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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何志鹏:涉外法治的目标设定与实践原则

2023/8/11 11:09:24  阅读:45 发布者:

涉外法治的目标设定与实践原则

作者: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世界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

      

涉外法治应被视为当今中国走向现代化强国道路上的具有自主创新意义的制度体系设计。这一设计是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部分,既充分借鉴中国传统与国外的相关经验与做法,充分考虑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制度的结构性特点,又建立在当代中国的客观现实与发展需求的基础之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等愿景为涉外法治提供了建设目标;尊重国家基本权利、不断深化多边协调、积极提升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合作共赢则为涉外法治提供了作业原则。真诚而善意地尊重遵守国际法是在当今大变局的世界中实现涉外法治的关键理念。涉外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必然会为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丰富的资源。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类命运共同体;多边主义;法治理念

      

一、问题的提出

二、涉外法治成为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和纽结

三、推进涉外法治的宏观远景目标

四、推进涉外法治在国际关系层面的原则要求

五、推进涉外法治在国际事务领域的结构性塑造

   

一、问题的提出

涉外法治是一个立足中国国家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前沿问题而提出的工作领域,是为了促进国家开放发展和构建健康良好的国际秩序而提出的工作目标。中国的对外开放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对于国际交往的法律支持也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同样,中国古代也有着多样的外交实践和外交理论,积累了多样的资源。这些经验和资源对于中国的开放发展,尤其是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在中国不断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背景下,涉外法治的观念和实践成为中国治理能力和中国治理体系的前沿和焦点,是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和全球法治发展的重要动力。我们需要从全球的视野、比较的视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视野进行观察、思考、评价,对涉外法治的体系定位、核心价值、基本理念、建设路径进行阐释,并提出未来发展的建议。

 

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工作部署在对外方向的体现。作为新时代以来中国在法治建设领域提出的一个重要的工作领域和推进目标,涉外法治的主旨在于提升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有效地服务于我国公民、法人走出去的日常需求和贸易投资等商业活动的要求;同时,有力维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约束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的行动;对于外国政府针对中国自然人和法人的不正当制裁予以阻断,对于侵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外国法律或相关行动予以反制。其宗旨和目标在于促进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度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涉外法治存在服务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国外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外企业和公民在中国的合法利益的微观维度。一般而言,调整法人跨国商业活动的法律被称为跨国法,所以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治规划和法治进程可以被称为中国的跨国法治。涉外法治同时还包括规划世界秩序、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国际社会格局的宏观维度。根据惯例,国家参与国际秩序规划和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内部关系、彼此关系和行为模式的法律体系被称为国际法,故而此种方面的法治参与和尝试可以被称为中国的国际法治。本文主要从宏观视角侧重国际法治来解读涉外法治的精神内核、价值理念与未来前景。

 

二、涉外法治成为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和纽结

 

涉外法治既不是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原有术语,也不是对于西方学术概念的移植,而是一个全新设定的概念。这个概念不仅代表着实践领域的新探索,也意味着理论层面的探索和知识体系的构建机遇。鉴于涉外法治自身的中国地域独特性,它就必然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和学术自主地位的理论命题和知识架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

 

(一)涉外法治概念确立的时代背景

 

通常认为,有一种社会交往的模式,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规范(ubi societas, ibi jus)。在人类历史上,很多国家在对外开放市场,进行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交流的过程中都产生了对外交往的法律实践。在这方面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相对体系化的总结,较早的是美国的对外关系法(Foreign Relations Law),在这一领域形成了包括《对外关系法重述》在内的诸多著述,继而,欧盟从一个具有特色的国际组织的角度,推进了对外关系法(External Relations Law)的一系列立法规范。这些既有的域外实践是中国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和工作推进的良好借鉴。然而,为了有效应对当代中国开放发展的独特问题,解决中国自身实践的需求,中国还是需要构建自身的制度体系、法律格局、法治进程。外来的经验、内在的需求为涉外法治概念和体系的确立奠定了实践需求的基础。

 

(二)涉外法治术语的观念自主

 

