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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 《德国公司与合伙法》(第24版)德国公司法经典标准读本

2023/4/14 16:45:07  阅读:352 发布者:

1948年,阿尔弗雷德·怀克教授独著的《德国公司与合伙法》首版面世。经过三代人不间断的努力和传承,这部德国公司与合伙法教科书前后浓缩积淀了长达70多年的理论知识和智慧传承,在德国早已成为一部公认的经典标准读本。

内容简介

本书属Beck出版社最为经典的“法学简明教材(Juristische Kurz-Lehrbücher)”系列,其以人合公司为重点,同时兼顾资合公司的基础知识,此外还包括欧洲公司和公司形式的转化。这部德国公司与合伙法教科书,中译本已经出版到了第24版,德语版已有更新版本。

本书体系结构清晰合理,语言简练,在讲解重要的概念和知识点时穿插一些简单的实例,使学生容易理解和掌握,非常适于作为初学者的入门教材和作为高年级学生的复习材料。同时,本书对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背景介绍、实务操作以及立法技术、理论构建、观点争论等进行了全面、准确描述,适合实务工作者以及研究人员学习和参考。

《德国公司与合伙法》

译者序(节选)

作者

【德】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

译者

殷盛 王杨

如何阅读和使用本书,译者这么说。

1

德国合伙/公司的类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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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为一个共同目的而通过法律行为设立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德国立法者在其民法典中的两种基本类型(社团、合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特别法,创设了众多的合伙/公司类型形式,如普通商事合伙、有限商事合伙、隐名合伙、自由职业者合伙、欧洲经济利益联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有限商事合伙、欧洲(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合作社、欧洲合作社、保险互助联合会等。此外,德国还在某类常规合伙/公司类型形式下,创设其亚种形式,如所谓的小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在有限责任公司之下增设更容易设立的企业主公司(有限责任)。与此同时,德国法院还通过法律继创,借助理论界的论证说理支持,通过以判决承认实务界中的新型惯常做法的方式,创设新的合伙/公司类型形式。比如,法院判决除承认民法上的合伙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外,还承认所谓的公众性合伙,即让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成为有限商事合伙中的唯一无限合伙人,而让大量的公众成为其有限合伙人,以作为筹集大量资金的手段和组织安排而应用于资本市场。如果再加上德国国内基于欧盟范围内的资本流动自由等而可采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合伙/公司法律形式,比如特别是英国退出欧盟前的英国无限公司,德国民众可选择的合伙/公司法律形式的范围可以说是相当广泛。在通过合伙/公司登记公示等制度解决交易安全以及民众能够分别其优缺点的情况下,德国大量提供这样的法律公共产品,是有助于组织生产和节约成本的。

2

德国合伙/公司类型形式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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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德国合伙/公司类型形式众多,在理论上和立法技术上将其体系化是很重要的,一来便于社会认知接受及学生学习理解;二来便于认识本质,厘清其间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三来便于比较各合伙/公司法律形式的优缺点以及其相互之间的转化变更。本书第一部分,特别是第三章关于“合伙/公司财产的地位”,以及其后章节中关于各合伙/公司类型形式下的业务执行、对外代表、多数表决、决议瑕疵和合伙人/股东诉讼、合伙人/股东责任及债权人保护等的阐述说明,均彰显了德国合伙/公司法学者和立法者的高度抽象思维能力、高超立法技术及其驾驭能力。德国也基于上述合伙/公司类型形式在本质上具有的共性,而准许采用以上合伙/公司类型形式的法律主体在不丧失其主体同一性的情况下直接改变其“法律外衣”,即比如不像我国那样,解散、注销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A法律主体之后,再去新设一个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B法律主体,而是直接通过法律形式变更,改成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A法律主体,以此减少交易环节和节约交易成本。

