大部分,第一、二部分较为宏观,从天才和趣味的角度审视艺术对自然之模仿,天才是“艺术之父”,而趣味是“美的艺术的裁判”和“模仿的仲裁者”。第三部分最长也最详细,将模仿原理具体应用于诗、绘画、音乐及舞蹈等各门艺术。
巴托首先讨论艺术创造问题,将其视为天才对美的自然之模仿。艺术可以按照其目的划分为三类,即:1)旨在满足人的需求的机械艺术;2)以愉悦为对象的艺术;3)既追求实用又使人愉悦的艺术。在这其中,“美的艺术”主要指第二类,即以愉悦为首要目标的艺术,包括音乐、诗、绘画、雕塑和舞蹈。演讲术和建筑能够带来愉悦,却由于以追求实用性为首要目标,并不属于最典型的美的艺术,而属于第三类。在巴托看来,人厌倦了原生自然,便借助天才创造出艺术,以获得“新一层次的观念与情感”,为此需要选取“美的自然”,即自然中最美的各个部分,形成“一个既是自然的,又比自然本身更加完美的精妙整体”。艺术应模仿自然,但不是照原样模仿,而是要模仿自然中最美的部分,这一想法在瓦萨里的《艺苑名人传》中已有所表述。巴托继承了这一想法,并首次提出“美的自然”这一术语,使其对应于“美的艺术”。天才无法创造或消灭自然,而只能“依循和模仿自然”,艺术本质上也只是模仿,只是“把自然中的特点移过来,表现到人造对象中去”。这适用于寓言诗、田园诗、喜剧、悲剧、史诗等各种类型的诗,也适用于其他门类的艺术。因此,杰作就是那些“模仿自然好到几可乱真的作品”。那么,模仿的具体方式应是怎样的呢?巴托强调,天才在创造艺术时,虽然是模仿自然,却不能照原样模仿,而是要加入大量的虚构。换言之,美的自然不能是实际的真实,而应是可能存在的真实,“被表现得好似实际存在,并具有其可能具有的一切完美之处”。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历史是“记述已经发生的事”,而诗是“描述可能发生的事”。美的艺术以追求愉悦为首要目标。唯有将真实和虚构融为一体,艺术才能达到使人愉悦的目的。那么,在模仿美的自然时,天才又应是怎样的状态呢?巴托引入“热情”(enthousiasme)的概念,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在《伊安篇》中有关诗人之灵感的观点,认为诗、绘画、音乐等美的艺术均源于神的启示。在他看来,热情是对象在心灵中的生动表现,以及与该对象相匹配的内心感动。因此,各种类型的对象均有着与之相对应的热情,而描绘不同对象的诗人、画家和音乐家若是在表现美的自然时完全投入热情,就都是伟大的。在探讨过各门美的艺术之共性后,巴托又讲到它们之间的不同。巴托认为,诗、绘画、音乐、雕塑、舞蹈等美的艺术各有其特性,通过各自特有的表达方式,对美的自然加以模仿。与此同时,这些表达方式,如诗中的有韵律的言语、绘画中的色彩和舞蹈中身体的律动与姿态,也都需要经过选择和完善,以便与趣味相符。最后,巴托还特别介绍了演讲术和建筑。这两门艺术因需求而生,其次才要追求愉悦,所以并非最典型的美的艺术。例如,演讲术和诗多有相近之处,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首先要讲述真实之事,其次才要使人愉悦,后者则以讲述逼真之事和追求愉悦为首要考虑。
在这一部分,巴托提出了“模仿”的几重含义:第一,模仿什么?作者认为,不能模仿自然中的一切事物,而是要有所选择,只模仿“美的自然”。第二,模仿要有主动性,虽非凭空捏造,却也需要虚构,并将真实与虚构融为一体,使人感到愉悦。第三,要在模仿中投入热情。这些论述表明,尽管巴托采用的是古老的“摹仿”概念,但是他博采各家之长,赋予了这一概念新的内涵。当他试图将各门艺术统一于“模仿”概念之下时,他实际上全面批判了柏拉图在否定意义上对“摹仿”概念的使用。如果说,亚里士多德只是在谈论诗的时候说到诗可以摹仿“可能”之事,普罗提诺只是顺便提及菲迪亚斯以“宙斯会取什么样的形式向人们做视觉展示的领悟来铸造宙斯”,那么巴托则是面对所有的艺术门类,试图建构一种积极的“摹仿论”。这一努力在美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而后,巴托转向艺术欣赏问题,将趣味归结为对美的自然之模仿。什么是趣味呢?巴托提出,趣味是“感觉到好、坏和平庸,并笃定地加以辨别的才能”,是一种关乎美的自然是否被准确模仿的情感。趣味是一种恒定不变的情感,所以艺术总是要顺应趣味,在模仿自然的同时不断变得完善,这一点也被希腊、罗马到文艺复兴的艺术实践所证实。巴托为趣味确定了两条普遍法则,首先是要模仿美的自然,其次是在模仿美的自然时,要兼具准确和自由。在这些普遍法则之外,每件艺术品也有其自身的规则,而天才只有在趣味的引导下才能发现这些规则并将其呈现给艺术家。从趣味出发,可以引出四个关键结论。第一个结论强调趣味的统一和多样,即普遍而言,趣味要与美的自然相符,但是具体而言,自然的纷繁复杂和个体精神的局限又让每个人都能有各自的趣味。第二个结论涉及艺术评价。巴托认为,既要比较艺术和美的自然,也要比较同一艺术中的典范与平庸之作,方能做出中肯的评价。第三个结论着眼于趣味的进步,提出公众的趣味会在美的艺术的引导下接近自然,变得愈加精致,远离粗俗和做作。第四个结论延续这一思路,探讨趣味的培养。巴托强调,既然趣味是一种情感,就需要把“包含最多感性对象,又最能让心灵得到娱乐和锻炼的事物”给予年幼的孩子,尽早培育他们的趣味。
