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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 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第二版

2022/11/3 15:08:50  阅读:421 发布者:

《程序正义理论》

程序正义理论

(第二版)

(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

陈瑞华

ISBN978-7-100-21292-2

【内容简介】

本书在系统梳理程序正义理论的发展脉络、理论流派、主要代表人物观点,并做出学术评价的基础上,从中国法治经验出发,提炼出源于本土的程序正义理论,具有开创性的理论贡献。本书首版影响力经久不衰,第二版在理论新发展和实务新经验的基础上,对首版内容进行了大幅修订。程序正义的理论虽然抽象且颇具思辨性,但在作者深入浅出、简洁流畅的文笔之下,本书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可作为研习程序正义理论的重要参考书。

【作者简介】

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2004年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兴趣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企业合规和程序法理论。在程序正义、诉讼构造、程序性制裁、合作性司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等方面,作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诸多有影响的理论。代表作有:《刑事程序的法理》《程序性制裁理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司法体制改革导论》《刑事辩护的理念》《论法学研究方法》《看得见的正义》《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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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转载自公众号“商务印书馆”

第二版序言

时光如梭,光阴荏苒。转眼之间,《程序正义理论》初版面世十二年了。这些年来,笔者在刑事诉讼程序、证据法、辩护制度、司法制度、企业合规等领域,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工作。但对于法律程序价值问题,一直没有停止过思考。作为一部略显单薄的“小册子”,《程序正义理论》记录了笔者研究程序正义问题的初步成果,汇总了笔者在这一领域发表过的大多数论文。笔者在该书初版序言里曾对自己的写作经历和心路历程做出过简要的描述,试图为有兴趣的研究者提供一份研究程序正义问题的基本文献。其间,屡次想对该书做出一些修订,但由于诸事繁杂,无法集中起兴趣和精力,致使该书没有得到及时维护,在坊间已难觅踪迹。最近,不断有学生提到这本书,认为该书对于研究者讨论法律程序问题,不失为一本基础性文献。也有法律界朋友建议我对《程序正义理论》做出全面修订,并适时推出新的版本。碰巧,商务印书馆推出了“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丛书,专门收录那些具有学术价值的再版著作。当责任编辑向我发出邀请时,我怦然心动,立即答应下来,随即签合同,看文献,找资料,启动了全书的修订工作。

从大学读研究生时开始,我就高度关注法律程序价值问题,并在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中论述过程序正义问题。在北大做博士后时,还将这一问题作为博士后出站报告的研究选题。在北大法学院留校任教后,我更是围绕这一选题发表了一系列学术论文。根据一些学术搜索网站的统计,在我已发表的引证率最高的十篇论文中,与程序正义有关的论文就占了接近一半。但是,程序正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研究课题,不仅横跨程序法、人权法、宪法和法理学等诸多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领域。迄今为止,已经有若干位法律学者出版过有关程序正义问题的著作,他们都有各自的理论建树。笔者十二年前推出的这部小册子,梳理了西方学者研究程序正义的理论脉络,也提出了将这一理论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基本思路。但是,假如我们的研究仅仅停留在这一层次上,那么,再推出这部书的第二版,其实是没有太大意义的。无论是中国社会的变迁,还是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提出了一系列有待解决的新课题。在程序正义领域,研究者可否从中国的法制经验出发,对程序正义提出一些新的总结和提炼,从而做出一点原创性的贡献呢?这是一个时时萦绕在我心头的问题。

迄今为止,有关程序正义问题的研究,大体形成了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这两大学术流派。前者将法律程序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后者则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当然,也有一些研究者试图调和这两种处于竞争状态的观点,提出了带有综合性的价值理论,强调法律程序既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也具有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状态,研究者可能难以解答一系列现实难题。尤其是在我国启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来,刑事司法制度大体上形成了“对抗性司法”与“协商性司法”的二元构造。上述传统的程序正义理论,对于解释那种以被告人不认罪为前提的对抗性程序,或许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对于那种建立在被告人认罪前提下的协商性司法程序,却难以自圆其说。与此同时,自2010年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还一直面临着一个现实难题,那就是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冤假错案问题。假如我们仅仅关注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强调程序正义在维护被裁判者人格尊严、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意义,而忽略甚至无视程序正义对于防止错误裁判方面的价值,那这种理论会得到社会各界的接受吗?

