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企业法务
(“企业商事法务丛书”总序)
在2016年,一直被认为是世界法律秩序稳定之锚的英美两国突然发生异变。英国公投决定脱离欧盟,在欧洲乃至全世界掀起滔天巨浪。美国大选推出另类总统特朗普,在世界范围内不断造成意外和不确定性。以此为背景,WTO上诉机构按照任期届满的空缺职位重新遴选新委员的工作从2016年开始受到严重阻碍,直到三年后彻底丧失裁定的功能。美国从2018年1月开始采取大幅度提高关税的举措,从2019年5月开始对华为等企业采取封杀行动。这场中美贸易战的本质其实是法律战,必然促进企业的策略诉讼以及政府的司法外交,当然也就相应地提升了预防法学的重要性。为此,我们需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重新省察和反思中国企业法务的制度设计和运作实践。
在过去很长时期内,中国企业忽视了企业法务的功能。按照国际惯例,大型企业的法务开支一般占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但中国的这一占比曾经只有千分之一;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中法务部门一直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参与经营决策;法务人员与顾问律师之间的角色分担关系也是模糊不清的。自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在1997年签署《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美国在1998年修改《海外反腐败法》而把贿赂罪适用范围扩大到外国企业和自然人,各国企业在涉外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骤增,中国也相应地提高了对企业内控与合规的要求。从2004年起,中国通过三个特别“三年计划”建立和健全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以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特别是2012年国资委颁布企业合规的国家标准,企业法务逐渐成为经营决策的指南针。从对总法律顾问具备律师资格的刚性要求上,还可以依稀看到律师主导的美国式企业法务模式的影响。
日本式企业法务模式有所不同,并非律师主导。企业的大部分涉法涉讼事务都由法务部门处理,往往只把自己无法解决的难题交给外聘律师。所有法务人员都是在公司里工作的职员,法务部长也无须获得律师资格,因而企业的法务成本相对比较低,法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协调。企业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合同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核,就包括劳资关系在内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参与商务谈判以防范有关法律风险,建立和维持内控制度并进行合规培训,维护知识产权,研讨并购的攻防对策,履行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与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与律师进行协调与合作,处理解决纠纷和诉讼的相关问题,等等。20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美国跨国公司压缩律师聘用的开支,更重视录用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来满足合规和守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式企业法务模式也受到更多的关注。
中国与日本之间围绕企业法务的体系化深入交流,可以追溯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2009年开始正式举办学分制日本企业法务系列讲座、在2010年开设东京企业法务实习基地,以及在2011年携手日本经团联成立企业法务研究中心。2017年的中国企业法务年会上海会场邀请到日本经营法友会领导层和代表与会,决定从2018年起在东京和上海两地交替举办中日企业法务年会。就在中美贸易战如火如荼的2018年,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作为教育部认定的国别研究中心、作为校级实体化平台隆重成立,围绕企业法务的研究和交流也就自然而然成为这个中心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启动了日本企业商事法务丛书的翻译出版计划,试图为中日两国在新时代的经济合作以及纠纷化解奠定坚实的法务基础。
