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学士(1999)、德国海德堡大学硕士(2003)、瑞士伯尔尼大学法学博(2009),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2012年2月至2016年3月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副教授、院长助理。曾在美国杜克大学任访问学者。2016年4月加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兼任《中外法学》编辑部主任。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斯坦福大学研究项目及省部级项目多项。
来源: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北大出版社法律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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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节选自高薇:《网络空间争议解决的制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互联网与法院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不断出现的大量、新型、繁简不一的网络纠纷考验着各国法院处理新型互联网案件的能力。传统司法模式难以应对社会发展造成的案件审理压力,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改革司法模式、提高司法质效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急迫的现实需要。
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法院的互动可被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信息技术开始渗透传统司法,第二阶段是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第三阶段是基于一站式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以信息技术运用为核心的诉讼服务改革。
我国法院在实践中早已开始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工作。2006年,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高桥人民法庭以视频庭审的方式审理了数起离婚案件。2007年,沙县人民法院通过这种方式审理了一起跨国离婚案件。此后,江苏、河南等地的基层法院也通过远程视频审理了跨国离婚纠纷的案件。2007年,上海市法院系统就开启了首例刑事远程审判。2015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现了全国首例“微信庭审询问”。
自2014年起,陆续有官方文件开始对诉讼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技术运用进行规范。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3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即提出了信访信息化的要求,即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2014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的功能包括信息查询和诉讼指引、预约立案和网上立案、受理申请和材料接收、联系法官和网上阅卷、网上信访和预约接访等。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修改)已经包含电子送达的内容,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此外,解释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第二阶段以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为标志,我国法院开始探索并实施在线纠纷解决的新模式。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8年9月9日和9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挂牌成立。互联网法院设立的初衷主要在于以互联网产业发达、涉网案件较多、技术条件具备、人才储备充分的地区为基地,试验和推广“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经过四年多的实践,互联网法院推动了互联网纠纷实体规则的形成与完善,同时在互联网司法创新方面积累了经验、发挥了示范作用,促进了社会对互联网司法的共识形成,为后续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第三阶段,围绕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全国法院整体铺开信息化诉讼服务改革。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2016年《多元解纷机制改革意见》),重点强调“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制度规则构建以及完善程序安排问题,并于同年9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针对法院如何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质效进行规范。此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多部委,在保险、证券、道路交通、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以及涉侨纠纷等诸多领域出台规范性文件,全方位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工作。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确立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并于同年7月3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服中心意见》),重点强调了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围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制度、诉讼服务体系、跨域立案服务等问题进行具体规范,创造性地提出两个“一站式”建设目标,旨在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自该意见发布以来,两年时间里,全国四级人民法院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积极推进在线调解平台建设、分调裁审、繁简分流等诉讼服务改革实践,充分利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稳步构建从源头到诉前再到诉讼前后端的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多元解纷体系。而在这一过程当中,互联网法院的实践经验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基本建成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且经受住2020年新冠疫情的严峻考验,收获了良好的司法实效。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的指引下,将信息技术运用于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已初步实现互联网司法在全国范围内的布局,并逐渐扩展至国际商事纠纷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于2021年7月21日启动。
技术以两种方式影响法院运作,其一为自动化,即运用互联网技术使传统法院流程电子化,但不改变法院工作方式本身;其二为转型,即运用互联网技术改革甚至取代传统法院的工作方式。上述第一阶段的信息技术运用属于前一种情形,而互联网法院与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属于后一种情形,它们并非简单地将法院传统的案件审理流程搬至线上,也不再是电子送达、电子卷宗、视频庭审等简单零星的变革,而是结合纠纷预防、非诉解纷、在线诉讼在内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全流程纠纷解决机制的再造。
