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2年4月20日,中国“NFT第一案”——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律公开审理并宣判。该案引起数字藏品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数字艺术品市场的兴起和数字经济的发展,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市场风靡全球。但在当前,针对NFT数字艺术品,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NFT数字艺术品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没有明确界定。本书是一本全面系统并深入研究NFT数字艺术品法律问题的前沿著作。
一、
作者简介
主编:
程啸,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人格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法、物权法、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法等。先后参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 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委法律顾问、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副主编:
阮神裕,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数字法学、民法基础理论等。在《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学评论》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国家司法部青年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等多项省部级课题。
王苑,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人权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法、人格权法、网络法等。出版译著《场景中的隐私——技术、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和谐》,在《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法律评论》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国家司法部青年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等多项省部级课题。。
二、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从学理角度对NFT数字艺术品的技术特征、权利属性、发行、转让、法律风险和监管对策以及实践中的NFT交易平台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且深入研究的前沿著作。全书理论结合实践,对NFT数字艺术品的发展现状、市场风险、法律问题和管理政策等方面所做的系统性的研究,将为未来我国网络艺术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三、
前言
协调近年来,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艺术品交易市场风靡全球。2021年3月,艺术家Beeple将他的作品《Everyday: the First 5000 Days》铸造成为NFT数字艺术品,并以6900万美元高价拍卖给了区块链投资者Metakovan。截至2022年1月,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销售的无聊猿NFT数字艺术品已经超过10亿美元。2021年5月20日,淘宝旗下阿里拍卖聚好玩推出NFT数字艺术品公益拍卖专场。同年8月2日,腾讯旗下NFT交易软件幻核正式上线。随后,国内NFT数字艺术品(或称“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22年7月,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已经超过700家。
NFT数字艺术品市场的兴起,并非偶然现象,而是互联网技术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数字商品进入市场之日起,财产权利的概念和规则就悄然发生了改变。数字经济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界认为,在数字时代,消费者即便购买了数字商品,也不拥有数字商品的所有权,而只是享有基于合同产生的使用权,有论者将这一现象称为“所有权的终结”。在这样的背景下,倘若存在一种机制可以使消费者真正取得数字商品的所有权,该机制肯定会在市场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于是,基于区块链系统的非同质化通证即NFT应运而生。NFT的推广者希望NFT可以使所有权在数字环境中重生。NFT的一端链接数字内容,另一端则标示持有人的身份,似乎在持有人与数字内容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固联系,使持有人取得了数字内容的所有权,而NFT则成为数字内容的所有权凭证。
然而,最近几年我国境内的NFT市场发展情况表明,所有权并未真正在数字环境中得到重生。尤其是2022年7月20日,腾讯即将关闭幻核平台的消息传开后,消费者发现,按照幻核平台的用户协议,随着幻核平台终止服务,消费者花钱购买的数字藏品也将一并消失。消费者充其量只能选择退款,或者在应用程序中保留数字藏品,不过该数字藏品无法向他人 转让,也无法在平台外的其他应用场景中使用。在这个意义上,消费者并没有如购买动产、不动产那样,真正取得数字商品的所有权。这种情形下,当消费者购买NFT数字艺术品时,他们究竟是在买什么呢?经济学家登姆塞茨(Demsetz)曾经指出:“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商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想要理解NFT数字艺术品市场与交易行为,就不得不深入研究NFT数字艺术品上的财产权利。
同样,在研究清楚NFT数字艺术品上的财产权利之后,NFT数字艺术品市场的风险与规制也就容易理解了。一方面,NFT数字艺术品的市场风险主要源自财产权利的模糊。由于消费者没有全面理解其所购买的数字商品的权利属性,因而可能对其抱着极大的期待,最终发现自己所购买的不过是另一种形式发布的“
”罢了。若果真如此,NFT数字艺术品市场完全可能随着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的财产权利的认知逐渐清晰,最终归于沉寂乃至逐渐消灭。另一方面,由于NFT数字艺术品与区块链紧密关联,故此,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就担心NFT数字艺术品市场最终演变为新一轮的虚拟货币炒作行为。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NFT”字样逐渐消失于各个平台的网页或者移动应用端,取而代之的是“数字藏品”的概念。然而,概念转换并不能真正防范金融风险。目前,购买NFT数字艺术品的消费者都在等待二级市场的开放,但是,NFT数字艺术品市场可能具有的金融风险使得二级市场始终无法真正开放。特别是,在腾讯宣布即将关闭幻核平台之后,不少人甚至认为,国内NFT数字艺术品市场已经走向没落了。
