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皮埃尔·布尔迪厄;译者:贾云
下级官吏暧昧不清的权力
我回到我上次讲的内容上来。简而言之,我强调过,去年我描述的集中过程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再分配过程的基础。我还提示,资源集于一人之手,以国王为化身,就使得完全为一人所控制的再分配过程成为可能。这种理想—反正根据人类学著作是这样—在许多古代社会都实现了,例如“夸富宴”(potlach)制度:在某些社会里,再分配几乎可以被一个人控制,他能获取由再分配确保的从资源到象征资本的转变所带来的全部象征性收益。但我会证明,随着政治体系的分化,再分配不再能为单独一人所控制:再分配流通过程中存在某种方式的流失,每一项流失都代表一小块地方,在那里,经济资本转化为象征资本,或者法律资本或官僚资本转化为象征资本,并在途中被掌握某种授权的权威人士抽取了。这一系列流失是人们谈到官僚制度时痛心疾首的一件事情。
再分配中发生的流失在某些制度中尤为显著。关于这一点,我简要介绍一篇文章,我认为它在研究帝制中国官僚制度和腐败方面堪称典范。腐败几乎存在于所有政治体系中,相关研究汗牛充栋,但这篇文章很有意思,可能因为中国的情况具有典型意义,还可能因为这位汉学家也是标杆人物。(这个问题在我们阅读著作时非常重要:人们倾向于把某一描述的独特性归因为国家的独特性,但它也可能源自分析的独特性。可能恰好这位分析家比旁人更清醒、更聪明,看问题更透彻,更擅长拆解运作机制,因此就特别值得关注,因为我们可以接着去思考那些没被看清或者没被说明白的事实,可以从另外一种更清醒的角度去更加完整地思考。)这篇文章是魏丕信写的,他刚刚成为法兰西公学院荣誉教授。
这篇文章阐明了我上次描述的由经济学家提出的结构性腐败模型,根据这一模型,命令的执行者可以利用居间的位置在两个方向上获利。文章的中心主题之一,就是我们待会儿要讲的家庭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调和为国家服务的要求和为家庭服务的要求?魏丕信阐述了一群中国理论家如何借鉴孔子又反对孔子,尝试建立一种无法化约为对家庭之忠诚的忠君思想。儒家传统对公共秩序创造者来说是个问题,因为它提倡忠于家庭,尤其是孝道,并让孝道成为一切忠诚的模板,同时也是摆在第一位的忠诚。理论家应该重视这种阻碍他们进行建构的权威:公元前4世纪一整群被魏丕信称作“法家”(légalistes)的思想家、战国诸雄之国君试图抵制这种用孝道为腐败正名的做法。他们试图发明一种话语,使对皇帝的服从优先于对家庭义务的服从。总的来说,他们提出了二者之间折中的方案,体现为各种规范,例如“回避法”——我上次提到过,根据这项法律,官员不可在其原籍为官,以避免腐败。
然而奇怪的是,这条旨在避免腐败的法律却助长了腐败。非我同类,剥削起来就更容易—家内理性的把戏数不胜数。在帝制中国,官吏俸禄相对较低,在顶端是很小一部分通过官吏考试的人,然后就是许多下级官吏,他们靠当地征收的财物生活。魏丕信描述了这种结构,他谈到“制度性腐败”,因为人人都知道下级官吏只能靠这些非法征收维持生计。
我后面会讲一篇关于英国官僚体制的文章,它意在说明——我以前不知道,是我的朋友霍布斯鲍姆告诉我的——在英国官僚体制中,一直到19世纪,高级官吏都被允许从他们的辖区抽取资源(私有资源)。所以说,公务员领工资的那种公共官僚体系很晚才被发明出来,且范围相对有限。英国传统上大大早于法国实行公开任命,但却很晚才确立由国家向官吏发放报酬而不是官吏直接征收的制度。
