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和政治学中的自然法》
法理学和政治学中的自然法
(自然法名著译丛)
[美] 马克·墨菲 著
王志勇 译
ISBN:978-7-100-20920-5
当代自然法理论的领军人物马克·墨菲所著、继菲尼斯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后当代最为重要的自然法书籍。
内容简介:
墨菲在《法理学和政治学中的自然法》一书中主张,自然法法理学的核心命题是“法律由决定性的服从理由支持”,该命题确立了自然法政治哲学的框架,由此可以阐明法律如何通过政治社群的共同善而获取约束力。本书涉及法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诸多核心问题,包括法律的定义、共同善的本质、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惩罚的证立等。在上述每个问题上,墨菲都明确提出并且清晰阐释了自己的立场。墨菲的自然法理论借鉴了亚里士多德、阿奎那以及菲尼斯等人的思想,但在许多关键点上又明显与之不同,具有显著的创新性。
作者简介:
马克·墨菲,美国乔治城大学哲学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等。著有《自然法和实践理性》《法哲学》等,就托马斯·霍布斯的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论发表过若干论文。
译者简介:
王志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与法学方法论等。曾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译有《意图与身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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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法理学和自然法政治哲学的
核心主张
自然法法理学的核心主张是,在法律和行动的决定性理由(decisive reasons for action)之间存在积极的(positive)内在联系:法律由行动的决定性理由支持。[说某人有决定性理由去Ø,对于此人而言,这就等于说:去Ø-ing就是其要履行的合理(reasonable)行为,不去Ø-ing就是不合理的。由此,说某个法律由决定性理由支持,这就等于说,相关的人有决定性理由履行该法律所要求的任何行为。]自然法政治哲学的核心主张是,法律经由政治社群的共同善(the common good of the political community)而具有此理由—给予之力(reason-giving force)。自然法法理学最为根本的主张在于,法律的本质在于以理性(reason)约束人。自然法政治哲学最为根本的主张在于,使得法律具有拘束力的东西是法律在政治社群的共同善中扮演的角色。
上述主张是自然法法理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但我们为何应该视上述主张并非仅仅是一厢情愿的想法而已呢?就“自然法理论”一词的使用现状而言,阿奎那(Aquinas)是典范的自然法理论者。如果一个人想要验证阿奎那作为典范自然法理论者的地位,其可以浏览任何包含自然法理论的道德、政治和法哲学的选集:任何此类选集都包含了源自阿奎那或者关于阿奎那的内容。阿奎那对道德、政治和法律问题的思考是一个参照点,由此后来的自然法理论(例如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被归类为自然法理论,也由此早期思想家(例如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被认定为原初的—自然法(proto-natural law)哲学家。所以,我们有理由将阿奎那视为典范自然法理论者;我们也有理由坚持,那些在阿奎那自然法法理学和政治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命题——也即那些围绕上述主题而构建和形塑了其思想的命题——是自然法法理学和政治学的核心命题。这些命题是什么呢?
阿奎那的《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ae)中有一部分被后世评论者命名为“论法律(Treatise on Law)”,其中第一个论证是这样一种主张,即法律是“与理性相关的东西(something pertaining to reason)”:由于法律是调整、评断行为的事物,理性存在物(rational beings)的行为单单受那些其有理由服从之的指令的调整、评断,法律必然是行动者有理由服从的事物(《神学大全》第二集第一部,第90题第1节)。紧随其后的一节里面有这样一个论证,法律和理由(reasons)之间的此种联系通过共同善实现:由于善(good)是个人调整其行为所参照的东西,共同善是社群的成员们调整其行为所参照的东西,所以遵守法律的理由产生于其与共同善的关系(《神学大全》第二集第一部,第90题第2节)。这些命题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无论神法还是人法这样的法律(《神学大全》第二集第一部,第90题第1-4节)。而且,针对人法的种类、范围和权威之来源问题,当阿奎那转向寻求更为详细的结论之任务时(《神学大全》第二集第一部,第95—97题),他正是以这些命题为措辞提出自己的论据。(关于阿奎那为自然法法理学所提出的论证之结构的深入探讨,参见墨菲2004。)所以,阿奎那所主张的自然法法理学和政治哲学的根本命题,关涉到法律和行动理由之间的内在联系,关涉到共同善在提供法律的理由-给予之力中扮演的核心角色。由于阿奎那通常被视为典范自然法理论者,所以我们的如下做法完全妥当,即同样以这些命题来表述自然法的立场。
