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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污染与财产权》 ——环境保护所有权制度比较研究引发的思考

    类别:其他 作者:海牙占卜师 给他发短信 日期:2015/3/22 11:22:36 网友阅读:1405次 网友推荐:1次  字号:   

    一、前言与统筹

    自工业革命以来,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一直羁绊着人类的发展。人类一方面消耗着生态资源拼命地发展经济,以期过上更好的生活,一方面却又不得不以经济发展成果为代价去应对环境问题给人类带来的不便与伤害。环境问题犹如一柄达摩克利之剑,使人类在发展的同时惊恐不已。如何有效的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自二者产生矛盾的伊始,我们就在不断的探索之中。起初,人们单纯的认为人类可以通过后期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来解决前期发展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可是后来人们却发现:它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所要耗费的经济代价也过于庞大,要彻底实现环境污染的防治落实到根本上,便要将环境污染的防治纳入到发展过程中,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而这已经突破了人类自觉的顶限,已然成为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对利用环境资源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然而要制定这样一种法律制度涉及到了各种不同的学科,包括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以及人类学等,由此便需要“有一些学者经常穿行于各种学科界限之间,从一切资料来源中寻找有价值的东西。”本书的作者—丹尼尔·H.科尔便是其中的一员,作者在由科斯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哈丁的《公地悲剧》的到启发,将法学分析和经济学分析结合起来,同时伴之一些人类学的经验教训,发现了财产权体制的安排与生态环境保护间的紧密联系——所有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方法最终都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上。进而,作者指出环境保护中的选择并非是否要适用基于财产权的方法,而是在各种不同的情形下适用哪种基于财产权的方法。

    由此,这本著作的结论即在于:污染与财产权之间的关联最终取决于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地点起支配作用的经济、制度、技术以及生态状况。那么,在这个次优的世界里,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就不可能有一个普世的、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最优的财产权体制。

    为了证明这个结论,作者用了大量的篇幅,详实的分析了基于公共财产权的方法、基于共有财产权的方法以及基于私人财产权的方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发现它们各有各的优势,同时也都存在局限。“有时候某种财产权体制可能避免了一种自由获取悲剧的产生,但同时又忽视或者加剧了另一种自由获取悲剧的出现。”“没有任何一种财产权体制可以被证实在所有的情况下,考虑到政策的各个层面都优于其他所有权体制。”“不能脱离各种环境保护工具运作的制度和技术背景,鼓励地探讨它们的比较效率,在一种制度背景下有效的财产权体制在另一种背景下未必有效。”作者所得出的结论看似不确定,不符合我们原本所认为的结论的形式,但其实却是最科学,最贴近现实的。因为在现实世界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起支配作用的经济、制度、技术以及生态状况决定了生态环境与财产权之间的关联,因此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根据不同财产权体制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作用予以调和,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种财产权体制的优势可能更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而在各种财产权体制“混合”的过程中,即可以采取平和的方式如市场交易,也可能会产生冲突,比较常见的就是公共财产权体制和私人财产权体制发生冲突时表现出来的“征用”问题。鉴于世人大多有同情弱者的心理即过于偏袒私人财产权,作者敏锐的指出有些看起来像是征用的案件,只不过是政府在行使自己的公共财产权,而根据现代市场经济规则,各种财产权体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因此根本不存在对私人财产权的征用问题。

    二、各种财产权体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局限

    1.公共财产权体制

    确定方法:

    (1)明确主张公共/国家所有权

    (2)公共管制——隐含的公共财产权

    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管制

    a.颁布彻底禁令 DDT禁令

    b.命令—控制型管制 美《清洁空气法》

    优势:由于规模经济等因素存在,其在某些情况下无论是在生态上还是经济上都比私人财产权更有效率.

    存在的问题:

    (1)明示的公共所有权:经常的无效率和对环境有害的管理政策

    原因:管理人—政府(官僚和政客)对所管理的财产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政治利益可能牺牲公共资源

    (2)隐含的公共财产权:技术成本过于高昂、容易受到技术操纵加速低效率、地区间会产生不平等。

    2.共有财产权体制

    定义:由生活在资源周围的私人个体所组成的团体拥有和管理并排除社会上其他团体干涉的财产权。

    优势:可以通过限制资源使用者的人数以及管理其使用行为,避免自由获取悲剧。

    例子:

    英格兰的开放田野制度、秘鲁与玻利维亚安第斯山脉地区的共有田野农业、日本入会地模式、土耳其渔业资源上的共有模式

    局限:

