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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十卷稿约(2018年01期)

2020/3/12 12:46:59  阅读:462 发布者:
编者按:以下内容由万维书刊网根据期刊2018年01期刊内信息整理发布!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由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主编,2010年创办至今,已连续编辑、出版九卷。2017年开始,编辑部着手与中国知网合作,所有稿件将逐步收录于中国知网。同时,编辑部决定正式启动《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一年两卷”滚动编辑、出版模式。现就第十卷对外公开征稿。欢迎国内外专家不吝赐稿。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出版物,也不是纯粹的实务信息汇编,而是连接理论与实务的一个桥梁,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互动的一个平台。收录稿件均从实务出发,既有总结实务中的经验,促进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又有为实务提供指导,使税法解释和判决更加科学,使税收立法更加合理。

一、来稿主题与内容要求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十卷征稿主题为:

1.广州德发案及其他典型税案评注

随着最髙人民法院提审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再审判决出炉,该案也因创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三第一”(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第一起税案;20155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民告官”第一税案)而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由此掀起了一股“德发公司税案研”热潮。整体观之,该案争议焦点所具有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普遍性是空前的,税法和私法之间如何进行衔接和调整?税收核定权的边界何在?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为何?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何认定?纳税人的可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我们期待,专家学者们能够对德发案等相关税案作出经典评析。

2.资管产品流转税规则的解释与评注

201651日起,金融业被纳人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但未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缴纳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1221日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对“营改增”过程中资管产品的纳税规则进一步明确。按照这一规定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必须缴纳增值税。140号文一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追溯至201651日起执行。为确保资管产品课税的“平稳过渡”,20176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明确自20181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随着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尘埃落定”,与之而来的问题也亟待研究。资管产品增值税课征的法理基础何在?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的产品类型为何?56号文政策及其对基金乃至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为何?国外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制度规定为何?均有待更为深人细致的研究。

3.资本利得税规则的解释与评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融合,市场中的商品已经从货物产品扩展到各类资本产品,资本商品的持有和交易所创造的大量经济价值使得个人收人来源逐渐由劳动所得的“一枝独秀”逐渐演化为资本利得和劳动所得的“分庭抗礼”。在税制设计上,为了吸引和留住资本,对资本利得的轻税政策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和执行。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对资本利得的轻税将带来税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弱化,给劳动所得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并未明确给出资本利得的概念,对于不同形式的资本利得能否课税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尚缺乏统一的法律调整。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有必要加大对资本市场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进行科学的调控,加强我国资本利得税法律制度的研究,我们也期待更多的专家学者能从税案评注和规范解释的立场对资本利得税贡献智慧。

所有来稿均应围绕主题展开。具体素材为:(1)各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复议决定;(2)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各地财税机关对税法所做的解释。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典型案例,也可以作为评论对象。

在评论案例时,必须提供准确的信息来源,尽可能提供文书的文号,便于读者査询和鉴别。可以对一个案件进行评析,也可以评析几个相关案件;在评论行政解释时,既可以关注其合法性,也可以关注其合理性;可以单独评析一个文件,也可以追本溯源,解读系列相关文件;既可以表示赞同,也可以进行批评。读者也可以评论已经发表的文章,既可以是共鸣,也可以是商榷,从而营造一个互动空间。

欢迎税务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向我们提供典型税案的辩护词、代理词、公诉文书和裁判文书,欢迎税务官员向我们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复议决定书。

二、来稿形式要求

1.每篇文章要求注释规范,文字流畅,观点明确,资料翔实,有理有据,论证有力,字数一般在1.2-1.5万,特别约稿和特别优秀的稿件,可以有限度突破字数限制,但原则上字数不少于0.5万,最多不超过2万。

2.来稿请附上作者的姓名、单位、学位、职称或职务、通讯地址、邮编、电话或电子邮件信箱。

3.稿件可选择邮寄或网络发送。来稿一律采用WORD2000以上版本的文档格式,A4版面,默认页面设置。

4.论文体裁不限,包括但不限于税理研讨、税案评析、热点问题透视、学位论文等。译文请自行解决版权。

三、来稿原创性要求

向《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所投稿件,应属于税法解释或判例评注相关的原创作品,且未曾公开发表或主体部分未曾公开发表。特别优秀的、符合丛书定位和风格的“微信”文章,深度加工、整理后也欢迎来稿,但文章来源应无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违反学术道德等问题。

四、其他说明

1.来稿一经采用,即赠送样书2本。在条件许可时,编辑部将组织作者见面会,商谈刊物定位、稿件质量、读者需求以及推广策略等问题。

2.编辑部将对收录稿件的作者按照每万字1000元,计发稿酬。在条件许可时,编辑部将针对收录的稿件进行评奖。

3.请勿一稿多投,自来稿之日起逾1个月未收到采用通知的,作者可对稿件另行处理。

4.论文一经《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录用、发表,其数字化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转让予《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期刊编辑部,如不同意者请及时告知。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昌区武汉大学法学大楼421

邮政编码:430072

收件人:熊伟教授

投稿邮箱:taxreview@126.comwhutax@126.com

联系电话:1582724923618971662412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编辑部

201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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