尽管这些命题明显不兼容于许多被广泛持有的政治学、法理学观点,但其仍然相当模糊,那些自然法政治学、法理学的可能的捍卫者必须使之更为精确。然而,即使就当前上述命题的当前形式而言,其捍卫者将不得不回应的问题类型仍是清楚的。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为什么在法律和行动的决定性理由之间存在此种联系。我们需要阐述,共同善的本质、特性、规范力(normative force)以及法律如何从此种共同善中获得其规范力。我们需要了解如下内容:我们应该如何谈论如下这些法令(enactments),其被预设为“法律”,却似乎没有由妥当的(adequate)服从理由支持,更不要说由决定性服从理由支持。
本书中的论证试图完成上述任务。在第一章,我探讨了自然法理论家关于法律和行动理由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的主张。在此,我将探讨自然法命题的三种解读。其一,强解读,据此一个规范的法律效力(legal validity)在部分上由如下内容构成:其由决定性服从理由支持。其二,弱解读,据此一个规范的法律非缺陷性(legal non-defectiveness)在部分上由如下内容构成:其由决定性服从理由支持;其三,道德解读,据此一个规范的道德权威性(moral authoritativeness)在部分上由如下内容构成:其由决定性服从理由支持。一方面,因为道德解读作为自然法法理学命题的表述极为乏味,我拒绝之;另一方面,我将证明,强解读能够避开通常针对其所提出的反对意见,而通常针对自然法法理学所提出的反对意见甚至不能构成对弱解读的初步(prima facie)质疑。
在第二章,我捍卫了自然法命题的弱解读。我从考察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针对自然法法理学命题所提出的“法律视角”论证开始。尽管我拒绝了菲尼斯的论证,但我认为以下两个更有希望的论证可以证明弱解读为真:其一是法律的功能之论证,其二是法律规范作为言语行为(illocutionary acts)之论证。然而,这些论证不仅仅给出了相信弱自然法法理学命题的理由,也给出了拒绝强解读的理由。所以,自然法理论者应该主张弱解读。由此种弱解读出发,我们可以获致这样一个命题,即就作为法律而言,非由行动的决定性理由支持的法律是有缺陷的。该命题确立了自然法政治哲学的议程,即要描述那些非缺陷性(non-defective)法律出现的条件。
在第三章,我考察了自然法政治哲学家的核心政治概念,即共同善。共同善的概念之所以具有此等核心地位,因为其执行着由自然法法理学所确立的议程:共同善被期望去夯实法律的理由-给予之力,从而使得那些就其理由-给予之力而言为非缺陷的法律经由与共同善的联系而具有该优点(virtue)。本章的目标在于澄清对——自然法观点应该诉诸的——共同善之理解。在本章,我捍卫聚合式共同善观念(an aggregative conception of the common good),据该观念,共同善体现于该社群中每一个个体充分兴盛(flourishing)的事态(the state of affairs)之中。我捍卫聚合式共同善观念的根据在于,该观念能够履行共同善必然要履行的理由-给予之作用,其他流行的观念唯有通过聚合式观念方可具有合理性。
在第四章和第五章,我考察了如下问题:基于自然法观念,共同善应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被我们视为夯实了法律的理由—给予之力。在第四章,我考察了如下问题:自然法理论者是否需要诉诸同意(consent)来解释,共同善如何给法律提供规范力。像多数当代政治哲学家一样,自然法理论者一直深深怀疑同意理论:他们不仅仅主张同意理论通常在哲学上令人反感,而且也主张同意理论与自然法立场的宗旨格格不入,所以自然法理论者无论如何都无须用同意理论来解释共同善如何给法律提供规范力。我在本章将证明,尽管对标准的同意理论的批评极具杀伤性,但当代自然法理论者却过于低估他们需要从诸如同意理论的内容中获得帮助的程度。在第五章,我提出一个关于同意的非典型的详细阐述,其给自然法理论者提供了在解释如下内容方面所需要的帮助:共同善如何给法律提供理由-给予之力,同时避开那些针对更为典型的同意立场的(多数)难题。
传统上,自然法法理学和政治哲学视惩罚为次要问题:“法律包含制裁之威胁”并非法律定义的构成部分,而且可能存在一个不使用惩罚的权威性法律秩序。然而,如果有人认为无须以共同善及其要求来证立法律惩罚,那么他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如我在第六章所讲,理解法律惩罚的首要之处在于其权威性特征(authoritative character),由于自然法观点主张所有权威性指令(dictates)的证立都要依据共同善的要求,惩罚的证立亦须依据共同善。我反对如下观点:准功利主义(quasi-utilitarianism)和诉诸对利益、负担之公平分配,其塑造了许多关于惩罚的自然法思想。我捍卫一种既具报应主义(retributivist)又具彰显主义(expressivist)的关于惩罚的观点。
在第七章,我考察自然法政治哲学的限度。对于自然法观点而言,事实上对于任何关于法律权威的观点而言,其面临的最为紧迫的挑战在于,如何协调(accommodation)超政治(superpolitical)和亚政治(subpolitical)关切。我在本章探讨了上述挑战以及自然法观点无力充分回应上述挑战的状况。
(本文选自《法理学和政治学中的自然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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