在用语上,涉外法治采用了与西方不同的词汇,英文适合称为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这显然不是一个既有术语,但也并非一个不可解释不可理解的术语。有学者研究了对外关系法的相关国外经验,一些国际法专家建议中国推进对外关系法的进程,并提出应当将涉外法治一词改成一个外国已经用过的概念。这个观点值得斟酌。一个全新的、与以往不同的概念的提出,往往意味着新的内涵和目标,此时,适当的态度不是迅速否定或质疑,而是从正面予以理解和探寻。当中国政府和领导人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时候,很多西方人认为这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他们的第一反应是要去理解这个概念的含义和指向,所以他们积极求助于中国学界、中国学者,试图了解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很少见到学者指责这一概念的陌生性,或者反对这一不在西方话语体系之内的概念。类似地,当中国推出“一带一路”的概念之后,国际学术界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出现了大量的研究著作,充分说明了新立概念的学术友好性。一些中国人武断地认为涉外法治这个词外国人不会懂,所以要在外国人所理解和认可的范围之内直接援用西方既有的对外关系法这样的术语,甚至建议采纳对外关系法治的术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似乎对域外理论家、实践者与公众在思想、理念、观点上的方向产生了误判,对于中国观念国际传播的阻力有些过虑了。

 

(三)涉外法治的理论开创潜质

 

作为一个具有国际联系和国际影响的法治主张,涉外法治对于中国和世界法治事业都有重要意义,它既具有对外国相关经验和做法的借鉴,也具有鲜明的自主性。对于涉外法治的实践所进行的理论阐释,就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学术命题领域。在功能上,采用这一新的、与既往概念不同的术语,可以避免与西方类似的术语相混淆,尤其可以避免落入西方的概念和话语体系之中。一般而言,人们不常对新概念表示惊讶,而是对一个熟识概念的非习惯解释不予赞同。根据以往的实践,当中国采纳一个西方已经存在的术语之后,经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就是,西方对这一概念已经有了基本明确的认知,他们对于中国在同一概念之下所进行的实践和所给出的解释、理论分析提出疑问,至少表示困惑。中国则需要用很多时间和精力进行解释说明,才能让西方认识和接受;甚至即使在解释说明之后,西方仍然不会接受中国所采用的术语,包括中国的民主、中国的人权、中国的法治。有些时候,西方人以及深受西方思想影响的中国人会固执地认为某些概念就必须包含某些因素。比如,他们认为“宪政”就必须包括三权分立,并以此为根据批评中国不依循宪政的模式,或者要求中国按照西方的模式推进宪法治理,这导致中国的很多学者抵触,甚至直接弃用“宪政”这一术语,转而采用了“宪法之治”或者“宪制”的概念,其目的就是避免在概念的具体内涵上进行纠缠,尤其是防范西方用自身的理解来观察和批判中国的观念和实践。由此就可以理解,中国回避“普世价值”,而采用“人类共同价值”;拒斥“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而主张“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都是由于那些概念被西方滥用,并且作为话语霸权的一部分,在思想观念和学术体系上压制中国,企图延续在这些领域的西方中心主义,意欲将中国置于它们的话语体系之中。此时,中国能够摆脱此种西方居高临下、颐指气使的方式,就是提出新的概念和术语,并逐渐明晰其含义指向,在此基础上聚拢因素,确立一系列判断,并建构具有明晰内涵外延与界限的理论框架,形成一个范畴系统,这一范畴系统进一步延伸,就为塑造自主知识体系做好了准备。

 

基于前述分析可知,中国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既不是强行标新立异,也不是在不了解西方存在“对外关系法”这一术语和实践框架的背景下草率进行的命名,而应被视为努力开创一个新的行动体系、促成一套新的研判与论断、催生特质性知识体系形成的“奇点”性尝试。进而,中国构建和形成自主知识体系,并非意在与西方对立,更非隔绝于世界的知识体系之外,而是根据客观需求、实践积累形成的一套文化系统。这一系统有助于与其他地域的类似文明形式相互比较、相互借鉴、相互交流,与其他文明形式所沉淀的成果,各个国家类似的概念、观念、制度体系相互生发,激活各国、各地区文明多元的态度、包容开放的精神,使之成为世界文明的标志之一。面对差异的立场和主张、实践和理论体系,促进国际社会的平衡发展,促进人类文明的协同进化。