早在国际经济纠纷开始激化的年代,日本就曾经策划出版过关于企业法务的大型丛书,对我国当然也有借鉴意义,但毕竟很多内容已经过时。作为大型公司法务部长交流平台的日本经营法友会倒是经常出版关于企业法务的专题论文集、专著以及最新法规解说,但这些不断刷新的书刊缺乏体系性,无法让中国读者一窥全貌。最后选定的商事法务丛书是从2006年开始编辑,到2009年出齐,距今只有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容还在保鲜期内。这套丛书的编撰者包括相关领域的权威学者和实务家,特色是非常注重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的学理分析,试图通过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设桥梁的方式为企业法务指明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并且提升预防法学和策略诉讼的专业水准。这套书分为四种,包括许可合同、并购和合资、企业金融创新、国际商务等四大前沿领域的重要现象和趋势、法律的制度安排以及操作流程的解析,具体论述的范围实际上几乎涵盖了企业法务的所有层面。因而这套丛书既可以作为企业法务研究的向导,也可以作为法学院培养专业人才的教科书或参考书,还可以作为总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长们的业务指南。
不得不指出,就在过去的十来年里,数字化信息技术使法律界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被广泛应用,法律流程外包(Legal Process Outsourcing, LPO)现象变得司空见惯,在这种状况下法律科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并逐步扮演起替代性法律服务提供商(Alternative Legal Service Providers, ALSP)的角色,直接对接客户而不让律师作为“中间商”赚差价。因此,律师事务所以及司法机构不得不在多样化条件设置下迎接竞争,增加对法律科技的投入或使用,兼顾智能决策、会计、金融等法律之外的关联服务。同样,企业法务部门也开始大量导入智能化的法律科技(Legal Technology)和辅助性服务软件(Software as a Service, SaaS),用于AI合同审核、电子签约服务、数据的追踪管理、多语种自动翻译、国内外法规和案例的检索、企业法务部门与外聘律师的在线协调和咨询、数字化调查取证以及区块链存证。显而易见,企业法务也正在面临数字的覆盖,势必在法务操作科技化、法务运营平台化的激变之中促成相应的范式创新。即便如此,这套丛书揭示的法律专业原理和技巧在数字化时代仍然不会失效,倒是会反过来对数据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的发展提出更高的具体要求,促进信息通信技术与既有的合规体系不断交织和重组。
这套书的译者都曾经在日本留学和生活过很长时间,是双语达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也与企业法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两位是商法、企业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学科的青年才俊——段磊从东京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先在名古屋商科大学担任助理教授,再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就任副教授;储翔从神户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后到律师事务所工作过一段时间,现在华东政法大学任教。另外两位是中日经济合作方面的资深律师——骆美化曾经在君合律师事务所创立初期开拓日本业务并担任高级合伙人,现在转为顾问并兼任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师坤是上海世民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并兼任住友化学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监事。他们都对书中涉及的专业问题了然于胸并且富有实践经验。也就是说,与原著编撰者兼有法学教授和法律实务家的构成相对应,译者也考虑到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代表性。各位译者都在繁忙的本职工作之余认真进行翻译,确保精准传达高度专业化内容的原意。
在所有译著付梓之际,我谨代表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代表中日企业法务论坛的组织方,特向各位译者表示敬意和谢意。同时还要感谢日本评论社串崎浩先生不辞辛劳逐一征求日本作者的同意并授予涉外出版的所有权限。当然,在这里要特别感谢商务印书馆责任编辑王兰萍女士对这套书翻译和出版的支持、在等待和编辑译稿方面的耐心以及令人感动的敬业精神。但愿这套“企业商事法务丛书”有利于中日两国企业法务界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企业法务高端人才的培养和训练,也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当今世界化险为夷,通过合法经营以及富于洞察力和专业知识的决策而不断发展壮大。
是为序。
《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
(企业商事法务丛书)
汉译主编 季卫东
﹝日﹞椙山敬士 高林龙 小川宪久 平岛竜太 编
储翔 译
ISBN:978-7-100-21963-1
商务印书馆2023年5月出版
内容简介:
“企业商事法务丛书”旨在构架理论和实务之间的桥梁,通过对商事领域法律问题进行学理分析,为企业法务的进一步发展指明方向,并提升预防法学和策略诉讼的专业水准。
