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的选题应当要有用,有意义!
2024/9/6 18:19:17 阅读:42 发布者:
写文章不外乎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写什么,另一个是怎么写。具体到学术论文,这两个问题就转化为研究什么和怎样研究的问题,也就是论文的选题和构思。从整体而言,上述两个方面应同等重要。若是从对文章写作所起的作用来看,论文的选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为选题是论文写作的前提,“题好文半”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们要重视论文的选题。一个好的选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我们写文章总希望它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或能够完善相关的理论,或能够指导社会实践。因此,我们的论文选题应当贯彻“有用”的原则,或是说我们的论文选题应当要有意义。这种有用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题要具有理论性,二是选题要具有实践性。
一、所谓选题的理论性,是指选题对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有认识价值。这是由法学论文本身所具有的说理性决定的。法学论文不同于一般的司法公文和法律事务文书,必须对自己所提出的论点进行详细的理论分析和论证,所以强调选题的理论性十分必要。梁慧星教授认为,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是答辩委员会评价学位论文的首要标准,并提出体现理论性的选题应当是:“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
二、所谓选题的实践性,是指选题能够解决社会实践中的某一问题,也就是选题具有实用价值。强调选题的实践性,主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具有实践性、应用性特质的学科,我们所研究的内容最终都要应用到社会生活中去,因此选题的实践性不可或缺。当然,选题的实践性也不是绝对的,这只是对属于实用法学的学科而言的,对于属于理论法学的学科而言就不能要求具有实践性。而且谈论实践性不能只局限于眼前,还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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