 

三、推进涉外法治的宏观远景目标

 

涉外法治的建设与发展,在具体的方向、规范和要求上,有着丰富的工作方式和多样化的实践领域;就其所预期实现的社会目的而言,则体现了清晰的工作目标。应对风险,迎接挑战,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才能够卓有成效地达成“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的目标。总体看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着眼于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些全球未来图景维度的基本内涵对于涉外法治的推进和发展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裨益持久和平

 

和平是古往今来中外思想家和民众所向往和希求的社会状态,而当代中国所面对的世界变局则有着更为明确的针对性。为实现世界的持久和平,需要进一步巩固现有的国际法律规范和组织机构,保证这些法律规范能够被国家认真遵守。为避免国家之间出现的争端升级演化成冲突,国际社会有必要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特别要避免争端解决机制和结果不公平的现象。只有各方都能够妥当地接受争端解决的结果,国际和平才能够真实持久地实现。一些国家基于政治现实主义的思想对其他国家进行单边制裁和打击,这给和平带来了多种隐患。面对当今世界的和平威胁,中国主张要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坚持对话协商,完善机制和手段,更好化解纷争和矛盾、消弭战乱和冲突。国家之间要构建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伙伴关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不把自己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出于一己之利或一己之见,采用非法手段颠覆别国合法政权。加强多边框架内的合作,在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上保持密切协调配合,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二)促动普遍安全

 

安全涵盖了和平的影响,但在和平之外,尚包含诸多的领域和事项。国家和人民对于安全的渴求,不仅是拓展和提升认知的过程,更是一个不断改进治理能力的问题。为保证世界的普遍安全,各国应当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两个维度上深入努力。2022年,中国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对普遍安全的有效保证提出了系列的规划。中国倡导“通过平等对话、互利合作,实现各国普遍安全”,进一步提升国际社会的安全水平。从传统安全的意义上讲,要推动建设开放、透明、平等的国际安全合作新架构,推动各国共同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安全;要坚持共建共享,切实尊重各国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尊重各国正当合理的安全关切。不仅要求严守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规范,更要在军备控制方面做出具有成效的努力。当前,无论是在生化武器核武器还是在常规武器方面都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如何保障相关军控协定的稳步实施,仍然是国际社会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在非传统安全领域,中国主张积极面对和解决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协调推进地区安全治理”。为了积极面对和解决问题,要坚持同舟共济、权责共担,携手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资源安全、网络安全、重大自然灾害等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三)保障共同繁荣

 

经济发展、民生富足、安居乐业是世界各国人民自古以来的美好生活理想。但是,当今世界上存在的发展失衡、财富鸿沟、数字鸿沟、公平赤字,使得发展问题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忧虑,更成为全球发展的巨大障碍。2021年,中国提出全球发展倡议,为各国协调发展提供了蓝图。

 

世界的共同繁荣只能通过国际社会坚持共同发展、合作共赢而实现,所以,世界各国特别是主要经济体,要加强宏观政策协调,兼顾当前和长远,着力解决深层次问题。要共同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促进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坚持开放的区域合作,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夯实世界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基础。各国有必要积极建设合作共赢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一方面,强化和完善国际经贸的法律体系,坚持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维护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形成良好的贸易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消除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鸿沟,保证国际社会在经济贸易实践中促进所有参与者的福利。“国际社会应该着眼长远、落实承诺,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发展中国家正当发展权益,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让各国人民共享发展机遇和成果。”

 

中国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全面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体系;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将自身发展机遇同世界各国分享,欢迎各国搭乘中国发展的“顺风车”。为实现共赢共享发展,中国支持建设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新型多边金融机构,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中国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超大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为各国合作提供更多机遇,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注入更多动力。

 

(四)增进开放包容

 