3

德国公司员工共同参与决定

依据公司员工数量的不同,德国法律规定公司监事会人数的一半或者三分之一由员工代表任职。考虑到德国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是由监事会选任的,以及德国企业工厂层面也有员工共同参与决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德国公司治理在制度设计上为公司顾及员工利益提供了组织保障。有意思的还比如,其还规定监事会应有男女性别比例的指标要求。

4

德国合伙/公司的小合伙人/小股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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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我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德国合伙/公司法在该领域有不少有特色的制度安排,比如:1)普通商事合伙等情况下,合伙人每年可按其出资额的4%提取款项,而无论其合伙是否盈利;2)有限责任公司等情况下,股东可以以股东会上的信息提供存在瑕疵起诉,主张决议撤销,只要其对表决的作出具有重要性即可,而无须证明其与决议通过与否存在因果关系;3)在合伙/公司结构变更(如收购、合伙/公司转移全部财产、企业合同、合伙/公司并入和退市等)以及合伙/公司改组(分立、合并)等严重影响小合伙人/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小合伙人/小股东可要求退出合伙/公司,并申请法院在一个所谓的裁决程序中对合伙/公司提供的补偿的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而该裁决程序的开启又不影响合伙/公司相关措施的登记实施;4)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等也是以单一一个公司作为其规范调整常态的,而现实中大量采用公司集团化方式来经营管理公司,比如公司企业集团常采用的资金池或企业控制和利润转移合同等,为保护旗下的小股东和债权人,德国有相应的康采恩法律或关联企业法律。与此同时,德国公司法也有不少有利于大股东的立法安排,比如占股95%的大股东可以在提供合理补偿的情况下,逐出小股东(Squeeze-out),以节约公司相关的运营成本。

5

欧盟一体化、国际资本市场全球化以及各国合伙/公司法律竞争等对德国合伙/公司法的影响

德国合伙/公司法最近几十年面临着巨大的内外部冲击,比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区别对待、英国一英镑公司的大量注册,以及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改革、国际会计规则渗透以及所谓的“软法”机制的设计构建等,甚至还有欧盟层面自己创设的欧洲股份有限公司,等等。总体上讲,尽管经历了这些重大变革,德国合伙/公司法的内在优良品质仍得到了良好的维持。

6

立法界、理论界、实务界、法律教学等之间的互促互进

翻译这本简明教材,感触较深的还有上述群体之间的互促互进。其体现,比如该书每页的脚注中几乎都有对相关法院判决的注释,也有不少关于立法背景的介绍和现实实践操作等阐述。还比如,德国实务界的常规典型做法,甚至是合伙/公司类型形式的变种做法,也及时被德国立法者和法院判决认可、接纳(比如公众性合伙,有民事能力的合伙等)。德国法学学生的国家考试,也是模仿诉讼中的原告,进行各种请求权的审查推演。其逻辑推演路径与法官判案的思考路径刚好是反过来的。很明显,这种互促互进是德国合伙/公司法得以长久繁荣的基础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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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德国公司与合伙法教科书属于“外国法学精品译丛”,该译丛由来已久,选取的书籍均为国外经典法学教材,邀请的译者均为有海外留学经历的青年才俊,且采用了极为精致的封面设计和精良的纸品。该丛书自推出以来,一直受到广泛欢迎,尤其是《德国民法总论》《德国合同法》《德国侵权法》多次加印,部分译作甚至因为断货而在旧书市场上被炒作到数百元不等。

外国法学精品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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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斯·布洛克斯、[ ] 沃尔夫·迪特里希 • 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第 41 版)

《德国民法总论》自1976年第一版出版至今本书已历41版,是一本针对初学者的教科书和针对高年级学生的复习材料。它旨在澄清法律规定的真实含义。只有清楚了解法律规定目的的人,才能真正掌握所学的知识。其致力于引导读者认真研读法律规定,同时努力就本书所列出的各个案例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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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因·克茨:德国合同法(第 2 版)

