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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君健 | 清代贱民等级的特点

2023/1/6 13:43:52  阅读:175 发布者:

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清代等级制度史

开创了中国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种研究范式

著名中国社会史、经济史研究学者经君健教授

从等级视角探讨清代贱民等级问题的代表性专著

《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

经君健

定价:68.00

ISBN 978-7-220-12096-1

壹卷·四川人民出版社 | 20213

作为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清代等级制度史,《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可谓开创了中国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种研究范式,作者融合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律学等学科知识,首次从等级视角系统探讨了贱民在清代社会中的地位以及贱民等级内的等第划分,深刻揭示了清代社会等级制度的结构状况、发展特点及其社会功能。本书对清代的奴婢、堕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乐户、佃仆等各类贱民的来源、身份特征、法律地位、社会地位,以及法律身份解放的过程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提出了一些前人未曾论及的问题以及不同于前人的见解。本书的诸多论述,对读者了解清代社会等级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社会阶层的流动与固化深有裨益。

清代贱民等级的特点(试读)

| 经君健

清代贱民等级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不同等级成员的交互流动中,贱民等级流动的不可逆性。根据制度规定,在清代的七大等级中,缙绅、绅衿、雇工人身份是通过法定的社会活动得到的,是可变的。这些等级以及凡人等级之间,有合法的改变个人身份的渠道。高等级成员可能降入低等级,低等级成员也有可能升入高等级。等级间成员的流动是可逆的。例如,原属雇工人等级的雇工,在解除雇约后成为凡人;凡人可以通过科举成为绅衿,通过捐纳成为缙绅;绅衿则可通过更高级的考试进入缙绅等级。反之,被削职的缙绅、被革去功名的绅衿都变成了凡人;破产而受雇的凡人则可能沦为雇工人。这些等级成员的子孙是否继承其父祖身份,各有不同情况。一般地说,凡人子孙仍为凡人;绅矜及雇工人子孙亦为凡人,不继承绅衿、雇工人等级身份。缙绅等级的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占大多数的比较低级的官僚的子孙,按规定也不能继承其父祖的缙绅身份。所以,总起来说,世袭性不是清代等级制度的一般特点;相反,相对以土地分封为依据的等级制度而言,不同等级间成员可以流动,以及流动的可逆性,倒可称作清代等级制度的一个特点。

与上述诸等级相比较,贱民等级则有所不同。我们试把清代各种贱民分为两大类:奴婢、娼优、佃仆等为一类,堕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等为另一类。第一类贱民的成员中有的是继承了父祖的身份,有的则是由其他等级降转而来。他们都难于向高等级转化。第二类贱民的成员全部是继承父祖的身份,没有由其他等级降等而来的。这类贱民的人数多寡,只根据自然繁衍的兴衰而增减,他们也不可能向高等级流动。由此可见,两类贱民有两个共同点:

其一,一般地说,他们不能转化为高等级的成员,换言之,清代高等级与贱民等级的成员流通渠道基本是单向下行的,是不可逆的;其二,他们的子孙都无条件地继承父祖的等级身份,这些小生命呱呱坠地之时,就是进入贱民等级之日,直至老死而不可改。在这个封建社会中,家族制度和血统论一面维系着皇帝和皇室的权力,同时又使全社会承认贱民制度的合理性。贱民等级与高等级间成员流动的不可逆性和贱民身份的世袭性,使得这个等级不断延续,逐渐扩大,从而也就使等级制度能在保留等级成员流动性的情况下得以稳定和巩固。贱民等级可称是清代等级池沼的沉淀层。