一些西方学者揭示了当今世界存在着文明冲突的现象,另有一些学者在意识形态差异和国家政治体制区分的基础上强调国家之间的对立,甚至将苏联解体视为历史的终结。实践中基于历史传统、民族文化、政治制度的打压和遏制广泛存在,并且在军事、政治、经济领域不断延展。此种情况深刻反映了文明多样性,以及不同意识形态、文化传统、民族观念、政治制度之间的宽容和谐的高度重要性。中国认为,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每种文明都有其独特魅力和深厚底蕴,都是人类的精神瑰宝,并倡导不同文明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各国以文明多样为准则,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和睦相处、各得其所,让文明差异成为人类进步的源泉,使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要尊重文明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和平共处、和谐共生,不能唯我独尊、贬低其他文明和民族。推进建设一个交流互鉴的社会,“应该维护各国各民族文明多样性,加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而不应该相互隔膜、相互排斥、相互取代”。为了促成世界的开放包容,当代国际社会需要确立法律制度,坚持交流互鉴,“加强世界各国文化交流,扩大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心灵沟通,则是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重要途径”。应当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和交流,无论是基于宗教信仰、历史民族传统,还是意识形态,世界各国都应当秉持求同存异的精神,尊重文明的多样性,构建一个世界各国彼此宽容、协同发展的社会状态。

 

(五)助推清洁美丽

 

当前,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丧失、环境恶化、生态退化、全球变暖已经是影响全球各国与各国人民的现实状况,而不再是科学家危言耸听的预言。在这种不容忽视的系统性风险面前,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逃避。中国作为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发展迅速的大国,更需要积极面对环境风险,积极做好生态维护与恢复的工作。中国提出,绿色经济是人类发展的潮流,也是促进复苏的关键;我们应该遵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寻求永续发展之路。为了实现世界的清洁美丽,世界各国都应当以法律规范坚持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以法律程序确立每一国家对于资源环境,特别是全球变暖问题的责任,降低全球变暖的负面效果和消极影响。所以,要“形成各尽所能的气候治理新体系”。要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平衡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应对能力都不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应该得到遵守。中国积极参与包括《巴黎协定》在内的国际环境气候立法,将《巴黎协定》视为全球气候治理史上的里程碑,不仅倡导各方共同推动协定实施,而且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续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积极遵守本国做出的承诺,承担自己的义务,为改善世界环境做出自身的贡献。

 

“中国将继续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全球发展倡议与全球安全倡议彼此呼应、相互协调、补充推进,不仅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机组件,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和共同繁荣做出了更为明晰的阐释;而且表达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上的具体观念。更重要的是,它们为中国所倡导的国际法治主张提供了系统的价值导向、工作目标和规范原则。根据倡议中所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和尺度,世界各国不仅能够理解中国所设计的世界法治秩序图景,而且能更好地确立国际法渊源、遵行国际法规范,清晰地寻找到实现良好法治秩序的具体指标和工作模式。

 

四、推进涉外法治在国际关系层面的原则要求

 

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当代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产生影响,也会形成一系列的方向性期待。其中,以下四个原则至关重要。

 

(一)尊重基本权利

 

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宗旨和原则能够反映出三个方面的基本权利。第一,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有效对内进行管理和对外开展交往的基础,所以,确保国家主权得到尊重和保护是国际秩序的起点,也是国际体系的基石。当今国际秩序必须牢牢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任何试图消灭和动摇国家主权的观点、论调和做法不仅是不得人心的,而且后果也可能是非常严重的。第二,自决权。这一权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自决权主要是殖民地的人民脱离殖民统治、获得独立的权利。20世纪60年代以后,殖民地独立的浪潮基本结束,各个殖民地形成了新的国家,此时,自决权意味着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发展道路与发展方向的权利,是一种政治决策上的自决,这种自决要求原来的宗主国不能够干涉内政。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了一些“分离式自决”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国家发展和国际关系中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需要加以警惕。也正是因为法治进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武装冲突才屡屡出现,恐怖主义和一些国家的反恐战争遭到了国际社会的质疑和诟病。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国际秩序在内的所有社会秩序,最终都必须服务于“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所以,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也必须着眼于人的自由解放这样一个最终目标,为更加充分有效地保护人权做出坚实的努力。

 

(二)深化多边协调

 