《许可合同》为“企业商事法务丛书”之一种,主要介绍日本学者和律师在知识产权与合同法交叉领域的重要研究成果。本书聚焦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中最具代表性的数个专题,从知识产权许可基本理论入手,系统分析许可合同与竞争法、权利用尽、新型知识产权客体、国际私法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实务操作和司法观点,部分专题也展开日本与欧美国家制度、判例及学说的比较研究。本书梳理总结的理论成果、判例文献和商事法务实践,可为企业提升知识产权法务专业能力提供有益指引。
丛书汉译主编简介: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兼校务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国别基地日本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日本学会副会长、国际学术期刊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共同主编、中国计算机协会(CCF)计算法学分会会长、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亚洲科技促进可持续发展联盟副主席。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2008-2018)、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1996-2008)。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数字法学。主要中文著作有《法治秩序的建构》(商务印书馆)、《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法律出版社)、《AI时代的法制变迁》(编著,三联出版社)、《法海拾贝》(商务印书馆)、《法的跨界——规范、事实以及学科的交叉》(法律出版社)、《元宇宙的秩序——虚拟人、加密资产以及法治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等。
本书编者简介:
椙山敬士(Sugiyama Keiji),生于1951年。1976年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1979年注册执业律师。曾任东京大学法学部讲师,现为虎之门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有《软件著作权•专利权》、《法律英语的基础知识(增补版)》(合著)等。
高林龙(Takabayashi Ryu),生于1952年。1976年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毕业。曾任东京地方法院法官、最高法院调查官,现为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及法学部教授。著有《案例书知识产权法》(合著)、《标准专利法》等。
小川宪久(Ogawa Norihisa),生于1951年。1974年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毕业,1979年注册执业律师。现为纪尾井坂法律专利事务所合伙人、东京工业大学兼职教授。著有《谈判录•备忘录•协议书实务》(合著)、《土地建筑物买卖实务》等。
平岛竜太(Hirashima Ryuta),生于1969年。1998年取得博士(学术)学位。曾任东京大学助教、早稻田大学助教,现为筑波大学副教授。著有《系统LSI保护法制》等。
译者简介:
储翔,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民革上海市委社法中心委员。于日本神户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上海市竞争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受聘上海市首批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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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合同》译者序
储 翔
《许可合同》一书讨论的是企业商事活动中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交叉领域的问题。本书日文原著由多位日本知名法学家及实务专家精心撰写而成。承蒙丛书主编季卫东教授嘱托承担翻译重任,借此宝贵机会译者细读了原著。虽然日文版发行已有十五年,但是书中所讨论的诸多问题历久弥新,至今仍未完全解决,并且伴随着技术革新和商业模式变化势必产生新的细分话题。因此,本书并未失去其时效价值。此外,本书在科研和教学方面也有一定价值,值得向学界同仁推荐。
其一,本书系统性梳理了日本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领域的理论脉络和企业法务实践,对我国在该领域展开研究具有参考价值。本书一共分为十一章,每章一个专题,内容涵盖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理论以及许可合同在反垄断、专利池、权利用尽、商品化权、国际诉讼管辖等方面的问题。各专题立足日本法,又大量涉及与美、德等国家判例及学说的比较,有学理考证也有实务操作,有实体层面的探究也有程序层面的讨论。这些问题具有全球共性,需各国法律人携手贡献智慧共同寻找妥善解决方案。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在这些领域也已形成一定的研究积累并将持续探讨下去。知识产权制度在日本是西方舶来品,明治维新后一百多年来日本移植欧美制度的同时又能保持其特色,这离不开日本学者对欧美制度的研究和借鉴,也离不开法官、律师、企业法务工作者等实务专家通过合理解释使之本土化落地。