所以说,良贱之别在清代是一个重要的界限,它从制度上限制被奴役者成为一般百姓,从而也排除了他们进入统治者集团的可能。统治者用这种方法维持高等级的尊严,并保证其“纯洁性”。良贱界限和君臣界限、官民界限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三者共同构成了清代等级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二,贱民等级里有人属于“统治阶级”。清代的贱民等级是受压迫、受剥削、受奴役、受歧视的最低下的等级。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贫困的劳动者。贱民是不准升为缙绅的,本人及其子孙无权应试出仕是各种贱民的共同特点之一。但这不是事情的全部。如前所述,建立军功的武弁长随可被擢升为千总、把总;擒获要犯的番役能得顶戴。甚至一度规定允许放出奴仆做官。显然,这些都是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因为他们为统治者卖命出力而得到的殊恩。另外有一种现象更值得注意:在这个等级中某些成员并不脱离贱籍就具有浓厚的统治者的特征,他们实际上是压迫者。例如家人、长随、门子、衙役、庄头、总管等就是这类人。他们打着长官和衙门的旗号进行肥私勾当,作恶多端。如果把以镇压为主要任务的封建政权比作虎狼,那么这批贱民恰似虎爪狼牙。爪牙的恶劣行径使得封建政权更加狰狞可憎。百姓虽怨难诉,敢怒而不敢言,他们或者伺奉缙绅,或者为官府办事。统治者一方面视之为贱民,轻之蔑之;另一方面却又倚之靠之,时时不能离开他们。豪奴恶仆是统治者不可缺少的工具;三班衙役则构成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百姓接触最为直接的部分。百姓们感到的等级压迫和政权统治首先来自他们。老百姓主要是凡人等级的成员,其等级地位当然比贱民要高,而家人、长随、门子、衙役、庄头、总管等贱民却骑在他们头上为非作歹。这显然是等级关系的反常现象。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封建国家权力。衙门是权力的象征,贵族、缙绅是权力的体现者。等级的鸿沟使得这些贱民成为衙门以及贵族、缙绅跟百姓间仅有的接触点,于是这些人就利用其所处的中间地位造成等级间的倒置关系。他们假借封建国家权力这张虎皮,上下其手,贪婪饱噬,穷凶极恶地填塞欲壑,成为凡人等级的严重灾难。这批人尽管身为贱民,但作为缙绅和官府的工具,其等级身份高低反而变得无关紧要了。可见,在这个封建帝国中,任何人只需在国家机器中占有一个哪怕是最卑微的位置,甚至仅仅跟贵族、缙绅发生某种被役使的关系,都能成为他欺压百姓、谋求私利的有力手段。这类超经济强制,即使是根据等级关系的法律也是不允许的,但在生活中,它的确存在。

第三,贱民等级里有地主。准许贱民拥有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私有财产,贱民等级内部必然发生阶级分化。贱民中有的庄头、家人、长随、衙役靠中饱贪污、敲诈勒索得以积累相当数量的财富。他们之中有的人,除享受挥霍而外,用一部分财富购买土地,坐食地租。与政权没有直接联系的贱民,也有发展成剥削者的。如疍户中有人拥有大型船只雇人驾驶从事运输业和渔业,有人占有渔步,出租食利,有人甚至雇工多人进行大规模围坝造田,进行剥削。这些人已变为剥削者,我们称之为“贱民地主”。

贱民地主的特点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一是他们经济上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剥削比自己等级地位高的凡人百姓;但是,其法律地位及社会身份低下,仍旧属于贱民等级。凡人也并不因租种贱民的土地而身份降低。在这种关系里,阶级和等级呈现逆向的错位。二是他们或因与官府关系密切或借主人的权势,其资财积累方式以巧取豪夺为主,白手起家,无本牟利,所以多半是暴发户。与一般凡人地主相比,其财富积累速度要快得多。三是由于同样的原因,他们的剥削往往更带有缙绅地主、绅衿地主剥削所具有的强制性特点,甚至比缙绅地主、绅衿地主更为凶恶。

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一切剥削和奴役的基础;阶级是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贱民成为地主后,即使法律上没有改变等级地位,但阶级地位的改变使之在实际生活中与一般贱民大不相同。同时还由于上述第二、第三两个特点,这些贱民非但不自以为贱,同时还引得某些非贱民为之垂涎。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的强烈欲望,刺激着某些绅衿等级成员争充衙役,驱使着某些本已相当富有的凡人自愿借出款项换取充当家人、长随的机会。如此等等,有力地说明社会集团的力量最终表现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它在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以使得等级关系倒置。

政治上备受歧视的身份和经济剥削者的地位,两者在贱民地主的身上得到了和谐的统一。从等级的金字塔考察,贱民地主对凡人佃户形成逆向的剥削关系。贱民地主是不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等级制度和土地可以私有并可以买卖的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拥有分封土地为基础的等级制度或规定土地不得买卖的封建王国中难以产生的怪物。贱民能够依靠更高的等级势力去压迫和剥削比自己等级地位高的人,这种违反封建等级原则的特异现象,恰是清代等级制度本身造成的。