多边主义意味着国际社会的各个成员秉持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的原则处理问题,强调文化多元、文明多样,防范国际社会的大国强权,增强国际事务讨论的代表性,通过广泛协商决定国际事务。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和复杂的变化,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的前途命运更加紧密相连,加强多边合作、共同应对挑战、共享发展机遇,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选择。无论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还是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资源维护的问题,都需要经由组织化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不应当唐突鲁莽地采取单边主义的方式,而应当通过联合国和联合国所认可和授权的国际组织来采取行动,只有在多边框架之下所采取的行动,才更容易被相关国家或人民所接受,单边行动更容易激起国家的反对心理,招致矛盾的升级。作为深化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平台,联合国肩负着历史赋予的责任,承载着国际社会的期待。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联合国在推进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方面承载着比以往更多的责任和期待。

 

(三)提升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要求在国际事务的处理中,各国的成本和收益成比例,权利和义务成比例,损害和责任成比例。在当今国际关系中,公平正义还远远没有实现。在既有的国际关系之中,不公正不合理的秩序最突出地表现为大国、强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忽视弱小国家的权利和要求,一意孤行,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却把危害转给了弱小国家。其中被广泛反对的是殖民主义、后殖民主义,或者形形色色的帝国主义、大国沙文主义。一些强大的国家通过包揽国际事务,试图主宰他国的命运,垄断发展优势,这违背了良法的宗旨和善治的初心。法律对所有的国家统一和普遍的适用是法治的题中之义。中国主张法治的生命线在于公平正义,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有些国家不仅持本国例外主义的态度,而且提出了“建设性违法”的观点,认为本国在违背国际法的过程中不是破坏了国际法治,而是看到了原有国际法中的缺陷和问题,以违背的方式发展了国际法。这种谬论混淆了建设性发展国际法和对现有国际法进行破坏的界限。即使现有国际法真的存在不足,也应当以合理的程序进行改进,绝不能以违背法律为代价,这样只会使法治日益破坏,而不会逐渐完善。

 

(四)实现合作共赢

 

在国际关系的模型和结果上有零和博弈、负和博弈和正和博弈三种形态。负和博弈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战争,通过彼此残酷的交锋,达到杀敌一万自损八千的结果。绝大多数战争都没有真正的赢家。所以《联合国宪章》明确反对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零和博弈则是国家之间的竞争行为,很多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把利益配置、资源分配看成此消彼长的过程,所以试图尽量多地获取资源,扩充实力,同时遏制其他国家的发展。正和博弈意味着国家之间看到了彼此学习、相互交流、深入交往、密切合作对于双方发展的建设性意义。形成1+1>2”的战略格局,以合作谋生存,以合作促发展。这种方式不是进行斤斤计较的利益计算,而是考虑人类共同命运的长远未来,通过积极合作,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健康局面。联合国在这个方面确立了良好的理念,并且进行了很多富有实效的努力。中国的国际合作与援助行动响应了联合国在合作共赢方面的宗旨,对国际社会的未来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影响。中国清楚地认识到,合作共赢应该成为各国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政策取向。作为普遍适用的原则,合作共赢不仅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且适用于政治、安全、文化等其他领域。积极推进合作共赢,不仅有助于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摒弃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的旧思维;而且能够在国际秩序中把本国利益同各国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努力扩大各方共同利益的汇合点,避免这边搭台、那边拆台的负和博弈,从而达到相互补台、好戏连台的正和博弈。

 

五、推进涉外法治在国际事务领域的结构性塑造

 

无论在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法治都以良法和善治为标准。良法善治要求确立良好的规则,并且妥善地予以落实。从国际良法的要求看,具体包括“形式良法”和“实体良法”两个方面。从全球善治的角度,在立法、守法、执法(法律监督)、司法(法律适用)等不同环节都需要形成良好的规范,并且公开透明地贯彻落实。尽管迄今为止,国际法仍然很不成熟,国际法治还处在初级阶段,但是人类社会追求法治化的脚步却不会停止。当然,现代的国际社会法治仅仅是一个理想,没有真正实现。在推进和发展国际法治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在三个方面进行结构性塑造。

 

(一)扎实坚定的法治建设信心

 

