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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 康宁:《在身份与契约之间:法律文明进程中的欧洲中世纪行会》

2023/2/20 14:02:07  阅读:161 发布者:

新书讯 | 康宁著:《在身份与契约之间:法律文明进程中的欧洲中世纪行会》

ISBN号:9787522802350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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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搜集整理中世纪行会的原始法律文献,包括汇编典籍、法庭备忘录、当事人诉状、信函、账簿等资料,努力呈现欧洲中世纪行会的存在形态与法律属性,还原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原貌,试图通过“身份”与“契约”的张力关系,将欧洲中世纪行会在法学理论的基本脉络中予以定位,并为当代行会组织、商事裁判可能存在的历史与现实问题寻求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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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康宁,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多项,在《世界历史》《政法论坛》《读书》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曾任CSSCI刊物《清华法治论衡》主编。在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等学会任理事职务,多次赴英国、意大利参会、讲学。曾获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曾宪义先生法律史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科研突出贡献奖等,获公安部直属机关“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法学青年英才”等荣誉称号。

一、研究目的与主要方法

《在身份与契约之间:法律文明进程中的欧洲中世纪行会》的主要研究目的,在于挖掘法律文明进程中欧洲中世纪行会的价值。具体而言,研究努力呈现欧洲中世纪行会的存在形态与法律属性,还原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原貌。研究将欧洲中世纪行会的法律属性呈现为“在身份和契约之间”的张力形态,继而对法学理论脉络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回应。一部人类法律文明史,几乎是一部身份与契约之间相互作用、此消彼长的历史;就欧洲而言,由传统法律文明向现代法律文明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行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与此同时,研究尽力避免了两个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是不过分强调欧洲行会的制度贡献,避免在中西行会制度的比较研究中丧失主体性;二是要认识到中世纪行会绝大多数的制度内容于今而言已经过时,应把探索中世纪行会的一般性规律和启示作为总体的方向。

研究坚持法律实证与历史实证方法的结合,通过互联网、数据库、学术交流等完善中外文献资料。广泛搜集整理中世纪行会的原始法律文献,包括汇编典籍、法庭备忘录、当事人诉状、信函、账簿等,涉及语言主要是拉丁文,也包括古英语、意大利语文献和少量经过翻译的德语文献。碍于档案文献保存的有限性,法律资料基本局限于14世纪以后的时期,全面再现欧洲中世纪行会的难度较大。无论如何,中世纪行会法律制度属于欧洲研究,在资料搜集的数量、质量方面与当前欧洲学者大致持平甚至有所超越,也是研究努力的重要方向之一。在此基础上,资料采集注重系统性分析,做到基于资料但不限于资料,力图总结规律性知识,确保研究的深入性、准确性与客观性。

二、问题意识与核心观点

研究保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即欧洲中世纪行会在法律文明进程中的价值应当作何论断?为此对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由身份到契约”的观点进行了批判性反思。研究得出了整体性的结论,认为欧洲中世纪行会的演进反映了人类法制文明的发展趋势与规律。就历时维度而言,欧洲中世纪行会堪称是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演化过程的一个历史缩影;若从共时维度讲,欧洲中世纪行会是介于身份与契约之间或者说二者兼具的特殊法律共同体。尽管欧洲中世纪的行会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社会的身份性特征,但无论行会的整体还是成员,其权利义务都是通过契约而非身份设定的,契约性的主导地位显而易见。与此同时,由于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的差异,欧洲中世纪行会与古代中国的行会发挥着相近但不相同的社会作用;与中世纪欧洲行会相比,古代中国的行会较多体现出外部政治力量的规划指引,但也走上了自主性与自律性结合的发展道路。

就结构而言,成果的主要内容分布于九个不同的章节。其中,第一章和最后一章是论证的引出与总结,明确中世纪欧洲行会在法律文明进程中的研究价值,实现首尾呼应;第二、三、四、五、六章分别从内部结构、对外关系方面分析欧洲中世纪行会的法律属性,是研究重点、难点所在;第七章关注中世纪行会的近代转型及其制度性贡献;第八章引入比较分析,探索同时段内古代中国行会的结构功能性差异,旨在欧洲中世纪行会研究的过程中保留本土意识,并为最终的结论和启示做铺垫。

成果以近半的篇幅呈现并分析了欧洲中世纪行会的法律属性,并佐以必要的资料、

、表格数据等。研究发现,欧洲中世纪行会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产物。在中世纪早期动荡不定的局势下,流离失所的工商业者为了能够有一个和平有序、合作共赢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以职业工作为基础结合而成同业者行会,将彼此之间的职业约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所以,欧洲中世纪行会的建立本身就是对传统封建身份关系的扬弃,就是立基于契约关系的基石之上的。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行会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约定了成员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成员通过宣誓加入行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通过行会法将这些权利义务固定于制度的范围内。资料显示,至少在制度规范的层面上,行会法对全体成员是一视同仁的,它为勤奋能干的学徒提供了培训成长的机会,行会的日常管理也遵循大致统一的标准,即便身居管理职位的行会领袖,也不保有地位悬殊的身份差别。行会内部关系的基调是合作而不是竞争,是和谐而不是冲突。可以说,从行会建立伊始,就没有照搬欧洲中世纪传统的封建依附关系,而是有了组织模式上的创新。

其次,行会争取了外部权威的授权,以团体的形式参与社会生活,同时争取自身权益。在行会对外往来的场合,行会的团体形态使之具备了“人的特质”(persona moralis)。这种特质具有拟制性,使行会面对国王、领主、城市政府等外部的权威,能够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主张诉求。行会的整体诉求往往具有经济博弈的属性,也非身份性的从属与依附。