本书所呈现的技术变革时代下日本企业法务和司法实践所做的有益尝试,对我国处理类似问题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其二,本书收集了日本知识产权领域代表性判例,有利于丰富教学资料。当前,全球正面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一国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提升离不开大量的专业人才,近年来我国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高端人才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在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研读各国代表性判例,培养学生从多法域展开制度比较以掌握多角度思维方法,对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无疑非常有效。译者为本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本科学生开设了《日本知识产权法》课程,相较而言学生们在专业学习上接触欧美制度比较多,在本课程中译者详细介绍日本法中典型判例及相关学说,从不同侧面启发学生进行比较思考,学生们表现出了浓厚的学习兴趣,也拓宽了分析问题的思路。本书各专题对日本代表性判例和学说展开了细致梳理,在教学中将其作为教材或参考用书也非常合适。
本书价值较高,译者深感翻译工作责任重大。我国思想家严复先生在《天演论》中提出了“译事三难:信、达、雅”,此后“信、达、雅”成为翻译工作者所致力追求的理想境界。译者自大学时代开始学习日文和法学,此后硕士、博士均在日本神户大学就读,自感在法律文献阅读和日文写作上应无障碍。但是,翻译的过程又别有一番体验。不同国家语言背后实则是思维习惯的差异。日文有其独特的语法结构和表达习惯,日本学者为求思维严谨往往较多使用长句。在翻译中如为追求日文原文逻辑而力求原样翻译,则不免会造成中文表达的生硬;反之,如为保障中文阅读习惯,则原作中精妙之处难以原样呈现。如何在这两种语言的思维差异和表达习惯之间寻找平衡点,实属不易。此外,日文中有大量外来语,对这些外来语的翻译也颇费了一番心思。譬如,本书第七章中日文“マーチャンダイジング”源自英文“merchandising”,同时日本学界对该外来语又使用汉字“商品化”作为同义表达,由于我国学界对“商品化”一词已比较熟悉,因此译文直接采用该说法;又如,第八章针对美国法上的“publicity”,日本学界并未对此用汉字进行翻译,而是通用“パブリシティ”作为外来语进行表述。针对“publicity”一词,我国有学者将之翻译为“公开权”或“形象权”,本书中为方便理解而采用近年来我国文献中使用较多的“形象权”。诸如此类,翻译过程中在用词贴切和符合原意之间往往需权衡折中、反复调适,译者中文功底有限,深感译事不易。
回忆在日本求学期间,恩师季卫东教授时常教导我们做文章须反复修改才能精益求精。本书的翻译也遵循此道,译稿初成后经过多次修改、反复校正。本书统稿过程中,硕士研究生刘熠宁、刘影、贺顺琪、吴子迪等同学也协助译者做了大量文字修正及资料校对工作。本书得以在著名的商务印书馆出版,是对译者工作的极大鼓励。在此特别感谢责任编辑金莹莹女士,她逐字确认译稿、耐心指点修正的敬业精神着实令译者感动。由于本人学识水平有限,译文中难免有错漏或表达不准确之处,恳请各位读者不吝指正。
本书目录:
凡例
前言
第一章许可的概论
一、许可的多义性
二、日本法(实体法上)的定位——民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三、专利的许可和Know-how的许可
四、著作权等的许可
五、商标权许可、特许经营合同
六、混合许可
七、美国等国许可的意义
第二章 许可合同与竞争法――以日、美、欧为例
一、许可合同竞争法规制概要
二、美国
三、欧洲
四、日本
五、软件
六、结语
第三章 专利池与专利平台
一、专利池
二、专利池与独占禁止法——案例1 弹珠游戏机
三、专利池与独占禁止法——案例2 自动赌博机
四、专利平台——以3G案例为中心
五、结语
第四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一、引言
二、专用实施权
三、通常实施权
四、独占的通常实施权
第五章 日美拜杜制度和大学发明的专利化及许可
一、引言
二、日美法律框架的比较
三、美国拜杜法案的相关争议
四、总结及对日本的启示
第六章 权利用尽和默示许可
一、引言——本章的目的
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墨盒案”判决
三、判例和学说
四、权利用尽的法律结构
五、等同原则、间接侵害及权利用尽
六、结语
第七章 商品化
一、商品化许可概说
二、商品化许可实务
第八章 形象的权利
一、“形象的权利”的概念
二、所谓“物的形象”
第九章 周边领域的许可――生成中权利等的地位
一、概论
二、各论
第十章 GPL
一、开源模型的概况
二、GPL——历史背景和思想
三、GPL的构造
四、GPL的法律性质
五、软件商业化及GPL解释上的课题
六、围绕专利权和GPL的各种法律问题
七、GPL的未来和展望——包含GPL v3的方向性
第十一章 许可合同相关纠纷的国际裁判管辖和准据法
一、引言
二、国际裁判管辖
三、准据法
四、结语
索引
作者一览
“企业商事法务丛书”书目
《许可合同》
《并购和合资企业》
《企业金融方法的多样化与法》
《国际商事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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