要走出上述困境,我们就不应将现有的程序正义理论奉为不可挑战的教条,而应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实际情况,按照“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路径,提出新的程序正义理论。按照笔者的思路,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将法律程序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这固然是不可接受的。但是,那种仅仅关注法律程序自身“独立价值”的程序本位主义理论,仅仅重视维护被裁判者的尊严或者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这也是存在问题的。其实,法律程序要真正具有自主性价值,摆脱其工具和附庸的地位,就不仅要符合包括参与、中立、对等、理性等在内的公正标准,而且还应对裁判结果具有影响、决定、选择或限制作用,只有当法律程序对于裁判结果的形成具有独立塑造作用时,程序正义的自主性价值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另一方面,在基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所形成的协商性司法程序中,传统的程序本位主义理论不可能完全适用,那些被用来衡量程序公正性的价值尺度,如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合理性、及时性、终局性等,也无法被用作评价程序公正的标准。其实,评价对抗性司法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过程控制程度来加以确定;而对协商性司法程序的评价,则应当确立一种“结果控制”的价值标准。有鉴于此,我们可以为协商性司法程序确立一种全新的程序正义理念,引入包括弃权的自愿性、对结果的协商性、协商的对等性、最低限度的参与性等在内的价值标准。由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种有别于传统法律价值理论的协商性程序正义理论。

根据上述思路,笔者在初版书稿的基础上,将全书设置为两个部分:一是程序正义的学术史;二是程序正义的理论。前一部分概述了西方程序正义理论的发展脉络、理论流派和主要代表人物的观点,并做出了学术评价。在这一部分,本书第二版还增加了“主观的程序正义理论”一章,对一些社会学家就程序正义所做的实证研究做出了分析和评价。后一部分则讨论了程序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地位,将程序正义的自主性价值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二是程序正义对于裁判结果的塑造作用。在区分对抗性司法程序与协商性司法程序的基础上,笔者提炼出了对抗性的程序正义与协商性的程序正义这两个概念,并对后者做出了理论上的总结和概括。

爱因斯坦说过,我们知道得越多,未知的领域也就越多。在研究程序正义问题过程中,笔者为越来越多的未知问题所困扰,也越来越深刻地了解到这一课题研究的难度。尽管如此,笔者愿意将多年来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呈现出来,一方面将此作为学术研究的阶段性总结,另一方面也为未来的研究者提供一份进一步研究的参考文献。学术研究是一场永无止境的探索过程。对程序正义的研究,要取得重大理论突破,也需要后来者拿出勇气,投入心力,掌握更为科学的方法。“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唯有站在一定的学术高度,具有一定的学术积累,方能对程序正义问题做出新的开创性的研究。

陈瑞华

20211221

 

第二版序言

初版序言

第一部分 程序正义的学术史

第一章  程序正义理论的兴起

一、程序与程序的正当性

二、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

三、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的分析

四、程序正义与当代的程序价值理论

第二章 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

一、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二、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三、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四、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五、对四种程序价值理论的评价

第三章 萨默斯的“程序价值”理论

一、“程序价值”问题的提出

二、“程序价值”的基本内容

三、“程序价值”与好结果效能的关系

四、通过法律实现“程序价值”

五、评价

第四章 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

一、什么是尊严理论

二、尊严价值的内容

三、对尊严理论的论证

四、 评论

第五章 贝勒斯的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

一、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

二、“内在价值”的性质和意义

三、 对传统程序原则的总结和论证

四、适用程序正义原则的法律限制

五、 评价

第六章 主观的程序正义理论

——程序正义的社会心理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蒂伯特和沃克的程序控制理论

三、林德和泰勒的主观程序正义理论

四、泰勒的合法性理论

五、主观程序正义研究的贡献与局限

第二部分 程序正义的理论

第七章 作为法律价值的程序正义

一、法律程序价值概说

二、法律程序的正义价值

三、法律程序的工具价值

四、法律程序的经济价值

五、程序价值的三元结构

第八章 程序正义的自主性价值(I

——程序正义的非工具价值

一、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

二、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形态的关系

三、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

四、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

第九章 程序正义的自主性价值(II

——程序正义对裁判结果的塑造作用

一、对传统程序正义理论的反思

二、程序自治效应

三、结果选择功能

四、裁量限制作用

五、程序阻隔效果

六、一种实质性的程序正义理论?

第十章 协商性的程序正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传统程序正义理论的局限性

三、协商性司法的兴起

四、协商性程序正义理论的提出

五、协商性程序正义价值的根基

六、协商性程序正义的延伸适用

七、程序正义的新形态

参考文献

索引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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