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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类型结论模板,直接可以套用

2025/3/21 14:26:15  阅读:19 发布者:

在前言中,我们已经认识到结论在期刊论文中的重要性。一个有力的结论不仅能够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还能对理论或政策进行深入推论,使论文的价值得以升华。以下是对三种不同结论模板的详细阐述,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把握结论的写作技巧。

第一种模板:重审研究问题+强调研究价值

在论文《“保险消费者”概念质疑 --以“保险相对人”概念取代“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性》的结论部分,作者巧妙地运用了“重审研究问题+强调研究价值”的写作策略。文章开篇即对“保险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了全面的审视,通过文献回顾、案例分析、逻辑推理等方法,层层递进地揭示了“保险消费者”概念在实际应用中所遭遇的困境。

首先,作者在结论部分重申了研究问题,即“保险消费者”概念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在这一部分,作者详细回顾了论文的主要观点,指出“保险消费者”这一概念在我国社会广泛流行,但其界定和使用却存在诸多问题。作者指出,这一概念的不明确性导致了以下几方面的困扰:

逻辑混乱:由于“保险消费者”概念界定不清,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业务的相关方难以准确判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逻辑混乱。

思想困惑: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人们对“保险消费者”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这使得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和监管政策难以统一。

司法难题: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时,由于“保险消费者”概念的不明确,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常常感到困惑,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

在此基础上,作者强调了论文的研究价值。作者认为,通过对“保险消费者”概念的质疑,提出用“保险相对人”概念取代“保险消费者”,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理论创新:提出“保险相对人”概念,有助于完善保险法学理论体系,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实践指导:明确“保险相对人”概念,有助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消费者等各方在保险活动中准确把握自己的权益和责任,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司法统一:采用“保险相对人”概念,有助于统一司法判决标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社会效益:通过解决“保险消费者”概念带来的问题,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凸显论文的研究价值,作者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历史维度:作者回顾了“保险消费者”概念的产生背景,指出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变化,这一概念已不再适应现实需求。

比较研究:作者对比了国内外关于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和理论,指出“保险相对人”概念在国际上具有更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政策建议:作者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提出了以“保险相对人”概念为基础的政策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在结论部分采用“重审研究问题+强调研究价值”的写法,使得论文的观点更加鲜明,研究价值得以凸显。这种结论写作方式不仅有助于读者全面把握论文的核心内容,还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在实际写作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借鉴这种写法,使自己的论文结论更具说服力和指导意义。

第二种模板:点评现状

在论文《“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一个中式命题的终结》的结论部分,作者采用了“点评现状”的写法,这种写法以其直接性和针对性,为论文画上了一个深刻而有力的句号。作者在结论中,没有仅仅停留在对研究结果的简单重复,而是进一步对“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争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

首先,作者对“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这一辩论的起源和演变进行了简要回顾。他指出,这一辩论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其背后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然而,作者在结论中明确表示,这种辩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误解和模糊认识之上的。

作者犀利地点评到,这种辩论在理论上缺乏坚实的基础。一方面,对于“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的概念界定不清,导致辩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另一方面,这种辩论忽视了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司法独立内涵的全面理解。作者认为,理论的模糊不清导致了辩论的无果而终,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

接着,作者在法律层面指出,这种辩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而对于法官个人的独立性,则更多地体现在对其职业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上。因此,将“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对立起来进行辩论,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误导公众对司法独立的正确理解。

在现实影响方面,作者批评这种辩论释放了负能量。他指出,长期的辩论消耗了大量的学术资源,分散了学界对司法体制改革其他重要问题的关注。同时,这种辩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影响了司法权威的建立。因此,作者认为,这种辩论不仅无助于推动司法进步,反而可能成为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通过对现状的点评,作者表达了自己对这一论题的看法,认为这种辩论早该终结。作者提出,应当回归到司法独立的本质问题上,即如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更好地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以及如何通过制度建设来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这种结论写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总结了论文的核心观点,更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批判。

作者在结论中还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加强对司法独立概念的研究,明确法院和法官的角色定位,以及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些建议为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展现了论文研究的实践价值。

总之,通过“点评现状”的写法,作者不仅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一个中式命题的终结》这篇论文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也为读者提供了一种审视问题的全新视角。这种结论写作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以便在未来的学术研究中,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时代脉搏,提出更具建设性的见解。

第三种模板:升华主题+讨论共性问题

在学术论文的撰写中,结论部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对研究结果的总结,更是对研究主题的深化和对研究共性的探讨。以下是对第三种结论模板“升华主题+讨论共性问题”的详细阐述,以论文《“弃儒就贾”本义考--明清商人社会地位与士商关系问题研究之反思》为例,我们将内容扩展至1500字,以便更全面地理解其应用和效果。

在论文《“弃儒就贾”本义考--明清商人社会地位与士商关系问题研究之反思》的结论部分,作者巧妙地运用了“升华主题+讨论共性问题”的写法,将论文的核心观点和研究意义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文章从对“弃儒就贾”现象的深入考证出发,逐步揭示了这一历史现象的真实含义,并在结论部分进行了主题的升华和共性问题的讨论。

首先,作者在结论中重申了“弃儒就贾”现象的历史背景和内涵。通过对大量历史文献的分析,作者指出,“弃儒就贾”并非简单的职业转变,而是明清时期社会结构变迁和士商关系演变的一个缩影。这一现象反映了当时商人社会地位的提升和士人阶层对商业活动的重新评价。

接着,作者在升华主题的过程中,将“弃儒就贾”现象放置于更广阔的历史脉络中进行考察。作者指出,这一现象不仅仅是个人选择的体现,更是社会文化和经济结构变迁的产物。通过对“弃儒就贾”现象的深入研究,作者揭示了明清时期士商互动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为理解当时的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在讨论共性问题方面,作者提出了历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准确理解和解释历史名词。作者指出,从现代语境出发去揣测历史名词的含义是靠不住的,这种做法往往会导致对历史现象的误解。因此,历史研究应当将其放在特殊时代背景下进行考察,以揭示其真实的历史意义。这种观点不仅适用于“弃儒就贾”现象的研究,也为其他历史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启示。

作者进一步探讨了历史研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研究者的立场、视角和方法对研究结果的影响。作者强调,历史研究者应当具备跨时代的视角和深入的历史洞察力,同时也要意识到自身认知框架的局限性。通过这样的讨论,论文的视野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不仅深化了对“弃儒就贾”现象的理解,也为历史研究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思考维度。

最后,作者在结论中提出了对未来研究的展望。作者认为,对“弃儒就贾”现象的研究不应止步于考证其本义,而应当将其作为理解明清社会变迁的一个切入点,进一步探讨士商关系、社会流动、文化认同等更为广泛的历史问题。这种结论写法不仅为论文本身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也为后续研究开辟了新的道路。

综上所述,通过“升华主题+讨论共性问题”的写法,论文《“弃儒就贾”本义考--明清商人社会地位与士商关系问题研究之反思》的结论部分不仅总结了研究成果,还提升了论文的理论深度和学术价值。这种结论写作方式对于其他学术研究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它提醒我们在研究具体问题时,不仅要深入探讨个案,还要从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和观点,从而推动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

总结来说,以上三种结论模板各有特点,但共同目标都是强化论文观点,提升论文价值。在实际写作过程中,作者可根据论文内容和研究方向,灵活运用这些模板,使结论部分更具说服力和指导意义。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拓展结论的内容,例如分析研究过程中的局限性,提出未来研究方向等,从而使论文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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