回到帝制中国来,存在一种直接征收系统,一股“自上而下灌溉了整个系统的非法资金流”。这种合法的资本榨取被用来支付官吏的个人与职务费用,还要支付官吏为执行任务而必须供养的下级官僚系统(sous-bureaucratie)。描述这种制度性腐败时,魏丕信用了“常规的非常规”(irrégularités régulières)这个说法。在描述了系统的总体逻辑后,他开始描述官僚制的结构。他指出:中央官因为回避制度的存在彻底与其籍贯分离;接着,这些官员有一些私人合作者,他们部分地由这些官员供养,某种意义上也被要求对主人效忠;最后—这是关键所在—一种“下级官僚系统”在各省社会中被提取出来,它是省级社会的一部分,它在各个职位上都稳定,因为这种稳定性使它能够建立一些网络,它既不是由对国家的忠诚来维持,也不像私人合作者那样由对一个主人的忠诚来维持。这些下级公务员(subfonctionnaire)、下级官吏(sub-bureaucrate)的目标就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榨取尽可能多的钱财。问题是如何做。我们在此又遇到了经济学家的模型:他们能做到是因为相对于中央官而言处于劣势位置,后者应该监督并指导他们。但实际上他们处在优势位置,因为在职时间较长首先就给了他们一个我刚才提到的网络。此外,熟知当地情况使他们能够封锁命令和信息的上传下达。这种守门人的位置使他们能够截取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并且只让对自己有利的东西通行,使他们处在能持续敲诈中央领导者的位置。
这种模式看起来很遥远,实则广泛应用于今日法国社会。你们可以参考我多次提到的《社会科学研究学报》第 81—82 期,它讨论了不动产政策和住宅建造、销售的经济问题,包括所有建筑许可问题等,从中我们发现了类似的现象。你们可以参考这一期最后我写的那篇文章,题目是“法规与特权”。按照同样的逻辑,我在文中试着指出,人们总是忘记掌握一项法规的人可以从极端正确地执行法规中获利,或者相反,从悬置法规和发放特权中获利。
不过我还是回到帝制中国。下级官吏具有了一个结构性位置。我想,这一居间位置是很宽泛的。这就是为什么经济学家的模型尽管有些僵化但还是异常令人兴奋。我们可以思考身处二者之间这一事实—比如处在大资产阶级和老百姓之间的小资产阶级等—相关的一个结构性利益模型。身处二者之间有许多结构性的不便,有一些结构属性,有一些人“既不是……也不是……”或者“既是……也是……”他们有一大堆属性无关乎自身状况—工作状况、工资等—但却和身处二者之间这一事实有关……我经常谈到社会拓扑学:此处即是一种典型情况,我们看到社会学分析的拓扑学面向,看到一些人非此非彼,他们是中性的—拉丁文是“neuter”—他们在二者之间,他们“既不是……也不是……”他们具有一些共同属性,在分析时,我们可以利用这一模型来理解一大堆和居间位置相关的事物。
我再一次回到中国:这些居间人的权力一方面源于他们可以向上级出售自己掌握的极为重要的信息。还记得那个模型吧:主事人不知道谁干活谁没干活,居间人可以拒绝或者同意说出来。居间人就可以通过控制自己掌握的信息来侵吞一部分权力,而另一方面,他们可以通过向主人、主事人封锁消息来行使一种权力。这是英文里典型的所谓 access fees,访问费:我付钱进行一次采访或者做一次访谈。变通一下的话,秘书也经常处在这一居间位置。(我说这个是针对社会学家以及不知情的人。我们很清楚,若要进行一次采访,最好找秘书。与其努力打动老板,不如努力打动秘书,因为她能在时间表里找出空档,她能巧舌如簧让他老板上来就说:“嗯,好的,可以。”或者相反,她也能打发你去散步。以上就是如何利用结构中居间位置的一个例子。访问费可以是钱,也可以是微笑或者各种各样的东西……)
“清官”