要之,在社会主义以前的阶级社会中,阶级之间的关系表现了剥削者与被剥削者间的关系。但是,不同社会的阶级之间所反映的剥削关系,以及同一社会中,不同类型的剥削者与不同类型的被剥削者之间的剥削关系,各有特点。所以我们不要把“阶级”这个概念做简单的理解。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必然表现为“等级的阶级”,所以研究这个时代的阶级,应该联系其等级特征进行具体的考察。从研究中我们看到,在清代社会,阶级和等级形成了经纬纵横的复杂局面。在阶级力量的对比中,是等级地位的高低决定了贵族地主、缙绅地主、绅衿地主和贱民地主权势的大小,也是等级地位的差异决定了各类地主与凡人地主的差别。前资本主义阶级关系深深地烙着等级的印记,这一特点在清代就是如此清楚地表现着。

允许经济地位和政治身份在同一个人身上相背离,从而出现低下等级成员的经济地位上升为剥削阶级,这是清代封建等级制度具有弹性的表现;贱民地主尽管经济地位上升,但他并不因此而改变其低下的等级地位,这却是清代封建等级制度具有坚韧性的表现。

贱民地主问题,是从研究清代等级制度引出的。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贱民地主起于何时,它与贵族地主、缙绅地主、凡人地主有何异同,以及其发展状况等,都还有待于学者们进一步研究探索。

概念做简单的理解。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必然表现为“等级的阶级”,所以研究这个时代的阶级,应该联系其等级特征进行具体的考察。从研究中我们看到,在清代社会,阶级和等级形成了经纬纵横的复杂局面。在阶级力量的对比中,是等级地位的高低决定了贵族地主、缙绅地主、绅衿地主和贱民地主权势的大小,也是等级地位的差异决定了各类地主与凡人地主的差别。前资本主义阶级关系深深地烙着等级的印记,这一特点在清代就是如此清楚地表现着。

允许经济地位和政治身份在同一个人身上相背离,从而出现低下等级成员的经济地位上升为剥削阶级,这是清代封建等级制度具有弹性的表现;贱民地主尽管经济地位上升,但他并不因此而改变其低下的等级地位,这却是清代封建等级制度具有坚韧性的表现。

贱民地主问题,是从研究清代等级制度引出的。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贱民地主起于何时,它与贵族地主、缙绅地主、凡人地主有何异同,以及其发展状况等,都还有待于学者们进一步研究探索。

【作者简介】

经君健,男,1932年生,先后就读于燕京大学、北京大学经济系,1954年毕业后到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工作,历任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学术专业为中国社会经济史,主要研究清代社会的等级问题。主要研究论著:《试论清代等级制度》《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经君健选集》《清朝社会等级制度论》等。

目录

清代的等级结构——代绪论

第一节 清代社会的一般构架

第二节 贱民等级

第一章 清代的奴婢法

第一节 主奴法

第二节 逃人法

第二章 清代奴婢的来源

第一节 战俘

第二节 被官兵掠卖的良民

第三节 被领取的孤儿

第四节 被遣发的罪犯

第五节 投充人

第三章 庄头和壮丁

第一节 庄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所谓“壮丁”

第三节 奴仆壮丁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官衙中的奴仆

第一节 家人和长随

第二节 衙役、捕役和仵作

第五章 清代的奴婢买卖

第一节 有关买奴的规定

第二节 奴婢买卖

第三节 红契奴婢与白契所买之人

第六章 清代奴婢脱离主家的法律

第一节 奴婢赎身

第二节 奴仆开户

第三节 奴仆放出

第七章 清代奴婢的特征和奴婢政策的发展

第一节 清代奴婢的特征

第二节 清代奴婢政策的发展

第八章 特定地区的贱民

第一节 堕民、丐户

第二节 九姓渔户

第三节 疍户

第四节 乐户

第五节 乾隆三十六年条例

第六节 佃仆

结论

第一节 清代贱民等级的特点

第二节 贱民等级的存在是封建国家的普遍现象

第三节 清代等级制度的特点及其社会功能

再版后记

转自:“人文学术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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