NFT数字艺术品的技术复杂性决定了对它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发布相应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规定,只有一些行业协会发布的倡导性的行业自律规范。2022年4月12日,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局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针对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围绕文博机构的公益属性、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行讨论。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该倡议指出NFT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5月20日,福建省发布《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关于防范NFT违规风险的提示函》,要求福建省内所有交易场所不参与、不背书、不批准关于NFT的发行、交易活动。6月30日,中国文化产业协会联合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各有关协会、机构共同发布《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倡议内容包括平台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确保区块链技术安全可控、坚持实名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坚决抵制防范金融化和恶意投机炒作、倡导理性消费等。7月6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业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发布《数字藏品应用参考》,该参考提出了NFT数字艺术品行业的合规应用参考。上面提到的这些“倡议”“提示函”或者“应用参考”仅仅具有指导、号召或宣示的作用,并非法律规范,没有强制效力。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故此,NFT数字艺术品市场始终充斥着不确定性,不管是NFT平台还是消费者,都期待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的早日出台。
NFT数字艺术品从兴起到冷静,消费者从热盼到不安,这些都充分展示了法律规则与数字经济内生而紧密的联系。法律作为外在制度,承载着引导和协调数量众多的、不特定的陌生人的集体行动的功能。通过促进可预见性,防止混乱和任意行为,制度建立起信任,并使人们作出可信赖的契约承诺,从而使市场成为可能。特别是在网络信息时代,没有明确稳定、具有可预期性的法律规则,数字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NFT数字艺术品市场正是例证。
本书对NFT数字艺术品的技术特征、权利属性、发行、转让、法律风险和监管对策以及实践中的NFT交易平台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且深入的研究。本书第一章“NFT数字艺术品概览”对NFT数字艺术品的技术原理进行了研究和介绍,重点分析了建立在以太坊(Ethereum)上的非同质化通证如何在技术上实现“权利凭证”的功能。第二章“NFT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属性”通过阐述判断数字资产能否成为私人财产的检验标准等数字财产的基础理论,明确了区块链上的虚拟货币与通证(包括NFT)完全可以成为持有人的私人财产;同时,也明确了NFT通过统一资源标识符所指涉的数字内容并非持有人的私人财产。第三章“NFT交易平台与NFT数字艺术品的发行”主要对NFT交易平台的性质、法律地位尤其是其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NFT数字艺术品的发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逐一展开分析研究。第四章“NFT数字艺术品的转让”是对NFT数字艺术品的转让合同中的当事人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的分析,特别是就NFT数字艺术品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第五章“NFT数字艺术品的法律风险”重点讨论了NFT数字艺术品市场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包括金融风险、内容管理风险、网络安全风险、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等。第六章“NFT数字艺术品的监管”则立足于我国国情,着重讨论NFT数字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对策。该章指出,传统的结果监管模式可能并不合适,就NFT数字艺术品市场而言,风险监管模式将行政监管措施与自我管理规范相结合,或许更具可行性。第七章也是本书最后一章,主要是对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的一些实证性研究,该章分别介绍了国内的鲸探、唯一艺术、NFTCN、网易星球、幻核等平台,以及国外的CryptoKitties、OpenSea、Magic Eden等平台的基本情况、运营模式和法律关系,以供读者参考。
四、
图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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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NFT数字艺术品概览
导论
一、NFT数字艺术品简介
二、NFT数字艺术品的早期发展
第一节 区块链技术原理概要
一、区块链简介
二、区块链上的通证体系
第二节 NFT数字艺术品的技术原理与特征
一、NFT数字艺术品铸造和转让的技术原理
二、NFT数字艺术品的技术特征
第二章 NFT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属性
导论
第一节 数字财产的基础理论
一、排他性作为财产权利的本质属性
二、实现排他性的法律技术
第二节 虚拟货币的权利属性
一、虚拟货币的技术特征
二、虚拟货币所有权说及其缺陷
三、虚拟货币作为语义信息的排他权
第三节 NFT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属性
一、NFT数字艺术品的技术特征
二、NFT数字艺术品权利属性论争
三、NFT与数字艺术品的区分评价
第三章 NFT数字艺术品的发行
导论
第一节 NFT交易平台与用户的法律关系
一、网络服务合同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二、NFT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三、NFT交易平台的资质
四、NFT交易平台的义务
五、NFT交易平台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NFT数字艺术品发行中的法律关系
一、真实权利人与发行人存在发行的合意
二、发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行作品
第四章 NFT数字艺术品的转让
导论
第一节 NFT数字艺术品持有人的权利
一、NFT数字艺术品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内容
二、NFT数字艺术品持有人的权利的性质
第二节 NFT数字艺术品的转让合同的性质与主体
一、NFT数字艺术品转让合同的性质
二、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讨论
三、NFT数字艺术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四、NFT数字艺术品转让人(非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NFT数字艺术品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移转非同质化通证
二、让与“访问、浏览、学习、研究”数字艺术品等相关债权
三、转让著作财产权
四、违约责任
五、特殊情形
第五章 NFT数字艺术品的法律风险
导论
第一节 金融风险
一、概述
二、NFT数字艺术品金融风险与虚拟货币金融风险的区别
三、非法集资的风险
四、资产证券化引发的风险
五、洗钱风险
六、外汇管制风险
第二节 内容管理风险
一、概述
二、违反内容禁止规则的风险
三、文化产品经营管理风险