再次,除手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的行会以外,中世纪欧洲的行会还包括非经营性行会。非经营性的行会往往从事专门的教育活动,例如中世纪欧洲的大学、英格兰的法律会馆等。这类行会是经营性行会模式的延续和拓展,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会馆为例,非经营性行会的法律规范、组织结构和社会互动模式等与经营性行会无异,开创了以知识技能而非经营利润为基础行会组织的先河,知识技能成为这类行会参与公共生活、保障会员权益的基础。

最后,行会通过程序化的诉讼裁判将制度性的诉求付诸实践。行会内部冲突和对外矛盾的种类繁多,有些可以通过协商化解,但根本的方法是诉讼途径,即依据行会的规定诉诸法律。在内部诉讼的情形,行会是中立的裁判官;在外部纠纷的场合,行会是主张利益的当事人。无论在内部诉讼还是在外部纠纷的场合,维护行会利益和成员的合法权利,都是会长、理事会或其他行会领袖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

无论如何,行会不是欧洲中世纪的乌托邦。事实上,自行会产生以来,关于专营性和垄断性的讨论就不绝于耳。鉴于行会争取中世纪授权的先期博弈,行会外部同类产品的竞争往往遭到行会的打击,行外人士不可在行会驻地及其近郊、甚至商路开展贸易。这种“行会托拉斯”打击竞争者的情况,在行会特许状的条款中频频出现。对此应当看到,获得授权是支撑行会全部生活的起点,碍于行会先期投入的经济或者政治成本,特许经营权必然导致压抑创新、排斥行外竞争的负面效应。正因如此,中世纪行会本身酝酿着新的变革。中世纪后期,传统欧洲的行会陷入窘境,行会内部结构与对外往来的基本模式悄然生变。一方面,15世纪以来近代工业生产和区际贸易的浪潮,使行会在特定地域范围之内的专有经营难以维系;民族国家的司法、行政和税收体系,全面接管了行会在区域管理和法律规范中的权限。另一方面,行会的组织结构为近代法人、公司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行会对个体劳动的认可也为私权利的主张扫除了障碍。传统行会制度的遗产,具有了近代法律变革的意义。

还要看到,行会是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形态,由于自然、人文条件的差异,各地行会呈现出的结构与功能各有不同。为了更好地呈现欧洲中世纪行会的结构功能性特征,同时突显本土意识的关怀,项目对比分析了同时段古代中国的行会。与欧洲相比,中国古代行会在多个方面呈现颇为相近的外观特征,但欧洲中世纪行会的制度性沉淀,在古代中国有着其他的发展道路,后者更接近行政命令的表达。当然,比较研究并非致力于获得某种机械的类型学标签,而是注重发掘承载时代背景与现实需求的、行会与体制彼此互动的协调性力量。

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及社会效益

欧洲中世纪行会法律性质的研究,旨在为现代行会组织可能存在的历史与现实问题提供启发。一方面,行业协会仍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历史的经验,当代行业协会仍然应当探索行业自由性与自律性相结合的规范路径,处理好与行政机关、个人权利以及行业治理的关系。另一方面,研究中世纪行会在法律文明进程中的制度性成果,可以在提升商事裁判领域国际话语权等方面找到一些思路。对比中世纪行会的法律实践可以看到,当今国际商事仲裁的跨地区性和专业性,实际构成商事裁判领域的“行会式”回潮。商事仲裁机构的所在国应当给予商事仲裁充分稳定的授权。我国长期以来尊重商事仲裁意思自治的原则,正是对传统行会商事裁判逻辑的衔接与发展。

总之,欧洲中世纪行会“在身份与契约之间”的法律属性,体现出行会在法律文明进程中承前启后的地位和作用。也正是凭借这些积极性的制度贡献,中世纪欧洲的行会助力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法律文明进程,影响带动了欧洲甚至更广地区的制度演变。

  

第一章 导论:法律文明进程与欧洲中世纪的行会

法律文明进程中的行会:从身份到契约?

相关概念的阐释

既有的研究

小结:方法与路径

第二章 去身份化:行会及行会法的产生和演进

行会的产生及其早期形态

行会在中世纪的发展与繁荣

行会法的外观、类型与结构

小结:身份羁束的弱化

第三章 契约属性:行会的内部结构

人事关系

行会经营

慈善救济

小结:内部结构的约定性

第四章 授权与协作:行会的外部结构

法规与授权

管理与协作

小结:外部结构的限定性

第五章 意思自治与实用主义:行会诉讼

一般的情形

内部诉讼

对外诉讼

小结:行会诉讼的实用主义选择

第六章 拓展的实践:行会视域下的英格兰法律会馆

普通法的技艺理性:行会与法律学习

生成机理契约化:法律会馆的自发性及其羁束

运行机制:法律学徒的技能养成

小结:中世纪行会的普通法因应

第七章 消解与遗产:中世纪行会的近代命运

行会的消解:专营权、私权与国家主权

行会的遗产:近代跨国公司与商事裁判

小结:消解但未消失的中世纪行会

第八章 法约还是政令:与古代中国行会法律属性的比较分析

产生路径的分野

内部结构的不同

外部结构的差异

小结:行会的结构功能比较

第九章 结论与启示:在身份与契约之间,但以契约为主

结论:以契约为主的制度性贡献

启示

附表 欧洲中世纪度量衡及消费清单(12001500年)

附图 行会章程原始页(13世纪,威尼斯)

参考文献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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