我概括一下:居间人所处的位置,不仅可以控制信息的上传下达,也可以控制与信息相关的利益的流动(这点需要结合具体分析来阐述)。魏丕信关于中国的这篇文章里最重要的一点贡献,是一带而过的内容,甚至有可能是注释里的,那便是,在这样一个系统里,“清官”可能带来的危险。奇怪的是,道德上的义愤在社会空间中并非偶然散布(……)。“清官”往往惊讶于自己未获奖赏,甚至还被惩罚……这些事情是人们随年岁增长逐渐发现的:人们知道这世上不存在内在的公正……别说美德得不到奖赏,做好事不被惩罚就谢天谢地啦—我觉得这个表达挺好!比方说,在今天的教育制度中,那些做了教育制度正式让他们做的事的人让人扫兴并且经常受到惩罚。社会学既然应该什么都明白,也就应该明白这一点。这个例子十分有意思,因为它关乎一种结构性腐败的现象:魏丕信谈到“制度性腐败”,也就是说由制度正式承担的结构性腐败。我呢,说“结构性腐败”,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腐败,但它并不必然内在于制度之中,不必然被承认。
(在法国制度中,你们知道现如今在新自由主义、市场至上等氛围下,国家官僚体制高层流行控诉“工会僵化”,控诉抓着“既得利益”不放的劳动者不懂变通—“既得利益”这个词,实在太小布尔乔亚了,蠢得很。但人们忘了,说这些话的人拿着总额难以知晓的高额津贴。我试过,能拿到数字,因为每个人都在揭露别人,但总归还是比较难。无论如何,我们拿不到确切文件,而即便公布了,别人也会跟你说:“不,这不是真的,你太天真了,不是这么回事……”这里也存在制度性腐败,存在国家特权。这种制度性腐败是揭露居间人腐败的人所为。我不是偶然说起这个的,因为我正在描述的模型会强化干部研讨会上德科洛塞式的发言—我引用他一次,因为这是个社会事实,他也是拿一个属于社会大气候的小氛围问题说事的人——干部们思考如何才能让工人更好地干活,而这个主题和整个媒体手段的力量配合,成为一种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现实的社会力量。借口德科洛塞的书差劲而把它丢一边是极为幼稚的做法。这个模型显然也可以用来验证与小头头相反的技术官僚的看法,我说的小头头主要是工会小头头,也可以是诸如电信部门中层干部那样的小头头。如我们今天说的那样,他们并不足够服从“公司精神”——交流社会科学成果的困难就在这里。我们应该想到,身居高位的人、主事人和地位低微的居间人相比,具有获取另一种性质、另一个数量级的利益的手段,而居间人设法在某一点上欺骗他们……)
受权刊发,选自《论国家:法兰西公学院课程(1989—1992)》,[法]皮埃尔·布尔迪厄 著,贾云 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3年5月。
我回到“清官”这个问题上来。《社会科学研究学报》上登载过一篇中国明代著名官吏的介绍,他叫李贽,他是个反官吏的官吏:一名官吏在他的多部惊世之作中——其中一本书叫《焚书》,精彩极了——揭发官场腐败和官吏再生产结构(国立行政学院就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官吏再生产机构……),这样的人物完全与体制格格不入。这些“清官”更多存在于高层:清廉也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亚里士多德说美德必须以一定程度的富足为前提……下级官吏中有“清官”,但他们更多被视为幼稚,而且他们收效甚微,因为会被调走。《社会科学研究学报》下一期将刊登我和一名城市政治项目女负责人的对谈,她负责处理法国最贫困地区的贫困问题。她说——实际比这更复杂——她越是成功,就越受惩罚,越是做了要求她做的事,就越受惩罚……我概括一下,我认为这恰好可称为“完不成的任务”。另外一个案例未曾发表过,不过以后会发表:一名法官在做了被要求做的事情后,被调走了——他负责犯人的社会再安置。这都确有其事,你们不要以为只在中国会发生。
