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释义》
英国法释义
第一卷 论人之权利
(法哲学名著译丛)
[英]威廉·布莱克斯通 著
游云庭 缪苗 译
ISBN:978-7-100-21935-8
内容简介:
《英国法释义》是一部论述迄至18世纪中叶英格兰普通法的法学著作,也是第一部全面、系统阐述普通法的论著。全书分为四卷:人之权利、物之权利、私犯、公犯,首版于1765—1769年陆续面世。“面对这部著作,任何一位法学教授均会感到渺小,其同时亦是一座永不磨灭的丰碑”(弗雷德里克·梅特兰);“若《英国法释义》未于当时诞生,则美国与其他英语国家是否会如此普遍地接受普通法非常值得怀疑”(威廉·霍尔兹沃思)。
本书为《英国法释义》的第一卷,分为导论与本论。导论系作者于1758年就任维纳英格兰法教席的就职演说,通过概述英国法的研究、法律的性质、英国国内法与适用的区域而强调研习英国法的重要性。导论中论及政府的一般理论,即为杰里米·边沁1776年匿名著作《政府片论》所批评的对象。本论部分的主题为人之权利。作者将人分为自然人与拟制人两类,分别讨论了作为个人所拥有的绝对权利,以及个人作为社会成员,即因其身份而拥有的相对权利。后者构成了本论部分的重点,包括了议会、国王、官员的权利,以及个人因雇佣关系、家庭身份关系而拥有的权利,终章论述了法人。作者所处的时期,个人的权利绝大部分仍由其身份决定,亦即亨利·梅因爵士提出的“身份到契约”发展的“身份”阶段。
作者简介:
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英国著名法学家。15岁进入牛津大学彭布罗克学院学习,后进入万灵学院学习法律并取得民法学士与博士学位。1746年获准律师资格后执业了一段时间,1753年回到牛津大学开设普通法的讲座,成为英格兰大学教授普通法的第一人。1758—1766年任牛津大学新设维纳英格兰法教席的首任教授,继续讲授普通法。1770年先后被任命为民事诉讼法庭与王座法庭法官,并因后者而被授予骑士衔,但其最终回到民事诉讼法庭任职,直至因病辞世。
译者简介:
游云庭,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外国法制史专业),现从事律师行业。
缪苗,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现为金融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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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英国法释义》这本书很早以前就应该被引入中国,因为该书实在是太有名了。18世纪初期,正是工业革命的前夜,科技即将极大提升英国的生产力,但英国的主要法律——普通法,其体例结构却仍与另一判例法——千年前的日耳曼蛮族的法律相去不远,粗糙、凌乱,这显然无法承载社会的进步。此时,牛津大学的一介普通讲师威廉·布莱克斯通独辟蹊径,以千年前罗马帝国辉煌文化铸就的利器——罗马法的体例格式降伏了千年来一直散乱不堪的普通法,将之分类归纳、编排整理,使普通法大放光芒,为工业革命的到来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本书和中国读者也算相见恨晚。其实其原著进入中国的时间应当已经很久,这样一部巨著,我们几乎可以断定,一直存在于国内学者的视野之中,但是,其中译本却始终与汉语世界的读者缘悭一面。为什么没有人翻译这本书? 着手翻译后,才发现书中有众多的古英语、诺曼法语、拉丁文乃至希腊文、瑞典文、俄语等语言文字,布莱克斯通非常典雅、富有文采的原文以及书的主要内容是近三百年前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复杂法律制度,这些都成为了横亘在译者面前一座座难以逾越的大山,或许这就是时至今日,仍未有中译本的原因之一吧。此时才深刻理解了刚开始翻译本书时我的导师何勤华教授叮咛的含义:“这本书的难度较大,国内曾有不少人想翻译这本书,但后来都放弃了。” 但是,研究英美法制史是绕不开这本书的,国内的学者也曾无数次引用过这本书,不过遗憾的是,由于原文较难读懂,因此引用的多为戴雪的《英宪精义》、丹宁勋爵几部作品中的转引的寥寥几处内容。就这本内容丰富、博大精深的法学经典著作本身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很大的缺憾。就在我们动笔翻译的前十年,也就是1993年,边沁批判《英国法释义》的名著《政府片论》在商务印书馆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出版了。但《英国法释义》的原著却依然静静地躺在国内的几个大图书馆的书架上“待字闺中”。为弥补这种缺憾,我们抱着一种试试看的心态来翻译此书。