克茨教授的《德国合同法》是一本广受欢迎的合同法教科书,它以合同而非债之关系作为论述重点,解构了与债之关系内容、履行、给付障碍、终止以及当事人变更和扩大有关的“素材”,以合同为“模具”予以重塑,同时融入民法总论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瑕疵等一般规则,同时具有合同法之躯体与灵魂。该书既在德国债权法的框架之内,又适当突破了债法的束缚,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独立而舍弃债法总则编有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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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埃尔温·多伊奇、[ ] 汉斯 - 于尔根·阿伦斯:德国侵权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痛

苦抚慰金(第 6 版)

《德国侵权法》是一本经典的德国侵权法教科书,是了解德国侵权制度的经典之作,其分为三个部分。(1)一般理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行为、因果关系、违法性和过错)、数人侵权、免责事由;(2)具体的责任构成: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客观的担保责任;(3)责任的后果:财产与非财产损害赔偿、预防请求权、程序和赔偿本书的特点在于用最简短的语言表述最深刻的侵权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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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比亚斯·莱特:德国著作权法(第 2 版)

该书属于贝克出版社“法学基础”系列教材,体现了学术和教学上的新趋势。其中最突出的特征是简洁明了、适合著作权法入门者使用。特别值得强调的是,书中附有若干案例及解析,使得学生入门之时,易于获得法规范之适用能力。其针对的使用人群为本科生以及所有想以生动形象方式了解著作权法的实务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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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蒂亚斯·施默克尔:德国继承法(第五版)

《德国继承法》为继承法经典教科书,声名毋庸置疑。其特点在于,有众多小的实例、解答和图示概览,以易懂的形式表述继承法问题,并且也涵括了重要的相关程序法内容。最突出的一点是,本书每章后面都有简短阐述,介绍欧洲的继承法制度相关状况,让人大开比较法之视野。

《德国公司与合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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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德】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3月版

字数:94.5

定价:168.00

作者简介

 

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ChristineWindbichler),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书首创作者是阿尔弗雷德·怀克教授,其时间早在1948年。后由格茨·怀克教授推进至第19版。之后,由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教授负责。

译者简介

 

殷盛,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德国菜比锡大学法学博士,成都天泽盛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明斯特大学LL.M硕士,四川贯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目录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目录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第一章 合伙/公司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和边界界定