“清官”——这是魏丕信说的——打破了与职务腐败相关联的平衡,因为百分百的廉正具有揭露效果:它能揭露系统的全部真相,并且会构成对其他所有人的指责。“清官”之所以为人所诟病,是因为他是一种“活生生的指责”:(……)他暗示其他人他们有多么可憎。“清官”是泄密者、叛徒,他们尤其背叛了自己的同僚。近年来,你们看到各种各样的人遭到不幸,仅仅因为他们做了据说别人在做但其实没做的事情;仅仅因为他们做了这些事,他们就以典范的方式展示了其他人没做的事情。(如果碰到的是)外部揭发者,人们可以说“这是出于怨恨、恶意、信息缺失等”;但同样情况下,如果是某个被授权做他所做之事的人进行揭发,就会产生典型的预言效果和令人惊讶的决裂效果。有趣的是,这些清官在话语和意识形态中受到十分特殊的对待:他们(首先)被怀疑—大家心想:“没有哪个清官是真清官。”
[一位社会学家,职业使然,也会做出同样的反应并总是自问在清廉背后藏着什么。哪怕他很高兴确实存在一些“清官”,但身在这一行—别人不理解;他们认为社会学家恶毒又可疑,他是受了怨恨的鼓动—他必须假设事出有因,必须思考:“他为什么是清官?”“有什么特殊的东西让他变得特别清廉?”自发的社会学做的就是这些。科学的社会学之所以困难,是因为它必须做日常生活中每个人对自己对手做的事(……)面对对手,我们都是十分优秀的社会学家,我们希望看到他们在自己身上没看到的东西或者看到他们隐藏的东西。]因此,“清官”既受到怀疑、打击、诽谤,又被人欣赏,因为人们无法不承认他们致敬了——哪怕只是做做样子——人人皆明确赞颂的美德。
两面手法与双重的“我”
另外一点观察:这种制度性腐败的情况将官员置于持续的暧昧处境中,魏丕信说到“持续的精神分裂”和“制度化的虚伪”。我想这说到点上了:这可能是全世界官僚皆有的属性。关于官僚制度,我写过一篇论授权的文章,适用于工会代表、政治代表、受托人等。借助于不同的论据和资料,我试着指出,代表有一种结构性虚伪,他永远会说两种语言:可以以他自己的名义发言或者以他代言的机构的名义发言。这是一种双重游戏与双重的“我”。罗伯斯庇尔说“吾即人民”,而这正是官员假充他者之名的典型例子。尼采就对教士假充他者之名感到十分愤怒—这种欺骗是广义上所有文员的典型特征,不单单是教会神职人员,也包括知识分子—(他写道),教士冒名顶替,就是僭取一个具有正当性的人物的名号,来为真正的那个人物牟利。这种被持续使用的拟人法—“吾即法国”“吾即共和国”“吾即国家”“国家即朕”“(吾即)公共服务”—构成了受托人、代表的立场,它也是官员的典型立场,他们永远是公众的官员,因此也就是具有普遍性的官员。我一两年前在美国人罗伯特·W. 高登(Robert W.Gordon)的一篇文章里也看到对精神分裂症的论述。
他讲了美国的 lawyers(法学家、律师),不是唱诗班孩童,却施展一种双重话语:他们在极度现实的实践之外,还构建了一整套关于职业理想、职业道德等的观念。(作者)用的正是精神分裂症这个表述。我想(高登和魏丕信)应该没有读过对方写的东西,但他们都找到了这同一个形象,这表明他们肯定在极为不同的背景下抓住了某种重要的东西。