    (1)共有财产权难以模型化,具有高度特殊性的具体条件。

    (2)对共有资源的非商品性的关注较少,容易在避免一种自由获取悲剧发生的同时,忽视或加剧另一种自由获取悲剧的出现。

    3.私人财产权体制

    在此“私有化”是指通过彻底的出售或赠与,将自然资源之上的公共权利完全让渡给私人个体、团体或公司,即是一种完全私有化。

    优势:对于保护特定的环境价值而言,私人财产权经常是一种有效和有效率的手段。

    局限:私人财产权有时无法从长远角度规划环境资源,会低估未来的成本和收益。

    4.混合财产权体制

    起源:

    (1)公共物品的部分私有化 排污许可证、授予私人管理公共土地上资源的权利

    (2)财产让与—私人财产权转化的混合型的公共和私人财产权。 自然保护地役权的使用

    实例: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所建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优势: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更有效率

    局限:对制度和技术背景要求过高,以排污权交易为例,该制度的实施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完善的市场机制,二是精确的点源检测技术,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并不具备这两项条件,无法实施。

    通过以上对各种财产权体制所发挥的优势和局限的列举和分析,我们发现:公共财产权体制能够将决策范围扩展到个人和小团体的偏好之外,当环境物品的社会价值超过他的私人价值时,公共财产权体制可能是适当的。公共财产权能够使排除成本最小化以及规模收益最大化。但是公共财产权体制下的环境物品总是会受到潜在的滥用职权和官僚机构不当管理的影响。共有财产权体制的排除成本比私人财产权要低,并且当面对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时,能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一致。但是共有财产权体制容易受到所有者团体凝聚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共有财产权体制下,协商成本可能会变得相当高。私人财产权体制通常能使协商成本最小化,但是其排除成本通常要比其他财产权体制要高。此外,基于私人财产权体制的环境保护制度可能出现的对折线率、时间范围和个体所有者不负责任的偏好的担忧。

    由此,要在这个次优的世界里,为判断哪种财产权体制更优,便需要找出影响财产权体制的社会上各种生态、技术、制度和经济背景的各种因素,以此来计算哪种财产权体制可以以最小的总成本实现社会外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从而选择最合适的财产权体制,而这种选择往往是十分复杂的。学者针对这种选择总结出了各种模型,但往往只是针对一种或几种社会条件是有效的,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移植。因此作者认为,选择某一种财产权体制来保护生态环境在当代仍然属于一种社会实验,我们须从选择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作出更好的选择。

    三.财产权体制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思考

    尽管我国的经济总量已属于世界前列,但这掩盖不住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实质,掩盖不住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这种环境问题单纯依靠我们目前所主要实行的政府管制手段已然力不从心,这本著作提醒了我们是否我们该从国体的角度考虑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借助邓小平同志的话说“不管白猫,黑猫能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我国应该是时候重新规划财产权体制来遏制并逆转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了。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根据宪法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环境资源的财产权体制,只存在单独的公共财产权体制和共有财产权体制两种形式,缺少私人财产权体制。《宪法》的这种环境资源所有权类型安排被贯彻和体现在其他有关的法律规范中。但是,从近些年来发生的各种环境污染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安排似乎无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经过阅读本著作,联系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对我国环境资源所有权类型有以下几点看法:

    1.对于私人财产权

    从环境保护的视角看,把部分环境资源划归私人所有事可行的,把符合条件的环境资源划归个人所有,可以再降低政府监管成本的同时达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政府可以把私人可以控制的部分林木、草场、池塘等划归私人所有。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承认了部分私人所有权,如《森林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2.对于共有财产权—我国的集体所有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已经无力满足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现实需要。根据著作中的讲述,共有财产权发挥其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条件是集体组织对自然资源具有高度的生存依赖性和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共同性,而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已经无法满足这两个条件。因此,在我国要想通过财产权的途径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就应当使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被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所代替。

    3.对于公共财产权—我国的国家所有权

    鉴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观念的不成熟,环境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唯一可以在宏观上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财产权体制,但从环境保护的视角看,我国环境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还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要合理配置政府的生态管理权。我国国家所有权所体现的监管不力,“公地悲剧”等生态环境破坏,其并没有动摇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权体制,仅仅是体现出其管理体制的不合理,而这种不合理是可以改正的。

    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的监管,公民,社会组织的监督。国家是代表全体公民而产生的所有权。公民,组织有权监督“自己”的财产是如何被管理的,舆论监督、信息公开是应该而且必须推行的。

    总之,《污染与财产权》为我们打开了一个崭新的观察视角,但任何理论都是需要落到实处的,针对我国国情,探索适合我国的财产权体制以保护生态环境仍需不断探索!

    本文评论 (共 2条)

    • 小刀183 给他发短信:环境法相关论文,写的真好!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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