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一稿多投”是被明确禁止的学术不端行为,但很多作者会疑惑,有人将已经发表过的中文论文转为英文再投递不同的期刊,就不算“一稿多投”“,而属于合理的“二次发表”。那么,界定“二次发表”和“一稿多投”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的”二次发表“才能避免学术不端呢?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二次发表”和“一稿多投”的界定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还未被知网检测系统中收录且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国际上也称该种现象为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
二次发表 (secondary publication)则是指使用同一种语言或另外一种语言再次发表,尤其是使用另外一种语言在另外一个国家再次发表。
如果清晰注明了已发表论文的出处,征得两家期刊的同意且理由充分,二次发表是为学术界所接受的。
什么情况下属于“一稿多投“?
国际上关于杜绝重复投稿/发表的行为规范指南中提到了涉及一稿多投、学术不端的界定有四种:
同一语种一稿多投
同时将同一语种的稿件投向2 或多个期刊。
重复发表
作者不做任何表明,把已发表的文献或者取其一部分内容权当新文章再次投稿到另一期刊。
对原文本循环使用, 多次释意原文本
作者将其自己的一篇原始研究文章从不同角度和不同方面拆分出2 篇或多篇文章投稿,而不加任何标明注释。
一篇文章不同语种的译本
作者在另一语种的投稿中未对原文献做任何诚信标注和说明。
什么情况属于“合理二次发表”
上述第四种情况我们可以得知,并不是所有将论文翻译为其它语种再发表的行为都被学术许可,只有“合理二次发表“才是真正不属于”学术不端“范畴内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是”合理二次发表呢?“
目前,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制定的已被千余种生物医学期刊采用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中列出了关于可接受的二次发表的规范,满足以下6个条件,即为合理的二次发表:
1作者已经征得两个期刊编辑的同意(涉及二次发表的编辑必须有权访问主要版本)。
2.以首次发表的需求优先,作者应与两家期刊的编辑协商确定二次发表与首次发表的时间间隔。
3.二次发表的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体,因此以简1.作者已经征得两个期刊编辑的同意(涉及二次发表的编辑必须有权访问主要版本)。
2.以首次发表的需求优先,作者应与两家期刊的编辑协商确定二次发表与首次发表的时间间隔。
3.二次发表的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体,因此以简化版形式发表就足够了。
4.二次发表的版本需要标明原版论文的作者、数据和解释。
5.二次发表的版本需告知读者、同行和记录机构,该论文已全部或部分在其他地方发表。
6.二次发表版本的标题应告知读者论文已在其他期刊上发表(完整或删减的再版或是翻译)。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想要将论文二次发表论文,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要有原刊授权(有些国际期刊已经在版权许可签署文本中有授权说明),
二要在另一语种文稿中“承认(Acknowledge)” 这是二次文献(Secondary publication,即译文;或者说明有多少内容属于二次文献)。
虽然理论上确实存在“合理二次发表“这一情况,但我们在此还是要提醒各位作者:将已发表的中文论文翻译后再发表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重复发表、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问题。因此,除非论文具有卓越的质量和非凡的国际影响力,我们建议作者不要轻易尝试说服编辑将已发表的中文论文发表成翻译稿再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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