培养和完善对于法律的信念和信心,通过涉外各领域的实践扼制法律无用论或者法治不可能的观念。国际法应当充分地在国际社会得到尊重和实施,通过在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顺畅运行来树立权威,牵引国际社会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不可否认,当代世界还存在着罔顾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置国际法律制度于不顾,破坏国际法的权威性的“反法治”倾向。例如,有些国家对当前存在的很多国际组织表达不满,甚至屡次采取“退群”的方式,试图与在国际社会中很有影响、承担着重要国际使命的国际组织脱钩,美国2003年发起伊拉克战争就是抛弃国际法治、采取单边行动的典型表现。这种反法治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抵制,要珍惜国际社会在条约化和组织化方面来之不易的成就,推动国际法不断发展进步,而不是前进一步退后两步。不能以多边主义之名,行单边主义之实。要坚持原则,规则一旦确定,大家都要有效遵循。“有选择的多边主义”不应成为我们的选择。可取的方式是,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在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要推动建设国际经济金融领域、新兴领域、周边区域合作等方面的新机制新规则,推动建设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周边区域合作,加强国际社会应对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打击恐怖主义,防范重大传染性疾病等全球性挑战的能力。

 

(二)平等遵守的法治运行格局

 

为了逐渐育成国际社会的法治信仰,需要积极促动大小国家平等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国际格局。大国承担国际法的责任比绝大多数国家要更加严格,只有大国在国际法治中成为守法典范,其他国家才更愿意认可和遵守国际法,而不至于把国际法仅仅看成是一套可有可无的规则文本。众所周知,国际事务中长期存在着法律霸权主义,这导致了法治领域的大国例外、双重标准的“伪法治”倾向。有的国家认为,法律仅仅是用来要求其他国家的,本国具有道德优势,可以不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仅仅要求其他国家尊重认可法治的要求,对本国却并不实施法治。法治应当是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认可,并共同努力实现的理想和标准。习近平指出:“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以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当前,实现国际关系的法治化,首先要改进国际法规范订立和实施的进程,要努力使国际法更多地体现国际社会的总体需求和目标,而非以几个国家的利益为导向。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要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要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三)诚实善意的法治实践方向

 

树立诚实信用的国际关系法律实施范式,通过实际行动真实、真正地践行法治。在世界政治视野中,打着法治旗号践踏良法善治的“伪法治”倾向屡见不鲜。有些国家高唱国际正义与法治的赞歌,采取的措施本质上却是背离法治的强权政治,抛弃多边规范与协调行动的单边措施。这些都是以法治的名义施行的破坏法治的做法。例如,当有些国家通过所谓“对台立法”的方式干涉中国的内政,试图对我们的祖国统一造成无理非法阻碍之时,法治就被背弃,国际社会的良好秩序就被破坏。类似地,一些西方国家不顾事实真相,制造和传播针对中国新疆地区的谣言,污蔑中国的人权状况,并且操纵一些国际机构对中国人权做出负面评价,本质上都偏离了人权和法治的目标。有些国家以“保护的责任”为依据,针对利比亚、叙利亚等国主张或实施武力打击。这种做法无论是从实体标准上还是从程序上,都违背了当代国际法,践踏了其他国家的主权,干涉了其他国家的内政,侵害了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些颠倒黑白的做法需要我们充分警惕。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倡导者,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并且坚信只有真诚尊重和认可公认的国际法规范,才能迈向推进国际法治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

 

 

“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思想指引下,中国的涉外法治在国外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吐故纳新,逐渐构建起自主知识体系。法治中国任重道远,在涉外工作中推进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可谓道阻且长。从中国自身的角度看,涉外法治着眼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在人类命运共同体逐项目标指向的价值指引之下,在尊重基本权利、强化多元协调、提升公平正义、实现合作共赢等原则要求之下,在培养与完善法律信念和信心、建设遵守和尊重国际法的世界格局、推动公允善良地运用法律的工作规范理念指引之下,涉外法治的宏观框架有望逐渐形成,涉外法治的环境和进程有望不断完善,法治中国的目标有望在借鉴本国、他国和国际社会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渐进达成,并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持久的制度支持和理论指引。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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