而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区别则在于,互联网法院是以全流程在线为核心创造的一种新型业态,该类法院的工作是面向网络空间去进行纠纷解决和化解,与《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提出的“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等要求相契合。互联网法院发挥的作用更多在此。而其他法院,更多侧重于为诉讼各方提供诉讼服务的多种渠道。推动全国法院全面开展在线诉讼服务,目的就是便利群众诉讼,满足群众线上诉讼需求,是以需求为导向的,法院则努力提高满足这种需求的能力,而非如传统诉讼关系中那样,诉讼各方需要适应法院的工作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仅体现在物质文化方面,还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各个层面。基于群众的多元化需求,法院提供的也应当是多元化、立体化、信息化的诉讼服务。如果问在中国司法中如何体现正义,从以上方面看,应该是法院尽量满足制度供给,努力实现便捷、高效、公正、透明等多重价值。
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的在线化
我国法院目前正在推进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并不能被简单定义为信息技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应用,而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对案件管理与审理全流程的再造,是“智慧法院”的理念渗透纠纷管理和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除了打造“厅网线巡”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核心架构主要围绕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分调裁审和繁简分流等重点环节展开,强调纠纷的避免、控制与解决。
注
“厅网线巡”为一体指的是通过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终端、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巡回办理等多种渠道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
一站式多元解纷首先强调的是“诉源治理”,强调司法大数据对矛盾风险态势发展的评估和预测预警作用,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一站式”的概念下又包括“多元解纷”“分调裁审和繁简分流”等方面。
“多元解纷”首先强调智能化风险评估服务,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其次是建设应用在线调解平台,推动各地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或自建调解平台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对接;再次强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司法确认全面对接人民调解等线上平台;最后强调建立诉前调解案件管理系统,逐案登记、全程留痕、动态管理,并将诉前调解工作量纳入考核统计范围。在“分调裁审和繁简分流”方面,我国法院正处于普遍开展一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探索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阶段。具体而言,首先,要求普遍应用系统算法加人工识别,按繁简程度分流案件。其次,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速裁法官或团队,综合运用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案件,并建立类案集中办理等配套机制,建立示范诉讼模式,制作类案文书模板,全面运用智能语音、网上审理等方式,提升审理效率。最后,指定专门团队承接简转繁案件办理工作,健全转换机制。
我国法院内部的管理机制也正在进行改革以适应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改革措施之一是法院的集约化管理。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为例,该法院自2019年起,逐步将书记员从审判团队剥离,成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进行集中管理、按需使用、资源共享。依据西城法院的统计,书记员的集约化管理改革使庭审平均时长缩短近40%,法庭利用率提高30%,法官准点开庭率从59%跃升至92%,成效显著。此外,西城法院电子送达中心以及电子卷宗生成中心也采取集约化工作方式,将法庭记录、案件送达、归档扫描从审判团队中剥离,实现审判辅助事务的集约化管理,每个案件为法官平均节省9小时以上的时间。
除集约化管理改革之外,西城法院还采取了服务外包的方式,进一步推动法院管理机制改革,最大化减轻审判团队负担,以更好地满足一站式机制建设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就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实践而言,目前的外包服务机制模式较为单一,存在缺少完整的制度性规范、经费保障不足、社会化服务市场化及专业化程度不足、内部管理机制不畅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
此外,我国法院系统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也在逐渐增强其国际影响力。2021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启动试运行,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开庭等纠纷解决全流程线上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脑端国际商事法庭网站、手机端“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两种渠道登录该平台。平台主要提供三项服务。一是诉讼服务。一站式平台诉讼服务与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对接,提供网上立案、开庭审理以及最终裁判的全流程在线化服务。二是在线调解服务。该功能链接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提交材料并通过审查后,可以协议选择由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者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进行在线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将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调解失败的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三是与仲裁的对接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平台上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名录”,进入各仲裁机构的在线仲裁链接。对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仲裁裁决。此外,该一站式平台还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务,链接至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提供在线查明服务。
以上为一站式多元解纷的基本内容。为实现四级法院诉讼服务信息资源自动化汇聚和大数据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正式推出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涵盖“多元解纷”“分调裁审”“立案服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五个业务模块,聚焦“建机制”“定规则”“搭平台”“推应用”四个环节,贯通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等信息化应用系统,对各地法院的诉讼服务进行可视化展示和可量化评估。2020年3月,根据一站式多元解纷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建设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质效评估体系进行了修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从“1.0”进化到“2.0”,评估指标从71项增加到74项。虽然2.0版本继续沿用1.0版本的五个业务模块和四个环节,但“建机制”“定规则”业务环节占比下降,“推应用”业务环节占比相应上升。目前,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已实现汇聚全国法院的诉讼服务数据,对全国各高、中、基层法院诉讼服务质效全部实现在线自动评估,自动生成评估报告。目前各地法院的一站式机制建设水平还不均衡。对于经济欠发达、司法资源不足、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如西藏),最高人民法院会派驻专门团队进行调研,并针对问题进行一对一的指导。
互联网时代诉讼服务现代化的中国叙事
随着网络技术与司法越来越紧密结合,人们开始发问,法院究竟是一个场所,还是一种服务。当今一些国家诉讼法改革的方向亦是以用户为导向的。我国同样顺应着这种潮流。