布莱克斯通生平简介
1756年6月5日,是英国学者查尔斯·瓦伊纳逝世的日子, 他在弥留之际决定将其部分遗产捐赠给牛津大学,设立专门讲授英国普通法的瓦伊纳讲座和专为奖励学习英国法学生的瓦伊纳奖学金。随后牛津大学的马格达伦学院的韦斯特和古德博士、奥利尔学院的威利博士、万灵学院的布克勒先生以及大学学院的贝茨先生等五位工作人员遵其遗嘱收集并处理他的个人财产,将其著作中将近一卷的内容版,并用其绝大部分财产还清了他生前的债务。此后又花费半年时间拟定成立这个讲座的计划及制定讲座的章程,并最终于1758年7月3日获毕业生评议会认可。正是这个讲座教授的职位为牛津大学的一个叫威廉·布莱克斯通的普通法研究员提供了成为讲座教授的机会,5年之后,布莱克斯通将自己在该讲座的讲稿整理出版,这就是后来对整个英美法系产生巨大影响的巨著——《英国法释义》的由来。
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1723年7月10日出生于伦敦的一个普通市民家中,他在家里排行老四,是最小的孩子。布莱克斯通的早年家庭生活非常不幸,父亲查理·布莱克斯通开了一家很小的丝绸商店,家就在店的二楼。在他出生之前,父亲就因病离开了人世,此时,母亲玛丽坚强地负担起了养家和教育孩子的责任。布莱克斯通幼年时便显现出了不凡的天分,他在七岁之前就通读了《圣经》、弥尔顿的全部作品以及约翰·班扬的《天路历程》。七岁时,布莱克斯通得到了家境殷实的舅舅的资助,进入了英国著名的公立学校——查特豪斯公学就读。但四年后,母亲也去世了,布莱克斯通成了一个孤儿,虽然厄运连连,但是他化悲痛为力量,全身心地投入学习中。在学校里,布莱克斯通精通拉丁文并酷爱诗歌。1738年,15岁的他进入牛津大学学习古典文学和数学,他仍然研究诗歌,特别喜欢莎士比亚,同时对数学逻辑也有浓厚的兴趣。此外,他还在建筑学上颇有造诣,他曾在20岁时写了一本建筑学的著作《建筑学原理》,尽管没有出版,但此书还是为他赢得了一些赞誉。虽然他极其渴望在牛津大学待下去,但是由于没有个人收入,他被迫另谋出路。在英国,法律职业对于年轻人来说,是可借以飞黄腾达的少数“阶梯”之一。虽然他离开与世隔绝的牛津大学来到喧闹的“现实世界”寻找财富、权力和社会声望,但他这样做是极不情愿的。的确,在此过程中,布莱克斯通发表了一首诗,这首诗题为“一位律师与缪斯的永别”,在诗中他实际上说的是:“我真是不幸,我不得不离开幽静宜人的牛津,湮没在那被称为伦敦的灰暗而充满污秽的地方! 我的遭遇会怎样? 我真是不幸!”1741年,布莱克斯通进入中殿律师学院学习普通法,1746年,取得律师资格成为出庭律师。在此期间,布莱克斯通还于1743年,被选为牛津大学万灵学院的院务委员会成员,职责是学院的司库和地产管理人,因此,他曾一度往返于牛津和伦敦之间。由于某种契机,他非常幸运地与曼斯菲尔德勋爵——王座法院首席法官威廉·莫里建立了友谊。曼斯菲尔德勋爵建议布莱克斯通竞任牛津大学罗马法的教职,但该职位的选任权在时任首相的纽卡斯尔公爵手中,公爵在和布莱克斯通面谈时要求他在牛津大学出现争执和骚动时为其所在的辉格党效力,但布莱克斯通暗示其不愿意卷入政治,因此,最终他并未得到该职位。其后,他接受了曼斯菲尔德勋爵的建议,在牛津大学开设一门关于“英国法”的讲座课,因为没有教职,所以也没有薪金,但假如有这种需求,就可能有足够的学生交费听讲。此后,布莱克斯通便开始牛津的普通法讲座,他的讲座持续了很多年,听众众多,很受欢迎。1758年,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瓦伊纳逝世之后,布莱克斯通以全票当选为英国第一个普通法讲座——瓦伊纳讲座的教授,并在那里讲授普通法直至1766年。1756年至1758年布莱克斯通还曾任牛津大学校长法庭陪审法官、大学出版社代表。由于《英国法释义》的出版,他的讲座名声大振,1761年布莱克斯通进入议会,并任王室法律顾问。此后,他曾出任王后的总检察长(1762—1766)、王室法院法官(1770),最后逝世于高等民事法院法官任上(1770—1780)。布莱克斯通多才多艺,著作涉及的领域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建筑。他的第一部著作是《建筑学原理》,在法律方面著有:《论旁系亲属》《英国法分析》(此书为《英国法释义》的前身)、《英国法释义》。
《英国法释义》对于英格兰法律发展的意义
英格兰自诺曼征服之后再未遭外敌入侵,却又并非偏安一隅, 而是扩张成为大帝国,将“英国化”等同于“全球化”,于是在心态上与欧洲大陆各国有异。英国人实在不太喜欢冷冰冰的逻辑理性, 对待法律也是如此,于是有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普通法的要义,也就在于经验。先例要遵守, 法官要尊敬,国王要尊崇———诗人也热情地讴歌:“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慢慢扩展到下层”,经验主义的优势在于:相对更符合实际的社会状况,因为一个又一个的判例,是各位巡回法官在各地司法实践的总结,其中综合了法律原理、普通民众的常识、地方上的习惯,也正是因为如此,英格兰的法律才有“共同”之名。