趣味是一个重要的美学概念,美学史上一般将这个概念的确立归功于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及其发表于1757年的《论趣味的标准》。然而,休谟的同时代人巴托早在1746年的《归结》一书中就已对这个概念做了系统阐释。正是由于拥有趣味能力,艺术家才能对“美的自然”加以选择并创作艺术品,观者也才能欣赏“美的艺术”。
在讨论过艺术创造问题和艺术欣赏问题之后,巴托开始探究模仿原理的具体应用,即如何体现于诗、绘画、音乐和舞蹈等各门艺术。
巴托认为,诗的艺术蕴含于对美的自然之模仿。诗的本质属性不在于虚构、格律或热情,而在于模仿。至于诗的不同类别,无论是按照诗表现对象的方式划分,还是按照诗之对象的性质划分,都能在模仿中找到。巴托为诗歌内容列出了四条普遍规则,包括“将有用性与愉悦性相结合”“每首诗应有一个情节”“情节应奇特、统一、简单且多样”这三条,以及“有关角色,以及演员的表现与数目”的第四条,即演员数应由情节决定,演员要有鲜明的性格,演员要各司其职,角色的个性要形成反差。在谈到诗歌风格时,巴托将其分为思想、词语、措辞与和谐四个部分,而和谐作为“美的艺术之灵魂”,又是重中之重。和谐分为三种,前两种最为基本,是风格和主题、词语和对象的相互匹配,第三种则是诗所独有的音乐性,也是诗人技艺的最佳体现。巴托在分析过古希腊、拉丁文诗句的音乐性后,认为法文诗句有着自身的长处,相较于古人诗句毫不逊色。
在细致分析过史诗、悲剧、喜剧、田园诗、寓言诗和抒情诗等不同诗歌体裁的具体规则后,巴托认为,无论是史诗和悲剧的英雄主题、喜剧的滑稽、寓言诗中的动植物,还是田园诗中的淳朴风俗,归根结底都是在模仿人,模仿生活,一言以蔽之是在模仿美的自然。即使是史诗中的“神奇”(le merveilleux),也要以自然为范例,不能过于离奇。抒情诗看似是情感的自然流露。巴托却认为,情感只是起点,唯有艺术才能让作品成形,因而抒情诗仍然是模仿,区别仅在于,它的模仿对象是情感而非情节。
受到文艺复兴以降对贺拉斯《诗艺》名言“诗如画”(ut pictura poesis)解读的影响,巴托主张绘画与诗一样,有着同一种天才和同一种趣味,故而无须赘述。在巴托看来,绘画表达的三个层次,从最初的画图样,到运用明暗对比法使对象具有立体感,再到最后的确立色调,均是对自然的模仿。
音乐和舞蹈中的模仿则与诗和绘画都有所不同。巴托认为,如果诗以情节为主要模仿对象,情感只起辅助作用的话,音乐和舞蹈则以情感为主要模仿对象,情节只起辅助作用。而在兼有诗、音乐和舞蹈的艺术形式中,激情和情节的主次关系要根据该艺术形式的主要表现手法而定。以音乐剧为例,它的主要模仿对象是激情(passion)而非情节,是“激情的戏剧化呈现”,不同于以情节为重的史诗,也不同于以英雄事迹打动人心的悲剧。巴托主张,音乐和舞蹈的意味(signification)、含义(sens)和表现手法均能体现模仿原理。与诗一样,音乐的表现手法亦源于自然,也要模仿自然中的对象,并具有某种意味,而音乐和舞蹈的表现手法要与主题相匹配,并遵循艺术的种种严格规则。各门美的艺术也可以相互结合。例如在一场演出中,诗、音乐和舞蹈中的某一门艺术要占据主导,另外两者只起到辅助作用,而建筑、绘画和雕塑则负责布置和美化演出的场景。
总而言之,《归结》一书结构清晰,论述完整,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体系性。巴托首次提出了“5+2”(即诗、绘画、雕塑、音乐和舞蹈这五种最典型的美的艺术,加上兼有实用性的演讲术和建筑)的“美的艺术”的划分,将“美的自然”视为模仿对象。从以天才为核心的艺术创造问题,到以趣味为核心的艺术欣赏问题,再到模仿原理在各门艺术中的具体应用,巴托层层递进,娓娓道来,列举古希腊罗马和早期现代法国文艺作品的大量实例,让这部理论著作变得丰富而可读。
以上内容摘自《归结为同一原理的美的艺术》译者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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