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和谐不由人心生兴奋,因为和谐的家庭能给人以温暖,和谐的社会能让人感到笑声一片,和谐的单位、企业会让人感到生机勃勃,和谐的人事会让人感觉到亲近而没有隔阂……
总之,和谐有说不完的好处、道不完的美妙,可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大潮的发展、人性化法律的进步、媒体的跟进使“社会大家庭”多了更多的温暖,更大的幸福,也更大的促进了社会的法制水平,使其守法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但是不乏一些个别媒体人断章取义、或片面的、有个意倾向的报导致使不明真相的群众瞎闹起哄;个别司法人员哗众取宠式的法律倾向等等,林林总总,形形色色的怪异圈.....使得这个“和谐”被蓄意、特意、以及金钱所无限的扭曲和曲解,以致人们唯利是图,传统的道德底线崩溃,人性丧失殆尽......
曾几何时校园暴力屡屡发生,致学生在校园暴力下丧失生命者有之,女学生被强暴者有之,对老师大打出手者有之,更有甚者还猖狂叫嚣:“我是未成年人,我受法律保护”在这里不禁要问同学们:法律的保护难道是纵容你们对违法的尝试吗?法律对你们的保护难道是为你们违法做“盾牌”的吗?
曾几何时听到了很多×××纠集社会两劳人员对×××怎么怎么,曾几何时听到了很多×××扬言:我是什么时候才出来的,我怕谁。甚或宣扬我曾在××时间把那个执法人打的他手都没敢还。我曾在××时间挑衅××部门的执法人员他动也不敢动......法律的打击对这些人不但没有起到震慑作用,没有把自己被经过依法打击、处理过的经历作为自己的耻辱历史,反用来炫耀,反而作为“闯社会”的资本,当然也不乏有些被法律打击、处理过的人因此而在社会上“闯”出了“成果”,或者因此在当地“闯”出了“威望”。直至在某些人眼里产生了不畏公、不惧法,跟风效仿,挑衅法律,挑衅执法者,或许这些就是在印证人们耳能熟详的一句话:“榜样的力量”。还有个别地方长期笼罩在黑社会,地下出警队的恐怖环境下,这些直接干预着当地的社会治安,经济发展,满满的负能量在这些地方得到了升华......
还有些个别司法人员仗着自己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为虎作伥,故意和法律打擦边球,寻找法律的盲点,钻法律的空子,或是授意某些违法行为人以×××或×××可以开脱或减轻罪名。或是以“和谐”的名义为那些故意和恶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开脱减免罪行,挣那些昧良心的钱,而不是如何用法律保障社会的真正和谐和稳定。试问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对危及和影响社会、国家、人民、安全等等因素而目前法律未涉及制裁、有所疏漏的现象为什么不进行拾遗补缺,加以完善呢?对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不嗤之以鼻呢?使其法律更具有威严性呢?更具有震慑力呢?更有效的为国家机体安全,为人民群众的祥和生活,为社会的稳定发展、长治久安而更好的服务呢?
是的,应该讲和谐,但是我们所讲的和谐和人性化执法,人性化管理,应该是对无意犯罪的宽容,而不是对有意和恶意犯罪的容忍。本身挑衅法律就是蔑视法律的威严,挑衅执法人员就是蔑视国家的公威。当然执法队伍,党员干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中存在很多以工作之便,为个人的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形象,更有甚出者卖党和国家机密,大干违法犯罪的勾当,很多党员干部人前冠冕堂皇,背后龌蹉至极,以党和人民赐给的权力建造自己的安乐窝,人前讲和谐,人后为自己以及亲友的利益践踏和谐,干着为虎作伥的勾当,和党纪国法背道而驰,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凌驾于人民之上。直接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忘记了党旗下宣誓的誓言、誓词,把党员干部这个地位、角色视为谋私谋利的平台,曾几何时听到多少人炫耀,我在××机关认识某某某领导,××政府的某某某是我的铁杆。对于这些不管是挑衅法律、挑衅执法者、以身试法者、还是为虎作伥的党员干部、及相关人员,违背党为人民服务宗旨者,恶吏护凶者,笔者认为都应刨裸其根,利剑剔除,除之务尽,为满满的正能量营造氛围,培植土壤。
在这里不由笔者想起朱柏庐的治家格言里的箴言:“长幼内外,宜法肃辞严”。菜根谭里的名言:“惧法朝朝乐,欺公日日忧”。是呀,任何时间、任何环境、任何个人都应提醒是自己“宜法肃辞严,惧法莫欺公”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呼吁人们时常做到:善行天下、德行天下、爱行天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只有这样社会定会形成自然的和谐稳定、才会祥和健康的发展,社会必然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