不过,从历史发展来看,判例主义并不仅仅是飘渺的“民族性格”造成的。英格兰在诺曼征服之后形成了当时欧洲最强大的中央王权,通过几位强势君主的努力,建立起一套中央司法体系。这种中央体系与旧式的、分裂性质的封建司法体系不同,能够在内容和形式上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与此相比,欧洲大陆各国的世俗法律体系凌乱不堪,地方法律和习惯各行其道,无法依靠判例建立稳定的制度。伏尔泰评论当时法国的状况时说,每到一个驿站,换了马车,法律制度也已经随之改变了。在中世纪欧洲,最大范围的统一司法体系是教会,而教会法的内容来自于罗马法。在英格兰,王权的强大使得世俗法律体系可以与教会法相抗衡,由此开始形成二元局面。这种状态也延伸到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领域。
英格兰的普通法律师和法官们(大多数法官来自于律师队伍) 构成了强大的团体,从某种角度看,正是这个职业团体在实践中不断推动法律的发展。出于实践的考虑,英格兰的律师在传统上是通过学徒式的实习形式获得法律教育的。律师学院培养律师,同时也承担管理的工作(因此也称为“律师公会”)。四大律师学院基本垄断了普通法律师的培养,一般聘请资深律师和法官作为学院讲师;学生们除了听讲以外,还接受模拟法庭、阅读、辩论等形式的教育,另外还包括以聚餐形式的讨论会。未经律师学院培养认可并经律所实习的人,无法在 普通法法院担任代理人,不能出庭辩护。在大学教育方面,与欧洲大陆的其他大学类似,英格兰的大学仅教授教会法和罗马法。最初,大学受到教会的管辖,以此对抗世俗王权,争取自己的独立地位,甚至拥有设置独立法庭的权利,以至于形成了特殊的法律管辖。虽然大学渐渐地脱离了教会的控制,但依据传统,仍然只教授教会法和罗马法。对于这些法律的学习,大致属于经院式的理论学习,因为在实践中,除了教会法院、海事法院等处,在其他地方几乎没有使用的余地。尽管大学的独立有助于培养自由精神和学术传统,但是对于法律教育而言,英格兰当时的大学教育显然是与实践脱节的。判例的经验主义是普通法的优点,同时也是缺点。长时期积淀而形成的判例,经过律师学院学徒式的法律教育,越来越无法为普通民众所理解。不过,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同样也存在,英格兰的问题在于,作为社会中层的绅士阶层想要涉足法律知识也逐渐变得困难起来了。布莱克斯通在讲座开设之初所表达的担忧也在于此,绅士和贵族阶层长期不接触自己国家实践中的法律,而使法律职业形成工匠行会式的垄断封闭状态,实在是没有什么好处。但是,尽管其间有若干前辈(如布雷克顿、格兰维尔、黑尔和柯克等)努力开拓出的小径,但在布莱克斯通面前仍然是一片杂草丛生、荆棘遍地的荒原。在18世纪的英格兰,普通法仅仅是被视为一种程序法,而非实体法,是基于社会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各种救济途径的总和。当时有很多法律人认为,法律(普通法)不应是创制的,而应该由社会生活中自发成长;所以,法律不能被定义,只能被描述。当时的法律作品一般可以分成以下三类:
1.以字母顺序或年代顺序进行排列。
2.按照主题进行写作,这对于第一类作品而言已算进步,即便如此,他们还是没有什么条理观念,全文杂乱无章、无主线和原则可言。
3.法律词典。然而,布莱克斯通改变了这个状况,将“理性”引入了英格兰法。至此,英国出现了法学,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此前所有的仅仅是诉讼之术,而不是学问。此后,大雅之堂的牛津、剑桥,也开始讲授英国法了。布氏在“导论”第一章中谈道: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英国法教育者的课程应该像一张完整的英国法“地图”。他的职责是在这张地图上勾勒出英国法这个“国家”的形状、它的邻国和边境线以及国家内部郡与郡之间的分界。在此我们不难想见,布氏完成这张地图的难度和付出的艰辛。布氏早年在大学接受的罗马法教育在此发挥了巨大的功效,另外,他对数学、逻辑和建筑学的兴趣对于整理这片繁杂的法律园地应该也不无助益。布莱克斯通效法盖尤斯和他的《法学阶梯》,把整个英国法的客体划分为四个部分:(1)个人的权利,以及获得和丧失此类权利的条件及方式。(2)物的权利,以及获得或 失去此类权利的方式。(3)侵害个人的不法行为,亦即民事损害,以及依法对其进行救济的方法。(4)公共不法行为,亦即重罪和轻罪,以及预防和处罚此类行为的方法。布莱克斯通认为,英国法的每一个案例、惯例、习惯、制定法或者条例,都可以归入这四个部分中。