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互联网时代来临,法院必须回应新的社会需求,其纠纷疏导和纠纷解决功能也必然发生变化。而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使诉讼便利和便民更加可能,也为实现公平正义创造了客观条件。在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顺应社会发展潮流,顺应大众对司法的多元需求,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与诉讼服务相融合的发展路径,形成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思路。这一实践,不简单等同于“诉讼+互联网”,而是整个司法制度对互联网社会的有效嵌入,是司法现代化的表现。
与美国、英国等其他国家在线诉讼的发展模式相对比,与私人ODR及在线仲裁的发生机制相比,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诉讼在线化的特色首先在于一种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安排。人民法院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是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出发进行的一种机制设计,目的是形成符合中国国情、满足人民期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
其次,诉讼服务现代化是以纠纷为导向,从根源上去化解矛盾。不少人认为,法院的司法改革和诉讼在线化主要是为应对诉讼爆炸,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这只是问题的表象,根源在于当前的治理体系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院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更是如此。诊断问题根源,推进诉源治理,是广义的互联网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一环,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放在最前端是重要的思路和举措。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探索有针对性的纠纷治理机制。如对于普惠金融潮流下出现的爆发式增长的金融案件,可以通过完善风险预防机制,利用社会征信系统去化解纠纷。
同时,诉讼服务现代化是将人、技术和平台予以整合。推进一站式建设,就是促进诉讼服务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让群众诉讼更加方便高效、公开透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推动诉讼服务“一网通办”、诉服运行“一网统管”,以信息化、智能化促进纠纷化解和诉讼服务质效的全面提升。
当前,将中国法院一站式建设的实践放在世界法治发展的大图景中,我们还想知道,中国智慧诉讼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对世界互联网法治发展的贡献究竟是什么。
第一,
互联网和在线纠纷解决均诞生于西方,但它们在中国社会的土壤生根发芽后,融合进了中国正义体系。对于在线纠纷解决到底是什么,世界各国至今仍无法给出统一的回答,而中国一站式多元解纷的实践无疑走在世界前列。与西方理论和话语不同,中国的制度创新更多来自实践而非受困于演绎逻辑连贯性的理论。社会转型期间,后发展的中国无疑要比一般西方社会具有更多、更强烈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更加需要依赖成本低、效率高的多元的维护正义的做法。在中国的传统正义体系中,核心目的从来都是努力化解纠纷,尽可能做到诉讼和法院判决的最少化、正式司法花费的最小化以及社会和谐的最大化。因此,在网络社会语境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也延续了我国传统的正义理念,“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解纷”是其核心,调解在解决纠纷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按照西方观点,调解制度必须与诉讼相分离,调解只起到减轻法院负担的用途,不可与现代的正式法律体系相混淆。但我们从正义体系的整体和调解实践出发,就会看到中国正义体系所具备的优势:它不会如西方正义体系那样,将几乎所有的纠纷都推向必分胜负的二元对立框架之中。它采取的是一种过滤式的纠纷处理,先凭非正式和半正式调解来处理简单纠纷,既完成“息事宁人”的传统道德理念要求,也达到节省司法费用和负担的实际效果。正义体系整体绝不仅仅等于法庭审判,后者不过是维护正义的最后选择。这便是将源头治理放在前端,将司法审判放在后端的学理阐释。中国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既反映了中国社会的特性,也与人类命运共同体进入数字社会后追求正义的普遍愿景殊途同归。其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显示出这种制度与中国社会的契合程度及制度优势。
第二,
中国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整体发展与完善,表明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方面出现了融合和联动的趋势。中国实践为世界提供了一份较为完整的互联网时代的多元解纷制度样本。在中国在线纠纷解决制度中,既有自下而上发生的互联网平台的私人纠纷解决机制,也有自上而下推动的以法院为主体的多元解纷机制,而逐渐地,也将发生私人机制和司法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
第三,
法院是推动和参与改革的主体。这不单指法院承担着审判和纠纷解决的职能,也意味着法院在这一过程中肩负着推动全社会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任务。遵循这一思路,我国法院坚持把全民普法同一站式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在解决纠纷、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增强法治观念,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最后,
总结世界各国近年来司法现代化和在线纠纷解决的发展可以看到,互联网时代的纠纷解决首先不是抽象地追求更正义,而是努力减少非正义。案件繁简分流的目标一方面在于“减”和“分”,使大量简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化解,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最基本的纠纷解决渠道,减少非正义。另一方面,繁案精审,就能够利用现有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去实现实质性正义。当今,一个社会,无论通过哪种具体路径,只要能够顺应时代潮流,努力令网络社会中的每个个体享受到司法便利带来的福利,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就是一种巨大的成就和对世界法治发展的贡献。
英国在线诉讼的推动者之一萨斯坎德教授曾在其著作中写道,很多发展中国家在数字时代的优势在于可以从快车道超车,而不必似英国那样,需要摆脱很多既有传统带来的阻碍。对中国而言,我们似乎因为各方的积极推动以及数字经济本身的蓬勃发展走上了诉讼现代化的重要发展阶段。身处社会转型时期,也得益于我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研修经历,我能够在此比较完整和细致地描述一种制度的初步建成,并提出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也终于能够将在线诉讼补充进我对ODR的整体研究框架中,形成一种对ODR制度的全景描述。
如果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看,各国首先需要进行国内制度的建设以及克服各种既有的障碍,包括与传统制度的衔接以及技术所带来的新的挑战。在国际层面上,各国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建立一种合作的关系,推动国际规则、国际法律规范的形成,或是建立国际范围内的制度衔接机制。必须指出的是,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目前世界范围内还有4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缺乏法律保护的状态之下。数字鸿沟以及技术鸿沟仍横亘在人们面前。本书所研究的样本,仅仅代表了法治最为健全、技术发展最快的一些国家的最新发展。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还需要关注其他地区ODR的发展,也要持续关注技术与法治之间的互动。
网络空间争议解决的制度分析
作者|高薇
ISBN | 9787301329009
出版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定价 | 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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