以上是想说官僚体制是一种双重形象的客体,导致了它的精神分裂:它既被视为理性的、透明的,又被视为腐败的。魏丕信所有这些叙述都显示了这两种形象。与此同时,官员自身的形象也一分为二,清官将事物带回简单状态,使得对他人尤其是对自己持续的两面手法掩盖下的矛盾爆发了—两面手法是萨特所谓的恶意:自欺欺人,说自己是为了普遍而行动,实际却为一己私利将普遍占为己有。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个我去年讲过的问题:人们倾向于认为将普遍据为私有是对权力的滥用(……)然而,它却推动了普遍。我一直强调这个问题,因为带着普遍性的面具去做违规之事,总比直接违规要好。要是早几年,我压根儿不会这么说。以普遍性之名行违反之实多少也推动了普遍性,只要人们能用普遍性来批判它……我这几句话比较直白,其实说的是我过去详细做过的分析。我的导言很有用,因为它让我能够说出这些,否则我可能就不说了。
我想我已经把这篇文章的精髓都跟你们讲了。(魏丕信)给出了在这种逻辑下保存权利与特权的典型方法。比如说,我有一项权利,我供职于法国某地市政府,我负责发放建筑许可证。有一些东西是不变的,(想想)中国:我可以转交得很快或者很慢,我可以从中牟利,我可以请求协助……例如,显贵和官员之间交易:这是公共服务运转所依赖的一大交易。(举个例子,)一名总参议员要去见这个负责发放建筑许可证的人,负责发放建筑许可证的这个人怎么会一下子就把许可证发给总参议员了呢?因为他们之间存在长期的交换,未必是金钱的交换,可能互表尊敬,他们曾经在鸡尾酒会上碰过面,或者在甲场合下受过对方一次保护,所以在乙场合下也回报一次保护,或者回报一次宽大处理,等等。
再举个例子:这一切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时间。人们总是说“官僚惰性”,这些词只会让人昏昏入睡,实际上什么也解释不了。我想说的权利与特权的逻辑,在于利用介于严格与纵容之间的一切可能。具体说来,我可以抱着极度严格或者极度纵容的态度去玩弄一项规则并从中获利,而手持权力的每一个人对此可以有不同的策略,这背后有各种各样的立场;哪怕是营业窗口后面的人也多少有一点这样的权力。不要忘了,当人们只有这点权力的时候,就很容易去利用它。这种管理进出的权力是一种关于时间的权力,经常也以时间的形式重现—很久以前,我讲了卡夫卡作品里有关时间结构的游戏,即内在于权力中的涉及时间结构的行为—有一年我讲了一整套“时间与权力”的课,讲了在许多情况下,权力赋予一种加诸他人时间之上的权力……中国有个很好的例子,可以理解官僚制度中的恒定不变的东西:决定升迁或罢免与否的评语。它们提供了将影响转化为资本的机会,提供了积累象征资本的机会,因为在这时,通过实施检查,人们就可以利用宽容或者严苛来积累资本。
按理应该进入细节,但我感觉你们会嫌我啰唆,其实我停下来的这个地方,对情境、案例的详细分析才刚开始。显然(我顺带说一下,因为眼下披着常人方法学外衣的现象学又再度时兴),这些细致的分析也是对结构的分析,而不仅仅是在事无巨细地描述互动:它们是在事无巨细地描述结构约束下的互动。常人方法学经常撇开结构的约束不谈。西库里尔对为何填写行政表格做过十分精彩的分析,我总是把像他这样的常人方法学者单独放在一边,因为他至少直觉上意识到存在一些结构:当“官僚制度”等同于“表格”时,填表格意味着什么?表格意味着什么?“填”意味着什么?表格要交给谁?人们对填表格的人有什么期待?他应该对表格了解多少才能对自己要填表格这件事本身有概念?如此等等。然而,针对填表格这种经验所做的最细致的现象学分析根本无法获得表格的真相,因为必须掌握官僚制度、国家、结构以及如我正跟你们介绍的这些模型的全部历史,才能发现什么是权力,什么是权力的经验。尤其是对官僚制度的时间性做现象学分析,可能看起来很漂亮,但如果不借由中国做这种迂回,就是无的放矢……
本文原题“以帝制中国制度性腐败为例”,注释略去。
本文转自:历史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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