因此,归入任何一个部分的 “法律”都可加以分类,并均衡地被编入合乎逻辑的子类中;而且所有部分中作为所有法律基础的“一般原则”,都可能加以推演——这就使得英国法有了一种在当时没有被认识到、自然也非显而易见的合理依据。实际上,布莱克斯通所做的工作,与罗马时期各大法学家的理论归纳有类似之处,从实践总结出原则和理论,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是根据理论制定法律,再将法律推行到实践中去使所有人遵守。四卷本的《英国法释义》问世后,被公认为经典之作,成为英国法里程碑式的著作,其地位至今无法撼动。即使是布氏和《英国法释义》的对手,如边沁,也不得不承认《英国法释义》的重大影响和重要地位。从某种角度看,边沁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英国法律的科学化和理性化,只是他走得离英国法律传统太远,致使其变成了破坏者而不是建设者 。
对于英国法而言,无论怎样赞美布莱克斯通爵士和他的《英国法释义》都不为过,曼斯菲尔德勋爵在向年轻人推荐阅读书目时说,该书的分析推理浸透着一种令人愉快的、浅显易懂的风格,读者在不知不觉中就能接受构成英国法整体基础的基本原则;而丹宁勋爵则称这部书为“我们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一部法学著作”。
《英国法释义》对美国的影响
当英国人来到美洲之后,他们把英国的普通法也带到了美洲, 但是当时美洲殖民地的法律著作非常缺乏:“美洲殖民地并未产生出任何伟大的法律体系或百科全书,它所确实产生的只是数以百计的门外汉、冒牌律师和半吊子律师以及少数法律学识扎实者所做的多种多样、分散驳杂的实际努力。在美洲殖民地于1788年前发表的所有已知的法学著述(约六十种)当中,没有一种是职业律师适用的著述。”因此,《英国法释义》这本系统论述英国普通法的著作便在美国大受欢迎。伯克在他的《论与美洲和解的演讲》中提到,他曾听说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在美洲的销量几乎与英国的销售量同样多。美国学者甚至把英国法释义称为“法律圣经”。按照旧有的传说,美国法官只要在马褡裢的两个口袋中分别装上两卷布莱克斯通的书,就可以把英国法完全坐在自己的屁股底下,无论他们去往何处,他们都可以而且也确实随身携带着他们的马褡裢。
《英国法释义》的第一个美国版本出现于1722年,在此之前,在美国大约卖出了1000本英国版的《英国法释义》。一位叫托马斯·马歇尔的弗吉尼亚居民购买了这个版本的《英国法释义》给他的大儿子约翰·马歇尔来学习,他和妻子都希望这个17岁的孩子成为律师。在参加了四年的独立战争之后,约翰·马歇尔开始阅读布莱克斯通,到27岁时,他已经读了四遍《英国法释义》。后来,他成为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可能也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当独立战争使耶鲁大学的课程不得不中断的时候,詹姆斯· 肯特自学了《英国法释义》,他后来说:“这部著作激励了15岁的我,我满怀崇敬之情,并决心投身法律。”后来,他以《英国法释义》为蓝本,以他在哥伦比亚大学的讲稿为基础,出版了《美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American law),这本法学名著对美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学者丹尼尔·布尔斯 认为:“布莱克斯通是为任何有文化者都能掌握其法律传统的庞大纲要提供手段的第一人。因此, 这种‘布莱克斯通热’(该书于18和19世纪在美国多次重版)既反映了法律知识在美洲受人欢迎的程度,也反映了其欠缺薄弱之处。布莱克斯通之于美洲法律恰如诺亚·韦伯斯特的蓝皮识字课本之于美洲文化。只要四卷《英国法释义》在手,任何人,无论多么远离古老的专业的中心,远离法院或立法机构,都能成为业余律师。对于正在发展的美利坚人,无论其为雄心勃勃的边远地区居民或是颇有抱负的政治家,布莱克斯通是天赐神物。”在《布莱克法学大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有一个词 条是“Blackstone lawyer”,它其中的一种解释就是“特别指美国南北战争前主要通过自学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来获得法律训练的律师”。布尔斯廷也曾说过:通过法律观念和法律术语播及山林原野,布莱克斯通为造就领导新大陆的自强不息者做出了很大贡献 。
(本文摘自《英国法释义》第一卷中译本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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