四、作品出版管理与著作权保护风险
第三节 网络安全风险
一、概述
二、网络运行安全风险
三、网络数据安全风险
四、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五、网络安全方面的刑事犯罪风险
第四节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一、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类型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手段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
第五节 其他法律风险
一、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二、税收风险
三、生态和能源安全的风险
四、不正当竞争风险
第六章 NFT数字艺术品的监管
导论
第一节 监管架构及法律体系
一、文化产业监管
二、网络安全监管
三、金融风险监管
第二节 NFT数字艺术品的监管思路与对策
一、监管基本思路的转变
二、监管对象的双面性:内容监管和技术监管
第三节 NFT数字艺术品市场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一、交易平台的义务与责任
二、技术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
三、管理单位责任
第七章 NFT交易平台典型案例实证研究
导论
第一节 国内NFT交易平台实证研究
一、鲸探
二、唯一艺术
三、NFTCN
四、网易星球
五、幻核
第二节 国外NFT交易平台实证研究
一、CryptoKitties
二、OpenSea
三、Magic Eden
第三节 产品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国内外NFT平台比对分析
二、我国NFT市场发展前景
第四节 典型平台服务协议的实证分析
一、Open Sea和CryptoKitties的服务协议
二、阿里拍卖、幻核、鲸探、网易星球、唯一艺术的服务协议
附录:列支敦士登通证与可信技术服务法
后记
五、
试读章节
二、NFT数字艺术品权利属性论争
关于NFT数字艺术品的持有人享有何种财产权利,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持有人享有NFT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有的NFT交易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声称,NFT数字艺术品的买受人将取得“所有权”。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我国首例NFT数字艺术品侵权案件的裁判理由中指出:“NFT交易实质上是‘数字商品’所有权移转,并呈现一定的投资和收藏价值属性。……NFT数字作品持有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排他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这些观点主张持有人享有NFT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主要理由在于:经过非同质化通证的标识,数字文件产生了唯一性、稀缺性和公示性,成为可流通的数字商品。的确,NFT数字艺术品的市场之所以具有发展潜力,在一定程度上要以非同质化通证可以代表其所指向的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为前提。倘若买受人购买数字艺术品只是像传统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取得数字复制件,并且受到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的拘束,那么NFT市场终将只是一场“换汤不换药”的炒作罢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非同质化通证和其指向的数字艺术品,持有人享有的只是非同质化通证的所有权,而非数字艺术品的知识产权。首先,NFT通过区块链技术赋予数据资产事实上的排他性,并解决了数字资产易被篡改和复制等问题。据此,每一个非同质化通证均是独一无二、不可复制的,并且可以显示创造者、所有者、数量等信息,使得数字资产具有持续性的价值。其次,只有私钥持有者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对特定的非同质化通证施加实际的排他控制。最后,区块链系统对数字资产及其相关交易的公示赋予非同质化通证公示效力。故此,基于区块链的非同质化通证可以重塑数字世界中的所有权。然而,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仅限于NFT的所有权,而不包括NFT指向的作品的著作权。至于持有人是否可以享有NFT指向的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这一观点则未予以明确说明。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管是非同质化通证,还是其所指向的数字艺术品,均无法成立所有权。这是因为:首先,尽管非同质化通证的设计以现实世界中的特定物为模板,每个非同质化通证均有独一无二的编码,似乎具有特定性,但是非同质化通证只是电子数据,而非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具有“物”的规格和品质,一旦离开区块链,那么非同质化通证就将不复存在。其次,有的观点认为,非同质化通证不适用现行物权制度,例如非同质化通证的质押和受偿完全取决于智能合约,而非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又如非同质化通证的权能组合取决于智能合约,而非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智能合约可以随意地对非同质化通证的权能作出安排,完全突破了物权制度的固有框架。再次,非同质化通证的持有人享有的法律权能将受到智能合约的限制,例如,发行人可以在其部署的智能合约写入“中止函数”,在必要时调用该函数中止通证的继续流通。又如,发行人还可以在智能合约中加入“追续权”的功能,即非同质化通证的每次交易均要向发行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追续费。这些特征决定了,买受人并未取得干净的、没有权利负担的所有权。
第四种观点认为,非同质化通证尽管无法成立《民法典》第240条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可以成立新型的财产权利。例如,有的德国学者认为,NFT数字艺术品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其他权利”,持有人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详言之,《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其他权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归属功能,二是排他功能。根据智能合约与公钥私钥的机制,非同质化通证归属于特定主体,满足归属功能的要求;而且第三人在不知道私钥的情况下,无法处置非同质化通证。故此,NFT满足《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要求。当他人就同一数字作品擅自铸造NFT时,或者对NFT上的权利施加其他妨害时,NFT持有人可以对此主张防御性请求权。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没有像《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一样明确规定“其他权利”,但是《民法典》第113条以下对财产权利的规定表明,我国私法体系对财产权利保持开放性的态度。故此,NFT数字艺术品也可根据上述理由成立新型的、独立的财产权利。例如,有的观点认为:“对于数字作品,当其复制件存储于网络空间,通过一个NFT唯一指向而成为一件可流通的商品时,就产生了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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