二、在实践、科研和学习中的地位

三、欧洲法律发展、法律比较和国际合伙/公司法

四、介绍方式

五、历史和经济基础

第二章 人的联合体的分类和法律渊源

一、分类

二、法律渊源

第三章 合伙/公司财产的地位

一、合伙/公司财产总论

二、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四、法人

第四章 法律形式选择和合伙/公司形式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形式选择

二、合伙/公司形式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 合伙法

第一编 民事合伙

第五章 概念、种类和意义

一、概念

二、种类

三、意义和表现形式

第六章 合伙协议

一、内容

二、法律属性

三、形式

四、合伙协议的瑕疵和有瑕疵的合伙

五、合伙协议的修改

第七章 内部关系: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业务执行

一、合伙人的义务

二、合伙人的权利

三、 业务执行

第八章 外部关系:代表、合伙财产和责任

一、代表

二、合伙财产

三、合伙债务和责任

第九章 合伙人的变更

一、一名新合伙人的入伙

二、合伙人退伙

三、成员身份的转让

第十章 合伙的终止

一、解散和完全终止

二、解散理由

三、被解散了合伙的继续存在

四、清算

第二编 普通商事合伙和自由职业者合伙

第十一章 普通商事合伙:概念、法律属性和意义

一、概念

二、普通商事合伙的法律属性

三、历史、经济基础和法律比较

四、现实意义

第十二章 普通商事合伙的产生和终止

一、合伙人

二、成立的时间点

三、合伙协议

四、解散和完全终止

第十三章 普通商事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契约自由原则

二、业务执行

三、合伙人决议

四、竞业禁止

五、资本份额

六、盈利、亏损和提取

七、补偿请求权和利息

第十四章 普通商事合伙的外部关系

一、法律交往中的普通商事合伙

二、代表

三、合伙债务和责任

第十五章 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变更

一、合伙人的继承

二、合伙人基于其他原因的退出

三、除名之诉

四、补偿结存

五、两人合伙的特殊性

六、商事登记簿

第十六章 自由职业者合伙

一、意义

二、合伙人和合伙协议

三、内部关系

四、外部关系

五、成员变更和终止

第三编 有限商事合伙、隐名合伙和公众性合伙

第十七章 有限商事合伙

一、概念和法律规定

二、历史的和现今的意义

三、产生和终止

四、内部关系

五、外部关系

六、合伙人的变更

第十八章 隐名合伙

一、概念和法律属性

二、与类似法律形式的区别

三、法定的规则和现实意义

四、合伙协议

五、内部关系

六、“外部关系”

七、终止

八、业务所有人的破产

第十九章 公众性合伙

一、一般问题

二、资本性的有限商事合伙—公众性的有限商事合伙

三、隐名合伙和有限责任隐名合伙

四、民事合伙

第三部分 公司法

第一编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章 概念和意义

一、基本概念

二、意义

三、历史、法律比较和欧洲的发展

四、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法现代化及滥用斗争法(MoMiG)的改革

第二十一章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和企业主公司(有限责任)

一、设立

二、设立中的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企业主公司(有限责任)

第二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三、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组织结构

一、资本束缚体系

二、资本缴付

三、资本维持

四、增资和减资

第二十四章 终止、破产和债权人保护

一、概览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终止

三、破产

四、法律追究、公开和执行

五、穿透解决办法、侵权性质的请求权和“生存毁灭”

第二编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章 概念和意义

一、 基本概念

二、经济意义

三、历史和法律渊源

四、“公司治理”

第二十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终止

一、简单设立

二、复杂设立 (第26条、第27条)

三、设立的瑕疵和有瑕疵的设立

四、责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

第二十七章 董事会

一、董事会地位概述

二、组成、委任和解任

三、聘用协议

四、代表权

五、董事会行为的归入

六、业务执行

七、责任

八、公开

第二十八章 监事会

一、根据股份法的组成和成员委任

二、监事会中的员工

三、监事会的内部规则

四、任务

五、矛盾冲突

六、责任

第二十九章 股东大会

一、任务

二、召集

三、参加权利和股东大会的流程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表决权

六、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

第三十章 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

二、成员身份的丧失

三、股东权利

四、少数股东权利

五、股东的义务

第三十一章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盈利使用

一、概览

二、根据商法典的会计制作

三、制作、审计和公开

四、盈利使用和亏损

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瑕疵和盈利使用决议的瑕疵

六、康采恩会计制作

第三十二章 章程修改和资本措施

一、章程修改的意义、职权和程序

二、筹资措施—增资

三、减资

第三十三章 公司结构变更和相似措施

一、概览

二、收购

三、财产转让

四、企业协议和公司并入

五、逐出少数股东(Squeezeout

六、裁决程序

七、公司上市和退市

第三编 股份制有限商事合伙

第三十四章 概述

一、概念和意义

二、具体内容

第四编 欧洲股份有限公司(SE

第三十五章 概念、法律基础和意义

一、概念和产生历史

二、法律基础

三、意义

第三十六章 产生和组织结构

一、设立和终止

二、内部结构

第四部分 形式混合和改组

第三十七章 公司作为无限合伙人的有限商事合伙(GmbH & Co. KG)

一、本质和意义

二、组织构建和法律基础

三、公司作为无限合伙人的有限商事合伙在法律交往中的特殊性

第三十八章 合伙/公司改组

一、合伙/公司改组的概念和类型

二、合并

三、分立

四、形式变更

五、跨国的合伙/公司改组,特别是合并

术语索引

《德国公司与合伙法》

全文转载自“人大社法律出版”微信公众平台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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