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版单位长期来一直实行的审稿制度是“三级审稿责任制度”,简称“三审制”,有时又称“三审责任制度”,即由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审级组成的审稿制度。
三审
1
初审
①改正书稿中出现的字词错误、读音错误、知识性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欧化错误、观点错误等。
②统一全书体例,包括统一各级标题、格式、数字用法等。
③在书稿上标注需特殊制作的内容,如国际音标、古文字、少数民族文字、外文、插图(要求美编设计的,须填写通知单)、表格等。
④核查引文、出处和索引;核查参见、互见项目,核查配套内容或项目;核查有关专业知识;核对或核算参考答案。
⑤检查书稿项目,按顺序排次(外封,内封,目录,前言或编写说明、凡例、音节表、检字表或笔画索引等,正文,附录、参考文献、参考答案等),并自内封开始,按顺序戳记或填写页码。
⑥填写加工记录,并撰写审读报告(对书稿的内容、特色、学术及文字水平、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文字质量、学术地位、是否达到正式出版要求等进行评价)。
2
复审
①检查初审修改是否正确,改正初审改错了的地方,改正初审未看出来的各种错误或不妥之处。
②在书稿上标明要求初审进一步核实、解决的问题。
③填写复审记录,并撰写复审报告(对书稿和初审进行评价,说明是否建议发稿)。
3
终审
①通读初、复审意见和记录,检查初、复审修改是否正确;如果初、复审问题较多或初、复审后书稿遗留问题仍较多,可以退初审编辑或复审编辑返工。
②抽读部分(四分之一左右)书稿,判断书稿质量;如认为书稿质量未达到正式出版要求或存在方向性错误,退责任编辑商作者修改或退稿。
③撰写终审意见,对书稿以及初、复审进行评价,说明是否同意发稿;若同意发稿在发稿单上签字。
三校
书稿发排出样时,先由照排人员毛校,然后出初样,送校对室校对。校对人员对初样一般是一校、二校连校(由不同人)。初样经两校后,称为“一校样”。
一校样经照排人员改样后出样,交校对室进行第三次校对。按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定,校对人员第三次校对后,责任校对应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校次的质量,并负责付印前的通读工作。
除重点图书外,许多出版社第三次校对后的校样,实际上就成了终校样。终校样经照排人员“灭红纠错”后出的新样,就是清样。
一通读
除重点图书外,许多出版社第三次校对后的校样,实际上就成了终校样。终校样经照排人员“灭红纠错”后出的新样,就是清样。
这里说的通读,是指由责任编辑通读清样。它实际上是校对人员“三校一读”程序的变迁,以责任编辑的通读代替了责任校对的通读。责任编辑在通读中没有发现错误,就签字“付印”;若发现清样中仍存在一定错误,就签字“改后付印”。
也有一些出版社让责任编辑直接通读终校样,交照排人员改样后,再由责任编辑在微机荧屏上逐一核对“灭红”情况,然后出付印软片或硫酸纸片样。
从这种编校模式的流程可以看出,编校质量的控制线,最后终止于通读清样这个环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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